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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1151964
- 條形碼:9787511151964 ; 978-7-5111-5196-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環境管理 內容簡介
自黨的十九大以來,環境管理體制不斷改革完善,環境管理制度推陳出新,增補、修訂、更新了較多有關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環境管理》全面更新環境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和數據資料,采用系統的編排形式,按環境管理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技術手段、教育手段分設不同章節;該書注重知識技能的傳授,不僅有環境稅、AQI、數學規劃、環境容量、等標污染負荷、按日計罰等計算例題,還有環境統計、環境稅申報系列報表相關資料以及環境管理各類新近典型案例;該書在相關章節處配備二維碼,通過掃碼可獲得50多項電子資源,包括政府官網、行政文件、實時數據、動態指數、即時新聞等資料。 《環境管理》可作為高職高專環境相關專業教學和培訓的參考。
環境管理 目錄
1.1 環境管理內涵
1.2 環境管理歷程
1.3 環境管理基本理論
1.4 環境管理的職能、原則和內容
1.5 環境管理手段
【資料1.1 北京官廳水庫事件】
【資料1.2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思考題】
第2章 環境管理的法律手段
2.1 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2.2 環境法律責任
2.3 環境糾紛
2.4 環境訴訟
【案例2.1 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2.2 個人訴政府撤銷行政行為案】
【案例2.3 偽造監測數據案】
【思考題】
第3章 環境管理的行政手段
3.1 環境方針政策
3.2 環境管理體制
3.3 環境行政執法
3.4 環境行政復議
3.5 環境管理制度
3.6 建設項目環境監理
3.7 危險廢物管理
3.8 環境應急管理
【案例3.1 未環評開工案】
【案例3.2 未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案】
【案例3.3 危險廢物無許可證委托處理案】
【思考題】
第4章 環境管理的經濟手段
4.1 環境保護稅
4.2 排污權交易
4.3 其他環境管理經濟手段
【案例4.1 環境保護稅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4.2 排污權抵押融資案】
【案例4.3 環境損害賠償案】
【思考題】
第5章 環境管理的技術手段
5.1 環境規劃
5.2 環境統計
5.3 污染源管理
5.4 環境質量管理
【案例5.1 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例5.2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5.3 違反污染管控限產要求案】
【思考題】
第6章 環境管理的教育手段
6.1 環境教育目標
6.2 環境公眾教育
6.3 環境基礎教育
6.4 學歷教育
6.5 環保世界觀
【資料6.1 我國歷年“六五環境日”主題】
【思考題】
附錄1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附錄2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參考文獻
環境管理 節選
2.環評制度的改革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源于美國,是一種防患于未然的設計,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思想。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的強力推行,曾經使環保擁有了建設項目的“**審批權”。當然,運行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比如,如何保障環評結論的科學有效?如何保障環評報告審批的公正無私?如何讓環評單位負起責任?如何使企業承擔主體責任?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歷經多次多方面的改革。 2013年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推進事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環評機構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正式開始脫鉤。當時環境保護部直屬的8家環評機構在2015年年底前脫鉤,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的環評機構分兩批分別在2016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全部脫鉤。其依據是:《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環評領域的“紅頂中介”成為歷史。 2015年4月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提高審批效率,環評實施分類管理。幾經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包括了23大類,198小類。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建設項目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環境影響很小的建設項目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2018年9月生態環境部宣布取消“環評機構資質”“環保設施竣工驗收”2項行政審批事項,已經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相關法律修改后實施。 2018年12月《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次修正后,環評審批不再作為核準的前置條件,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改為備案,取消行業預審,取消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預審。占企業投資項目大多數的備案制中,環評審批從來都不是前置條件;而在政府投資的審批制中,環評審批仍然是前置條件;在核準制中,只有重特大項目才需要環評前置,該重特大項目清單由生態環境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協商決定。 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要求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項目報批環評報告時,附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更加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由其對公參組織實施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聽取意見的公眾范圍明確為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優先保障受影響公眾的權益。 2019年1月21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后續相關工作要求的公告(暫行)》,宣布不再受理環評機構資質申請,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相關單位外都可以參與編制環評報告。 2019年9月20日,生態環境部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同年10月公布其3個配套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意在規范和監督。 202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明確要優化生態環境管理機制,授權深圳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通過調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形式,在已經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的區域,按照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制定需要開展環評的重點項目名錄,未納入名錄的建設項目簡化或豁免環評。2022年1月13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名錄(試行)》。《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未納入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名錄的建設項目實施清單管理,建設單位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所在評價單元的管理清單有關規定,按管理清單要求在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專欄)進行信息公開”。 3.環評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評相關方的法律責任規定如下: 【規劃編制單位法律責任】規劃編制機關未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或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規劃審批單位法律責任】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單位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報批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環評機構法律責任】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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