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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爭議解決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3067973
- 條形碼:9787513067973 ; 978-7-5130-6797-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爭議解決實務 內容簡介
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尤其是全責征收,涉及行政權轉移、分配、確立和規范,也涉及各機構的事務性管理分工,以及社會成員觀念的更新和轉變。在法律、制度和政策銜接過程中,容易引發行政爭議,導致涉社會保險費信訪、投訴、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增多。在“社保稅征”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的形勢下,稅務部門執法缺乏統一的理論指導與實踐標準,司法部門在裁判尺度和原則的把握上亦容易出現分歧。 為了有助于社會及相關主體探索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行政爭議產生、解決的一般規律,作者憑借擔任多家稅務機關法律顧問,辦理大量“社保稅征”行政爭議案件實踐經驗,撰寫本書。作者以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程序環節為主線,針對職權、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征收、追欠、監督、強制、信息公開等各環節可能產生的爭議、風險進行評述,并輔以案例解析,從理論到實務系統性研究該類法律問題。本書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該領域的研究空白,旨在為稅務機關、社會保險部門、企業、勞動者、律師,甚至裁判機關提供參考,具有較強的實務價值。
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爭議解決實務 目錄
目錄
**章 社會保險費征收模式
**節 社會保險費征收模式概述
第二節 社會保險費征收模式沿革
第三節 社會保險費征收爭議救濟
第二章 職權依據爭議
**節 職權依據概述
第二節 職權爭議評述
第三節 稽查局社會保險費征收職權
第四節 稅務分局及稅務所社會保險費征收職權
第五節 案例評述
第三章 登記環節爭議
**節 社會保險登記概述
第二節 登記資料審查
第三節 職權范圍爭議
第四節 登記錯誤處理
第五節 案例評述
第四章 申報環節爭議
**節 申報信息
第二節 申報義務
第三節 繳費基數
第四節 雙重勞動關系申報
第五節 違法申報查處權
第六節 案例評述
第五章 審核(核定)環節爭議
**節 稽核與核定區分
第二節 職權劃分
第三節 繳費基數核定
第四節 職工醫療保險延繳核定
第五節 案例評述
第六章 征收環節爭議
**節 社會保險費征收程序
第二節 社會保險費征收文書
第三節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義務
第四節 社會保險費征收告知義務
第五節 責令限繳決定作出主體
第六節 社會保險費退費
第七節 社會保險費“按月計征”
第八節 案例評述
第七章 追欠環節爭議
**節 欠費界定
第二節 跨不同征收模式欠費處理
第三節 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第四節 欠費追繳程序
第五節 社會保險費欠費擔保
第六節 社會保險費追繳期限
第七節 已注銷主體補繳責任
第八節 案例評述
第八章 社會保險費監督檢查
**節 查處職權
第二節 投訴、舉報
第三節 稅務部門對投訴、舉報的處理
第四節 案例評述
第九章 社會保險費征收行政強制
**節 行政強制一般規定
第二節 社會保險費征收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節 社會保險費征收行政強制執行
第四節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節 案例評述
第十章 社會保險爭議處理方式
**節 社會保險爭議類型
第二節 社會保險費補繳爭議處理
第三節 社會保險違法查處爭議
第四節 社會保險行政賠償爭議
第五節 案例評述
第十一章 涉社會保險費政府信息公開
**節 政府信息公開一般規定
第二節 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
第三節 繳費單位和參保個人信息公開
第四節 依申請公開他人社會保險費信息
第五節 案例評述
主要參考文獻
后 記
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爭議解決實務 節選
社會保險費征收模式是指社會保險費的登記、申報、審核、征收、追欠、查處、劃轉等行政職權在相關部門進行分配、限制而形成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制。我國社會保險費征收模式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主要形成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征收、稅務部門代征、稅務部門全責征收以及社保、稅務部門劃分險種混合征收四種模式。 1986年至1998年,隨著《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的頒布實施,一方面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構成;另一方面確立了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模式。1998年,財政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的繳費比例分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具體程序是……(二)稅務部門代征。具體程序是……具體征收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該規定提出社會保險費分兩種征收模式:一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征繳;二為稅務部門代征,具體方式授權給省級人民政府確定。1999年,國務院發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費可由稅務機關代為征收。201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和步驟。 截至目前,國務院尚未完成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的文件制定,也正是基于此,我國目前實際已出現社保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均可征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 從全國范圍來看,目前主要有三大類社會保險費征收機制:一是社保經辦機構單獨征收;二是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其他工作由社保部門完成;三是社保經辦機構與稅務部門按類別、項目分別征收。廣東省和廈門市是較早、較完整地實施稅務機關全責征收模式的省市。北京市和吉林省則仍是較典型的社保部門單獨征收模式。重慶市、江蘇省則較多地采用社保部門、稅務機關混合征收模式。
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爭議解決實務 作者簡介
許永盛,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廣東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理事,廣東省律師協會行政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省社會組織總會法律工作委員會稅法行政法專業組主任,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佛山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擔任多家稅務機關常年法律顧問,尤其專注于涉稅(費)行政爭議解決、涉稅刑事案件辯護等業務領域,辦理了涉及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職務犯罪等各類涉稅(費)行政、刑事案件,作為稅務機關代理人共同辦理了“德發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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