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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包郵 職務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作者:陳洪兵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時間:2023-04-01
開本: 其他 頁數: 324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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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74707
  • 條形碼:9787519774707 ; 978-7-5197-7470-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職務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本書特色

法律的生命不僅在于邏輯,而且在于生活。解釋者不能大腦一片空白,目光不斷往返于法條文字與漢語詞典之間;而應當心中永遠充滿正義,目光不斷往返于刑法規范與生活事實之間。 ——張明楷 關于法學的學習,法科大學院自不待言,包括法學本科在內,已經從“以學說為中心,理解、記憶知識”這一工作,轉化為了“以具體的事實為前提,掌握能夠依靠自己來解決問題的能力”。 ——前田雅英

職務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內容簡介

《刑法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叢書以豐富的案例貫穿于對抽象法律條文的解釋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論與司法實務的脈絡,展現刑事司法邏輯的推演過程。叢書內容追求簡潔、明快、實用,對每一項罪名的犯罪構成和實務疑難問題作精準闡釋和解讀,對收錄的大量案例作精簡呈現,不羅列理論學說和司法解釋條文。對于分冊安排,由于《刑法》分則**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與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理論研究和實務適用較少,本叢書未特別設置相應分冊;瀆職罪內容不多,故將其與貪污賄賂罪合并為職務犯罪分冊。各分冊中詳細解讀了相關的每一項罪名,均按照“導讀”“條文”“罪名精釋(穿插案例)”三個部分編排。叢書分冊包括:《職務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財產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經濟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人身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本冊主要圍繞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九章瀆職罪各罪名和各條規定展開,每一罪名下主要欄目包括【導讀】【刑法條文】【實務疑難問題】【典型案例及精析】【相關規定】。【導讀】對相關罪名的概括性介紹,引出重點問題;【實務疑難問題】匯集了作者收集、歸納、整理的眾多疑難問題,并對每一問題進行答疑解惑、提供實務處理思路;【典型案例及精析】在已決案件中精選數則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展示該罪名在實務認定中疑點、難點、熱點問題,并對法院裁判思路做精要分析;【相關規定】羅列與該罪名密切相關的司法解釋、司法文件等,按條節選,不置全文。

職務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目錄

目錄

**章 貪污犯罪

**節 貪污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貪污罪與受賄罪的罪質是否相同?

2.何謂“國家工作人員”?

3.“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和范圍具有相對性嗎?

4.應否區分所謂公務與勞務?

5.第382條第2款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6.應否區分“委托”與“委派”?

7.“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8.公司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一定成立貪污罪共犯嗎?

9.應否嚴格限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公共財物”的成立范圍?

10.何謂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11.何謂貪污罪中的“侵吞”?

12.何謂貪污罪中的“竊取”?“監守自盜”是“竊取”嗎?

13.何謂貪污罪中的“騙取”?謊報差旅費,構成貪污罪嗎?

14.何謂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

15.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占有嗎?

16.通過職務行為套取補償款的,一定構成貪污罪嗎?

17.貪污罪與濫用職權罪之間是什么關系?

18.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一樣嗎?

19.如何處理貪污罪與盜竊罪的關系?

20.如何處理貪污罪與詐騙罪之間的關系?

21.如何認定貪污罪的既遂?

22.在共同貪污中,貪污數額泛指整個共同犯罪的數額嗎?

23.“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累計數額”的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24.《貪賄案件解釋》將預防要素認定為嚴重情節,有無疑問?

25.具有其他較重情節也要以一定數額為前提的司法解釋規定,妥當嗎?

第二節 挪用公款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實行行為是“挪”,還是“挪+用”?“挪而未用”的,成立既遂嗎?

2.何謂挪用公款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何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未規定單位犯罪是立法疏漏嗎?

4.挪用公款存入銀行、購買國債,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嗎?

5.挪用公款歸還個人欠款的,根據產生欠款的原因確定行為類型是否妥當?

6.挪用公款罪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嗎?

7.挪用公款必須是使單位現實控制的公款脫離單位控制嗎?

8.如何認定變相挪用公款?

9.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10.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11.挪用公款罪是繼續犯嗎?追訴期限如何計算?

12.何為“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挪用后主觀上不想還就是貪污嗎?

13.對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的,能否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法定刑?

14.“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另外成立貪污罪嗎?

15.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適用是對立關系嗎?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

16.“挪新還舊”的挪用公款數額,應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嗎?

17.挪用公款存在多種用途且分別達到定罪數額標準的,如何處理?

18.挪用公款存在多種用途分別都未達定罪數額標準的,如何處理?

19.一次挪用數額較大公款用于各種用途均未達定罪標準的,如何處理?

20.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用途只有部分達到定罪標準的,如何處理?

21.因為挪用公款減少了單位的確定利息或者收益時,如何計算挪用公款數額?

第三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村主任及離退休辭職官員能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嗎?

2.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實行行為,是持有還是拒不說明來源的不作為?

3.何為“不能說明來源”?

4.如何計算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的數額?

5.配偶能成立本罪共犯嗎?官員夫婦均不說明來源的財產數額如何計算?

6.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繼續犯嗎?追訴期限何時起算?

7.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舉證責任倒置嗎?

8.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有自首成立的余地嗎?

9.宣判后查明財產來源的應當撤銷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決嗎?

第四節 隱瞞境外存款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村主任能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體嗎?

2.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3.放在金融機構之外的金錢和銀行保險箱的金條,屬于本罪中的“存款”嗎?

4.隱瞞境外存款不能說明來源的,是成立本罪還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5.如果查明所隱瞞的境外存款為貪污、受賄所得,是一罪還是數罪并罰?

第五節 私分國有資產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本罪是單位犯罪嗎?

2.何謂“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

3.為何本罪法定刑遠輕于貪污罪?如何區分二罪?

4.本罪中的國有資產包括違法犯罪所得嗎?

第六節 私分罰沒財物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私分違法罰沒的財物,構成本罪嗎?

2.何謂“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

3.為何本罪的法定刑輕于貪污罪?如何區分二罪?

第二章 賄賂犯罪

**節 受賄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官員收錢辦了該辦的事,構成受賄罪嗎?

2.官員收錢不辦事,構成受賄罪嗎?

3.收錢需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嗎?

4.為什么“總是窮者向富者贈與、無權者向有權者贈與”?

5.何謂“賄賂的職務關聯性”?“感情投資”構成賄賂犯罪嗎?

6.如何區分普通受賄與斡旋受賄?

7.如何把握貪污與受賄的界限與競合?

8.退還或者上交了財物,就不構成受賄罪了嗎?

9.收受“價值連城”的贗品字畫,構成受賄罪加重犯的未遂嗎?

10.如何認定受賄罪的共犯?

11.國家工作人員虛假承諾的,構成詐騙罪嗎?

12.國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13.如何認定受賄罪的既遂?

14.如何認定受賄數額?

第二節 單位受賄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如何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

2.單位受賄的危害性小于國家工作人員個人受賄嗎?

3.成立本罪,是否需要所收受的財物具有職務關聯性?

4.《刑法》分則中“回扣、手續費”條款,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第三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刑法修正案(七)》為何增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本罪的實行行為與既遂標準是什么?

3.本罪與(斡旋)受賄的區別何在?

4.如何區分本罪與受賄罪的共犯?

5.“關系密切的人”等于“關系好的人”嗎?

第四節 行賄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想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實際謀取正當利益的,構成行賄罪嗎?

2.送錢給領導的弟弟,屬于“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構成行賄罪嗎?

3.成立經濟往來中的行賄罪,也要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嗎?

4.行賄受賄是對向犯,意味著一方成立犯罪時另一方必然也成立犯罪嗎?

5.如何理解《刑法》第389條第3款?

6.主張對行賄與受賄應當并重處罰的“并重論”,合理嗎?

7.《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后出現了行賄罪法定刑高于受賄罪的現象,合理嗎?

8.單純行賄數額巨大,就是“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嗎?

9.應否積極適用《刑法》第63條的規定對行賄罪減輕處罰?

10.《刑法修正案(九)》將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減免處罰改為從輕減輕處罰,妥當嗎?

第五節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本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之間是什么關系?

2.如何區分本罪與行賄罪?

3.單純行賄數額大就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嗎?

第六節 對單位行賄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回扣、手續費,也要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嗎?

2.如何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

3.本罪與單位受賄罪是什么關系?

第七節 介紹賄賂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本罪有存在的必要嗎?

2.向非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或者向單位介紹賄賂的,是否無罪?

3.如何區分本罪與受賄罪、行賄罪的共犯?

4.能否認為根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無法區分的只能認定為本罪?

第八節 單位行賄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我國賄賂犯罪體系完備嗎?

2.如何區分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

3.單位違規給予回扣、手續費,也要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嗎?

第三章 瀆職犯罪

**節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瀆職罪的法益是什么?

2.村主任能構成瀆職罪的主體嗎?

3.只要有人死亡,就必須追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的刑事責任嗎?

4.徇私舞弊是構成要件要素嗎?

5.徇私、舞弊是主觀要素,還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6.徇單位、集體、地方之私,是“徇私”嗎?

7.“舞弊”,是實行行為嗎?

8.如何認定“徇私”?

9.如何認定“舞弊”?

10.瀆職罪均為結果犯嗎?

11.瀆職罪的追訴期限何時起算?

12.瀆職罪有未遂成立的余地嗎?

13.如何理解《刑法》第397條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4.如何處理瀆職罪與相關人身、財產犯罪之間的關系?

15.“重大損失”是否就是“情節嚴重”?

16.“濫用職權”主要有哪些表現?

17.濫用職權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還是過失?

18.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是對立關系嗎?

19.何謂玩忽職守?

20.丟失槍支不報,僅成立丟失槍支不報罪嗎?

第二節 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自己泄露國家秘密的,成立本罪的教唆犯嗎?

2.如何處理本罪與相關犯罪的界限與競合?

3.故意泄露機密1件又過失泄露機密2件,能否以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立案?

第三節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濫用職權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監察官能構成徇私枉法罪嗎?

2.有罪的人請求司法工作人員對其犯罪不進行追訴,成立徇私枉法罪的共犯嗎?

3.過失枉法的,能否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是無罪和不應判處死刑的人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構成殺人罪嗎?

5.司法工作人員錯誤羈押、超期羈押的,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6.《刑法》第399條第4款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7.枉法調解的,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嗎?

8.何謂“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9.過失枉法裁判的,構成犯罪嗎?

10.“枉法裁判”的標準是什么?

11.只要死了人,就要追究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嗎?

12.當事人申請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能成立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共犯嗎?

第四節 枉法仲裁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嗎?

2.要求仲裁庭為自己作出枉法裁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嗎?

第五節 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在押人員要求司法工作人員釋放自己,構成本罪的共犯嗎?

2.監察官私放留置人員的,構成本罪嗎?

3.本罪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嗎?

4.本罪是繼續犯嗎?追訴期限何時起算?

第六節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要求為自己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成立本罪的共犯嗎?

2.過失為之的,無罪嗎?

3.如何理解“徇私舞弊”?

4.本罪的既遂標準是什么?

第七節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徇私舞弊”要素的功能是什么?

2.要求行政執法人員不移交自己的案件的,成立本罪的教唆嗎?

3.過失為之的,無罪嗎?

4.何時起算本罪的追訴期限?

5.如何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罪?

第八節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本罪與濫用職權罪是法條競合關系,同時構成時可以從一重處罰嗎?

2.過失為之的,無罪嗎?

3.“徇私舞弊”要素有沒有獨立的意義?

第九節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納稅人要求不征、少征稅款的,成立本罪的共犯嗎?

2.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納稅人相勾結,是成立本罪還是逃稅罪的共犯?

3.“徇私舞弊”要素有獨立的意義嗎?

4.過失不征、少征應征稅款的,無罪嗎?

第十節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納稅人要求違規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的,構成本罪共犯嗎?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納稅人相勾結的,是成立本罪還是逃稅等罪的共犯?

3.過失實施上述行為的,無罪嗎?

4.“徇私舞弊”要素有獨立的意義嗎?

5.本罪是危險犯還是實害犯?

6.犯本罪同時觸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是一罪還是數罪并罰?

第十一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故意實施的,構成何罪?

2.成立本罪的前提必須是對方的詐騙事實已被法院判決確認嗎?

第十二節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要求為其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成立本罪的共犯嗎?

2.過失為之的,無罪嗎?

3.本罪與濫用職權罪之間是什么關系?

第十三節 環境監管失職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故意為之的,如何處理?

2.本罪與玩忽職守罪是競合關系嗎?

第十四節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還是過失?

2.本罪是實害犯嗎?

3.本罪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之間是什么關系?

第十五節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故意為之的,如何處理?

2.本罪與玩忽職守罪之間是什么關系?

第十六節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過失為之的,無罪嗎?

2.“徇私舞弊”要素有獨立的意義嗎?

3.應將本罪限定為實害犯嗎?

第十七節 放縱走私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要求海關工作人員“放自己一馬”的走私犯,構成本罪的共犯嗎?

2.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通謀,是成立本罪還是走私罪共犯?

3.“徇私舞弊”要素有獨立的意義嗎?

4.過失為之的,無罪嗎?

5.徇私舞弊不移交走私案件的,如何處理?

6.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的海關工作人員放縱走私的,如何處理?

第十八節 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非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偽造檢驗結果的,如何處理?

2.“徇私舞弊”要素有獨立的意義嗎?

3.商檢失職罪與玩忽職守罪之間是什么關系?

第十九節 動植物檢疫(失職)徇私舞弊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非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偽造檢疫結果的,無罪嗎?

2.動植物檢疫失職罪與玩忽職守罪之間是什么關系?

3.應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嗎?

第二十節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被放縱者成立本罪共犯嗎?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制售偽劣商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結的,如何處理?

3.過失為之的,無罪嗎?

4.本罪與濫用職權罪之間是什么關系?

5.應否將“情節嚴重”,限定為造成重大損失的實害結果的情形?

第二十一節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隨著社會的發展,本罪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2.偷越國(邊)境人員構成本罪的共犯嗎?

3.過失為之的,無罪嗎?

4.放行持有有效護照、簽證的人進出境,成立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嗎?

第二十二節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本條中的“綁架”,是綁架罪中的“綁架”嗎?

2.本條中“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包括拐賣后被他人收買的婦女、兒童嗎?

3.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共犯嗎?

4.不解救被非法拘禁、綁架的人的,如何處理?

5.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與濫用職權罪之間是什么關系?

第二十三節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犯罪分子構成本罪的共犯嗎?

2.看守所負責管教的民警給在押人員傳遞紙條,構成本罪嗎?

3.“犯罪分子”是否限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

4.本罪中的“幫助”,是共犯意義上的幫助嗎?

5.本罪與窩藏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等罪之間是什么關系?

6.成立本罪,是否必須利用職務便利?

7.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包括哪些情形?

第二十四節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學校的教師和領導,能成立本罪嗎?

2.被招收的公務員和學生,成立本罪的共犯嗎?

3.過失為之的,無罪嗎?

4.本罪與濫用職權罪之間是什么關系?

5.“徇私舞弊”要素,有獨立的意義嗎?

第二十五節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導讀

條文

罪名精釋

1.故意為之的,無罪嗎?

2.本罪與玩忽職守罪之間是什么關系?


展開全部

職務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作者簡介

陳洪兵,男,湖北荊門人,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師從張明楷教授),日本東京都立大學客員準教授(師從前田雅英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從事刑法解釋學研究。自2002年以來,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上百余篇,CLSCI刊物上44篇,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28篇;獨立出版《中立行為的幫助》等專著9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等課題7項。榮獲“2015年度中國人文社科最*影響力青年學者”(全國法學一級學科共10人);6年連續兩次(2016年度、2019年度)獲得“人大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作者、高產作者、高引用作者”稱號(全國法學一級學科共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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