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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與發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2709536
- 條形碼:9787522709536 ; 978-7-5227-0953-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與發展 內容簡介
《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與發展》通過梳理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歷史脈絡,論述了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在各個歷史時期的政策措施和實踐探索,分析了國有企業在勞動用工制度、工資分配制度、領導人員管理體制改革以及構建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有序推進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持續深化企業三項制度(勞動、人事、分配)改革方面的主要成就和實踐經驗,提出了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關注點和行動舉措。
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與發展 目錄
**章 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進程
**節 放權讓利,擴大企業用人自主權(1978-1987)
一 擴大企業用人自主權
二 推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
三 改革企業工資制度
四 試點廠長(經理)負責制
第二節 全面推進企業人事制度改革(1987-1992)
一 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實行人事分類管理
二 推進“政企分開”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三 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
四 啟動以“破三鐵”為標志的企業三項制度改革
第三節 初步建立現代企業人事管理制度(1992-2000)
一 改革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二 規范國有企業領導體制
三 改革國有企業組織管理制度
第四節 全面深化企業人事制度改革(2000-2012)
一 確立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二 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
三 健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激勵約束機制
四 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
第五節 建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人事管理制度(2012年至今)
一 形成并落地實施深化國企改革“1+N”政策體系
二 建立與國資管理體制相適應的人事管理體制
三 啟動“雙百行動”,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
四 創建世界一流企業,給予企業更多人事管理自主權
五 實施“科改示范行動”,加大激勵力度
六 持續深化企業內部勞動、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七 啟動國企改革三年行動,加大人事制度改革推進力度
第二章 國有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
**節 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發展階段
一 打破固定工制度,試行勞動合同制改革
二 固定工與勞動合同工并存,用工方式“雙軌制”
三 出臺《勞動法》,逐步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
四 建立職工擇優錄用、能進能出的市場化用工機制
第二節 構建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勞動關系
一 勞動關系進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二 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
三 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第三節 建立與完善職工社會保障體系
一 建立失業保險制度
二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三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四 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
第三章 國有企業工資分配制度改革
第四章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章 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機制變革
第六章 國有企業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
第七章 國企混改進程中的人事制度改革
第八章 持續深化國有企業三項制度改革
第九章 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就與展望
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文件名錄
大事記
參考文獻
后記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學術文庫已出版書目
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與發展 節選
《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與發展》: 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征是企業法人制度,企業是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具有自主經營權,有權自主地招錄和辭退員工,做到人員的能進能出,這就需要改變以往職工入職即保障終身的做法,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由社會對職工提供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障,使企業保障轉化為社會保障,擺脫國企過重的負擔,獲得平等的競爭市場機會。為保持社會穩定,國家采取了一系列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配套政策,在深化國企改革,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過程中,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失業保險制度 1992年1月25日,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勞動部、全國總工會、人事部發布《關于深化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工傷、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要抓緊試點,為全面改革做好準備。”“適當擴大待業保險范圍,完善待業保險制度。”要緊密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搞活用工的需要,完善現行待業保險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相應擴大待業保險范圍,建立和完善全民企業全部職工和其他所有制企業職工的待業保險辦法。 1993年4月,國務院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其中《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確定了“企業自行安置為主,社會幫助為輔,保障富余職工基本生活”的原則,對富余人員采取停薪留職、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等多種方式進行安置。先后對國有企業內部和外部通過砸“三鐵”、打破“大鍋飯”,逐步實現了“政企分開”,國有企業勞動力從此開始了市場化配置,勞動就業制度、勞動力流動制度、工資收入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逐步開始實行,初步達到了提高企業生產效率的目的。 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在中國建立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全面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決定》的精神,國家加強了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建設。國務院陸續下達了有關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等決定、條例和通知。相繼出臺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失業保險條例》《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條例》,初步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形成了城鎮下崗職工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金和居民*低生活費保障等的社會保障系統。 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央提出了“鼓勵兼并、規范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方針”,要求將實施再就業工程與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有機地結合起來。之后,國務院陸續下達了有關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等決定、條例和通知,推進建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業制度,改革了職I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障制度、住房制度。 1997年后國務院陸續下達了有關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等決定、條例和通知,初步形成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隨著職工工資、醫療、保險、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國有企業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機制已基本形成。 1998年5月,黨中央、國務院召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會議,對全面推進再就業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并下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相關政策。中央明確提出“要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確保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社會保障工作目標要求。同時,國務院相繼出臺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和《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條例》。 1998年起國有大中型企業普遍建立了再就業中心,下崗的企業職工在沒有找到工作之前,都可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領取基本生活費的同時,還可以得到企業采取多種形式對下崗職工進行的為提高就業技能的培訓機會。 2002年9月,黨中央和國務院召開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下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相關政策。對企業下崗分流人員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促進實現再就業。11月,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八部委聯合頒發了《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允許國有大中型企業可用非主業資產和閑置資產,破產企業可利用其有效資產等作為分流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促進企業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解除傳統體制遺留的歷史包袱的社會負擔,使國有企業成為真正市場化的經濟組織。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進行結構調整、重組改制和主輔分離中,利用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多渠道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和破產企業職工,減輕社會壓力。 1998年以來,全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達2700多萬人,90%以上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同時,先后有1800萬下崗職工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實現了再就業。 2005年,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工作穩步推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之并軌。 ……
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與發展 作者簡介
佟亞麗,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研究方向為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在政府研究機構多年從事人事人才政策理論與管理技術研究工作,多次參與和主持國家重大課題的調研和宏觀決策的實施論證工作。參與或主持過多家企業的人力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架構設計、管理制度創新、企業文化建設、崗位設置與職責分析、人才招聘、績效考核方案和薪酬激勵體系設計、人才素質測評、經營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勝任力模型構建、員工職業生涯規劃等管理診斷咨詢項目。曾為地方國資委、國有大中型企業、專業人力資源培訓機構講授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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