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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疑難實務七十問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6487
- 條形碼:9787510936487 ; 978-7-5109-3648-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執行疑難實務七十問 內容簡介
《執行疑難實務七十問》從執行案件的立案與審查、財產控制與處置、間接執行措施、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執行債權清償與案款分配、刑民交叉案件的執行、執行異議、被執行人的追加八個方面梳理出70個疑難共性問題并進行了解答。與現有的一些執行工具書相比,《執行疑難實務七十問》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只選取執行中的難點問題。對于執行人員經常遇到的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司法文件有明確規定的一般性問題,《執行疑難實務七十問》原則上不涉及。《執行疑難實務七十問》中的問題均屬于沒有明確規定或者即使有明確規定但在辦案中極容易忽略的問題,基層執行人員往往難以查閱到有關規定和案例。 二是偏重一線執行實務。《執行疑難實務七十問》所選問題雖是難點,卻是實踐中極容易遇到的問題,很多一線執行人員對這些問題一無所知或一知半解。《執行疑難實務七十問》除了對問題的解答進行評析以外,還附上案例裁判觀點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以給讀者提供清晰的指引。尤其對于一線執行人員,能夠一目了然地判斷出對應的解答和裁判觀點能否適用于自己所處理的案件。
執行疑難實務七十問 目錄
1.能否依據確認之訴的勝訴裁判文書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依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3.判決的理由部分能否作為執行依據?
4.申請執行前,申請執行人轉讓債權的應如何處理?
5.人民法院能否以超過申請執行時效為由依職權駁回執行申請?
6.強制執行申請被裁定駁回,是否產生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
7.申請執行人申請給付撫養費,是否受到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8.申請執行前被執行人死亡或終止的,應如何處理?
9.當事人能否自行約定執行管轄法院?
10.以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為由申請強制執行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1.被執行人遲延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繼續接受并積極配合被執行人的后續履行,直至和解協議全部履行完畢的,能否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財產控制與處置
12.被執行人以超標的為由請求解除部分財產查封措施的,應如何審查?
13.能否對被執行人購買的預售房屋進行查封和處置?
14.輪候查封、凍結法律文書上載明查封、凍結日期或期間的,輪候查封、凍結期限應從何時起算?
15.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是否應一并處置?
16.對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能否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17.人民法院對共有財產能否處置?
18.當事人在司法拍賣過程中能否以評估價值過低為由申請重新評估?
19.網絡司法拍賣**次拍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以物抵債?
20.對于權屬存在爭議的財產,人民法院能否決定暫緩拍賣?
21.司法拍賣中買受人逾期支付拍賣價款的,是否應當重新拍賣?
22.司法拍賣中土地規劃用途變更的,是否應當重新拍賣?
23.網絡司法拍賣未簽署成交確認書,是否屬于程序違法?
三、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24.什么是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25.對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有異議的,應通過何種程序救濟?
26.執行過程中被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能否對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或限制出境措施?
27.能否對被執行公司分公司的負責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28.對未成年人能否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
四、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
29.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30.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期間是否應當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31.逾期付款違約金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該違約金是否作為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基數?
32.被執行人未履行民事調解協議是否應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五、執行債權清償與案款分配
33.被執行公司破產時,已劃撥到執行法院但未發還申請執行人的款項能否由執行法院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34.未在生效法律文書中釋明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款能否在執行過程中優先分配?
35.房地產整體拍賣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能否就土地使用權部分的變價款優先受償?
36.司法拍賣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能否從拍賣款中優先支付?
37.申請執行人申請撤銷執行申請后,對未清償債權能否參與執行案款分配?
38.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如何行使抵銷權?
39.被執行人存在多個債權人時,能否直接與案件申請執行人進行債權債務的抵銷?
40.抵押權人對抵押不動產的租金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六、刑民交叉案件的執行
41.民事執行案件涉及非法集資犯罪的,能否駁回執行申請?
42.刑民交叉案件執行過程中,如何確定案款清償順序?
43.刑事贓物被處置時,抵押權人能否優先受償?
44.被害人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財產分配方案不服,能否提起分配方案之訴?
……
七、執行異議
八、被執行人的追加
執行疑難實務七十問 節選
《執行疑難實務七十問》: 裁判理由 *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登記在海南美龍公司名下,而肖某與海南美龍公司簽訂案涉購房合同是在海南高院預查封案涉房屋之后。肖某簽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支付購房款,均是在《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發布之后。該通知要求,非海南省戶籍居民家庭在海口限購區域購買住房,須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員在海南省累計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在海口非限購區域購買住房,須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員在海南省累計24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非海南省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購買住房。本案中,肖某的戶籍在江蘇省南京市,屬于非海南省戶籍居民。肖某亦述稱,其在購買案涉房屋時不符合海南省限購政策的規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6條指出,《*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條、第二條的規定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商品房預售不規范現象為保護消費者生存權而作出的例外規定,必須嚴格把握條件,避免擴大范圍。一般認為,《*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所涉物權期待權是指,執行案外人對案涉房屋雖不享有物權法意義上的物權(所有權),但因具備了物權的實質性要素,依法可以合理預期通過辦理不動產登記將該物權期待權轉化為物權法意義上的物權(所有權),即對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至其名下的期待。這顯然與肖某所稱對“政府允許該小區賣房”以及積極繳納社保的期待內涵不同。而海南省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與當地有關商品房限購政策,分屬不同事實范疇,并無矛盾之處。經查,肖某在購買案涉房屋時系明知其不符合海南省相關商品房限購政策,盡管其與海南美龍公司就案涉房屋簽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根據海南省當前的商品房限購政策,肖某無法辦理案涉房屋的網簽手續,亦不能依據案涉購房合同以及對該合同的履行,通過辦理過戶登記獲得案涉房屋的物權。肖某關于其對案涉房屋權利的合理期待應予保護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肖某以限購政策屬于管理性的行政規范、案涉購房合同合法有效、肖某已支付相應購房款并實際入住,其購買案涉房屋并未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亦不具有違法性或者不當性,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責難性等為由主張其物權期待權應當得到保護,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根據一般生活經驗,購房人交易前了解當地商品房限購政策以及案涉房屋查封保全情況并不需要特殊的專業知識或者能力。因此,肖某基于對網站信息的信任且未見案涉房屋的查封公告、封條等,認為其不可能知道案涉房屋已被預查封的情況,且在購房中已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故不存主觀故意和過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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