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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要領與辦案實操/檢察實務技能系列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7530
- 條形碼:9787510227530 ; 978-7-5102-2753-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要領與辦案實操/檢察實務技能系列 本書特色
★本書覆蓋民事執行實施立案、執行通知、財產調查、財產處分、到期債權執行、參與分配、執行和解、執行擔保等各環節檢察監督辦案要點與難點,作者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與民事執行的程序特點,輔之以相關案例、法條鏈接,對各環節檢察監督實務要領作了總結與提煉。這樣的編排,讀來讓人興趣盎然,要點突出,而且便于實務工作者運用與查找。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蘇彩霞 ★一是該書探討的議題非常重要。全書圍繞“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展開,切中了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重點、難點和痛點,回應了新時代人民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二是該書的實踐價值非常重要。全書從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所涉具體領域的實務要領、相關案例和法條規定三個層面出發,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具體操作提供了理念、樣板、法規的全方位指引。 ——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院長,曹義孫 ★本書以民事執行各節點為單元,具體按照實務要領、相關案例、法條鏈接邏輯展開。實務要領,分析司法實踐中理解運用易混、易錯或者歧義的情形,為讀者抽絲剝繭,披沙揀金;相關案例,選取具有代表性和指導意義的“活生生”標桿,作為讀者理解司法實務工作和探索法律本意的重要載體:法條鏈接,為讀者節約大量索引法律法規的時間和精力。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董坤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要領與辦案實操/檢察實務技能系列 內容簡介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要領與辦案實操》覆蓋民事執行實施立案、執行通知、財產調查、財產處分、到期債權執行、參與分配、執行和解、執行擔保等各環節檢察監督辦案要點與難點,作者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與民事執行的程序特點,輔之以相關案例、法條鏈接,對各環節檢察監督實務要領作了總結與提煉。這樣的編排,讀來讓人興趣盎然,要點突出,而且便于實務工作者運用與查找。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要領與辦案實操》特點: 全面:覆蓋執行各環節監督要點難點 實戰:源于實務經驗案例真實再現 實用:總結提煉81個監督要領 進階:提供辦案理念、樣板、法規的全方位指引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要領與辦案實操/檢察實務技能系列 目錄
**節 執行立案檢察監督
一、監督要領
(一)申請或者移送的法律文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即予以執行立案
(二)以申請執行人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當事人為由不予受理
(三)以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為由不予受理
(四)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期限尚未屆滿即執行立案
(五)對被執行人針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異議處理不當
(六)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執行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立案
二、相關案例
三、法條鏈接
第二節 執行通知檢察監督
一、監督要領
(一)關于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的時間
(二)以尚未發出執行通知書或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未屆滿為由不采取執行措施
(三)發送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的同時,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四)關于當事人對懲戒措施的救濟途徑
二、相關案例
三、法條鏈接
第三節 財產調查檢察監督
一、監督要領
(一)關于被執行財產線索來源
(二)未及時對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調查核實
(三)關于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四)未告知財產調查結果
二、相關案例
三、法條鏈接
第四節 財產處分檢察監督
一、監督要領
(一)關于財產控制
(二)關于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
(三)關于財產變價
二、相關案例
三、法條鏈接
第五節 到期債權執行檢察監督
一、監督要領
(一)到期債權執行程序的啟動
(二)到期債權執行的前提條件
(三)關于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的內容
……
第二章 民事執行審查案件檢察監督
第三章 財產保全案件檢察監督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要領與辦案實操/檢察實務技能系列 節選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要領與辦案實操》: 【裁判結果及理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生效判決確定被告弘洲公司對悅旺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之下,對于原訴訟期間針對被告弘洲公司的第三人債權的保全,是否應當繼續執行,南京建工集團請求撤銷鹽城中院(2011)鹽執字第0096-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該院認為:在生效判決確定弘洲公司對悅旺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對于原訴訟期間針對弘洲公司第三人債權的保全不應繼續執行,南京建工集團請求撤銷鹽城中院(2011)鹽執字第0096-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鹽城中院在本案執行依據生效后,繼續凍結、提取萬通公司在弘洲公司的債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在執行依據駁回悅旺公司對弘洲公司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弘洲公司并非本案被執行人,鹽城中院無權執行弘洲公司對南京建工集團的到期債權。本案執行依據生效前,弘洲公司系被告或被上訴人,人民法院凍結其對南京建工集團享有的到期債權并無不當。但自鹽城中院駁回悅旺公司對弘洲公司訴訟請求的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弘洲公司即對悅旺公司不負任何義務,鹽城中院不得再行對弘洲公司包括其對南京建工集團到期債權在內的所有財產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并應及時解除對弘洲公司已經采取的保全措施。鹽城中院在執行過程中,繼續凍結、提取弘洲公司在南京建工集團的到期債權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2)鹽城中院不得直接執行被執行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8條規定:“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后,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故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僅限于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而不得繼續執行第三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本案中,鹽城中院直接向南京建工集團發出提取萬通公司在弘洲公司的工程款沒有法律依據。 (3)在各方對萬通公司在南京建工集團存有到期債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悅旺公司應當通過代位權訴訟主張己方權利。本案中,盡管悅旺公司主張案涉工程實為萬通公司借用弘洲公司名義實際施工,故對南京建工集團享有工程款到期債權的應為萬通公司而非弘洲公司。但弘洲公司及南京建工集團對該主張均予否認,并一致認為南京建工集團僅對弘洲公司負有到期債務。事實上,無論是亭湖法院還是鹽城中院,凍結的均為弘洲公司在南京建工集團的到期債權或萬通公司對弘洲公司的到期債權。故悅旺公司關于萬通公司對南京建工集團享有到期債權的主張應當通過訴訟途徑予以主張。 (4)鹽城中院以萬通公司與弘洲公司實為同一主體為由,駁回南京建工集團的異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實為在未對被執行人與第三人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實體審理的情況下,通過法定程序以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為執行對象的,有別于一般強制執行措施的保障性措施。《*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故人民法院在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過程中,不應當對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實體判斷,一旦第三人提出異議,即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鹽城中院在執行異議裁定中直接認定萬通公司與弘洲公司實為同一主體超出執行異議審查范圍,并且與本案執行依據中對相關實體問題的認定相悖。 2.鹽城中院適用法律錯誤。對于到期債權的執行,應當適用《*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部分“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的規定,而不應適用該規定第五部分“金錢給付的執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故提取收入主體是自然人,提取的對象是被執行人的收入。鹽城中院用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取到期債權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要領與辦案實操/檢察實務技能系列 作者簡介
汪培偉,1982年12月出生,山東臨清人,2008年畢業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現任寧波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副主任,全國檢察教育培訓講師團成員、浙江省檢察理論研究人才、檢察教官、法律監督成績突出個人。 陳建,1982年出生,江蘇武進入,2008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一級法官。現任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曾被評為第三屆“常州市優秀青年法學人才”,多次立功受獎;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審判研究》等刊物上發表多篇案例和論文,具有豐富的審判執行經驗。 李佳,1981年生,湖北襄陽人,2006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民商法學碩士學位。現任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迄今在執行一線工作十五年有余,榮立個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獲評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點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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