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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融合: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0594910
- 條形碼:9787560594910 ; 978-7-5605-9491-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社會融合: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探討了殘疾人職業教育概念內涵、理論基礎和殘疾人保障的重要性, 分析了職業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內容、主體、運行以及保障方式, 并注重對殘疾人職業教育主要構成進行分析和闡述, *后還對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的時代新任務進行思考。
社會融合: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研究 目錄
**節 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研究背景
第二節 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研究意義
第三節 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研究思路及方法
第二章 殘疾人職業教育概述
**節 殘疾人與職業
第二節 殘疾人職業教育
第三節 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理論基礎
第四節 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研究階段
第五節 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的重要性
第三章 殘疾人職業教育與社會融合
**節 社會融合與殘疾人社會融合
第二節 殘疾人社會融合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第三節 職業教育促進殘疾人社會融合的發展
第四章 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的主要構成及其分析
**節 殘疾人職業教育政策
第二節 殘疾人職業教育辦學體制
第三節 殘疾人職業教育師資培育
第四節 殘疾人職業教育課程設置
第五章 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的時代新任務及思考
**節 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的時代新任務:社會融合
第二節 完善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體系的策略及思考
參考文獻
社會融合: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研究 節選
《社會融合:殘疾人職業教育保障研究》: 第三節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理論基礎 一、人權理論 (一)人權理論的基本內容 人權是人根據自身的自然屬性以及社會本質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權利的主體是所有的人,權利作為人權的客體。人權有三種形態: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實有權利。社會主義人權理論認為,人權是受倫理道德認可的人該享有的權益,是共性與個性的統一,是政治權利與經濟權利的統一,具有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一致性,具有權利與義務的不可分割性,以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為標志。人權具有普遍性,這種普遍性是基于人的尊嚴和價值,也是基于人類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道德。對殘疾人予以保障,是人類一種共同的道德價值取向與追求。同時,人權也具有特殊性,它與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情況有直接關系。所以,人權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人權在英語里為“humanrights”,基本意思是,人的或關于人的權利。古羅馬的西塞羅和賽涅卡認為,每個人都享有人格尊嚴,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近代西方,荷蘭的格勞秀斯和英國的霍布斯都持有權利的“自然法學說”,即天賦人權。《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美國的《獨立宣言》說,人人生而平等。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條指出,人生來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 在我國,根據《憲法》《民法通則》,作為公民,殘疾人享有的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勞動權、受教育權等。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的殘疾人青少年享有身心健康權、受教育權等。根據《教育法》,殘疾學生享有使用學校教育資源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公正評價權等權利。我國公民的人權具有享受權利的主體廣泛的特點,即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能享受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同時,我國公民享受的權利也具有范圍廣泛的特點,涉及政治、經濟、文化、人身、社會和家庭等多個方面。 (二)人權理論與殘疾人職業教育 人權的享受主體是人,殘疾人作為人類社會大家庭中的一員,同樣的也應該享受到人權的所有權利。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大致可以分為民主權利,基本自由,人格和人身,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等。其中,文化權利就包括了受教育權。職業教育是教育形式一種,殘疾人享受職業教育權利是我國殘疾人的基本權利,是被我國所有相關法律法規所保護的。以前,存在歧視殘疾人、忽視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狀況,從人權理論上來說,是與其相違背的。所以,借助社會輿論,消除觀念上對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歧視,使全社會關心、關注殘疾人職業教育是對人人平等這一基本人權理論的重新認識。 二、教育公平理論 (一)教育公平理論的基本內容 一般認為,教育公平是公平在教育中的體現。在教育中要實現絕對的公平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科學的,但教育公平能夠使人參與公平競爭,獲得向上流動的機會,能夠改善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和生存狀態,所以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并實現社會公平。教育公平是一個動態的、歷史的、區域的概念,而且是一個涉及多學科、多層次、多因素的復雜問題,要對它做一個準確地界定是比較困難的。這種界定不是哲學意義上的抽象概括,而是從社會現實中抽離出教育公平的內涵。 對教育公平概念的界定,學界是眾說紛紜,但到目前為止,“理論界對公平的定義和固定的用法還缺乏正確的解釋”。可以說,“教育公平就是教育制度的合理性與公正性的統一。”諸多對教育公平的解釋,筆者較認同的觀點是:“教育機會和教育過程公平相對容易做到,但教育質量的公平,即讓人人收到較高質量的教育,并使受教育者有同樣成功的機會,則較難做到。從某種意義上說,教育公平既是一個原則,又是一種理想,同時也是一個過程,一個不斷發展和逐步實現的過程。”郭彩琴在《教育公平論》-書中將教育公平定義為“國家對教育資源進行配置時所依據的合理性的規范、原則”。華樺、蔣謹在《教育公平論》中提出:“教育公平所強調的是人們在接受教育方面的同等權利和一樣的機會,以及人們在獲得各種教育方面具有同等的條件。”瞿葆奎在其主編的《中國教育研究新進展》中提及:“教育公平指公民能夠自由平等地分享當時、當地公共教育資源的狀態,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機會公平、教育過程公平和教育質量公平。” 教育公平是當今教育界經常會提及的一個詞語。早在春秋時期,我國著名的教育家孔子就提出“有教無類”的涉及教育公平領域的思想。在西方,同時期的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都提出過有關教育公平的主張柏拉圖主張。所有兒童都應該接受機會均等的公共教育。亞里士多德也曾提出:“正義包含兩個因素一事物和應該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認為相等的人就該配給到相等的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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