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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學院治理及機制創新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8971978
- 條形碼:9787518971978 ; 978-7-5189-7197-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獨立學院治理及機制創新研究 本書特色
獨立學院的實現可持續發展涉及政策支持、參與主體、治理結構、人才隊伍、經費投入、大學文化等方面。作者認為新常態下獨立學院的可持續發展,要以“聚焦治理機制創新,構建現代大學制度”為著力點。主要內容包括:我國獨立學院治理現狀分析、民辦高校與國外私立高校的法人治理機制的比較、獨立學院治理的特點與基本原則、治理理論視角下的獨立學院管理機制創新、實施獨立學院法人治理的保障條件,以及開展獨立學院治理的個案分析
獨立學院治理及機制創新研究 內容簡介
獨立學院的實現可持續發展涉及政策支持、參與主體、治理結構、人才隊伍、經費投入、大學文化等方面。作者研究分析后認為新常態下獨立學院的可持續發展,要以“聚焦治理機制創新,構建現代大學制度”為著力點。 《獨立學院治理及機制創新研究》主要內容包括:我國獨立學院治理現狀分析、民辦高校與國外私立高校的法人治理機制的比較、獨立學院治理的特點與基本原則、治理理論視角下的獨立學院管理機制創新、實施獨立學院法人治理的保障條件,以及開展獨立學院治理的個案分析。
獨立學院治理及機制創新研究 目錄
1 相關研究的學術梳理及研究價值
1.1 國內外研究現狀
1.2 現有研究述評
1.3 研究的意義與價值
2 國外私立大學治理研究
2.1 治理理論與法人治理結構
2.2 私立大學治理的國際比較
2.3 國外私立大學治理總結
3 我國高校治理的歷史演進
3.1 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歷史嬗變
3.2 高校內部治理結構變革的制度瓶頸
3.3 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現代化的變革路徑
4 我國民辦高校治理的演變與發展
4.1 民辦高校治理的理論依據
4.2 民辦高校外部治理的演變
4.3 民辦高校內部治理的演變
4.4 民辦高校治理的困境
4.5 民辦高校治理的基本形式
4.6 民辦高校內部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4.7 民辦高校內部治理優化的未來路向
5 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完善獨立學院治理結構
5.1 構建現代大學制度是完善獨立學院治理結構的必然選擇
5.2 獨立學院構建現代大學制度的優勢
5.3 在獨立學院構建現代大學制度所面臨的挑戰
6 獨立學院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與優化機制
6.1 獨立學院治理的內涵與治理結構分析
6.2 獨立學院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6.3 獨立學院內部治理結構構建的原則
6.4 獨立學院內部治理結構的優化機制
……
下篇 獨立學院人才培養機制創新研究
參考文獻
獨立學院治理及機制創新研究 節選
《獨立學院治理及機制創新研究》: 2.2.3 法國大學的治理 法國是資本主義國家中社會主義傾向*明顯的一個國家,政府對社會、經濟、文化的主導作用要明顯強于其他資本主義國家,在教育領域內也是如此。法國的大學“屬于國家的公共機構,主要由政府管理”,大學的私立、公立區別不明顯,屬于教育集權制國家。但是這種集權又具有分權的特點,表現為中央一級的各個部委各自為政,教育部內部也是各個司局界限鮮明。 2.2.3.1 外部治理機制 法國是西歐各國中*早進行教育立法的國家之一,國家通過各類法律法規發揮政府的干預作用。中央政府通過制定教育法令和政策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宏觀控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必要的教育改革措施。從19世紀到20世紀80年代,法國先后頒布了幾十部教育法和上百部教育法令,其中*重要的有拿破侖的《教育法》、1968年的《高等教育指導法》、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以及1989年的《教育指導法》等。目前,法國正在制定融會貫通的單一法典——《教育法典》,將囊括第三共和國的教育基本法律法規。其中1968年11月12日頒布的《高等教育指導法》對沿襲了幾百年的法國高等教育進行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次重大改革,明確地規定了法國高等教育的性質、任務、結構、教學、科研、財務和管理體制,確立了大學“自治、參與和多樣性原則”。該法對全國大學的文、理、醫、法等院系體制進行了結構性調整,取消了大學的院系結構,成立了新的大學基層組織——教學與研究單位,同時規定大學實行民主管理,大學校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等。而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進一步提出了大學治理的“民主化”原則,要求進一步下放權力,以便充分發揮高校的積極性。 法國大學的外部治理盡管表現出濃厚的集權制特色,但是大學及大學之間的自治傾向也越來越明顯。這種自治權包括許多方面的內容,有教師的學術自由,也有學生的學習自由,還有學校按照大學運行的特殊規律進行自我管理的自由。在法國,高等教育的自治權突出地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社會對于高等教育的權力約束逐漸減弱;二是大學在內部治理上的權力逐漸擴大。首先,在大學同中央集權制的各級管理機構的關系中,法國大學的自治權主要來自各種教育咨詢機構。目前,法國的中央國民教育部下設許多全國性的教育咨詢機構,如國民教育*高委員會、大學校長聯席會議、高等教育和科研全國委員會、全國高校評議委員會等。此外,還有從上到下完整的督學組織,對各級教育行政官員進行輔佐、監督和指導學校的教學管理,督學組織基本上由教師組成。而在全國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兩個高等教育咨詢機構——高等教育理事會和大學咨詢委員會,成員中教授占絕大多數。高等教育理事會是一個由17人組成的專門負責就大學的教學內容向中央提供建議的組織,大學咨詢委員會則在所有教學人員的聘用和晉升方面具有決定性的發言權。因此,法國大學的自主權實質上是一種教授的自主權,他們對于大學治理的建議一般都可以得到保證,而這種保證是從以學術權力為基礎的行政權力中獲得的。大學在對內部的治理上的權力逐漸擴大,主要反映在《高等教育指導法》上。該法進一步規定了大學在教學、財務和行政方面的自治,并規定大學有權決定本單位章程和內部機構,特別是在招聘教師方面更具靈活性,改變了以往大學招聘教師必須按照國家公務員統一招聘的章程。該法以確定大學的法人資格來保證其財政上的自治,賦予大學“各校通過表決決定學校預算,做到收支平衡,計劃公開”的權力。 除了依靠各種立法從外部加強對大學的治理規范以外,法國各級政府在大學治理中也發揮著重要的影響。法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在教育管理體制上有中央、大學區、省和市鎮4級。從1808年拿破侖頒布《帝國大學令》建立中央集權、下設學區并輔之以督學的教育行政管理體制一直沿襲下來。但是由于不斷強化的中央集權制管理遭到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批評,加上高等教育中其他問題的尖銳化,終于爆發了1968年的“五月學潮”。后來提出的《高等教育指導法》就規定大學內部治理要實行民主化,大學各級管理機構要有包括教師、研究人員、學生、行政和服務人員在內的各類人員參與,大學的決策機構還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校外人士。這標志著中央集權的弱化、大學自治的強化。盡管如此,在西方各國當中,法國高等教育的中央集權特征依然鮮明。而在地方上,高等教育的外部治理主要表現為學區的形式。自1968年以后,每個學區都有不止一所大學,因此學區長不再是以前的大學校長了,而是包括大學在內的本學區各類學校的總管,學區長由教育部長推薦、總統任命,大多是大學教授,這說明學區長只是教育部而非大學的代理人了。 ……
獨立學院治理及機制創新研究 作者簡介
陳志丹,1971年8月出生,教授、體育教育訓練學碩士生導師、江西省中青年骨干教師。江西師范大學體育系主任。在核心刊源《中國教育學刊》《甘肅社會科學》《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北京體育大學學報》《教學與管理》《中國成人教育》等刊物發表論文30余篇。主持并結題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基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項目、江西省教育規劃項目、江西省高校教學改革項目8項,在研省級項目2項。主編、參編教材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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