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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化妝品經營法律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8304
- 條形碼:9787521608304 ; 978-7-5216-0830-4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化妝品經營法律指引 本書特色
基于化妝品經營實踐,根據**公布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進行撰寫,是一本專業性強化妝品經營法律指引。
中國化妝品經營法律指引 內容簡介
本書拋棄了傳統的、面面俱到的編撰理念,基于化妝品經營實踐,站在經營和法律的全視角,抓取了“業務合規”“公司股權”“品牌管理”和“企業稅負”4個化妝品企業經營痛點,又進一步具體提煉出了化妝品經營者很關心的48個問題。全文分4個部分,一節一個話題進行探討,并輔以典型案例。力求在很有限的時間內,讓化妝品經營者領悟化妝品經營規則之關鍵。力圖解惑,又不多一字,不浪費一分鐘時間。
中國化妝品經營法律指引 目錄
**章業務合規
**節《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重塑行業發展規則
第二節化妝品概念與分類
第三節國產化妝品監管制度
第四節化妝品進出口監管制度
第五節化妝品成分合規
第六節從大麻成分看化妝品原料新趨勢
第七節化妝品包裝標簽合規
第八節藥妝品牌發展的規則性挑戰
第九節美容儀經營規則
第十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合規
第十一節壟斷行為識別與防范
第十二節不正當競爭行為識別與防范
第十三節傳銷識別與防范
第十四節商業賄賂識別與防范
第十五節版權違法行為識別與應對
第十六節違法廣告識別與防范
第十七節化妝品消費與消費者糾紛處理
第十八節化妝品行政處罰與救濟
第二章公司股權
**節要開百年老店就必須有一個好的股權結構
第二節企業要從經營的角度思考公司股權結構
第三節企業靈活安排股東表決權和分紅權
第四節公司治理之股東會雙層股權結構
第五節從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看公司董事會經營權控制
第六節讀懂企業股權融資
第七節全景透析股權激勵三大關鍵問題
第八節創業合伙人進入與退出機制
第九節發行注冊制為企業IPO打開了一扇門
第十節證券市場進入“寬進嚴管”新階段
第三章品牌管理
**節企業品牌管理很重要
第二節化妝品品牌認知與保護
第三節商標使用六大陷阱
第四節企業如何保護好商標
第五節商號是化妝品經營者必須關注的一個“坑”
第六節傍名牌現象的是與非
第七節如何打擊山寨產品和假貨
第八節商標侵權行為界定
第九節產品外觀設計侵權判斷
第十節產品配方知識產權保護
第四章企業稅負
**節企業稅務籌劃從股權結構開始
第二節企業商業模式與稅負評估
第三節股權激勵稅負分析
第四節股權激勵之遞延納稅政策
第五節研發稅收優惠與研發機構設置
第六節從稅法角度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第七節從稅法角度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第八節稅收違法行為識別與防范
第九節三種企業逃稅行為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十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附錄:部分常用法律法規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化妝品命名規定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
中國化妝品經營法律指引 節選
**章業務合規 **節《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重塑行業發展規則 法律為產業發展確立方向,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產業發展空間。一部與時俱進的法律會在很大程度上引導、促進行業發展;一部滯后的法律則會制約行業的發展。就化妝品規模而言,我國有4000余家化妝品生產企業,但中小型企業約占90%,化妝品經營水平良莠不齊。就化妝品產品而言,化妝品屬于快速消費品,產品區域性和季節性強,種類多,銷售周期快,產品概念、配方和包裝調整頻繁,銷售渠道靈活多樣,消費者需求個性化,營銷概念和推廣策略個性化。《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發布,1990年實施。在30年的實施過程中,《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在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行為、加強化妝品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和化妝品產業的快速發展,化妝品消費需求迅速增長,新概念、新原料、新技術、新渠道、新問題層出不窮,該條例表現出了極大的滯后性。如《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重事前審批,重政府監管;輕企業自律,輕事后監管,不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與產業升級需求相背離,與國際化妝品監管趨勢不同步;《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規定的監管手段相對匱乏,法律責任比較粗放,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較弱,沒有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系統化風險管理制度,難以滿足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秩序的實際需要。2013年,《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提上議事日程。2015年,首次頒布修改草案。經過長時間調研與審議,國務院常務會議于2020年1月3日審議通過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于2020年6月16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新條例”是我國化妝品監管基本法,將對我國化妝品行業下一階段的發展產生根本性影響。 一、調整化妝品分類,帶來了挑戰,也帶來了機遇 化妝品概念、范疇和分類等問題是化妝品業務的基礎問題,也是化妝品監管的基礎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相關化妝品法律法規對化妝品定義并不統一。在化妝品新產品層出不窮的今天,化妝品定義和邊界的不統一也給化妝品經營帶來了一定的困擾。經營實踐中,也經常發生某種產品是否屬于化妝品的爭論,比如牙膏、美容針、肥皂、洗手液、漱口水等。“新條例”明確規定,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該定義在定性化妝品屬于“日用化學工業產品”的同時,明確了化妝品的范疇是指施用于人體表面的產品。同時,“新條例”還調整了普通化妝品和特殊化妝品的范圍。在延續特殊化妝品注冊、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的同時,將特殊化妝品由原來的9類化妝品調整為: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同時,“新條例”進一步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化妝品的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這意味著該后續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將更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新條例”規定,育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5類原來歸屬于特殊化妝品范疇的產品不再歸入特殊化妝品范疇,若上述產品管理由注冊制改為備案制,則意味著化妝品經營企業出品上述5種功效產品將更加便捷,為化妝品企業經營帶來新的機遇,但有待政策明確。此外,“新條例”明確了牙膏和香皂的定性問題。雖然牙膏等口腔護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潔和美化,符合化妝品的定義,且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將口腔護理用品納入化妝品管理,但早期在我國,牙膏等口腔護理產品并不屬于化妝品范疇,也不使用化妝品監管制度。為保持工作銜接,并參考國際慣例,“新條例”規定牙膏參照有關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牙膏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訂,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布。上述調整必將對牙膏等口腔產品行業帶來新的挑戰。考慮到牙膏產品的特點,“新條例”在對牙膏規范監管的同時,還保留了適度的靈活性,第77條第1款明確規定:“牙膏參照本條例有關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牙膏備案人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功效評價后,可以宣稱牙膏具有防齲、抑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減輕牙齦問題等功效。牙膏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訂,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布。”此外,第2款還明確:“香皂不適用本條例,但是宣稱具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適用本條例。” 二、確立注冊與備案相結合的新原料管理制度,為化妝品原料創新松綁 化妝品是以天然、合成或者提取的各種具有不同作用的基本原料、輔助原料和功能性原料,經加熱、攪拌和乳化等生產工藝和生產流程加工而成的混合物。化妝品的質量受化妝品原料、化妝品配方、化妝品生產工藝、化妝品生產流程、化妝品生產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其中化妝品原料對化妝品質量的影響*大。化妝品原料直接關系到化妝品的質量安全,關系到產品功效,關系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化妝品經營實踐中,因新原料許可條件苛刻,程序繁瑣,化妝品企業申報化妝品新原料的積極性不高,通過許可的化妝品新原料數量更是有限,制約了化妝品原料行業的創新,也制約了我國化妝品行業的發展升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參考國際經驗,對化妝品新原料的管理制度有重大調整,由新原料許可制調整為新原料注冊與備案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其中,對風險程度較高的防腐劑、防曬劑、著色劑、染發劑、美白劑等高風險原料實行注冊管理,其他新原料則經過備案即可使用。對風險程度不高的化妝品原料由許可制調整為備案制,為化妝品新原料的使用松綁,不僅有利于化妝品原料行業的創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為化妝品行業的科技升級創設了有利條件。成分功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產品功效,對主打科技和成分的化妝品企業而言,化妝品新原料創新的松綁,無論是從產品功效角度,還是從品牌宣傳角度,都將大有作為。 三、確立以功效宣稱和安全性評價為核心的產品管理制度,為產品開發套上了“緊箍咒” 根據歐盟定義,化妝品宣稱是指通過標簽、商業供給過程和廣告,以文字、名字、商標、圖案、數字或其他形式,明示或暗示地傳遞化妝品的產品特點或功能。化妝品宣稱分為安全性宣稱、功效性宣稱和其他宣稱,其中產品功效宣稱*為重要。化妝品功效宣稱是指傳遞化妝品功能和使用效果的宣稱,如防曬、美白、控油、保濕、去屑等。化妝品屬于快消品,產品功效宣稱對化妝品銷售的現實意義重大。出于營銷的需要,化妝品通常都進行功效宣稱。化妝品功效宣稱與保護消費者權益關系密切,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對此進行嚴格規范。就化妝品功效宣稱的管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初步確立了產品功效管理制度。同時,“新條例”借鑒歐盟做法,確立了產品安全評價制度,明確化妝品注冊申請人和備案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開展化妝品安全評估。同時規定,從事安全評估的人員應當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并具有5年以上相關專業從業經歷。“新條例”還進一步規定,產品在注冊或備案時,要提交產品安全評估資料。因此,化妝品企業在產品開發時,應嚴謹地對待產品功效性宣稱評估和安全性評價,不能任性。 四、確立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人制度,強化化妝品生產全過程監管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確立了生產環節看門人制度,明確要求生產企業指定質量安全負責人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產品出廠放行工作;在法律責任部分明確就特定違法情形,企業質量安全負責人要承擔罰款、行業禁入等行政責任。“新條例”通過明確質量安全責任人,細化質量安全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倒逼化妝品企業重視化妝品生產環節產品質量安全。“新條例”實施后,化妝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責任人的安排和任命將變得日益重要,經營者應重視。另外,“新條例”將原質量監督部門發放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與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放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整合為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明確企業自我管理義務,建立自查報告制度;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定期對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化妝品質量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通過事前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事中質量安全責任人及企業自查、事后產品召回等制度建設,“新條例”從事前、事中和事后3個階段對化妝品生產環節確立了全業務環節監管。 五、細化違法情形,加大處罰力度,大幅加重違法成本 就化妝品違法責任而言,《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細化了違法行為的違法責任,法律責任設置全面涵蓋各種違法情形,為規范執法標準明確了邊界。就加大處罰力度而言,主要表現在處罰金額的加重、責任人范圍的擴大和新增行政處罰種類3個方面。首先,就罰款金額而言,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將罰款基數由違法所得調整為產品貨值金額,并規定了*低罰款額度,處罰金額大大增加。貨值金額,是指違法生產、經營化妝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的標價總額;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化妝品的市場價格計算。*高按貨值金額30倍處罰,意味著將會出現天價罰單。其次,“新條例”規定生產企業有違法行為的除對企業進行處罰外,對企業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安全評估人員等負有責任的自然人可以按照個人收入處以罰款、行業禁入等行政處罰,雙罰制擴大了責任主體。再次,“新條例”還啟用新的行政處罰種類“資格罰”。就特定違法行為,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將面臨3年、5年或終身化妝品行業禁入處罰。“新條例”細化了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加大了處罰力度,極大地加重了化妝品經營違法成本,凈化了行業競爭環境,將有利于規模企業、合規企業做大做強。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共6章80條,包括總則、原料與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后續,還會有一系列配套政策陸續出臺及對老政策進行調整。“新條例”的出臺,以確保產品安全為底線,以促進行業發展為目的,為化妝品企業打造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將極大地引導、促進我國化妝品行業的高質量發展。站在中國化妝品行業發展30年的關鍵時期,“新條例”系統性地重塑化妝品行業規則,從化妝品范疇、化妝品原料、產品宣稱、產品生產、經營責任等全視角設計了化妝品行業發展規則,層層責任明確到人,是立法的進步,也是化妝品行業未來發展的方向,對我國化妝品行業發展影響深遠。 第二節化妝品概念與分類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對美的追求,對化妝品的追求,自古有之。原始社會,古人在祭祀時把動物油脂涂抹在皮膚上,使自己的膚色看起來健康而有光澤,這就是*早的化妝行為之一。但就化妝品概念、范圍、分類等問題至今無統一的定義,各國標準不同。化妝品概念和分類看似無關緊要,實則意義重大,因為它是化妝品經營、監管的基礎性問題。屬于化妝品范疇是適用化妝品監管制度的前提。同屬化妝品,但不同種類的化妝品適用不同的監管制度;不同種類的化妝品需要不同的生產資質,甚至化妝品的分類邊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代言人等合同的權益。化妝品概念和分類對化妝品經營者而言,意義重大。本節將探討化妝品的概念和分類。 一、國外化妝品概念與分類 美國、歐盟、日本等化妝品市場對化妝品并沒有統一的定義和分類。日本將化妝品同藥品同等對待,日本化妝品主要受《藥事法》管制。《藥事法》對化妝品的定義為:化妝品是為了清潔、美化人體、增加魅力、改變容貌、保持皮膚及頭發健美而涂擦、散布于身體或用類似方法使用的產品,是對人體作用緩和的物質。化妝品在日本被分為兩類,一類叫“化妝品”,類似于我國所稱的普通化妝品,包括香皂、洗發香波、護發素、雪花膏、化妝水、彩妝化妝品、牙膏等;另一類被稱為“醫藥部外品”,類似于我國所稱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包括藥皂、去屑洗發香波、藥用牙膏、染發劑、燙發劑、生發劑等。 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對化妝品的定義為:用涂擦、灑布、噴霧或其他方法適用于人體的物品,能起到清潔、美化,促使有魅力或改變外觀的作用。化妝品在美國也被分為兩類,一類叫“化妝品”,類似于我國所稱的普通化妝品;另一類被稱為“非處方藥(OTC)”,類似于我國所稱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包括止汗、育發、美白、防老化、防紫外線、去粉刺等。 二、中國化妝品概念 我國化妝品監管法規立法起步于改革開放后。經過四十余年的發展,目前化妝品監管法規體系已經形成,但對化妝品定義并不統一。隨著《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頒布,我們相信化妝品定義將逐步統一。《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對化妝品的定義是:“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通過對上述化妝品定義的分析,可以歸納出我國法律法規對化妝品的定義有以下4個特征:(1)產品定性上,化妝品屬于日用化學工業產品。有些產品雖然具有清潔、美容修飾作用,但不是日用化學產品,則不屬于化妝品,如美容儀。(2)使用部位上,化妝品直接接觸人體皮膚表面。不直接接觸人體皮膚的工業產品,如香薰產品、空氣清新劑、洗潔精、洗衣粉、洗衣液、衣物柔順劑、玻璃清潔劑等,雖然名稱與化妝品產品相近,但其并不屬于化妝品的范疇。正是因為化妝品是直接接觸人體皮膚的工業產品,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人體健康和安全,各國都把化妝品劃入特殊工業產品范疇,對其進行特殊監管。(3)使用方法上,化妝品是通過涂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通過口服、注射等其他方式進入人體皮膚的產品,如藥片、肉毒桿菌、填充式豐乳水凝膠等產品,因使用方法不同則不屬于化妝品范疇。因為化妝品的使用方法是通過涂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并不直接進入人體皮膚,所以國家對化妝品和直接進入人體皮膚的藥品類注射劑實施不同的監管制度。(4)作用上,化妝品具有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作用。化妝品具有清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作用是比較容易理解的,如香水等芳香類化妝品具有清除不良氣味的作用;護膚霜等護膚類產品具有護膚功能;口紅等修飾美容類化妝品具有修飾美容功能。化妝品具有清潔功能問題,因化妝品的清潔功能與洗滌用品的清潔功能具有相似性,通常容易混淆清潔類化妝品和洗滌用品的區別。清潔類化妝品和洗滌劑雖然都具有清潔的功能,但其使用部位不同,化妝品是直接接觸人體皮膚表面的工業產品,而洗滌劑類產品是直接接觸于物的工業產品;化妝品是用于人體的清潔,而洗滌劑類化妝品是用于物的清潔。因洗滌劑類產品是用于物的清潔而不是人體的清潔,所以對其適用的是與化妝品不同的監管模式。同時,還要注意是化妝品不具有醫療功效,這是化妝品與藥品的重要區別之一。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藥品是具有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之功能的產品,而化妝品則不具有上述醫療功效。我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不得宣傳醫療作用。因此,是否具有上述4個特點是判斷是否屬于化妝品的重要標準。 三、中國化妝品分類 化妝品產業是一個活躍度很高、創新性很強的行業。化妝品種類繁多,并沒有統一的分類標準。比如,根據化妝品功能不同,可將化妝品分為清潔類化妝品、護理類化妝品和美容類化妝品;根據化妝品使用部位不同,可將化妝品分為發用類化妝品、膚用類化妝品和指(趾)甲類化妝品和口唇(齒)類化妝品。上述分類多是行業分類。我國相關化妝品法律法規基于對化妝品監管的需要對化妝品有特定的分類,具體為根據產品功能分為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根據產地分為國產化妝品和進口化妝品;根據生產工藝分為一般液態單元、膏霜乳液單元、粉單元、氣霧劑及有機溶劑單元、蠟基單元和其他單元。上述3種分類具有法律意義,化妝品經營者必須關注。具體如下: (一)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分類 根據風險程度不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對化妝品實行分類管理,將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兩類。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特殊化妝品是指因添加了特殊成分而具有特殊功效,且風險較高的化妝品。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我國對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實施不同的監管制度。生產、進口特殊化妝品必須經監管部門批準取得注冊證后方可生產、進口、銷售;生產、進口普通化妝品則要在產品上市銷售前進行產品備案,取得備案憑證。我國化妝品經營者需重視該分類。 (二)國產化妝品和進口化妝品分類 根據化妝品產地不同,我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將化妝品分為國產化妝品和進口化妝品兩類。我國對首次進口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施行注冊制度,對首次進口普通化妝品施行備案制度。同為注冊或備案管理,但進口化妝品注冊或備案制度與國產化妝品注冊或備案制度在具體要求、辦理周期等方面均不相同。此外,進口化妝品標簽標示與國產化妝品要求也不同,比如進口普通化妝品標簽需要標注備案號,而國產普通化妝品并不需要標注備案號。 (三)一般液態單元、膏霜乳液單元、粉單元、氣霧劑及有機溶劑單元、蠟基單元和其他單元分類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產品生產的所有企業和單位,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生產和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化妝品。我國《化妝品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將化妝品按生產工藝不同分為一般液態類、膏霜乳液類、粉類、氣霧劑及有機溶劑類、蠟基類和其他類6個申證單元;根據產品特性,又將前四個申證單元分為若干申證小類,其作用是用于化妝品換(發)生產許可證。我國化妝品生產企業在辦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時需要按照該分類進行相應生產條件的準備和申請文件的準備。因此,化妝品生產企業需關注該分類。具體分類如下: ……
中國化妝品經營法律指引 作者簡介
焦漢偉 上海交通大學碩士研究生,美妝大健康行業資深律師,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上海上美化妝品公司原合伙人。具有多年法律服務經驗和化妝品經營經驗,精通法律,熟知行業,擅長站在法律和經營全視角為化妝品企業提供業務合規、突發事件處理、股權架構設計、股權激勵、股權融資、品牌管理、品牌收購、知識產權維權、稅務籌劃、上市并購、訴訟仲裁等企業發展全階段之解決方案。先后主導多起股權重組、股權激勵、股權融資、工廠收購、品牌收購、境外上市等案例,實戰經驗豐富。是律師,更是化妝品經營者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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