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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8】民間借貸糾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238
- 條形碼:9787521617238 ; 978-7-5216-1723-8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8】民間借貸糾紛 本書特色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國家法官學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簡便易用、權威實用,打造“好讀好用”的案例! 權威的作者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強大的規模 今年推出23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獨特的內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數據庫增值服務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凡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并可免費下載民法典全文及新舊對照。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8】民間借貸糾紛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含借款合同、保證、抵押、質押等。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20 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8】民間借貸糾紛 目錄
一、
1僅有債權憑證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認定
——楊某英訴何某卿民間借貸案
2僅有轉賬憑證之舉證“博弈”
——汪某訴江某明民間借貸案
3借貸合意及交付均存在瑕疵情況下借貸關系的認定
——青溪中心訴京鼎隆公司民間借貸案
4名為典當但不具備典當典型特征的資金融通關系應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天潤公司訴俊發公司、拓普公司民間借貸案
5名為借款實為投資款的正確認定
——路某強訴谷某平民間借貸案
6股權投資與借貸關系之間的轉化與基礎法律關系的認定
——譚某華訴駱某娟、高某標民間借貸案
7名為房屋買賣合同定金實為民間借貸的借款的認定
——代某剛訴鄒某、車某松民間借貸案
8融資租賃與民間借貸的區分認定
——中車公司訴王某忠民間借貸案
9以獲取固定利益為目的并約定一定期限回購股權的合伙協議可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
——沈某訴世紀電纜公司等民間借貸案
10非金融機構企業以借貸為常業對外出借資金的效力認定
——墊富寶公司訴陳某軍民間借貸案
11戀人之間轉款的法律性質認定
——熊某燕訴胡某民間借貸案
12出借人依借款人與第三人的約定完成代為履行義務的,雖出借人未能提供支付證明,但第三人予以承認的,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借款
——謝某虎訴陳某梅等民間借貸案
13民間借貸中好處費的性質認定
——暴某偉訴崔某濤、田某君民間借貸案
14職業放貸人的認定
——李某燁訴梅某華等民間借貸案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15民間借貸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綜合認定
——盧某安訴鄧某義、任某民間借貸案
16民間借貸合同之借款用途認定
——沈某敬訴黃某峰、肖某民間借貸案
17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可以通過推定確定
——欽某靜訴尹某艷、費甲民間借貸案
18夫妻共同債務中對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問題
——衣某華訴陳某等民間借貸案
19夫妻一方為投資移民負擔大額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楊某春訴李某偉、陶甲民間借貸案
20配偶單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方某良訴方某艷、方某彬民間借貸案
2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要求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由主張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若缺乏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條件,應當不予認定
——沈某霄訴金某炯、王某英民間借貸案
22子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未作明確意思表示的出資購房行為應如何定性
——蔣某賢、熊某英訴蔣某云、曾某民間借貸案
23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款性質的認定
——郭某林、翁某東訴郭某杰、張某民間借貸案
三、借款主體認定
24公章控制人與公司訂立涉雙方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
——馬某安訴廈門戎堃公司等民間借貸合同案
25股東簽字借條上無公司簽章不必然否定公司是借款人
——曹某霞訴粉豹公司、王某文民間借貸案
26借條上加蓋項目部印章的效力認定
——徐某健訴呂某等民間借貸案
27合伙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的合同相對人應對合伙決議進行審查
——賴某宇訴中業公司等民間借貸案
四、債務償還認定
28前股東還款承諾書中加蓋公司公章且借款實際用于公司經營的,公司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劉某軍訴順達通公司等民間借貸案
29單一證據下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及交付商業承兌匯票是否構成清償債務
——曹某鋒訴杜某民間借貸案
30債權人超出正當合法權利行使范圍的討債行為構成脅迫
——袁某濤訴呂某增等民間借貸案
31戀愛同居關系期間購置財產的分配應當遵從意思自治原則
——李某霞訴蘭某平民間借貸案
五、利息與違約金認定
32借條上未載明利息的有息借貸之認定
——陳某枝訴劉某成民間借貸案
33借款本金證據補強對砍頭息認定的影響
——龔某平訴任某廠民間借貸案
34公法義務與合同義務沖突下的選擇及法律后果
——沈某訴鹽龍街道辦民間借貸案
六、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
35銀行卡出借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責任認定
——李某牙訴李某龍、李某民間借貸案
36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分與適用
——李某陽訴張某等民間借貸案
37公司債權轉讓行為的效力認定
——徐某霞、楊某華訴朱某然民間借貸案
38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分標準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界限劃定
——鄧某華訴漳州中糧等民間借貸案
39民間借貸案件中部分債務按份式轉移的責任認定及金額計算
——鄭某、羅某訴李某慶民間借貸案
40應依照借款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對“中間人”身份予以認定
——溫某波訴張某等民間借貸案
41職業放貸人的認定及責任承擔規則
——李某利訴張某等民間借貸案
42債權受讓人是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履行的適格主體,只要實施了有效的通知行為,就有資格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張某東訴李某等民間借貸案
七、證據與時效
43當事人僅提供轉賬憑證的民間借貸案件中的舉證規則問題
——阮某榮訴何某才、牛某英民間借貸案
44當事人僅憑交付憑證主張歸還借款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顧某興訴常某娜民間借貸案
45借貸關系的舉證責任分配
——宋某棟訴朱某輝民間借貸案
46無借條時如何認定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
——袁某華訴文某菊民間借貸案
47從微信聊天記錄中審查真實意思表示
——秦某訴王某民間借貸案
48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借條復制件具有認定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證明力
——孫某源訴高某杰民間借貸案
49偷拍偷錄的錄音錄像資料不是絕對排除的證據
——何某亮訴黃某、黃某新民間借貸案
50偽造印章和民刑交叉的責任認定
——陳某鵬訴工藝品公司、招行鄭州支行民間借貸案
51民間借貸中由第三人付款時借貸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
——金宜房地產公司訴吳某山民間借貸案
52運用經驗法則認定實質法律關系
——劉某訴賀某鳳、王某旺民間借貸案
53不確定履行期限還款日的確定
——何某莉訴王某善民間借貸案
54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訴訟時效該如何起算
——人行上饒市中支訴齊某強、陳某明民間借貸案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8】民間借貸糾紛 節選
6股權投資與借貸關系之間的轉化與基礎法律關系的認定 ——譚某華訴駱某娟、高某標民間借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終4635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3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譚某華 被告(被上訴人):駱某娟、高某標 【基本案情】 駱某娟與高某標系夫妻關系,駱某娟系量子公司的股東。 2015年11月,駱某娟和高某標因資金周轉困難急需用錢,向譚某華提出借款。2015年11月28日,譚某華與駱某娟之間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駱某娟擬轉讓所持量子公司股份之65%,基于太極股份擬整體收購量子公司全部股份,譚某華愿意按雙方協定的價格接受駱某娟擬轉讓的股份,若*終太極股份與量子公司的重組行為未能達成,譚某華可選擇直接持有量子公司65%的股份或將本次交易的金額轉為給駱某娟的借款,借款期間按36%的年利率計算利息。量子公司65%的股權價值為273萬元。為不影響公司重組進程,雙方約定上述股權在量子公司被整體收購前由駱某娟暫時代為持有。 2015年11月30日,譚某華向駱某娟轉款163萬元。駱某娟向譚某華出具收條一張,內容為:今收到譚某華支付的量子公司65%股份購買款共計人民幣貳佰柒拾叁萬元整。因《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重組事宜未能完成,譚某華(甲方、出借款人)、駱某娟(乙方、借款人)、高某標(連帶責任保證人)于2017年1月15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2925000元,借款期為6~12個月,*遲還款期限為2018年1月14日,如借款期限未超過8個月,借款利息率約定為年化12%,否則借款利息率約定為年化24%。借款合同到期后,駱某娟、高某標未予償還,故譚某華訴至法院。 經詢問,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借款合同》中的2925萬元的性質為股權回購款。駱某娟、高某標認可2925萬元是按照當時重組的股權價值確定的,簽訂《借款合同》是認為這個價格可以成功,但由于重組沒有成功,故不同意按照這個金額向譚某華支付。量子公司重組*終失敗的時間是2018年4月。《借款合同》簽訂之時,重組事宜尚未失敗。 【案件焦點】 1.雙方當事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民間借貸還是股權轉讓;2.《借款合同》中約定的2925萬元在量子公司重組失敗后,是否應予調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事項未能完成,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由股權轉讓合同轉化而來,借條中記載的金額并非實際交付金額,借款本金應當以實際交付的163萬元款項為準。駱某娟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履行還款付息義務是造成本案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高某標未履行保證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 一、駱某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譚某華借款本金1630000元及利息(以163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 二、駱某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譚某華律師費50000元; 三、高某標對駱某娟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譚某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譚某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17年1月,量子公司的重組仍在進行中,譚某華提出解除《股權轉讓協議》,雙方將量子公司65%股權價款金額確定為2925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延期支付。雙方均認可《借款合同》實際約定的是股權回購款,故雙方當事人的基礎法律關系應為股權轉讓合同,二審將案由調整為股權轉讓糾紛。 關于股權回購款金額的認定問題,首先,應確認《借款合同》系《股權轉讓協議》之后簽訂的新協議。《借款合同》簽訂之時,量子公司的重組仍在進行中,并未發生重組失敗的情況,《借款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是重新達成對量子公司65%股權的轉讓協議,即駱某娟同意以2925萬元收購譚某華持有的量子公司65%的股權,該股權轉讓法律關系已經成立且生效,故駱某娟應向譚某華支付雙方新商定的股權回購款2925萬元;其次,《借款協議》并未約定若量子公司重組不能成功,需對股權轉讓價款進行調整,故對駱某娟關于重組失敗不應再按照原有價款支付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6017號民事判決; 二、駱某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譚某華支付股權轉讓款2925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925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 三、駱某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譚某華律師費50000元; 四、高某標對上述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駱某娟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譚某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后語】 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往往會簽署借款合同,并以此為依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然而,借款合同與借貸關系并非一一對應的關系,借貸關系也可能由股權投資等基礎法律關系轉化而來。因此,當原告以借款合同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卻以借貸關系并非基礎法律關系為由進行抗辯時,法院應當在審查認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的基礎上查明案件事實,對雙方存在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認定。與此同時,對當事人之間通過意思自治變更債權債務關系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上述情形出現時,究竟應當依據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還是認定為法律關系的變更,需要在當事人行使處分權與法官行使審判權之間尋求平衡。 處分權指的是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進行自由支配的權利,審判權與處分權相對,是國家賦予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權力。一方面,審判權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基礎,受到當事人處分權的限制;另一方面,處分權的行使也要受到審判權的限制,二者之間是相互制約的關系。結合本案,譚某華依據借款合同要求駱某娟向其償還借款的行為,是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而駱某娟以基礎法律關系為股權轉讓而非借貸關系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并使得待證事實陷入真偽不明的狀態。此時,倘若法官僅僅依據當事人訴請的民間借貸關系進行審理,將無法對債權債務數額等基礎事實加以準確認定,實際出借金額與借款合同中記載的借款數額之間產生的矛盾*終會影響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因此,應當在審查認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的基礎上查明案件事實,認定雙方存在的基礎法律關系,唯有如此,才能夠對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加以準確認定和處理,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關于欠款金額的認定,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百四十二條**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既然雙方簽訂有書面的借款合同,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可能存在欺詐、脅迫等不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當嚴格依據合同中所記載的內容推斷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適用“文義解釋優先”的原則。結合本案,在公司重組事宜未確定之前,譚某華已經與駱某娟就前期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作出約定,即譚某華出借給駱某娟借款2925萬元,作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應當嚴格按照借款合同中記載的條款的字面含義進行理解與認定,駱某娟應當自行承擔重組不能所帶來的資金風險。 編寫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徐麗霞劉珈彤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8】民間借貸糾紛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編辦批準設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專門研究機構,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堅持“服務、創新、合作、開放、共享”工作原則,依托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發布和國際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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