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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責任時代:新證券法時代的上市公司監管與治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7510
- 條形碼:9787521627510 ; 978-7-5216-2751-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強責任時代:新證券法時代的上市公司監管與治理 本書特色
翔實的數據和豐富的案例 資本市場實務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案頭書 證券法專家詳細解讀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的“首例案件”,以及重要制度的適用,對理論和實務界具有很好的參考借鑒意義。
強責任時代:新證券法時代的上市公司監管與治理 內容簡介
新《證券法》的實施在制度和實踐層面得到了全面落實,涉及注冊制、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上市公司收購、證券違法處罰、特別代表人訴訟等首創制度依次落地,為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礎。本書圍繞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的配套制度與監管實踐,以上市公司為核心視角,以數據和案例為依托,為資本市場的實務工作者和研究者提供了參考。本書詳細介紹了新《證券法》的修訂內容和影響,分析了新《證券法》實施后的“首例”案例和典型的上市公司治理違規案例,并且從不同角度講述了資本市場風向的反映,為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應對監管與治理問題,提高爭議解決與守法合規水平提供了重要參考。
強責任時代:新證券法時代的上市公司監管與治理 目錄
**章 新 《證券法》 實施的制度優化與實踐
**節 新 《證券法》 修訂概述
第二節 本次修訂帶來的影響
第二章 新 《證券法》 實施的治理案例與監管案例
**節 新 《證券法》 實施后 “首例” 案例匯總
第二節 新 《證券法》 實施后上市公司典型違規案例
第三章 新 《證券法》 實施的上市公司監管制度調整
**節 公司治理
第二節 信息披露
第三節 合規交易與股份變動管理
第四節 交易與關聯交易
第五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六節 股份回購
第七節 承諾事項
第八節 員工持股計劃
第九節 停復牌
第十節 投資者關系
第十一節 社會責任
第十二節 信息披露考核評價
第十三節 現金分紅
第十四節 分拆上市
第十五節 重大資產重組
第四章 新 《證券法》 實施背景下的內幕交易監管
**節 2021 年內幕交易行政處罰概況
第二節 內幕信息的類型分析
第三節 內幕信息形成時點的認定
第四節 內幕信息違法主體的類型
第五節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途徑
第六節 罰沒比例
第七節 陳述與申辯
第五章 新 《證券法》 實施背景下的董監高責任險制度
**節 董責險簡介
第二節 上市公司購買董責險的審議披露要求
第三節 董責險的保險期間
第四節 董責險的投保人
第五節 董責險的被保險人
第六節 保費、 保額及費率情況
第七節 保險保障內容
第八節 免責條款
第九節 索賠發生制
第十節 被保險人通知義務
第十一節 董責險購買與信息披露評級的關系
第十二節 董責險購買與違規情況的分析
第十三節 境內董責險案例
第十四節 董責險合同條款示例
第六章 新 《證券法》 實施后的未來展望
后 記
強責任時代:新證券法時代的上市公司監管與治理 節選
第四節 內幕信息違法主體的類型 新 《證券法》第50條區分了“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兩類內幕交易的違法主體。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由第51條規定, 這類主體通常親自參與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調研、討論、談判、決策等內幕信息形成的關鍵節點, 故能夠**時間獲悉足以影響上市公司證券價格的未公開信息。具體來說, 其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一)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 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 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 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 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 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 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具體而言, 第1—4項規定了 “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人員”。 其中, 第1項和第4項前半部分規定了上市公司的內部人員, 包括以董監高為代表的管理層人員和由于所任職務可能獲悉內幕信息的普通職工。 根據 《公司法》 第216條第1項,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 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2項規定的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董監高, 可以統稱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第3項規定的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及其董監高人員,可以統稱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第4項后半句和第5項規定了“上市公司交易相對方人員”, 其包括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 以及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 第6項是有關“中介人員”的規定, 第7項和第8項是有關“監管人員”的規定。 在實踐中, 相較于“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人員”和“上市公司交易相對方人員”, 中介和監管人員涉及內幕交易的案例較少。在2021年, 僅有2例中介人員因涉嫌內幕交易被處罰的案例, 而監管人員被處罰的案例數為0。由于上述列舉并不能完全涵蓋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疇, 因此第9項規定了兜底條款, 能讓監管機構靈活運用進行內幕交易打擊。 對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的范圍, 新《證券法》尚未作出明確規定。*高院 *高檢頒布的 《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內幕交易解釋》) 第2條對其做了如下列舉。 (一) 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 (二)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 從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從事, 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 期貨交易, 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三)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 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盡管上述列舉為界定內幕交易刑事犯罪的標準, 但證券監管機構在進行行政處罰時, 也常常直接引用 “近親屬” “關系密切”和“聯絡、接觸”的標準。為管窺內幕交易違法主體的現實樣態, 在以下部分, 本書將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進行區分, 并分別進行類型化分析。 一、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 在2021年, 證券監管機構共對37名內幕信息知情人交易進行處罰(含單位), 本書將被處罰人劃分為五類, 分別包括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人員 (占49%)、 上市公司交易相對方人員 (占32%)、 非親屬類圈外人(占5%)、 親屬類圈外人 (占5%)、 中介人員(占8%)。由此可見,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人員和上市公司交易相對方人員是從事內幕信息知情人交易的高發身份, 共占8成以上。同時, 圈外人作案亦不可忽視, 親屬類和非親屬類圈外人共占比為10%。 ......
強責任時代:新證券法時代的上市公司監管與治理 作者簡介
曾斌 浙江天冊(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后(深交所),德國漢堡馬普所訪問學者。長期在深交所任職,曾任深交所綜合研究所公司治理中心副主任、法律部高級經理,被認定為“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后備級)”,“福田英才”,深交所培訓中心優秀講師。曾參與《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重大法律及監管規則修訂工作;兼任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研究員、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會顧問;曾在國內外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四十余篇,著有《資本治理的邏輯》。 金祥慧 浙江天冊(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華中科技大學碩士。曾就職于滬深主板、創業板上市 公司,具有IPO、重組上市、再融資項目經歷,熟悉企業上市的詳細流程、政策法 規及上市后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再融資、公司治理等專業知識。知名培訓講師,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專家講師,天津上市公司協會業務答疑專家,公眾號信披一點通創始人。參編《上市公司股份合規交易與管理手冊》《上市公司證券事務管理手冊》《北交所上市全程指引:流程+文件要求+審核重點案例解析》。累計為數百家 滬深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咨詢服務,擅長為上市公司提供信披合規 咨詢服務、為股東提供權益變動及收購相關的合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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