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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物語學生手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8263870
- 條形碼:9787568263870 ; 978-7-5682-6387-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洲物語學生手冊 內容簡介
本書為大學新生入校教育教材, 分三篇講解: 大學認知篇 ; 國家法律法規篇 ; 學生制度篇, 內容包括我的大學、適應大學、國家法律法規、學生管理規定、資助與獎勵、學生行為規范、安全與服務、實踐與就業。
中洲物語學生手冊 目錄
**章 我的大學
**節 大學生活新特點
第二節 大學與高中的不同
第三節 大學生行為規范的現狀和缺失原因
第四節 大學生活常見問題
第二章 適應大學
**節 如何更好地融人大學
第二節 在大學里如何適應和發展
第三節 如何培養良好的行為規范
第四節 注意人際交往問題
第五節 自我管理的意義
第二篇 國家法律法規篇
第三章 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三篇 學校制度篇
第四章 學生管理規定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武昌職業學院——學籍管理條例
武昌職業學院——應征入伍學生學籍管理的補充規定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管理暫行辦法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軍事課程管理細則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活動課程學分實施辦法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證、火車票打折卡管理規定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檔案管理辦法
武昌職業學院——圖書信息中心人館須知
第五章 資助與獎勵
武昌職業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選管理暫行辦法
武昌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生源地助學貸款實施細則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評優與獎勵實施辦法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技能競賽管理辦法
武昌職業學院——勤工助學管理實施辦法
第六章 學生行為規范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請假制度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考試考場規則
武昌職業學院——半軍事化管理早操、早鍛煉管理細則
武昌職業學院——晚點名細則
第七章 安全與服務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辦法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心理咨詢工作實施方案
武昌職業學院——校園網管理規定
第八章 實踐與就業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頂崗實習管理暫行規定
武昌職業學院——學生自主實習管理辦法
中洲物語學生手冊 節選
《中洲物語學生手冊》: 考試正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诙畻l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诙粭l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趪医逃荚嚳紙鲆曨l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⒓悠渌麌医逃荚嚳忌`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诙䲢l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 “l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诙臈l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谄渌c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o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诙邨l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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