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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9828
- 條形碼:9787521629828 ; 978-7-5216-2982-8
- 裝幀:字典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10】公司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匯集十年精華 展現裁判思維 促進適法統一 根據*新的案由規定進行編排,細分欄目,快速查詢 法官撰寫“法官后語”,提煉裁判規則,分析法律適用方法 實務性:一本為新型疑難法律適用問題提供解決方案的司法實務參考用書 工具性:一部可以查閱人民法院類型化裁判規則的小全書 【增值服務】內附精美書簽,掃描其中二維碼,即可免費使用“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系列”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10】公司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本次出版的年度案例集成是以公司糾紛年度案例2012年至2022年的各個分冊的內容為基礎,選取具有典型意義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本書內容以同類案由做分類進行精選整理并調整,按照由近及遠的時間順序進行編排,使其符合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新案由的規定,更符合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法的要求。本書既是對10年司法數據的總結,也是對我國司法進程的反映,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10】公司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目錄
一、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001借名股東與冒名股東的司法認定問題
——葉某訴建筑裝潢公司股東資格確認案
……
二、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020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實質關系后應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
——趙1訴甲公司、乙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案
……
三、股東出資糾紛
四、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五、股東知情權糾紛
六、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七、股權轉讓糾紛
八、公司決議糾紛
九、公司設立糾紛
十、公司證照返還糾紛
十一、公司盈余分配糾紛
十二、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十三、公司增資、減資糾紛
十四、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十五、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十六、公司清算、解散和破產糾紛
十七、其他
【10】公司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節選
015股東資格的反向判斷規則 ——許某文訴投資公司股東資格確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終字第2107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3.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許某文 被告(被上訴人):投資公司 第三人:華某明、許某標 【基本案情】 在投資公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材料中,附有“許某文”簽名或表明其為發起人、股東以及填寫其個人信息的相關文件;投資公司取得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法定代表人姓名為“許某文”;其后,投資公司歷次工商登記變更申請中,亦附“許某文”簽名或表明其為股東以及附其個人信息的相關文件。2012年,投資公司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企業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 其后,第三人華某明就其與投資公司、某公司、鄧某云、許某文、許某標、徐某娟等之間的糾紛提起訴訟,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錫民初字第97號糾紛一案審理中,法院確認許某文為投資公司股東,并判決許某文在對投資公司未出資的2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投資公司的責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某公司在其未出資的38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投資公司的責任的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許某文稱其系在華某明對其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后方得知其為投資公司的股東,經與其父本案第三人許某標核實后,確認投資公司工商登記檔案中“許某文”的簽字為許某標或他人代簽;但其未實際出資,也未實際參與投資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故請求確認其非投資公司股東。 【案件焦點】 在確認非公司股東糾紛中,如何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需要結合如下因素綜合判定:一是是否有出資設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二是是否在對外具有公示性質的工商登記、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中被列為公司股東;三是是否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四是是否實際行使了股東權利。以上判斷標準應結合具體個案有所側重。本案中,結合《投資公司章程》記載“許某文”為投資公司股東以及投資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材料列明“許某文”為公司股東等事實,可以初步認定許某文的股東身份。 對于如工商登記檔案材料的簽字并非許某文本人所簽是否能否定其股東資格,即便投資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材料中的“許某文”簽名均非其本人所簽,許某文也未提出證據證明“代簽者”未經其同意“冒用或盜用”其身份。另外,許某文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結合其關于許某標為投資公司的實際股東并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管理的陳述及其與許某標系父女關系這一事實,許某文與第三人華某明產生糾紛近五年間對其父許某標冒用其身份設立并經營投資公司完全不知情亦不符合常理;相反,其同意許某標利用自己身份設立并經營公司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即便投資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材料的簽字非許某文本人所簽,現有證據也不能達到否定其股東資格的程度。 投資公司的公司章程載明許某文為公司股東。投資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材料亦顯示許某文為投資公司的股東,在沒有證據證明許某文簽名確被他人“冒用”或“盜用”的前提下,許某文在工商登記檔案材料中的簽名即便非其本人所簽,也不能否定工商登記的公示公信效力。如果許某文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登記信息有誤,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對許某文投資公司股東資格予以確認。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許某文的全部訴訟請求。 許某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本案雖系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非典型類型,但其判斷規則的確定有兩個重要意義,一是確定了在何種情形下股東資格確認之訴須充分考慮案外人之利益。二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認定的反向判斷標準的確定,尤其是代簽是否足以否定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確認之訴雖系公司內部糾紛的性質,但當公司以及股東與案外人有其他爭議,尤其是糾紛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情形下,股東提出公司股東資格確認反向之訴,不能排除逃逸債務之責任,應充分注意該因素,以避免損害公司已知或未知的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需要結合如下因素綜合判定:實質上,一是是否有出資設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二是是否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三是是否實際行使了股東權利;形式上,是否在對外具有公示性質的工商登記、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中被列為公司股東。以上判斷標準應結合具體個案有所側重。 …… 需要注意的是,“代簽”可以在被代簽者明知或默認的情形下發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盜用身份”簽名。即便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材料中的股東簽名均非其本人所簽,如股東未提出證據證明“代簽者”未經其同意“冒用或盜用”其身份,并證明對其身份被用于設立、經營公司一事不知情或不應知情的,股東主張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材料的簽字非其本人所簽,不能達到否定其股東資格的程度。 編寫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張璇
【10】公司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的主要機構、國家最高司法智庫,是國家接待外國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國家法官學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開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服務法學教育研究、服務中外法學交流、服務法治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辦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國際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臺,有效整合各種力量和資源,匯聚全國法院法官和社會專家學者共同推進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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