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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增訂6版】【企業法律與管理實務操作系列】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8128
- 條形碼:9787521628128 ; 978-7-5216-2812-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勞動爭議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增訂6版】【企業法律與管理實務操作系列】 本書特色
● 根據*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修訂 ● 收集102個勞動爭議相關案例,分析勞動案例具體用工風險,解讀勞動爭議相關法律問題 ● 企業高層決策參考 中層業務學習手冊 法律實務操作指南 用工風險預防** ● 典型案例 具體分析 實用易懂 概括精要 ● 附《*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電子版對照查詢
勞動爭議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增訂6版】【企業法律與管理實務操作系列】 內容簡介
本書從常見的勞動爭議案件入手,選取了勞動爭議糾紛中常見的12個方面的法律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精心收集、挑選了102個比較有代表性的勞動爭議案件,一一分析點評,從法律規定和實務操作兩個方面闡述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日常勞動管理及處理勞動爭議糾紛中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這12個方面的法律問題包括:試用期問題、訂立勞動合同問題、勞務派遣問題、特殊用工關系問題、規章制度問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雙倍工資問題、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問題、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問題、社會保險問題、加班問題、帶薪年休假問題。圍繞每一個方面的法律問題,作者試圖尋找與該問題有關的不同側面、不同法律要點的勞動爭議案件,力求全面分析、闡述與這一法律問題有關的勞動爭議糾紛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實務中對于這一法律問題的應對及處理。為方便讀者查閱、了解、運用相關的法律規定,本書選取了常用的勞動法律法規,作為附錄。
勞動爭議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增訂6版】【企業法律與管理實務操作系列】 目錄
**章 試用期
一、概述
二、試用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案例1: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三、試用期的期限
案例2:趙某與某貿易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四、試用期的工資
案例3:小李與某臺資企業勞動爭議糾紛
五、試用期的培訓問題
案例4:5位碩士生與杭州某跨國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六、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案例5:張某與廣州某電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七、試用期內的裁員問題
案例6:張某與某制藥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第二章 訂立勞動合同
一、概述
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
案例7:孫某與上海某跨國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8:李某與廣州某物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9:雷某與江陰某建筑安裝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三、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案例10:李某與蘇州某IT制造企業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11:金某與鄭州某服飾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四、依法行使知情權
(一)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
(二)勞動者的告知義務
案例12:金某與某酒店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13:徐女士與上海某高科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14:趙某與某保險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五、勞動合同的訂立及效力
案例15:高某與北京某出版社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16:易某與株洲某工貿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六、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界定
案例17:孫某與日照某食品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七、部門承包中勞動關系的認定
案例18:陳某與成都某賓館勞動爭議糾紛
八、基于互聯網平臺提供勞務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案例19:劉某與天津某生活服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九、網絡主播與簽約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案例20:張某某與北京某傳媒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第三章 勞務派遣
一、概述
二、勞務派遣三方的關系
案例21:劉某與中復公司、大華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三、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責任承擔
案例22:劉某與北京某物業公司、某勞務派遣中心勞動爭議糾紛
四、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制度的管理
案例23:李某與蘇州某臺資服裝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五、勞務派遣糾紛的管轄
案例24:孫某與上海浦東某企業服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六、勞務派遣關系中保密協議的效力
案例25:王某與北京某國際信息咨詢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七、勞務派遣合同的效力
案例26:單某與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第四章 特殊用工關系
一、概述
二、事實勞動關系
案例27:李某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三、雙重勞動關系
案例28:張某與某外企勞動爭議糾紛
四、非全日制用工
案例29:小劉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五、退休人員構成勞務關系
案例30:付某與成都某物業服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六、未成年工的管理
案例31:小李與山西某煤礦勞動爭議糾紛
七、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案例32:徐女士與深圳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八、外國人在內地就業
案例33:瑪麗與北京某民營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第五章 規章制度
一、概述
(一)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相互關系
(三)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四)規章制度的意義
二、規章制度的效力
案例34:周某與某外資企業勞動爭議糾紛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界定
案例35:小李與某廣告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四、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的處理
案例36:郝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五、依法調崗調薪
案例37:屈某與上海某勞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六、勞動者患職業病時的崗位調換
案例38:趙某與某水泥廠勞動爭議糾紛
七、員工違紀的處理
案例39: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八、末位淘汰制
案例40:劉某與某電器銷售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九、附于勞動合同中的規章制度的效力
案例41:徐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十、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認定
案例42:劉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十一、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不一致時的處理
案例43:王某與某外資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十二、規章制度的修改
案例44:趙某等與北京某航空制造企業勞動爭議糾紛
十三、分公司能否直接適用總公司的規章制度
案例45:鄭某與某集團威海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第六章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概述
二、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案例46:姜某與青島某服飾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三、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案例47:李某與萊蕪某銀行勞動爭議糾紛
四、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案例48:霍某與某紙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五、連續工作時間的認定
案例49:劉某與某集團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第七章 雙倍工資問題
一、概述
二、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要支付雙倍工資
案例50:單某與北京市某物流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三、停工留薪期間及停工治療期間是否要支付雙倍工資
案例51:王某與北京某餐飲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四、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是否要支付雙倍工資
案例52:陳女士與北京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五、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是否要支付雙倍工資
案例53:袁某與北京某中心勞動爭議糾紛
六、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
案例54:易某與廣州某電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七、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案例55:白某與北京某時裝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第八章 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
一、概述
二、競業限制條款的效力
案例56:張某、李某、石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三、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條款的責任
案例57:趙某與某電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四、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案例58:陳某與廣州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五、保密費用
案例59:張某與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六、競業限制的適用范圍
案例60:小張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61:陳某與某IT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一、概述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62:周某與廣州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63:金某與某礦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64:柳某與某工貿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65:王某與北京某石油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66:黃某與廣州某料理店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67:向某與廣州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68:劉某與某貿易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四、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69:文某與某投資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71:薛某與鄭州某客車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72:李某與北京某私營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73:王某與成都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74:黃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75:姚某與上海某物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76:趙某與某日用化工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77:王某與惠州某貿易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第十章 社會保險問題
一、概述
二、養老保險
案例78:趙某與濟南某企業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79:袁某與上海某視聽系統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三、醫療保險
案例80:曹某與陜西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81:高某與上海某網絡信息服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四、工傷保險
案例82:賀某與蓮花縣某材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83:張某與威海某控制器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84:李某與東營某石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五、失業保險
案例85:李某與重慶某藥廠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86:梁某與南寧市某海鮮廣場勞動爭議糾紛
六、生育保險
案例87:馬某與河南某食品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88:蘇某與上海某半導體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第十一章 加班問題
一、概述
二、加班的認定
案例89:陳某與上海某兒童用品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90:靳某與天津某物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91:劉某與上海某電器銷售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92:辛某與濰坊某化工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三、加班的舉證責任
案例93:陳某與上海某實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四、加班工資的確定
案例94:申某與北京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95:杜某與貴州某制衣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案例96:李某與上海某制造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五、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案例97:梅某與濟南某商務酒店勞動爭議糾紛
第十二章 帶薪年休假253
一、概述
二、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適用范圍
案例98:蔣某與北京某出租車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三、帶薪年休假天數的折算
案例99:徐某與北京某重機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四、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標準
案例100:張某與上海某電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五、未休帶薪年休假的經濟補償
案例101:師某與淄博某水泥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六、未休年休假的勞動仲裁時效
案例102:周某與北京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
工傷保險條例
(2010年1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
(2022年2月21日)
勞動爭議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增訂6版】【企業法律與管理實務操作系列】 節選
三、停工留薪期間及停工治療期間是否要支付雙倍工資 案例50:王某與北京某餐飲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9年2月16日到北京某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上班,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王某系農村戶口,某餐飲公司亦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2009年4月13日,王某在為公司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2009年11月18日,北京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9年11月19日,某餐飲公司發出工作函,要求王某報到上班,逾期不到,勞動合同解除。2010年1月20日,王某被認定為工傷。2010年5月22日至6月3日,王某住院治療共計13天,2010年6月3日醫院診斷證明王某需要休息1個月。2010年5月26日,王某經鑒定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十級。 2010年8月15日,王某申訴至北京某區勞動仲裁委,要求:1.某餐飲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533.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2018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9066.4元,醫療費8438.91元及醫療費用25%的賠償金2109.72元,伙食補助費455元,護理費478元,鑒定費200元;2.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并要求某餐飲公司支付相當于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200元;3.餐飲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19800元;4.某餐飲公司補償未繳納社會保險損失賠償金5438元;5.某餐飲公司支付*低生活保障2600元。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某餐飲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某餐飲公司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工傷十級,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賠償。王某接到工作函未到餐飲公司上班,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王某因工受傷,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某餐飲公司應當按照其受傷前原工資待遇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但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同時不享受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遂作出裁決。 仲裁裁決后,雙方均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1.某餐飲公司給付王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3413.6元;2.某餐飲公司給付王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20185元;3.某餐飲公司給付王某2009年4月13日至10月13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6600元;4.某餐飲公司給付王某2009年2月16日至2010年8月15日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3026元、失業保險損失賠償金468元;5.某餐飲公司給付王某2009年10月14日至2010年8月12日期間的生活津貼及生活費6752元;6.某餐飲公司給付王某2009年3月16日至10月13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另1倍工資7700元。 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因工傷事故而引起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又牽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律問題。本案的關鍵點在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何時解除與解除后的賠償問題,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倍工資賠付計算到何時的問題。 王某于2009年2月16日入職某餐飲公司,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應從2009年3月16日起計算。2009年4月13日王某發生工傷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停工留薪期內,其勞動合同仍然執行,這段時間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因此,本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同時不享受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意見是錯誤的。 關于某餐飲公司在王某發生工傷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本案中,餐飲公司曾于2009年11月19日向王某發了一份工作函,要求其報到上班,逾期不到,勞動合同解除。這份工作函的效力如何認定?《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的勞動合同明確予以禁止。《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王某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2010年5月才作出的,顯而易見,這份工作函因違反了上述規定而無效。雙方的勞動合同不能發生解除的效力。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后,由于勞動者是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某餐飲公司依然不能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出來之后,某餐飲公司與王某雙方都沒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一事實勞動關系繼續延續,餐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繼續承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義務,直至合同解除或終止。2010年8月15日,王某提出勞動仲裁,要求某餐飲公司給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只有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有該筆賠償金。因此,王某在2010年8月15日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求某餐飲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應視為其在申請之日要求解除與某餐飲公司的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2010年8月15日解除,某餐飲公司應支付王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2010年8月15日這個時間點就是王某主動提出要求與餐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在停工留薪期滿之后的第2日至這個時間點,由于雙方依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王某仍然需要治療,這期間由某餐飲公司發給王某生活津貼。既然此階段仍然是勞動合同期內,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作為用人單位,某餐飲公司依然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實務提示 對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工負傷案件,首先要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果雙方不是勞動關系,則應依照民事侵權法律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則應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也要注意保存相關的憑證,像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用于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以便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該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仍屬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動爭議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增訂6版】【企業法律與管理實務操作系列】 作者簡介
王勤偉,煒衡(濟南)律師事務所發起合伙人、律師,煒衡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畢業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自執業以來,先后在幾十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或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擅長公司法律與勞動法律業務。出版專著《勞動爭議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工傷認定典型案例解析與實務指南》,合編《特殊員工管理》《中小企業資本市場融資實務》等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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