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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及政策解讀(2021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2967497
- 條形碼:9787542967497 ; 978-7-5429-6749-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及政策解讀(2021年版) 本書特色
本書是由非常不錯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專家組織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編寫而成,是由國家非常不錯部門組織審定的審計法律法規專業工具書。該書收集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國家出臺的近期新很非常不錯的審計法規、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分為六個部分,共收錄現行有效的審計法規、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200余部。部分為審計基本法律法規,收錄規范審計事項的基本法律法規以及相關事項的法律法規;第二部分為國家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收錄審計署發布的國家審計準則與相關政策解讀;第三部分為經濟責任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法律法規與政策解讀,收錄審計署及其他部門、地方政府發布的經濟責任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法律法規與相關政策解讀;第四部分為內部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收錄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內部審計準則與相關政策解讀;第五部分為外部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收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與相關政策解讀;第六部分為其他審計制度與政策解讀,收錄其他審計制度與相關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及政策解讀(2021年版) 內容簡介
本書是由權威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專家組織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編寫而成, 是由國家權威部門組織審定的審計法律法規專業工具書。該書收集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國家出臺的*新*權威的審計法規、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 分為六個部分, 共收錄現行有效的審計法規、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200余部。**部分為審計基本法律法規, 收錄規范審計事項的基本法律法規以及相關事項的法律法規 ; 第二部分為國家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 收錄審計署發布的國家審計準則與相關政策解讀 ; 第三部分為經濟責任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法律法規與政策解讀, 收錄審計署及其他部門、地方政府發布的經濟責任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法律法規與相關政策解讀 ; 第四部分為內部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 收錄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內部審計準則與相關政策解讀 ; 第五部分為外部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 收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與相關政策解讀 ; 第六部分為其他審計制度與政策解讀, 收錄其他審計制度與相關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及政策解讀(2021年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2020年修訂)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
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
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審計署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習近平對審計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全面履行職責
堅持依法審計完善體制機制
2021年全國審計工作會議紀要
第二部分國家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
審計署辦公廳關于印發審計署審計現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審計機關審計檔案管理規定
審計機關封存資料資產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工作方案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跟蹤審計
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審計署關于印發切實發揮審計監督作用促進經濟平穩健康運行若干意見的通知
審計機關審計統計工作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信息工作的規定
審計署關于印發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行政應訴管理的規定
審計署關于嚴禁通過社會審計組織獲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關于國家工商總局同意將審計機關列為查詢企業檔案不交費單位的通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審計機關是否有權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存款電子數據的意見
審計署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依法配合審計機關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函的通知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國外貸援款項目公證審計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審計署審計報告審核審定暫行辦法
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審計機關查詢
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審計署關于進一步規范審計移送工作的意見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審計署、公安部關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的通知
審計署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關于加強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經費預算管理和支付管理的通知
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
審計署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財務報告審計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計署關于印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的通知
審計署關于努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審計干部隊伍的意見
審計署關于印發審計署管轄范圍內審計事項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審計署管轄范圍內審計事項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的管理辦法
……
第三部分 經濟責任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法律法規與政策解讀
第四部分 內部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
第五部分 外部審計準則與政策解讀
第六部分 其他審計制度與政策解讀
電子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及政策解讀(2021年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及政策解讀(2021年版)》: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于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通知。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準前提出并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前款所稱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將本級總預算草案報國務院審核匯總。 第三十四條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舉借債務應當控制適當的規模,保持合理的結構。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人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第三十六條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第三十七條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 第三十八條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人本級預算。 第三十九條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第四十條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第四十一條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于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第四十二條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于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 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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