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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6】買賣合同糾紛

包郵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6】買賣合同糾紛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2-04-01
開本: 其他 頁數: 276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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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6】買賣合同糾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5233
  • 條形碼:9787521625233 ; 978-7-5216-2523-3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6】買賣合同糾紛 本書特色

打造“簡便易用、專業實用、好讀好用”案例,促進法律適用統一 專業務實: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連續出版11年,為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提供參考解決方案。 規模強大:23個分冊包含傳統和新近的熱點糾紛,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內容獨特: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法律適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數據庫增值: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處罰法》等新規則的價值功能、適用規則、新舊法銜接處理難點,為新法的適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6】買賣合同糾紛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內容涉及標的物質量、買賣合同的訂立、買賣合同的效力、買賣合同的履行、買賣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證據與時效等8類63個案件。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21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6】買賣合同糾紛 目錄

一、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質量

1. 結算憑證對質量異議的效力

——混凝土公司訴環保公司買賣合同案

2. 買受人收貨后未在約定質保期內或法定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在出賣人催繳貨款時再以質量問題主張先履行抗辯權的,不予支持

——商貿公司訴建設公司買賣合同案

3. 當事人預先放棄質量異議條款效力的認定

——防護用品公司訴進出口貿易公司等買賣合同案

二、買賣合同的訂立與成立

4. 買賣合同成立的認定

——體育用品公司訴體育發展公司買賣合同案

5. 僅提供簽字確認的提貨單,收貨人與供貨人之間買賣合同關系的認定

——高某訴楊某杰買賣合同案

6. 特殊情形下買賣合同主體的確定

——物資公司訴劉某、制造公司買賣合同案

7. 買賣合同中的合同買受人與合同介紹人的認定

——程某革訴史某華買賣合同案

8. 因己方原因造成票據拒付的,債權人無權向債務人主張原因債權

——管道公司訴王某良買賣合同案

9. 微商購物行為中合同主體的認定及風險承擔原則

——張某虹訴代某滿買賣合同案

三、買賣合同的效力

10. 基于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甲洗滌公司訴洗滌設備公司買賣合同案

11. 蓋章行為以及職務代理的效力認定問題

——貿易公司訴建材公司、唐某春買賣合同案

12. 口頭約定、分批交付的農產品買賣合同,應視為若干買賣合同的集合,已交付部分按約定處理,解除效力僅及于未履行部分

——崔某平訴果業店等買賣合同案

13. 以“封建迷信”為交易目的的合同的效力認定

——趙某萍訴王某萍、珠寶文化公司買賣合同案

14. 有權代理或表見代理情形下,行為人用印瑕疵不影響合同效力

——飼料公司訴種豬公司等買賣合同案

15. 第三人受領給付的效力認定

——科技公司訴科技發展公司買賣合同案

16. 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產品代銷協議無效

——甲科技實業公司訴乙科技實業公司、丙科技實業公司買賣合同案

17. 買賣合同中消費者身份及欺詐行為的認定標準

——工程咨詢公司訴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案

18. 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不認定對方欺詐

——鄭某武訴甲汽車銷售公司等買賣合同案

19. 汽車經銷商未告知車輛召回信息是否構成欺詐

——王某訴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案

20. 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權的行使

——洪某訴貿易公司買賣合同案

四、買賣合同的履行

21. 預約合同履行中選擇權的轉移

——石油鉆具公司訴鋼管公司買賣合同案

22. 因抵押權人扣押車輛導致合同履行不能,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陸某訴黃某毅、二手車交易公司買賣合同案

23. 合同當事人應為對方利益,按照約定和交易習慣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電梯公司訴房地產公司、王某常買賣合同案

24. 約定待法院執行回款后付清欠款應視為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

——翟某合訴周某買賣合同案

25. 不可抗力是否構成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的理由認定

——能源建設公司訴電氣公司買賣合同案

26. 合同約定的行權條件因客觀因素難以實現時應允許當事人行使權利

——電纜公司訴電力建設公司買賣合同案

五、買賣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

27. 不違背債務人意思的第三人清償行為可與債權人合意解除

——建筑公司訴甲金屬材料公司買賣合同案

28. 拒絕交付隨車文件導致車輛買賣合同解除

——翟某迪訴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買賣合同案

29. 因出賣人權利瑕疵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李某江訴鄒某華買賣合同案

30. 債權轉讓中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不予準許

——汽車公司訴電池公司買賣合同案

31. 變更合同約定內容均應盡到審慎義務

——門業公司訴帆布制品公司、刁某明買賣合同案

32. 銷售“抵押車”后被第三方貸款公司拖車,是否能與賣家解除合同

——蘭某錦訴胡某買賣合同案

六、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

33. 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是違約金調整的主要依據

——甲食品公司訴乙食品公司買賣合同案

34. 買賣合同中違約金調整規則

——混凝土公司訴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買賣合同案

35. 利息可以作為違約責任中賠償損失的認定標準

——智能電氣公司訴開關公司買賣合同案

36. “二結一”的付款方式不構成拒付貨款的理由

——食品經營部訴食品科技公司買賣合同案

37. 買賣合同守約方減損規則適用

——汽車工裝公司訴汽車研發公司買賣合同案

38. “知假買假”行為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

——李某順訴某賓館買賣合同案

39. 預期利益損失額的確定

——甲科技公司訴乙科技公司買賣合同案

七、買賣合同的證據與時效

40. 對于QQ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結合在案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認定

——電子公司訴科技公司、黎某偉買賣合同案

41. 微信信息作為證據的認定及限制

——劉某強訴郭某超買賣合同案

42. 被告的自認行為能否當然免除另一被告的責任

——木業公司訴物流公司、黎某買賣合同案

43. 買賣合同的舉證責任分配

——鋼材經銷部訴農某豐買賣合同案

44. 一定條件下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可以作為判定事實的依據

——譚某德訴梁某龍買賣合同案

45. 僅憑短信、入庫單,能否認定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劉甲訴裝配公司、城建公司買賣合同案

46. 買賣合同中質量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科技公司訴新能源公司、林某買賣合同案

47. 電子數據存在疑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陳某煉訴李某蓮等買賣合同案

48. 未載明付款時間的出庫憑證的訴訟時效應綜合判定

——陳某溪訴陳某海買賣合同案

49. 債權人就被保全的到期債權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對債權的金額予以確認

——混凝土公司訴北京某公司買賣合同案

八、買賣合同的其他問題

50. 買賣合同糾紛中單方利用格式條款改變主合同約定管轄效力認定

——建材公司訴建設公司買賣合同案

51. 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對于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周某訴宋某買賣合同案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后,保證方式和保證責任的認定

——王某訴劉某利、崔某飛買賣合同案

53. 名義買受人能否行使債權請求權

——品牌策劃公司訴食品公司買賣合同案

九、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54. 新簽訂的分期付款協議書再次違約后,出賣人是否有權要求買受人全額支付欠款

——機械制造公司訴儀表技術公司買賣合同案

55.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能否同時保護取回買賣標的物和逾期付款違約金

——工程機械公司訴朱某雙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案

十、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56. 電視購物節目中廣告者在推銷過程中具體的承諾性描述應視為經營者的明確要約

——周某麗訴科技公司憑樣品買賣合同案

57. 買賣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不安抗辯權問題

——飼料公司訴吳某瑜憑樣品買賣合同案

十一、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58. 網絡社交平臺“群拼單”行為的法律關系認定

——王某訴孔某奔買賣合同案

59. 買賣合同中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

——黃某鈺訴科技貿易公司買賣合同案

60. 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不得濫用

——高某華訴科技公司、某銀行網絡購物合同案

61. 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能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依據請求“十倍賠償”

——夏某訴茶葉貿易公司、茶葉經營部網絡購物合同案

62. 盡到義務的電商平臺無須對平臺內商品侵權問題承擔責任

——楊某香訴商貿公司等網絡購物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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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6】買賣合同糾紛 節選

30. 債權轉讓中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不予準許 ——汽車公司訴電池公司買賣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終1840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汽車公司 被告(被上訴人):電池公司 第三人:新能源公司、新能源企業(有限合伙)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電池公司(乙方)與汽車公司(甲方)簽訂了5份《購銷合同》,就多個型號車輛的磷酸鐵鋰電池系統及鋰離子蓄電池產品達成買賣協議,合同就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及金額等事項進行了約定,5份合同總價款為5205119元。5份合同在質保期與質保期內提供的服務部分均約定,乙方質保期為5年或20萬公里。甲方在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技術協議》所規定的正確安裝和使用裝置的前提下,乙方為產品提供為期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以先到為準),在質保期內,電池芯出現故障后,甲方應向乙方**時間提供出現故障時的使用情況,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后48小時之內到現場服務,并進行維修,直至故障完全排除,設備完全恢復正常為止。合同簽訂后,電池公司*晚于2017年12月向汽車公司進行供貨,汽車公司向電池公司付款共計1936192.1元,后電池公司向汽車公司開具了6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為5205119.4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張家港市稅務局出具的《認證情況證明》顯示,該6張發票已進行認證。 【案件焦點】 當事人主張爭議的民事權利轉移的,受讓人能否在調解協議中替代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案涉電池屬于特定型號車輛專用電池,案涉5份合同及汽車公司與案外人簽訂的《購銷合同》可證明案涉電池銷售后安裝在由案外人投入運營的新能源汽車上,案外人出具的電池故障修復函等證據可以證明案涉電池在車輛運營中出現了故障導致車輛需要維修卻未得到維修的事實。電池公司雖然否認汽車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但是未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故對于汽車公司有關涉案電池運行安裝后出現故障及電池公司未對電池進行售后服務的辯稱,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汽車公司、電池公司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雙方均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電池公司有按時交貨及提供售后服務的義務,汽車公司有按時交納貨款的義務。電池公司提交銀行匯款憑證可以證明汽車公司目前尚欠付電池公司貨款3268927.3元,因汽車公司對已付金額予以認可,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此不持異議。一審訴訟中,汽車公司辯稱電池公司停止售后服務對其造成損失,故不同意支付質保金,并提出減價請求,要求減少價款3130050元。對此,該院認為,合同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保金的,電池公司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價值或使用效果,其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對于汽車公司要求扣減質保金的辯稱予以采信。對于電池公司要求汽車公司支付未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扣減質保金部分,該院予以支持。對于電池公司要求汽車公司支付逾期貨款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該院亦予以支持。此外,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價款已經支付的,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亦應予以支持。然而,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汽車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減價金額,故該院對其減少價款的辯稱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百零九條、**百一十一條,《*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汽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電池公司貨款2768840.3元; 二、汽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電池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768840.3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計算); 三、駁回電池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汽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1)電池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的原告;(2)是否需要追加電池產品實際使用方為本案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3)汽車公司所主張的損失是否應當在貨款中直接予以扣減。 對于爭議焦點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依據前述規定,即便汽車公司所主張的債權轉讓屬實,也不影響電池公司在本案中的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且法院已經依申請追加債權轉讓通知書及說明所載的兩手“受讓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至于新能源公司、新能源企業(有限合伙)是否具有真實的債權受讓人身份不影響本案繼續審理,法院對此問題不作認定。 對于爭議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依據前述規定,第三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有兩個,其一,第三人對訴訟標的具有獨立請求權,其二,由第三人提起訴訟。本案中,電池公司基于其與汽車公司之前簽訂的《購銷合同》而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提起訴訟,本案所處理的是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于本案的訴訟標的,電池產品的實際使用方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汽車公司關于追加實際使用方為本案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爭議焦點三,《*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依據前述規定,汽車公司以電池公司停止售后服務給汽車公司造成損失為由,要求從貨款中對相應款項進行扣減,應屬于反訴的范圍。汽車公司在一審審理期間未提起該項反訴請求,其要求直接以損失金額為減價處理,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對其相應上訴請求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汽車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款**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在訴訟過程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發生轉移,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但是在何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規定并沒有限制在訴訟或者執行程序中的債權債務轉移,但案外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在執行過程中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存在虛假訴訟、規避應收賬款執行等多種可能性。對于債權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鼻笆鲆幎ㄊ菍鶛嗍欠駥儆诳赊D讓債權的識別,而不是對轉讓債權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識別。筆者認為,受讓債權的主體能否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應具有兩個層次的分析:**個層次為爭議的民事權利是否屬于可以轉讓的權利;第二個層次為轉讓行為是否有效。本案主要解決的是第二個層次的問題。 本案中,已存在多起以電池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終結本次執行案件,兩份債權轉讓通知書及說明除加蓋公章的字樣和所載債權受讓主體不同外,在行文方式與內容上完全一致,且新能源公司、新能源企業(有限合伙)共同委托了電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某參加本案訴訟,基于前述情況,有合理的理由認為當事人主張的債權轉讓行為系作為債權人的電池公司為了轉移其名下的應收賬款、規避執行的手段,應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涉嫌虛構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各方又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在和解協議中實質確認了新能源公司、新能源企業(有限合伙)替代電池公司享有訴訟利益。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的規定,法院對當事人請求確認和解協議的請求予以駁回,依法作出了判決。 本案在債權轉讓協議的真實性存疑,且可能存在損害案外人利益的情況下,對于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申請,不予準許。該案也體現了誠實信用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類審判思路亦可以適用于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變更的審查。 編寫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張君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6】買賣合同糾紛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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