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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2250
- 條形碼:9787510932250 ; 978-7-5109-3225-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 本書特色
★裁判規則必須在事實規范的條件下獲得生命。如果把一種有條件的裁判結果當作“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理,不加區分地適用于所有情況,很可能導致荒謬的結果。剖析個案,使有意義的司法裁判延伸影響到其他案件,詮釋與發揚個案背后的法律原理、法律精神與價值導向,實現理性知識、法律經驗的有效傳承,是裁判者的重要任務。《*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一書收集了*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自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經法官會議討論的27個案件,以個案事實為基礎,全面介紹法官會議意見,延伸闡釋裁判思路,希望對法官及法律共同體同仁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形成結論產生啟發、引導、規范和參考作用。 ——李少平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 內容簡介
內容法官會議提煉的典型案例,幾經打磨形成裁判文書。在裁判文書公開上網、自媒體蓬勃發展的時代,經常看到法律共同體同仁針對*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自行歸納的裁判規則。這對“倒逼”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與裁判文書水平的提高很有裨益,但是其中也難免有斷章取義、引起誤解之作。裁判規則必須在事實規范的條件下獲得生命。如果把一種有條件的裁判結果當作“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理,不加區分地適用于所有情況,很可能導致荒謬的結果。剖析個案,使有意義的司法裁判延伸影響到其他案件,詮釋與發揚個案背后的法律原理、法律精神與價值導向,實現理性知識、法律經驗的有效傳承,是裁判者的重要任務。 因此,《*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以個案事實為基礎,全面介紹法官會議意見,延伸闡釋裁判思路,希望對法官及法律共同體同仁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形成結論產生啟發、引導、規范和參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 目錄
2.建設工程轉包合同的結算是否應以承包合同的結算為前提(*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5次法官會議紀要)
3.專業金融機構持有載明抵押意思的股東會決議時的法律適用(*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10次法官會議紀要)
4.合同預期違約解除權及損失賠償范圍的認定(*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22次法官會議紀要)
5.破產管理人不當處置債務人財產,債權人是否有權提起賠償之訴(*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22次法官會議紀要)
6.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問題(*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26次法官會議紀要)
7.在不同機關登記的抵押權與融資租賃所有權發生沖突的處理(*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36次法官會議紀要)
8.以物抵債協議有效且不存在履行障礙,債權人可否要求債務人履行舊債(*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39次法官會議紀要)
9.間接代理中第三人選擇受托人主張權利對委托人介入權的影響(*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0次法官會議紀要)
10.先行判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適用(*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1次法官會議紀要)
11.非必招項目的招投標文件能否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4次法官會議紀要)
12.存在涉嫌刑事犯罪因素的民事案件受理問題(*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6次法官會議紀要)
13.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所作債務加入承諾的效力與責任(*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7次法官會議紀要)
14.訴訟中轉讓債權的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再審(*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8次法官會議紀要)
15.項目經理以工程項目部名義對外借款應否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9次法官會議紀要)
16.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權益與抵押權的優先性比較(*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92、96次法官會議紀要)
17.混合擔保中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對其他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影響(*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會議紀要)
18.申請撤銷仲裁調解書之訴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20年第24次法官會談紀要)
19.刑罰裁量與量刑均衡的個案探討(*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3次法官會議紀要)
20.集體土地征收中支付征地安置補償費用的責任主體(*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16次法官會議紀要)
21.對批準同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可否申請行政復議(*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2次法官會議紀要)
……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 節選
《*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 (二)可預見規則之下與有過失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相抵規則的運用 本案中,乙公司的履約過程難說完美,在履約過程中存在供貨不及時、質量不合格的行為,雖然未構成根本違約,但是對于甲公司*終賠償金額的計算存在影響。在具體損失的確認上,即應綜合運用與有過失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相抵規則等。 1.與有過失規則適用。 與有過失,即“過失相抵”,“損害的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損害賠償的義務與賠償的范圍,視當時的情況特別是損害的原因主要在何方而決定之”。在計算具體損失時,雖然需要抵銷債務人自身過錯,但是并不屬于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該規則中,我們需要考量當事人各自過錯對于損失的影響因子大小,且各自過錯指向同一個損失。過失相抵不是債權人的過失與債務人的過失相互抵銷,而是權衡債權人的過失大小與債務人的過失大小,以此來認定債務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以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與有過失規則,于英美法系而言,因其奉行無過錯的合同責任,該規則僅僅適用于侵權賠償責任領域;于大陸法系國家而言,其適用范圍較廣,既適用于侵權賠償責任領域,也適用于違約賠償責任領域。對于我國而言,基于《合同法》歸責原則的雙軌制以及侵權責任法上過錯責任原則的廣泛使用,在違約責任上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并不存在認識上的障礙,在《民法典》頒布之前,與有過失規則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之中并不陌生。因此,《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二款就直接規定了與有過失規則。與有過失規則的適用條件有二:守約方、賠償權利人自身對于損失存在過錯,該過錯同損失的造成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百二十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實踐之中常適用于“雙方均有違約行為”之場合,學者亦謂“雙方違約”。《民法典》已經將該條同原與有過失合并為第五百九十二條。筆者對此完全贊同。因為,適用與有過失規則確定損失的情景,大多數可以適用雙方違約之規定,以便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與有過失情況下,債權人自身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同債務人違約行為共同造成損失,而雙方違約情況下則雙方各自行為造成損失。但是該種區分在實踐之中的意義并不大,無論是何種損失,*終都將會體現為一定數額的貨幣;且從客觀上而言,各自違約行為*終都會導致雙方的損失。學者亦承認,與有過失與雙方違約二者在個別場合有可能重合。與有過失規則的適用,必然就意味著雙方已經就違約以及損失存在過錯,正是雙方違約的范疇;雙方違約的認定,意味著有必要進一步適用與有過失確定雙方各自過錯大小。因此,在具體適用與有過失情況時,先考察雙方是否均存在違約行為,防止遺漏一方過錯的履約行為,進而適用與有過失規則,綜合考慮相關程序,計算賠償金額。 2.減輕損害規則的適用。 對于減輕損害規則而言,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無動于衷,任憑損失的擴大,而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有觀點認為,在違約方已經違約的情況下,對方如果放任損害的擴大,本質上屬于一種過錯行為,減輕損害規則實際上是與有過失規則的一種特別適用。但是,對于可避免之損失在我國法上固然可以看作是賠償權利人的過失,從這個意義上也可以將減輕損害規則看作是一種過失相抵,但減輕損害規則與過失相抵針對可避免之損失而言,其效果是存在差異的,兩個規則發揮作用的內在機理也是不同的;減輕損害規則運作邏輯是“要么全有,要么全無”(all or nothing),而現代的過失相抵規則的運作邏輯則是按過錯程度及原因力確定責任的大小范圍并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攤。 在適用減輕損害規則過程中,需要注意在預期違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未到,減輕損害規則同繼續履行請求權之間的協調問題。在一方構成預期違約情況下,另一方此時可享有解除合同請求權以及繼續履行合同請求權,此時權利行使的時間決定了損失的范圍以及大小。因此,該兩種權利并非能夠“無所限制”的實施,本身存在一定的限制。筆者認為,應從兩個方面進行限制:一是從時間上對債權人選擇等待繼續履行合同進行限制,如果債權人該種選擇超過了正常、合理的時間,債權人對因此發生的損失無請求權;二是對債權人拒不接受預期違約并繼續履行自己義務的行為施加限制。預期違約制度的目的在于賦予守約方合同解除權以便及時解除合同,節省社會經濟成本,促進經濟發展。享有合同解除權的債權人不能忽略或者濫用“解除權”,減輕損害規則即是對該種情形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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