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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包郵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04-01
開本: 其他 頁數: 228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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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252
  • 條形碼:9787521617252 ; 978-7-5216-1725-2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本書特色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國家法官學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簡便易用、權威實用,打造“好讀好用”的案例! 權威的作者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強大的規模 今年推出23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獨特的內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數據庫增值服務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凡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并可免費下載民法典全文及新舊對照。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內容包含交通事故主體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以及賠償程序等案例。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20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目錄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體問題

1. 家庭成員可以成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受償主體

——王某芬訴袁某春、太平洋財險鹽城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 機動車上乘客行為導致第三人損害的,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陳某鑫訴彭某業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 下車過程中被車門擠壓后受傷的受害人不應認定為車外的“第三者”,而應認定為“車上人員”

——郝某英訴淄博公汽公司、太平洋財險淄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 “某滴順風車”APP平臺與車主、乘客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問題及其處理意見

——羅某訴肖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對突發事故的安全管理和保障義務范圍

——偉特公司訴成彭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6. 工傷賠償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損失的,不足部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張某某訴投資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案

7.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名義登記人的責任承擔

——李某峰訴孟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8. 醉酒駕駛致人損害時宴會組織者未盡注意義務的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胡某龍訴王某宏等機動車交通事故案

9. 快遞加盟商經營活動中侵權法律責任分析

——易某文訴杜某德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中國法院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10. 外傷參與度的鑒定意見是否可以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

——王某琴訴朱某祥、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1. 扶養人的年齡及狀況不能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損失賠償

——晏某方等訴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2. 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實際扶養人可獲得死亡賠償金

——鄭某訴姜某瓊、中國財險大邑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3. 車輛全損時車輛購置稅損失屬于車輛重置費用

——常某道訴陳某、平安財險夷陵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4. 間接損失原則上不應納入道路交通糾紛賠償范圍

——李某春訴北方出租車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5. 交通事故一次性賠償協議的效力認定及審查

——李某杰訴王某賞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6. 人身損害十級傷殘,可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10%

——雷某訴新思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7. 外國人的賠償標準

——裴某深、裴某內訴劉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8. 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導致休學損失依法獲得賠償

——陸某玲訴江某鋒、安邦財保江蘇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9. 路邊修車致修理人損害的,應按交通事故確定各方責任

——黃某樂訴于某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0. 同乘人員開車門的行為是否屬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范疇

——廖某訴賴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1. 快遞業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對被特許人未盡到管理監督風險防控義務的,應對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饒某清訴上海韻達貨運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程序

22.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為第三人對賠償款優先受償的處理

——阮某禮訴蔡某貴交通事故責任案

23. 機動車交通事故中汽車二次碰撞致人死亡責任比例認定

——徐某等訴李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4. 僅依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賠償比例

——顧某圣訴中國人保濟南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5. 多次碰撞交通事故案件中因果關系的認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

——霍某訴顏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6. 物業施劃車位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張某庚、張某霞訴金壇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四、交通事故保險理賠

27. 肇事司機無營運車輛上崗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責

——孫某星訴中國人保淄博市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8. 保險人能否因駕駛人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而免賠

——鄭某珍、林某友訴太平財險重慶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9. 關于商業三者險實習期免責條款效力的司法審查

——趙某軍訴英大泰和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0. 交強險無責賠付是否應以被保險人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

——高某秀等訴陽光財險蕪湖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1. 高速公路因交通事故發生二次傷害時的賠償責任

——姚某訴陳某正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2. 格式合同中被保險人加蓋公章行為的效力認定

——陳某英等訴中國人壽渝北區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3.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鑒定費應由保險人負擔

——陵都加油站訴張某貴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4.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順風車網絡平臺與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與責任承擔

——李某香等訴運達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5. 交強險不賠償因交通事故中的傷者自身過失導致的擴大損失

——左某軍等訴盧某剛、中國人保宜興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6. 賠償義務人應據實賠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理支出

——孔某君訴丁某華、中國人保蘇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7. 交通事故造成農民身份的公民人身損害的誤工費應如何認定

——沈某森訴任某成、陽光財險淄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8. 連續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同一車輛的交強險可以多次使用

——曹某梅訴陳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9. 明知機動車未年檢而承保保險公司仍應在商業三者險中理賠

——許某強訴粟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0. 商業保險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應根據訂立合同時該條款是否合理判斷,而非從免責事由在具體保險事故中的“參與度”判斷

——黃某枝訴吳某記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1. 社會治安保險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問題

——熊某芬訴中國人保宜昌市分公司、鄭某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2. 損傷參與度的考量

——王某某訴卞某某、太平洋財險宜興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3. 網約車停運損失賠償權利人的認定標準

——王某忠等訴祥龍出租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4. 未年審車輛是否應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郜某桐訴李某、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5. 無證擅自駕駛他人車輛造成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及保險賠償的認定

——何某芳訴邱某強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6. 續保合同中保險公司對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仍應承擔提示說明義務

——楊某花等訴中國人保通許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7. 交強險“空白期”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仍需賠償

——王某榮訴陽光財險阜陽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8. 網絡投保中保險人主動履行免責條款提示義務的認定

——馮某萍訴林某鋒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9. 外賣騎手發生交通事故,外送平臺購買的第三者險能否參照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原則對受害人直接予以賠償

——鄧某高訴陳某科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展開全部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節選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名義登記人的責任承擔——李某峰訴孟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2民終2530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李某峰 被告(上訴人):曹某云、三輪車店 被告(被上訴人):孟某、中國人保無錫市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7日18時30分許,孟某駕駛蘇××××××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無錫市惠山區設有30公里/小時限速標志的金惠路由東往西行駛至迎新路口,遇惠某駕駛自行車沿迎新路東側路面機動車道由南往北行駛至金惠路口,結果發生兩車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惠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7月1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依法認定孟某、惠某二人應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蘇××××××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中國人保無錫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保險期內。 案涉蘇××××××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系非營運車輛。交通事故發生前,孟某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事故發生后,孟某已支付醫療費1449681元及款項40000元。 三輪車店系經營者為潘某的個體工商戶,曹某云與潘某系夫妻關系。案涉三輪車由孟某實際購買并使用,但因孟某無江陰市居住證,故將該行駛證登記在曹某云名下。庭審中曹某云與三輪車店均陳述:類似用曹某云身份證、三輪車店營業執照為購買方辦證的情況有二十幾次。 死者惠某與其丈夫李某南婚后生育兒子李某峰一人,惠某的父母及李某南均已去世。 【案件焦點】 孟某駕駛的登記在曹某云名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曹某云是否應對其出借身份證給他人使用并牟利的行為承擔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依法受法律保護。交警部門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證明效力,對此予以確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由中國人保無錫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序適當減輕車主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結合責任認定書,該院酌情認定孟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死者惠某自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對于曹某云為了其丈夫經營的三輪店的經營需要,將孟某實際購買的蘇××××××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登記其名下且多次出現該情況的行為,該院認為,該行為應依法認定曹某云同意孟某掛靠于其名下,因曹某云未對掛靠在其名下的車輛行使管理之責,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曹某云就孟某應賠款項承擔連帶賠付責任。三輪車店為謀取銷售車輛的經濟利益,為外來人員借用其妻身份證出售車輛并辦證,*終成就該車上路,客觀上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故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情認定三輪車店對孟某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50%的補充賠償責任。對于李某峰因本案造成的損失742482.81元,由中國人保無錫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優先從中賠付),余額622482.81元,由孟某承擔60%即373489.6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4496.81元,還應賠付318992.87元。曹某云對孟某應賠付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輪車店承擔其中應賠款項50%的補充賠償責任。據此,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款第(二)項,《*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保無錫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在交強險賠付范圍內向李某峰賠付各項損失中120000元; 二、孟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賠付李某峰各項損失中的318992.87元,曹某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三輪車店就本判決第二項下應賠款項318992.87元承擔其中50%的補充賠償責任; 四、駁回李某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曹某云、三輪車店不服本判決,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非機動車駕駛人惠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一審法院據此酌定減輕孟某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關于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承擔,該院認為,曹某云、三輪車店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出借身份證的個人、機動車出售方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作出具體規定。2.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出借身份證的個人、機動車出售方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過錯應是與損害發生有關的過錯。本案中,曹某云出借身份證為孟某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三輪車店違規售車行為均與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上述行為雖促成案涉正三輪摩托車上路,但該機動車并不存在可能引發交通事故的安全隱患,孟某的駕駛資質、駕駛能力也未因此受到影響,交通事故發生時孟某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故曹某云、三輪車店并不存在怠于審查駕駛人資質,或者隱瞞或者未告知機動車故障等過錯。3.案涉機動車由孟某實際所有,曹某云、三輪車店并未支配并占有、使用,故對該車無管理之責。且該車亦非營運車輛,曹某云、三輪車店亦未因此獲得營運利益,故曹某云、三輪車店也不存在掛靠管理之責。 綜上所述,曹某云、三輪車店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該院予以支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2018)蘇0206民初6055號民事判決**項; 二、撤銷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2018)蘇0206民初6055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 三、孟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李某峰各項損失中的318992.87元; 四、駁回李某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后語】 現實中,因便于對摩托車的管理,維護當地治安、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很多地方都出臺了相關文件,對購買摩托車的對象、使用摩托車的地區進行了限定,如《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依法加強摩托車管理的通告》中規定,辦理普通兩輪摩托車登記上牌的對象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以及具有本地駕駛證并在本市買房的非本市居民,且戶口不在主城區摩托車限制通行區域內,同時具有兩輪摩托車的駕駛資格。實踐中因此出現不具備購買摩托車資格的人員借用他人身份證購買摩托車并登記上牌,在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相關責任主體的認定及責任的承擔成為案件審理的爭議焦點。正如本案中,摩托車銷售店為增加銷售量,將其及配偶的身份證、銷售店的營業執照出借給不具備摩托車購買、登記上牌資格的他人使用,在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的登記人及摩托車店是否應承擔責任,實踐中,對此亦存在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登記所有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運行支配權以及運行利益說,車輛的實際支配者及受益者方為實際使用者,故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相關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亦應為使用者,與車輛的登記者無關。 另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登記所有人以及與該機動車違規上牌有關的責任人與車輛使用者分別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機動車登記所有人雖然僅對肇事車輛形式上享有所有權,但為牟利而出借身份證,其可能或者應當預見到借名買車今后可能引發的問題,但卻積極追求或者放任該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了一定隱患,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其應當對事故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對于摩托車出售店等與肇事機動車違規上牌有關的責任人,其協助他人取得不真實的駕駛證,從該行為中亦享受了相關利益,為肇事駕駛員購買機動車并上路行駛提供了條件,具有明顯的過錯,故應承擔與其過錯相一致的賠償責任。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登記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非按份責任,因機動車登記所有人明知實際購買人并非本地居民,不具備申領機動車行駛證的資格,仍將本人身份證出借他人用于辦理購車入戶,應當預見到將其身份證出借后可能產生的一切后果,故應與借用人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該爭議焦點,該案的一審、二審法院亦持有不同觀點。筆者認同以上**種觀點,即機動車的登記者以及摩托車店不應承擔相應責任。理由如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系侵權糾紛,故認定責任主體以及責任的具體承擔亦應從侵權責任糾紛的基本要素出發,即借名購買摩托車的行為與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從這點來講,借名購買摩托車的行為系違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并不能形成直接因果關系,且出借身份證人雖然有過錯,但鑒于該車的實際使用者具有一定的駕駛資質和駕駛能力,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故車輛名義登記者及摩托車店并不存在怠于審查駕駛人資質,或者隱瞞或者未告知機動車故障等過錯,其過錯亦并非侵權責任法的過錯。第二,機動車作為具有一定危險的交通工具,相關責任亦應由可能發生產生道路交通危險的實際使用者來承擔,機動車登記所有人雖然將身份證出借他人買車,成為行駛證登記車主,但其并未對車輛進行實際管理和支配,故不屬于車輛的運行供用者,不應對該交通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該身份證出借人的違規行為,可由相關行政機關予以處理。 總之,對于責任的承擔還是應回歸到*初的基礎法律關系,同時對民法領域與行政法領域的行為作出區分,不能因相關人員違反了行政法方面的規定就認定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的處理結果與民法典的新規定相一致。 編寫人: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劉輝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編辦批準設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專門研究機構,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堅持“服務、創新、合作、開放、共享”工作原則,依托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發布和國際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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