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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罰的具體運用、證據、程序及其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160
- 條形碼:9787521617160 ; 978-7-5216-1716-0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罰的具體運用、證據、程序及其他) 本書特色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國家法官學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簡便易用、權威實用,打造“好讀好用”的案例! 權威的作者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強大的規模 今年推出23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獨特的內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數據庫增值服務 2021年繼續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凡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并可免費下載民法典全文及新舊對照。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罰的具體運用、證據、程序及其他)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含犯罪、刑罰的具體應用、刑事證據與程序等。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20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罰的具體運用、證據、程序及其他) 目錄
一、犯罪
(一)犯罪與刑事責任
1參選村主任期間收取賄賂并承諾將為之謀取利益,當選后履行承諾,可構成受賄
——顏某秋強迫交易、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2出租車司機為泄私憤毆打乘客,被掛靠公司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蔚某華故意傷害案
3單方聚眾毆打他人是否構成聚眾斗毆罪
——肖某1等聚眾斗毆案
4販毒人員住處查獲的毒品能否計入同住共犯販毒的數量
——翁某燕販賣毒品案
5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案件中被告人主觀故意的認定
——紀某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6故意毀壞財物罪和“毀財”型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在于所侵害財物是否具有明確指向性
——鐘某某故意毀壞財物案
7介入因素是否阻斷因果關系的判斷
——蘇某、祝某勇故意傷害、盜竊案
8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
——濮某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9生產有害食品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支付賠償金并納入國家財政專戶管理
——凌某生產有害食品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0客人酒宴飲酒致死過錯責任人承擔問題
——李某斌、李某標、李某旺過失致人死亡案
11“事出有因”型敲詐勒索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標準
——吳某勇強奸、非法拘禁案
12收買他人信用卡后加價轉賣行為如何定罪
——高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13網絡開設賭場案件中的從犯認定標準
——林某等開設賭場案
14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分
——舒某1尋釁滋事案
15以非法獲利目的買賣親生子女是犯罪行為
——張某、陳某萍、何某秀拐賣兒童案
16在惡勢力團伙犯罪個案中應充分考慮犯罪動機和目的對罪名認定的影響
——胡某等尋釁滋事,胡某賭博、程某和葉某故意傷害案
17在微信群發布不當言論褻瀆英烈事跡和精神,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黃某奕尋釁滋事案
18故意傷害與正當防衛的界定
——文某某故意傷害案
(二)共同犯罪
19共同尋釁滋事致人輕傷如何定性
——劉某洋等尋釁滋事案
20環境刑事審判中主從犯的認定和專家鑒定、咨詢意見的區別與適用
——蘆某、李某污染環境案
21以是否從事公務為基礎判斷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陳某宏受賄、玩忽職守案
22用包容評價的方法處理共犯逾越的問題
——杜某鋒故意傷害、盜竊案
(三)罪數形態
23向多人販毒或多次販毒是否一律認定為情節嚴重
——向某販賣毒品案
24單位責任人員在實施單位犯罪時,又以個人身份犯與單位犯罪相同之罪的,應數罪并罰
——晉江某公司、丁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25“套路貸”犯罪中利用虛假訴訟擅自變賣查封財產的罪數認定
——高某、戚某詐騙案
26行為人實施毒品犯罪的目的是誣告陷害他人,兩個犯罪行為構成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應擇一重罪處罰
——黎某運輸毒品、誣告陷害、非法拘禁案
二、刑罰的具體運用
(一)量刑
27惡勢力犯罪中違法事實折抵刑期的認定
——何某偉等尋釁滋事案
28向多人多次販賣“咳嗽水”,情節嚴重,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王某聰販賣毒品案
29對認罪態度好、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人身危險性大的醉駕再犯也可頂格量刑
——周某平危險駕駛案
30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要同時查明被告人的認罪事實“認罰”表現
——魏某盜竊案
31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采納條件的把握
——來某軍非法制造、儲存槍支、爆炸物案
32以虛假做法事方式利用微信詐騙行為的定罪量刑
——鄧某某、林某某詐騙案
(二)自首與立功
33“翻供型”坦白的認定
——張某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受賄案
34共同犯罪人未如實供述所知同案犯的自首認定問題
——陳某尋釁滋事案
35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影響逃逸后自首的認定
——李某民交通肇事案
36被抓獲歸案的犯罪分子主動交代其他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應認定構成自首
——吳甲拒不執行判決案
37被查獲后如實供述其他罪行的罪名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犯罪的罪名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聯的,不以自首論
——林某某強制猥褻、猥褻兒童案
38主動報案但不具有投案意愿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耿某某等聚眾斗毆案
39對被告人自愿認罪情節的考量
——胡某等人販賣毒品案
40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上游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手機號碼,公安機關據此將上游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抓獲的構成立功
——馮某、柴某梅盜竊,孟某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三)假釋
41假釋案件罪犯是否履行財產性判項應以生效裁判文書判決主文為依據
——陳某平假釋案
三、刑事證據
42低齡未成年被害人陳述的采信
——吳某彪猥褻兒童案
43“零口供”可以定罪
——陸某林、王某泉販賣毒品案
44一方未進行酒精檢測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采信
——張某仔交通肇事案
45對偽造借據以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與適用
——羅某霞虛假訴訟案
四、程序及其他
46被告人違法所得應該首先責令退賠給受害人
——向某權等人強迫勞動案
47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者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楊某故意殺人案
48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身份不明情形下的強制醫療程序
——石某霸強制醫療案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罰的具體運用、證據、程序及其他) 節選
7介入因素是否阻斷因果關系的判斷——蘇某、祝某勇故意傷害、盜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刑終133號刑事裁定書 2.案由:故意傷害罪、盜竊罪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1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蘇某、祝某勇等人在杭州市蕭山區瓜瀝鎮愛尚KTV唱歌期間,祝某勇及其女友(系蘇某堂妹)被被害人王某某帶至包廂唱歌喝酒,并不讓二人離開包廂。蘇某得知此事后與王某某在KTV內發生口角。唱歌結束后,蘇某隨祝某勇等人返回租房處,后又特意返回到KTV包廂找王某某意圖教訓王某某。當晚23時許,蘇某趁王某某醉酒無反抗能力之際用三輪車將其帶至蕭山區黨山和美廣場,并在天和橋頭附近對王某某進行毆打。祝某勇為尋找蘇某趕至廣場,亦參與共同毆打王某某,并用腳踢王某某。后蘇某將王某某扶至和美廣場鎮海禪寺門口一草坪內進行拳打腳踢,祝某勇離開廣場后又返回草坪,采用腳踢等方式參與毆打王某某。隨后,蘇某、祝某勇共同脫去王某某的全身衣褲,僅剩一雙襪子未脫,二人先后用王某某隨身使用的皮帶抽打王某某背部等處,后將王某某衣褲丟至附近河道。當晚23時40分許,二被告人明知王某某身體受傷、全身赤裸、醉酒意識不清且無通訊設備,處于深夜低溫、下雨濕滑、附近有河道且難以得到救助的危險境地而離開現場。 2018年2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的尸體在蕭山區黨山和美廣場旁河道中被發現。經法醫鑒定,王某某生前損傷程度綜合評定已構成輕傷一級,系溺水死亡。 【案件焦點】 蘇某與祝某勇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否被王某某自行飲酒、溺水等介入因素阻斷,二被告人是否對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祝某勇的毆打和脫衣行為,使得王某某在醉酒的情況下受傷、挨凍,處于深夜低溫、下雨濕滑、附近有河道且難以得到救助的危險境地,該危險轉化為王某某溺水死亡的侵害后果,且未被其他介入因素阻斷,故蘇某、祝某勇二人的危害行為與王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蘇某、祝某勇基于傷害王某某身體的共同故意實施毆打,均供認已經預見到王某某身處危險境地可能被凍死等,二被告人的客觀行為亦有致人死亡的現實危險性,故蘇某、祝某勇應當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二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僅應對輕傷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款、第二十六條**款、第二十七條**款、第六十五條**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款、第五十五條**款,《*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蘇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二、被告人祝某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 二被告人持原審辯解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一審法院的裁判意見,駁回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款**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二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對結果發生具有原因力的,除行為人的行為外,可能還有自然及人文環境、被害人的生理狀態、被害人本人行為及第三人行為、自然事實等。因果關系的認定,是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支配了危害結果發生的判斷,是對行為人進行歸責的一個前提。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首先,要以條件說為標準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時間上的先后和發生上的關聯。其次,判斷有無發生因果關系的中斷。因果關系中斷,是指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在因果關系發展的過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即介入因素),從而切斷原來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只對介入原因之前的結果負責;介入原因引起的*后結果,與前因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一、行為發生時的特定條件不否定因果關系的存在 同一行為在不同條件下的危險性大小不同,對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支配程度也不同。因果關系是特定條件下的客觀聯系,故不能離開客觀條件認定因果關系。特定條件在行為人實施行為時已經存在,其形成原因既可以是人為因素,也可以是自然因素。被害人的生理狀態(包括但不限于特殊體質、醉酒狀態等)、自然及人文環境等均可以成為行為時的特定條件。行為人不論是否認識到該條件的存在,客觀上都進行了利用,影響了結果發生,因此特定條件不否定因果關系,概言之,特定條件存在于危害行為發生之時,不否定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介入因素是否阻斷因果關系的判斷路徑 介入因素是發生于行為發生后、危害結果發生前,影響因果關系進程的因素。特定條件與介入因素的區分點在于發生時間,在行為發生時已存在的是特定條件,發生于因果關系進程中的是介入因素。介入因素一般包括行為人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或自然事實等。判斷介入因素是否阻斷因果關系,首先,應考慮原行為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原行為不足以導致某一危害結果,由介入因素單獨或與原行為疊加導致某一結果的,存在介入因素阻斷因果關系的可能。其次,考慮介入因素的異常性大小,即介入因素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異常的介入因素阻斷因果關系,通常性的介入因素不影響因果關系認定。當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身行為或自然事實時,判斷通常性或異常性應當結合行為時的特定條件、危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害對被害人行為自由的影響來考量,并且不能對被害人的注意義務做過分苛求。當介入因素是他人行為時,若他人未實施適當行為,如第三人未履行相應職責和義務、第三人或行為人實施不法侵害等,具有異常性,因為期待他人適當行為是社會生活的基礎。 具體到本案,王某某的飲酒行為及低溫、道路濕滑、附近有河道、地理位置偏僻等環境因素作為二被告人實施毆打、脫衣行為時的特定條件,不否定二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存在。雖然王某某自行走到河邊落水的行為獨立引發了其死亡的結果,但其處于醉酒狀態之下,已經具有一定的意識和行為障礙,蘇某、祝某勇的毆打、脫衣行為,疊加低溫有雨環境加深其意識和行為障礙的程度,王某某在距離河岸較近、深夜光線暗、下雨濕滑、橋梁護欄較矮的情境下,因意識和行為障礙落入河水中,具有通常性。脫衣造成的裸體狀態可能導致王某某羞于求救的心態,加之其意識和行為障礙,認為王某某可以向寺廟內人員求救而否定其落水的通常性,是從加害人角度對被害人的苛求。故,落水行為并不阻斷二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二被告人應對死亡結果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編寫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沈勵 曹靜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罰的具體運用、證據、程序及其他)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編辦批準設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專門研究機構,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堅持“服務、創新、合作、開放、共享”工作原則,依托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發布和國際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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