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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2713984
- 條形碼:9787522713984 ; 978-7-5227-1398-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研究 內容簡介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研究》秉持尋求“高校自治與高校法治的平衡”“高校人事自主權與高校教師職業保障權的平衡”“高校教師職務‘評’與‘聘’的平衡”之研究旨趣與目標,對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這一研究主題,從基本概念的分析到具體內涵的明晰,從法律性質的厘定到運行規則的厘清,從基礎理論的建構到主要制度的反思,展開系統性的探討! 『喲灾咝=處熉殑赵u聘權的合法性依據是國家機構授權,正當性基礎則是學術自治。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可拆分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與高校教師崗位聘任權兩大面向;亦可劃分為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條件設定權、高校教師職務評聘資格評定權和高校教師職務評聘結果確定權等三個階段。兩面化下的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兼具學術權力特性;而三階性中的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須遵循不同的運行規則。不管是高校教師職稱自主評審制度,還是高校教師“非升即走”聘用制度,都需要作進一步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反思。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研究 目錄
**節 研究背景與問題的提出
一 教育與教師的離與合:公學發展進程中的二律背反
二 人事自主與職業保障:高校教師職務評聘的兩大基礎
三 權力下放與權利救濟:我國高校教師職務評聘的兩大焦點
四 問題的歸結與再提出
第二節 研究旨趣與目標
一 高校自治與高校法治的平衡
二 高校人事自主權與教師職業保障權的平衡
三 高校教師職務“評”與“聘”的平衡
第二章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的概念厘定
**節 高等教育治理視角下的公立高校
一 外部治理視角:事業單位改革背景下的“公立高!
二 內部治理視角:組織改造下的公立高校
第二節 公立高校教師的本質內涵與法律地位
一 《教師法》視域下的“教師”:從事“教書育人”的“專業人員”
二 高校教師的專業性:教書育人與學術研究
三 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主要觀點及反思
四 公立高校教師的公職性:公共服務與事業編制
第三節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的制度意義與規范內涵
一 制度意義上的高校教師“職務”:專業技術崗位與職稱的混合體
二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的主要內涵:職稱評審與崗位聘任
三 職稱評審:對高校教師專業素質能力的學術評價與權威認證
四 高校教師崗位聘任的制度愿景:破除“終身制”
五 高校教師聘任制的規范內涵:平等、合意與合同
第三章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的基本內涵
**節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的依據與基礎
一 國家機構授權: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的合法性依據
二 學術自治: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的正當性基礎
第二節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的具體內容
一 兩面化:教師職稱評審權與教師崗位聘任權
二 三階性: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條件設定權、資格評定權、結果確定權
第三節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的主體
一 國家:價值意義上的元主體
二 高校:功能意義上的固有主體
三 國家機構:制度意義上的監督主體
……
第四章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的法律性質
第五章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的運行規則
第六章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的制度反思
第七章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研究 節選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研究》: 當然,高校在教師職稱評審學術標準中遵循法律*低限規則,并不意味著想怎么規定就怎么規定。畢竟,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學術標準設定還牽涉教師的權益。從相對人權益保障出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學術標準設定還應遵循比例原則,即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標準應當受到適當性、必要性和狹義比例性的“三階理論”的審查! 〕丝茖W合理的學術標準,高校教師專業素質能力的學術評價還應當遵循同行專家評議原則和不棄權投票原則。首先,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應當遵循同行專家評議原則。高校教師專業素質能力的評定應由“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素質能力”學者專家先行審查;而對于專家意見除了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的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的可信度和正確性,否則應予以尊重,更不能由非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委員會以多數決方式對其專業學術能力作出決定。同時,同行專家評議原則還意味著同行專家必須要以具名化的方式給出專業意見及具體理由。 其次,在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應當要嚴格遵守不棄權投票規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的對象是有關高校教師學術能力的評價與判斷,它是一個學術問題,是個判斷問題,這不同于民主社會中的政治議題。政治議題本身是一個協商與共識、選擇與妥協的過程,所以參與者可以贊成、反對或棄權。但學術問題本身是一個追求真理的過程,秉持的是追問真相的科學態度,這里不存在協商與妥協,只有每一主體基于自己學識的獨立判斷,一旦同意參與判斷,就肩負著不肯推卸的判斷責任。這有點類似于司法判斷,在一個案件中法官不能以無法判斷而放棄裁決。如果要放棄判斷職責,那應該是退出相應團體,而不是投棄權票。因此,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主體在以投票方式作出集體決定時,每一位專家都應在贊成與反對之間作出判斷,而且根據前面同行專家評議規則,還應給出具名化的贊成或反對的學術理由,而不能投棄權票。 如果說,鑒于高校教師專業素質能力評價的學術特性,國家往往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限下放到高校,是高校自治與學術自治原則下的一種必然趨勢。那么,對高校教師專業素質能力在借助學術權力進行學術評價后的結果進行權威認證,則應成為國家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職稱并不單純是關涉高校教師專業素質能力的學術榮譽稱號,還包含相應等級的勞動力價值。前文已論證指出,高校雖屬于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但國家對其所需的教育資源仍應負有保障義務。加之,高校教師具有國家公職人員的法律地位。故而,國家對高校教師的薪酬福利等權益負有保障義務。職稱則又往往與國家所支付高校教師的勞動力對價掛鉤,比如教師的薪酬級別、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基本福利,會隨著高校教師職稱的晉升而改變。 所以,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的內涵還應包含國家對高校教師專業素質能力的權威認證。在尚未建立獨立而完善的第三方權威認證組織時,我國對高校教師專業素質能力的權威認證,只能借助政府的官方認定。通過這種官方認定,賦予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的嚴肅性與權威性,不僅利于規范與監管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行為,也利于高校教師合法權利的保障與救濟! 「叛灾咝=處熉毞Q評審一方面意味著對高校教師專業素質能力的學術評價,另一方面包含對高校教師專業素質能力的官方權威認證。從內容實質與過程上,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屬于學術評價,因此要尊重高校自治與學術自治;從程序形式和結果上,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屬于管理行為,因此要遵循權利保障與法治原則! ∧壳,由于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內涵與本質理解上的偏差,實踐中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政策與制度存有不少問題。把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簡化為高校教師職務資格評審,從而使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完全服務于教師職務崗位聘任,而消解了對高校教師專業素質能力學術評價的獨立性。實力的現實差異導致不同高校對教師崗位職務的不同要求。在高校人事自主權不斷得到擴大的背景下,各個高校可以結合自身與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崗位職務要求和標準,并根據這些標準與要求聘任適格的教師。這都無可厚非,而且值得肯定。但較為遺憾的是,由于把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簡化為高校教師職務資格評審,而使這些原本僅屬于高校教師職務資格的評審標準,變成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標準!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權研究 作者簡介
周慧蕾,法學博士,溫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興趣與方向主要是教育領域中的法律問題。已出版《高校學位授予權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版)和《大學學術權力的法律界限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兩部學術專著;在《法學》《政治與法律》《行政法學研究》《高等教育研究》等學術期刊發表論文近二十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兩項、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項目攻關計劃項目一項,主持或參與廳局級課題十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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