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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職務犯罪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7409410
- 條形碼:9787517409410 ; 978-7-5174-0941-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詳解職務犯罪案例 內容簡介
本書對職務犯罪審查調查過程中易出錯、易混淆的42個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剖析,通過案例簡述、觀點評析以及法規適用等,幫助黨員干部正確認識常見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及追訴標準,正確理解監察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應該如何有效銜接,是一部深入淺出、貼近黨員干部學法用法需要的法律讀物。
詳解職務犯罪案例 目錄
1.村民小組長能否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2.電工騙取村集體資金,是否構成貪污罪?
3.會計、出納奉命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嗎?
4.兩人共同用虛假發票貪污,如何區分主從犯?
5.主動退回已侵占公款,是不是犯罪既遂?
6.套取公款發獎金,是貪污罪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7.截留禁止收取的費用,是貪污罪還是詐騙罪?
8.公司改制過程中隱匿財產,是濫用職權罪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二、挪用型職務犯罪
1.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利益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構成挪用公款罪嗎?
2.挪用公款無力償還,是否轉化為貪污?
3.9年前挪用公款30萬元,是否已過追訴時效?
4.將優撫資金挪作公用,構成犯罪嗎?
三、賄賂型職務犯罪
1.醫院副院長、事業編制醫生、臨時聘用的藥房工作人員,是受賄罪的主體嗎?
2.妻子收受丈夫下屬的錢款,丈夫構成受賄罪嗎?
3.為取得合法貸款的競爭優勢而送錢,構成行賄罪嗎?
4.收受錢款后又用該錢款替送錢人還債,是否構成受賄?
5.這筆8年后補借條的750萬元,是借款還是賄賂款?
6.市委書記之妻弟,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7.多人共同受賄,以犯罪總額還是以個人實際所得數額定罪處罰?
8.既騙取國家補貼又索取賄賂,應數罪并罰嗎?
9.為謀取正當利益而送錢,構成行賄罪嗎?
10.因“被勒索”而行賄,構成行賄罪嗎?
11.在受賄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行賄人構成犯罪嗎?
12.在行賄犯罪中,如何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13.幫行賄人向受賄人傳遞錢物,是行賄罪的共犯還是介紹賄賂罪?
14.按照協議向國家機關支付費用,是否構成對單位行賄罪?
15.引航站因提供服務而多收取費用,是正常經營行為還是單位受賄?
16.被國家機關索賄的水電公司,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嗎?
四、瀆職型職務犯罪
1.聘用人員可以作為瀆職罪的主體嗎?
2.經請示上級后降低處罰標準,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
3.在盡職調查中被騙,構成犯罪嗎?
4.將單位賬戶信息泄露給騙子,是濫用職權還是失職?
5.單位負責人擅自索要協作費,構成單位受賄罪還是濫用職權罪?
6.律師把從法院復印的案卷材料交給當事人親屬,是否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7.考試開始后至結束前的試卷,是國家秘密嗎?
8.不將本單位涉嫌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是否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9.因受賄少征稅款,構成一罪還是數罪?
10.在環境監管中應發現而未發現污染問題,構成犯罪嗎?
11.經營與自己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構成犯罪嗎?
12.水泥設計院副院長,是否屬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
13.利用工作中獲取的信息炒股營利,構成內幕交易罪還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1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構成什么犯罪?
詳解職務犯罪案例 節選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貪污罪的行為表現中有使用欺騙的手段進行貪污,這是容易與詐騙罪混淆的一個方面。貪污罪與詐騙罪之間*明顯的區別在于犯罪主體不同: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詐騙罪的主體;貪污罪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才能構成貪污罪的主體。 本案中,林某、隋某、趙某、王某、周某、李某等六人隱瞞了農村低壓線路改造工程全部費用由國家出資的事實,虛構了各村必須承擔該項改造所需要人工費、車費和飯費的事實,使各村認為,必須承擔該項低造改所需要人工費、車費和飯費,才能進行改造,從而向林某等人支付了費用。林某等六人利用做電工的便利條件,騙取各村低壓線路改造費,對該事實并沒有爭議。林某等六人構成貪污罪還是構成詐騙罪,問題的關鍵在于林某等六人是否是貪污罪的主體。 那么,林某、隋某、趙某、王某、周某、李某是否是貪污罪的主體呢? 1.林某等六人并非國家工作人員。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林某、隋某、趙某、王某、周某、李某都是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某供電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是國有公司,林某等六人是否構成貪污罪的主體,關鍵看該六人從事的是否是公務。 那么什么是"從事公務"呢?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于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本案中,林某、隋某、趙某、王某、周某、李某作為A供電所甲營業站的電工,其工作內容是低壓線路的改造、安裝、維修、搶修、抄表收費,其提供的是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不具備職權的內容。所以,其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所以,林某、隋某、趙某、王某、周某、李某等六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2.林某等六人并非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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