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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實務叢書:股權投資實務精要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8586
- 條形碼:9787521628586 ; 978-7-5216-2858-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資本市場實務叢書:股權投資實務精要 內容簡介
股權投資涉及交易、管理和爭議類法律事務。本書圍繞股權這一核心要素,從實務的角度解構股權投資和交易所涉及的各類常見、疑難問題,并提供相應的風險防范建議。本書已經融合了《民法典》和《九民紀要》等近期新內容。同時還結合司法判決、交易實務和不同的理論觀點等,并利用圖表、案例等方式對相關的疑難問題進行深入剖析。《公司法》改革后,除特殊行業之外,公司的注冊資本從原來的實繳制變成認繳制,因此,股東的出資較以前更為靈活。但在出資方式方面則仍然延續了原來的規定。出資完成之后,出資人獲得股東的身份,而用于出資的財產則歸于公司所有。鑒于出資和增資存在一定的共性,且有時候是相互交織在一起,因此,適用于出資的規則一般也同樣對增資行為有效。
資本市場實務叢書:股權投資實務精要 目錄
概述
一、股權投資籌劃
二、股權的本質
(一)股權的內容
(二)股權的法律屬性
(三)股權分級制度
(四)優先股
三、股權與類似概念
(一)股權與物權
(二)股權與債權
(三)股權、股份與股東
(四)名股實債
四、股權投資風險管理
(一)風險界定和管理
(二)風險識別
(三)風險評估
(四)風險估值
(五)股權投資法律風險
五、股權投資前的法律盡調
(一)法律盡調的重要性
(二)法律盡調的步驟和內容
(三)跨境股權投資的法律盡調
(四)股權投融資中的反向盡調
(五)有關法律盡調的商業案例
第二章 股東和股權
概述
一、股東與出資
(一)出資方式
(二)出資方式的限制
(三)特殊的出資規定
(四)出資期限
二、股權和股東身份
(一)股東資格及限制
(二)股東身份的確定
(三)隱名股東
(四)控股股東
(五)一致行動人
(六)股東除名及其他
三、其他股權投資主體
(一)國企投資主體身份
(二)外資企業出資
四、結構化股權投資主體
(一)特殊目的載體形式
(二)結構化股權投資主體
(三)股權投資基金
……
第三章 股權投資和轉讓
第四章 股權投資和定價
第五章 股權投資和融資
第六章 跨境股權投資
第七章 股權投資擔保
第八章 股權投資的協議安排
第九章 股權投資和治理
附錄
后記
資本市場實務叢書:股權投資實務精要 節選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里需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公司可以自由決定對外投資行為。這是公司意思自治的具體體現。在2005年修訂之前,原公司法(2004年)第12條規定,公司對外投資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010。其立法本意在于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利益。但是,盡管公司法規定了對外投資的限制,但是違反該條的對外投資本身是否有效,公司法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該條的具體實施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債權人的保護可以有多種方式,并且一味地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也不利于經濟發展和公司壯大。 同時,公司法將是否對外投資以及對外投資額度的限制交由公司自行決定。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則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因此,從實務的角度來看,交易雙方需要更加關注公司章程是否規定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額,以避免未遵守此類限制性規定而影響交易的效果。 二是公司可以對外投資,但原則上不得對投資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是法律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這里的法律另有規定,可以合伙企業為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分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企業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普通的公司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合伙企業,成為普通合伙人并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擔任特殊的有限合伙人,并承擔有限責任。 同時,根據公司法的有限責任的基本原則,即使公司在合伙企業中擔任普通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那也是以其全部財產對其投資的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基于上述公司以及合伙企業的不同法律特征,在實務中,綜合利用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的組合和分層進行股權投融資也是常用的方式。 當然,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若是公司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則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過,公司承擔的此項連帶責任不是因為公司的投資行為本身,而是基于公司法對公司作為股東時濫用權利的約束。 除上述規定外,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還應當注意以下一些特殊的限制性內容,如: (1)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且該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3)除非國家另有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4)失信被執行人禁止投資設立諸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特定行業的企業。 (二)公司投資的產業限制 公司對外投資除應遵循一般的投資及限制規定外,在實務當中,尤其應當關注公司對外投資涉及的行業或者產業限制問題。其具體的措施是建立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的總體處理原則是對禁止準人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準,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許可準人事項,包括有關資格的要求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等,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不得違規另設市場準入行政審批。 目前,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部委已經建立起較為完整的企業投資市場準人負面清單制度,并定期根據產業結構調整、經濟發展的要求對清單所列項目進行更新和調整。這些市場準入和負面清單中又針對不同的主體、投資行為及區域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 除全國范圍的限制性規定外,《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版)》也對地方上需要設定負面清單的內容作了不同的規定,并強調嚴格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的管理模式,嚴禁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發布市場準人性質的負面清單。 尤其還應注意的是,由于這些負面清單會定期調整,因此投資人也同樣應當適時跟進,結合更新后的投資負面清單調整投資計劃和方案,避免影響投資決策和實施。 ……
資本市場實務叢書:股權投資實務精要 作者簡介
林立,合伙人律師,執業領域為基礎設施投融資、公司投資并購、項目開發和建設、國際工程和跨境投資。曾經和正在為眾多的境內和海外的交通、能源類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的投融資、開發、工程建沒,以及國際工程和跨境投資提供法律服務;同時也為各類投資人的合資、股權投資并購、產業投資、資產收購等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涉及各類項目金額累計超過千億元人民幣。 林立律師畢業于英國國王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也是英國皇家特許仲裁員學會會員,并入選司法部《全國千名涉外律師人才名單》、北京市律師協會涉外律師人才庫。已經獨立寫作并出版了《項目融資和PPP實務運作全程指引》《基礎沒施項目采購及招投標實務指引》等多部中文專著,以及主筆撰寫多份專題報告,并在國內外專業期刊,以中、英文發表了多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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