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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9743
- 條形碼:9787521629743 ; 978-7-5216-2974-3
- 裝幀:字典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5】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匯集十年精華 展現裁判思維 促進適法統一 根據*新的案由規定進行編排,細分欄目,快速查詢 法官撰寫“法官后語”,提煉裁判規則,分析法律適用方法 實務性:一本為新型疑難法律適用問題提供解決方案的司法實務參考用書 工具性:一部可以查閱人民法院類型化裁判規則的小全書 【增值服務】內附精美書簽,掃描其中二維碼,即可免費使用“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系列”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5】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本書包含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例,在內容上有以下特色:一是突出裁判規則價值。以歷年“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采用的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案例為精選基礎,優中選優,提供給讀者十余年積累的多類型、多視角的疑難新型典型性案例,概覽人民法院的類型化裁判規則。二是方便讀者檢索。為體現以讀者為本的理念,叢書分卷細化,每卷根據*新的案由、法律適用問題分類編排案例,以裁判規則、裁判思路或案件焦點的核心內容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標案例。三是注重案例分析的實用性。根據*新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原“法官后語”進行完善,高度提煉案例對理解和適用新法新規的參考價值,為新型疑難法律適用問題提供解決方案,為司法工作提供借鑒,為法學研究提供啟迪。
【5】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目錄
一、婚姻家庭糾紛
(一)婚約財產糾紛
00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請求返還彩禮的處理
——李某甲訴李某乙婚約財產案
002彩禮的認定及“共同生活”的判斷標準
——王某某訴劉某某離婚案
……
(二)離婚糾紛
006離婚案件中虛假離婚合意之司法認定
——陳某訴張某離婚案
007離婚協議對變更子女姓名的約定無強制效力
——魏某訴鄭某離婚案
008以裁判方式設立居住權之探析
——馬某訴李某離婚案
009先行判決在離婚訴訟中的程序價值與司法適用
——趙某訴姚某離婚案
010出具“離婚證明書”機制有效保護離婚案件當事人個人信息
——高某訴龐甲離婚案
……
(三)離婚后財產糾紛
(四)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
(五)婚姻無效糾紛
(六)撤銷婚姻糾紛
(七)同居關系糾紛
(八)親子關系糾紛
(九)撫養糾紛
(十)贍養糾紛
(十一)收養關系糾紛
(十二)監護權糾紛
(十三)探望權糾紛
(十四)分家析產糾紛
二、繼承糾紛
(一)法定繼承糾紛
(二)遺囑繼承糾紛
(三)遺贈糾紛
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5】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節選
035民法典實施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法律適用及認定標準 ——林某訴陳某離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6169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離婚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林某 被告(上訴人):陳某 【基本案情】 陳某與林某于1993年10月18日在北京市朝陽區登記結婚。婚后于1996年11月25日育有一子陳某男。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對陳某男進行韋氏智力測驗,檢測結果為:屬重度智力低下;患者不能正常交流與溝通。陳某女出生于2011年11月10日,系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于2014年4月30日由陳某之姊陳某麗收養,并辦理收養登記,實際由陳某、林某進行撫養。 陳某年工資收入342600元。林某現無工作,每月收取房屋租金6000元,陳某公積金每月4000元在其手中,另外其母親和姐姐會貼補其一些費用。 另查,夫妻共同財產如下:(1)北京市朝陽區某街道1331號房屋(以下簡稱1331號房屋),要求房屋歸陳某,陳某給付林某折價款。(2)牌號為京××的沃爾沃牌小汽車,要求車輛歸陳某,陳某給付林某折價款。(3)北京市朝陽區103號房屋(以下簡稱103號房屋)中屬于陳某的50%份額歸林某所有,不同意給付陳某折價款。 林某另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林某稱其在婚姻期間對家庭付出較多,要求陳某補償其200萬元。(2)林某另稱其未來生活困難,要求陳某補償其未來20年的生活費861660元。(3)林某還稱陳某存在家暴、出軌、虐待和遺棄子女的行為,要求陳某賠償其精神賠償金10萬元。陳某對林某上述主張均不同意。 【案件焦點】 陳某應否給予林某補償款。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的建立與維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準許雙方離婚。關于陳某女的撫養問題,由于陳某女長期跟隨陳某、林某共同生活,陳某、林某事實上對陳某女負擔撫養義務,現陳某、林某離婚,客觀上增加了林某撫養負擔,陳某應給予補償,法院根據陳某女現階段的生活教育情況,結合陳某的收入狀況及其他撫養負擔,酌定陳某每月支付陳某女撫養費4000元至陳某女年滿18周歲止。林某以其為家庭付出較多為由要求陳某補償其200萬元,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夫妻之間家庭分工不同,各自對家庭的貢獻方式存在差別,個人付出難以量化,林某固然在對子女的日常生活照料上付出更多,但也不能否定陳某對家庭的貢獻。其次,家庭付出的多少并非法律上要求對方給予補償的理由。林某以未來生活困難為由要求陳某補償其未來20年的生活費,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林某現階段未參加工作,獨自照料兩個孩子,收入來源較陳某存在很大不足,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本著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適當幫助的有關規定,另結合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考慮。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結合案件查明事實予以處理。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準予陳某與林某離婚; 二、在陳某女由林某實際撫養期間,陳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向林某支付陳某女撫養費4000元至陳某女年滿18周歲止; 三、1331號房屋歸林某所有,該房屋剩余按揭貸款由林某負責償還,陳某予以配合,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可待抵押登記注銷后另行辦理;林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補償陳某房屋折價款500萬元; 四、牌號為京××的沃爾沃牌小汽車歸林某所有,林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陳某折價款6萬元; 五、103號房屋原由陳某享有的50%份額分別由陳某享有25%、林某享有25%; 六、陳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補償林某40萬元; 七、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林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審法院據此判決離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維持。關于陳某女的收養問題以及其他子女撫養問題。根據雙方陳述情況以及陳某男的身體原因,可以認定陳某、林某曾存在與陳某女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實際上陳某女多年來亦是由二人照顧。現林某在本案中表示愿意繼續與孩子共同生活,在林某實際撫養陳某女期間,陳某應當承擔部分撫養費,原審法院所判數額適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婚后房產的分割以及其他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審法院綜合考量本案實際,處理較為妥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林某應否獲得經濟補償的問題。本案中因陳某男患病長期就醫,家庭負擔較為沉重,結合雙方在承擔家庭義務所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以及獲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衡量,林某照顧孩子起居就醫等時間較長,付出較多,可以認定已經達到了法律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標準。原審法院對此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此外,原審法院認為根據離婚時給予生活困難一方適當幫助的原則,應對林某給予一定經濟補償,亦符合案件實際,本院予以維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款**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并稱為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本案即涉及其中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法律適用問題。尤其是在民法典實施后,如何在審判中準確把握離婚經濟補償的相關認定標準,是本案中值得研究探討的重點問題。 一、我國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沿革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在婚姻關系解除時一方因對家事勞動付出較多而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的法律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的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我國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具體體現在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法律漏洞,具有重要意義。但該條規定將離婚經濟補償的前提確定為“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由于在我國絕大部分家庭采取法定共同財產制,該制度自實施以來使用率明顯偏低。 我國民法典出臺后,在婚姻法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取消了離婚經濟補償只在約定財產制下適用的規定,將經濟補償范圍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同樣適用,同時增加了補償的具體辦法。即民法典**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法律適用以及民法典時間效力的相關規定 由于婚姻法與民法典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處于同一位階、不存在種屬關系,伴隨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廢止,在兩部法律沖突時就會引發法律溯及既往的適用問題。本案中,具體需厘清兩個問題。 一是關于“跨越”民法典實行前后的法律事實的法律適用。從理論上分析,民事法律事實可按其發生的形態分為瞬間性法律事實和持續性法律事實,瞬間性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是一個“點”,持續性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是一條不斷延伸的“線”。(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及適用指南》(下冊),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9頁。)對這類“跨法”的法律事實統一適用新法有利于維護法律適用的穩定,也保護了當事人根據新的法律形成新的預期。《*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條規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和例外,其中第三款即規定了對于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行前并持續至民法典實施后,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從本案的案情來看,雙方對家庭所作貢獻的模式呈持續狀態,并非全部發生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民法典實施后,本案的持續性法律事實應當歸入民法典生效后要調整的范圍。 二是關于有利溯及的適用規則。我國立法法**百零四條但書條款規定,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可以溯及適用。但由于有利溯及的標準抽象化難度很大,其規定較為單一零散。民法典頒布后,*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次明確了民事審判有利溯及的標準,具體體現在《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提出了“三個更有利于”作為判斷標準,即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案中,婚姻法規定離婚經濟補償僅能在夫妻約定財產制下適用,而民法典規定將離婚經濟補償范圍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同樣適用,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給予更多救濟,充分貫徹了國家在立法層面對公民利益的全面保護理念,亦為道德層面正當性提供了支撐。因此,雖然本案立案時間在民法典出臺之前,但從上述規定的具體內容分析,適用民法典的該項規定符合立法精神。 三、我國民法典中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法理依據及認定標準 …… 編寫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楊夏
【5】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的主要機構、國家最高司法智庫,是國家接待外國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國家法官學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開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服務法學教育研究、服務中外法學交流、服務法治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辦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國際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臺,有效整合各種力量和資源,匯聚全國法院法官和社會專家學者共同推進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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