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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守門人:歐盟《數字市場法》評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74899
- 條形碼:9787519774899 ; 978-7-5197-7489-9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數字守門人:歐盟《數字市場法》評析 本書特色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本書的出版,不僅能夠更好地豐富我國數字經濟治理中的域外經驗、獲得更多更好的治理啟示,而且能夠在學術界和實務界引發更多高質量的數字經濟治理相關的研討。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務副院長、法學院教授 黃 勇 本書作者來自學界和行業,具有多元背景和國際視野,能夠從學術和產業視角分享對前沿規則的觀察和認知,豐富現有研究成果。作者圍繞歐盟《數字市場法》提出的新理念義務、新制度,不僅從立法背景和目的、制度設計、理論基礎、相關執法和司法實踐以及對產業的影響等角度對《數字市場法》重點條款進行了評述,還從比較法的視角,將《數字市場法》條款與其他國家類似制度進行了對比,*后結合我國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立足于國內產業狀況,分析總結了《數字市場法》對國內的啟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院長、教授,工信部法治與戰略管理重點實驗室主任、網信辦網絡空間國際治理研究基地主任 龍衛球
數字守門人:歐盟《數字市場法》評析 內容簡介
本書圍繞歐盟《數字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提出的新理念義務、新制度,不僅從立法背景和目的、制度設計、理論基礎、相關執法和司法實踐以及對產業的影響等角度,對DMA重點條款進行了評述,還從比較法的視角,將DMA條款與其他國家類似制度進行了對比,*后結合我國立法、執法、司法實踐,立足于國內產業狀況,分析總結了DMA對國內的啟示。
數字守門人:歐盟《數字市場法》評析 目錄
一、問題導向
(一)“守門人”不公平競爭行為缺乏規范
(二)數字經濟極大地沖擊了傳統反壟斷法框架
(三)數字單一市場“碎片化”問題
(四)歐盟數字經濟競爭力不強,意圖爭奪全球數字規則主導權
(五)幫助歐洲公司在數字經濟競爭中蓬勃發展
二、首創“守門人”監管制度
三、過度監管的憂慮
四、結語
第二章 “守門人”的范圍與平臺類型化
一、“守門人”范圍的概述
(一)界定“守門人”的標準
(二)指定“守門人”的程序
(三)“守門人”地位的動態審查
二、“守門人”標準的理論基礎
(一)核心平臺服務是認定“守門人”平臺的起點
(二)定量標準是認定“守門人”的主要路徑
(三)指定“守門人”的事前規制是恢復內部市場有效運作的路徑
三、美國、中國針對平臺的分級分類舉措
(一)《美國創新與選擇在線法案(草案)》
(二)中國《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
四、對國內的啟示
第三章 “守門人”平臺惠待遇條款立法評析
一、條文介紹
二、條文解讀
(一)惠待遇條款的發展沿革
(二)草案到正式文本的內容變化及規定要點分析
(三)歐盟規制立場審視
三、美國、日本相關規定
(一)美國
(二)日本
四、條文規定后的潛在影響
(一)企業涉MFN行為將更易被認定和查處
(二)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優勢企業共謀和排他行為
(三)可能產生一定的“負外部性”
五、對國內的啟示
(一)存在對MFN行為進行規制的現實必要
(二)條款引入的可行性分析
第四章 “守門人”內平臺限制數據融合義務評析
一、條文介紹
二、本條款的來源和立法理由
(一)制度來源
(二)立法理由
三、潛在影響
(一)禁止平臺內數據融合,可能對產業造成較大障礙
(二)數據融合和賬號登錄等條款的規定,可能會影響到消費者福利
(三)數據融合的用戶明示同意要求,可能導致競爭法和數據保護法之間的利益沖突
四、中國、美國相關規定
(一)中國
(二)美國
五、對國內的啟示
(一)從反競爭角度出發對平臺的限制數據融合義務,在全球范圍內并未形成共識,后續如何發展需要繼續觀察
(二)平臺的限制數據融合義務以滿足告知同意為主,并沒有完全禁止“守門人”平臺對數據融合的使用
(三)中國法對于平臺限制數據融合制度的借鑒,應該考慮到本國的產業結構和數字經濟發展現狀
第五章 “守門人”平臺功能互聯互通義務評析
一、《數字市場法》第5(5)條、第5(6)條條文的理解
(一)第5(5)條
(二)第5(6)條
二、《數字市場法》第5(5)條、第5(6)條的理論基礎與影響
(一)理論基礎
(二)對數字產業合規的影響
(三)條款的不足與缺陷
三、《數字市場法》第5(5)條、第5(6)條的比較法分析
(一)與第5(5)條相關的比較
(二)與第5(6)條相關的比較
四、對國內的啟示
(一)結構主義的規制路徑的回歸
(二)數字平臺作為反壟斷法主體認定標準的變化
(三)事后監管到事前監管的轉變
第六章 “守門人”平臺的數據兼容和開放義務
一、“守門人”平臺義務體系中的數據義務
二、數據兼容和互操作義務
三、數據提供義務
四、不得通過數據進行自我優待
(一)效果類型化:積極型自我優待和消極型自我優待
(二)手段類型化:流量、數據、規則自我優待
五、對國內的啟示
(一)數字基礎設施的主體范圍限定
(二)行為與效果的雙重規制
(三)平臺規則的透明度規制
(四)多元規制路徑的體系化
第七章 “守門人”平臺數據可攜帶條款評析
一、DMA數據可攜帶制度介紹
(一)DMA數據可攜帶條款
(二)相關法案對比
二、數據可攜帶制度對競爭的影響
(一)數據可攜帶的理論和實踐
(二)數據可攜帶對產業的影響
(三)數據可攜帶制度的局限
三、中國、美國相關規定
四、對國內的啟示
第八章 “守門人”平臺FRAND接入義務評析
一、條文介紹
(一)立法淵源
(二)立法原意
(三)重要創新
二、潛在影響
(一)DMA第6(11)條
(二)DMA第6(12)條
三、潛在問題
四、數據相關的風險與挑戰
五、對國內的啟示
(一)DMA第6(11)條
(二)DMA第6(12)條
第九章 “守門人”平臺互操作性義務評析
一、《數字市場法》第7條的立法淵源與功能定位
二、《數字市場法》第7條的立法理由與條款解讀
(一)立法理由
(二)條款解讀
三、關于拒絕互操作性外部治理路徑的域外經驗
四、對國內的啟示
第十章 市場調查工具的狹義適用與監管啟示
一、“守門人”的認定與系統性違規
(一)認定“守門人”的要件與爭議
(二)系統性違規與補充措施的批判
二、市場調查在DMA中的狹義適用與制度競合
(一)DMA選擇適用狹義的市場調查
(二)DMA與歐盟競爭法的競合
三、對國內的啟示
(一)“守門人”的認定標準需要依據具體的市場發展階段
(二)通過市場調查工具確立新的事前監管程序需遵守審慎原則
(三)應及時調試市場結構性風險的監管手段
第十一章 數字市場法的實施機制評析
一、《數字市場法》執法機制概覽
(一)確立四類行政罰款
(二)賦予歐盟委員會執法權
(三)要求“守門人”自建合規職能部門
(四)“守門人”可提供不違法承諾
(五)允許提起消費者代表訴訟
(六)提供吹哨人保護
(七)要求企業提供算法等資料
二、《數字市場法》面臨執法有效性質疑
(一)歐盟競爭執法體系不再堅持歐盟集中執法
(二)《數字市場法》與歐盟現有競爭法體系有承繼
(三)《數字市場法》單一執法權與競爭法改革方向不一致
三、授權歐盟委員會獨家執法的具體考量
(一)《數字市場法》制裁手段嚴苛,執法質量大于案件數量
(二)按全球營業額收繳罰款,裁決權不宜分散
(三)“守門人”業務必然跨境,歐盟委員會可直接執法
四、結論
附件一《數字市場法》全文翻譯
附件二《數字市場法》解釋性備忘錄
一、提案背景
二、法律依據、輔助性及合比例性
三、利益相關方咨詢及影響評估的結果
四、預算影響
五、其他事項
附件三《數字市場法》影響評估報告摘要
后 記
數字守門人:歐盟《數字市場法》評析 作者簡介
丁道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工業和信息化法治戰略與管理重點實驗室(工信部重點實驗室)研究員,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科技治理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主要從事數據保護、網絡競爭、網絡信息安全等領域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曾在《法律科學》《法學》《中國軟科學》《知識產權》《財經法學》等專業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幾十篇,并有多篇文章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及中國人民大學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和《經濟法學》等權威期刊全文轉載。
夏杰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競爭法、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合規等,在《中國知識產權》《中國市場監管研究》《中國市場監管報》等報刊上發表多篇專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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