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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維和行動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504649
- 條形碼:9787519504649 ; 978-7-5195-0464-9
- 裝幀:一般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聯合國維和行動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聯合國維和行動設立72年來,確保行動安全始終是聯合國對出兵國/出警國的莊嚴承諾。當前,受沖突形態變化,經濟沖擊和跨國犯罪等因素影響,聯合國維和行動面臨的風險環境更加多元、更加復雜和不穩定,對維和人員的威脅日益突出。本書圍繞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這一主題,對概念闡述、關鍵要素、解決框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進行了綜合分析,力求通過研究,為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問題提供行動安全化的參考。
聯合國維和行動問題研究 目錄
一、不斷發展變化的安全環境()
二、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的重要性()
三、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與安全保障評估的必要性()
第二章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問題的決定因素()
一、原則與支持()
二、行動層面()
三、后勤保障()
四、其他方面()
第三章聯合國安全與安全保障框架()
一、安全與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二、聯合國系統的安全與安全保障()
第四章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管理()
一、政治與外交()
二、行動安全管理()
三、法律()
四、其他問題()
五、管理與行動框架()
六、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機制()
第五章聯合國維和任務區安全威脅()
一、任務區主要安全威脅()
二、健康、人員安全、環境安全問題處置()
三、標準作業程序()
四、安全保障的技術問題()
第六章維和行動的暴恐襲擊風險與管控()
一、概述()
二、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新趨勢()
三、聯合國、恐怖主義和六大極端主義()
四、馬里:暴恐襲擊風險及其應對案例()
第七章塞浦路斯安全問題及風險管理()
一、派出前準備工作()
二、抵達任務區()
三、上崗工作()
四、工作著裝()
五、巡邏準備()
六、巡邏程序()
七、事件處理()第八章南蘇丹安全問題及風險管理()
一、安理會授權和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歷史沿革()
二、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組織架構及部署情況()
三、難民營現狀及維和警察面臨的危險()
四、維和行動形勢預測()
結論與建議()
聯合國維和行動問題研究 節選
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問題研究**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安全問題**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安全問題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一項充滿危險的活動,危險主要來源于其行動所處的環境以及所要達成的目標。即使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也可能出現一定數量的傷亡。自2003年以來,除2007年和2018年,其余年份維和人員死亡人數均超100人。https://peacekeepingunorg/sites/default/files/stats_by_year_1_66_aug_2021pdf特別是2013年以來,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維和人員傷亡人數激增。根據聯合國維和行動官網數據,截至2021年8月31日,聯合國維和行動中維和人員死亡4138人。https://peacekeepingunorg/en/fatalities這些數字不僅顯示出聯合國維和行動危險程度超出了正常或可接受的風險水平,而且有不斷上升的趨勢。這也給聯合國維和行動決策層、出兵國/出警國都發出了警告,聯合國維和行動作為集體安全行動,必須要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變革,才能扭轉這種趨勢。自20世紀末以來,聯合國歷任秘書長都嘗試在維和行動領域開展改革。2015年,聯合國前任秘書長潘基文召集成立和平行動問題高級別獨立小組,旨在對當時的聯合國和平行動,以及未來維和行動出現的新需求進行徹底審查。2015年9月,聯合國和平行動問題高級別獨立小組發布《和平行動問題高級別獨立小組報告》 (A/70/95*-S/2015/446),指出“自1948年以來,有3300多名人員在聯合國和平行動中喪生。這一為和平服務的犧牲莊嚴地證明,必須不斷改善人員的安全保障”。https://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S/2015/446一份題為《提高聯合國維和人員的安全》https://peacekeepingunorg/sites/default/files/improving_security_of_united_nations_peacekeepers_reportpdf(Improving Security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ers)的獨立報告稱,聯合國應該改變在安全風險級別較高的維和行動中的運作方式,因為聯合國旗幟不再為維和人員提供“天然”保護,該報告呼吁加強對聯合國維和人員的培訓,建議“應當運用更多的技術和更大的自由來應對武裝組織的威脅”。因此,改善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保障,確保維持和平項目的實施,是聯合國秘書處以維和行動實地工作為重點,推出的一項新舉措。一、不斷發展變化的安全環境聯合國維和行動是在復雜和不安全的環境中進行的,這些環境可能迅速惡化,對于行動的威脅也在不斷演變。21世紀以來,受聯合國維和行動不斷擴展、國際安全環境不斷變化的多重因素影響,聯合國維和人員因惡意襲擊而死亡的人數不斷刷新紀錄。《向維持和平行動、安全和安保特別委員會通報情況》,2015年1月 19日。源于武裝沖突、恐怖主義、犯罪行為的暴力行為是對聯合國維和人員的重要威脅之一。本書所研究的安全問題包括暴力傷害,即對聯合國維持和平人員的直接暴力行為和對他人的直接暴力行為,這些行為造成聯合國維持和平人員的附帶傷害或死亡;涉及可能導致疾病、傷害或死亡的自然或人為危險(如地震或工作場所事故)的安全問題;非直接的由安全事故和自殺死亡造成的健康和醫療問題。2011年12月至2014年8月,聯合國維和人員在重大和極端危險地區活動的人數從總人數的25%增加到42%。聯合國大會:聯合國秘書長向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C34)的報告,第2頁。2014年以來,多名維和人員在系列襲擊事件中受到威脅、受傷甚至死亡,典型事件包括綁架、埋伏、劫車、擊落直升機、使用簡易爆炸裝置、使用火箭榴彈和地雷。2014年8月,百余名維和士兵在戈蘭高地被不明身份人員扣壓;2015年11月,一架運送聯合國人員和物資的運輸機在南蘇丹首都朱巴起飛不久后墜毀,事故造成39人死亡,包括5名俄羅斯機組人員;2016年6月,聯合國駐馬里多層面綜合穩定特派團營地的維和部隊遭遇襲擊,造成重大傷亡,其中中國維和人員中有1人犧牲、4人受傷;2018年6月,身份不明武裝人員襲擊聯合國駐中非共和國多層面綜合穩定團維和人員,在這起襲擊事件中,正在中非共和國西部進行巡邏的一名坦桑尼亞籍維和人員遇難,另有7人受傷。針對維和人員的惡意攻擊行為以造成死亡為目標,反映了武裝人員所使用武器的殺傷力、攻擊類型,甚至對武裝人員的培訓出現新變化。Data from DPKO, “Fatalities by Year,Incident Type and Appointment Type,up to 31 May 2015”,June 5,2015,available at wwwunorg/en/peacekeeping/fatalities/documents/stats_5pdf ; and DPKO, “Monthly Summary of Military and Police Contribution to United Nations Operations”,available at wwwunorg/en/peacekeeping/resources/statistics/contributors_archiveshtml雖然非暴力威脅和其他危險,如流行病(埃博拉、新冠肺炎等)、自然災害(地震、泥石流等)是造成維和人員傷亡*大的原因,但惡意襲擊造成的死亡人數呈上升趨勢。除了維和特派團,一些政治特派團,特別是部署在敘利亞、索馬里和利比亞等敵對環境中的特派團,也遭到惡意攻擊。“Briefing to the Special Committee o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Safety and Security”,January 19,2015缺乏政治協議對維持和平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安全保障構成了直接的安全挑戰。這種趨勢與日益注重使用武力保護平民產生了結構性矛盾。一方面,出于維護聯合國維和人員安全的需求以及保護平民的需要,促使聯合國維和人員*低限度使用武力;另一方面,聯合國維和人員使用武力也在東道國當地造成相對不良影響,使聯合國維和人員成為武裝人員攻擊的目標。聯合國維持和平相對的合法性在理論上仍然是由三項原則界定,并以這三項原則為基礎。**,同意原則。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經沖突主要當事方同意部署的。這需要沖突各方致力于政治進程,沖突各方接受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為聯合國提供了必要的政治保障和物資流動自由,以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所授權的任務。在沒有各方同意的情況下,維持和平行動有可能成為沖突的一方,并可能深度卷入東道國執法行動,從而背離其維護和平的目的。而主要當事方同意,并不一定意味著或保證地方一級也會同意,特別是當主要當事方內部分裂或指揮和控制系統薄弱時。在動蕩的環境中,同意的普遍性就變得更不可能了,因此,確保沖突的主要各方同意即可。第二,公正性原則。公正性原則應與中立區別開來。聯合國維和行動在執行維和任務中,嚴格秉持公正性原則。公正性對于維持主要當事方的同意與合作至關重要,但不應與中立或不介入內部事務混為一談。聯合國維持和平人員在與沖突各方打交道時應保持公正,但在執行其任務時不應保持中立。正如一個合格的裁判雖是公正的,但會懲罰違法行為一樣,維持和平行動不應寬恕違反和平進程或違反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所堅持的國際準則和原則的當事方的行動。盡管需要與各方建立和保持良好關系,但維持和平行動必須謹慎地避免可能損害其公正形象的活動。第三,*小限度使用武力原則。除自衛和防御性任務外不使用武力。聯合國維和行動不是具體的執行工具,但是,如果采取自衛和防御性任務,聯合國維和行動可以在經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在戰術一級使用武力。在某些動蕩局勢中,聯合國安理會會對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強有力”的授權,授權它們“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以阻止破壞政治進程的企圖,保護面臨迫在眉睫的人身攻擊威脅的平民,以及/或協助國家當局維持秩序。在維和任務區“強勢維持和平行動”(robust peacekeeping)不應與《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所設想的“強制和平”(peace enforcement)混為一談。強勢維持和平行動涉及在安全理事會授權和東道國和/或沖突主要當事方的同意下在戰術一級使用武力。使用武力只能作為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后的手段。它應始終以精確、相稱和適當的方式執行,在達到預期效果所需的*低力原則范圍內,同時保持對特派團及其任務的同意。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使用武力會造成政治影響,往往導致無法預見的情況。1993年,聯合國維和行動在索馬里遭遇的慘敗,就是違背各方中立原則、無限度使用武力的實例。在聯合國維和行動人員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聯合國嘗試通過強勢和平來實現安全和安全保障。2000年初,聯合國維和行動實行21世紀首輪改革之后,采取了一系列強勢維和政策。一些安全形勢十分脆弱的維和任務區都采取了強勢維和政策。例如,聯剛穩定團“聯剛穩定團”全稱為“聯合國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United Nations Organization Stabilization Mission in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位于剛果民主共和國,總部在金沙薩,設立時間為2010年7月。的任務是解除當地武裝組織的武裝,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護隨時可能遭受人身暴力的平民、人道主義人員和捍衛人權者,并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實現穩定和鞏固和平的工作。https://peacekeepingunorg/zh/mission/monusco2013年4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2100(2013)號決議決定設立馬里穩定特派團“馬里穩定特派團”全稱為“聯合國馬里多層面綜合穩定特派團”(United Nations Multidimensional Integrated Stabilization Mission in Mali),位于馬里,總部在巴馬科,設立時間為2013年4月。,以支持該國的政治進程,并開展一些與安保相關的任務。2014年6月25日,安理會一致通過了第2164(2014)號決議,決定了馬里穩定特派團的重點工作:保障安全、實現穩定和保護平民;支持全國政治對話與和解;支持在全國恢復國家權力,重建馬里安全部門,增進和保護人權并協助人道主義援助。時任聯合國維和行動部副秘書長對聯海穩定團說:“這不是執行任務,這不是反恐行動,但與此同時,很明顯,在不對稱攻擊的環境中,穩定特派團將不得不根據情況保護自己并確保完成任務。”https://wwwunmultimediaorg/radio/english/2013/04/peacekeeping-chief-gives-further-details-about-new-un-stabilization-mission-in-mali/以馬里為例,聯合國維和人員一直是襲擊的目標,這一狀況從馬里穩定特派團建立至今一直存在,在馬里安全局勢多變的情況下還會突然發生惡化。從2013年7月馬里穩定特派團部署到2015年3月,有25名維和人員因遇襲而死亡,117人受傷。“Chadian Peacekeeper Killed in Attack on UN Base in Northern Mali”,Reuters,January 17,2015,wwwreuterscom/article/2015/01/17/us-mali-un-attacks-idUSKBN0KQ09T20150117.時任聯合國副秘書長在向安理會關于馬里行動的維持和平工作組通報情況時指出,不對稱威脅的挑戰,如自殺式爆炸、簡易爆炸裝置和其他非正規戰爭戰術不斷增加。聯合國維和行動創立以來,聯合國安全戰略一直受到來自聯合國、出兵國/出警國和維和東道國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大力支持,但進入21世紀后,情況發生了變化。如果有人認為聯合國在沖突中違反公正原則,試圖偏袒沖突中的任何一方,那么聯合國安理會授權采取維和行動可能遭致不滿,甚至帶來不利后果。以馬里為例,當法國軍隊撤出時,聯合國成為當地主要的國際存在,進而成為非國家行為體和破壞者的目標。聯合國維和行動作為重要的國際安全舉措具有核心價值觀:誠實正直(Integrety)、專業(Professionlism)、尊重多樣性(Respect for Diversity),這些價值觀對每一位維和人員都同等重要。但是,聯合國所倡導的價值觀的普遍性不再能夠對沖突局勢中的維和人員形成有效安全保障。以南蘇丹為例,繼南蘇丹2013年12月爆發危機后,2014年5月27日,安理會第2155(2014)號決議決定加強南蘇丹特派團,并授權特派團保護平民、監測和調查人權情況、為送交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條件和支持執行停止敵對行動協議。https://peacekeepingunorg/zh/mission/unmiss為了避免整個行動的風險,聯合國在維和營地旁圍起了一道高高的圍墻,被當地人稱為“聯合國堡壘”,這種嚴密的布防卻造成了聯合國維和行動與東道國當地居民的進一步疏遠。二、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的重要性在國際局勢復雜多變的今天,任何國家、國際組織采取的任何行動,都必須考慮行動的安全性。同樣,確保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是聯合國組織機構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也是出兵國/出警國首要考慮的問題。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安保問題一向是聯合國議程且是聯合國改革進程的主題之一。有鑒于近年來發生的造成聯合國維和人員傷亡的安全事件的數量、類型和嚴重性,聯合國對其人員的安全和安保以及對外勤地的安全意識給予了高度重視。聯合國加強并統一了聯合國安全管理制度(UNSMS)。聯合國組織機構出版了多份人員安全方面的指導文件,對手冊內容的執行是強制性的;不遵守這些政策和程序可能會嚴重危及工作人員的生命,并影響有關組織的信譽以及未來維和行動的有效開展。1994年6月,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在日內瓦舉行安全事務特別機構間會議,討論《聯合國安全管理制度問責框架》的雛形框架。2001年5月,《聯合國安全管理制度問責框架》在巴黎舉行的機構間安全事務特設會議上進行了修改,2002年根據A/RES/56/255-VII號決議*終敲定《聯合國安全管理制度問責框架》,并于2005年1月設立了聯合國安全與安全保障部(UNDSS,以下簡稱“安全與安保部”)。聯合國安全與安保部制定了一個全系統范圍的安全風險評估(SRA)矩陣和總部*低業務安全標準(H-MOSS),為總部所在地做出實施人身安全的保安決策提供了框架。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zh/wo_pbc_11/wo_pbc_11_12pdf在安全問題上,聯合國工作人員,包括軍事人員、警察和民事人員負有同樣的義務。任何管理人員或主管都“有‘注意義務’確保聯合國系統各組織雇員及其家屬不冒特殊風險”,“組織間安全措施”,《聯合國安全管理制度問責框架》(聯合國大會文件A/57/365號)。必須遵循《聯合國安全管理制度問責框架》的規定,不得指示工作人員忽視安保政策、規則、條例。聯合國維和行動全部人員都要遵守基本的安全規范,例如:根據聯合國安全管理制度(UNSMS),聯合國維和人員在赴任務區之前,會收到任務區安全部門“聯合國安全管理系統”的信息,維和人員必須熟悉這些信息,并在前往任務區國家之前獲得安全許可;了解它們的主管官員和機構安全協調中心;在工作地點適當配備服務設備;在值班或下班時遵守所有安全條例和程序;完成所有強制性培訓。無論其分配地點如何,聯合國系統各組織雇用的所有工作人員都要負責自己的安全和安保,并遵守各組織的所有安全政策和程序。聯合國系統組織雇用的工作人員對其國家機構首長和執行首長機構負責。拒絕遵守指定官員和安保管理小組指示的工作人員將由指定官員書面通知,并抄送其組織總部,取消其安全許可;其不遵守安全規定的行為還會受到紀律調查,并按照雇用組織相關工作人員條例和細則的規定對其采取紀律措施;拒絕遵守指示的工作人員的姓名將上報給聯合國安全與安保部,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后續行動。聯合國維和人員在接收搬遷或疏散行動指令時,可能會發生秘書長的命令與使館的指令相沖突的情況。特別是在程度和時間上,秘書長命令的搬遷或疏散行動不一定與在工作地點派駐代表的使館建議的搬遷/疏散行為一致,聯合國維和人員會面臨雙重指令的選擇困境。此時,工作人員應當清醒地認識到,作為聯合國雇員,他們受聯合國規定的約束,在沒有聯合國指定官員事先批準的情況下,如果遵循使館的指示,可能會導致他們受到紀律處分。也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個別工作人員(國際招聘或國內招聘)或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因其國籍、民族或宗教或因其受雇于聯合國組織而受到威脅。此外,在緊急情況下,工作人員可能因其居住地點而受到威脅。在這種情況下,聯合國指定官員可請求主管安全和安保事務的副秘書長授權將工作人員臨時遷至工作地點外的另一地點。在極端緊急情況下,或在指定官員無法與總部聯系的情況下,指定官員可授權工作地點搬遷,并事后通知主管安全和安保事務的副秘書長。聯合國工作人員關于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政策是,除非得到聯合國安全與安保部的批準及秘書長的授權,任何聯合國工作人員(包括安保人員)都不得攜帶武器。三、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與安全保障評估的必要性對于履行聯合國的注意義務而言,確保聯合國維和行動人員的安全與安全保障至關重要。此外,它對執行任務的效力、部隊組建、維和行動的演變以及維持聯合國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相關性方面,都具有戰略影響。自2003年聯合國駐伊拉克總部慘遭襲擊以來,整個聯合國系統做出了協調一致的努力,以改善和加強組織、系統的安全工作。然而,對安全問題的認識存在較大程度的片面性,往往主要被看作是技術問題,而不被列為具有戰略和政治重要性的優先事項。聯合國維和行動所處的環境往往動蕩不定,一系列現實環境的轉變,使聯合國組織面臨挑戰,需要認真考慮安全問題。有效的安全保障是整體業務活動能夠開展的重要保障。參與安全保障的相關人員需要迎接這一挑戰,其主要任務是拯救生命、恢復和平以及更好地實現聯合國的目標。為此,包括成員國、聯合國秘書處和其他聯合國實體在內的國際社會應匯聚各方資源,綜合采取行動。**,政治和外交層面。聯合國人員的安全與安全保障是一項集體責任,需要統一理解安全局勢,改進維和行動的授權、資源配置、規劃和執行。安全與安全保障的責任需要安全理事會、第五委員會(行政和預算)、維持維和行動特別委員會(C34)、出兵國/出警國、東道國和秘書處共同承擔。每個機構還應幫助、確保其他機構的問責制得以實施;需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就維和行動開展強有力的對話。其中關鍵問題包括充足的資源、對風險的適當接受、改進規劃、積極主動的管理以及與東道國加強合作。作為組織,聯合國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延伸到安全事件發生后,即有責任通過一切可能的手段追究襲擊聯合國維和人員的一方的責任。這有助于威懾潛在的肇事者,維護《聯合國維和行動文書》的不可侵犯性,表明聯合國維和行動對那些冒著生命危險為和平服務的人的尊重。第二,組織層面。在組織層面,需要更加全面地處理安全和安全保障問題,統籌人員安全管理任務。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實踐表明,將軍事人員、警察和民事人員的安全管理分開,不僅導致安全與安保效率低下,也無法認識到在日益復雜的安全環境中,行動和任務更廣泛的特派團活動將對整個聯合國行動存在安全影響。聯合國各類人員(軍事人員、警察和民事人員)的安全責任應合并到聯合國安全與安全保障部的統籌和管理之下。集中管理的優勢體現在多個方面。首先是便于情報的匯總與甄別。關于任務區、國家、地區的安全形勢的情報紛繁復雜,需要有個機構來識別,聯合國安全與安全保障部可以發揮這樣的作用。而對于確認的安全風險由權威機構來發布可以提高其可靠性。其次,對于安全與安保政策的制定,需要對所有維和人員有一個統一的要求和標準,也需要一個機構來制定和把握。但同時也應注意安全機構官僚化將導致風險發布的遲滯,這個挑戰不容忽視。第三,政策層面。聯合國需要一項適用于所有維和行動的危機管理綜合政策。與之相對應,應建立一個強制性的危機管理模擬演習制度。聯合國應當采取全面措施,以便在危機狀況下加快工作進程。在政策一級明確規定聯合國總部和維和行動高級領導人的問責制以及指揮和控制是必要的。第四,規劃層面。現有的聯合國安全模式在高威脅環境中承受著越來越大的壓力,更多的證據顯示聯合國安全模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在遇到風險時可能出現機制失靈的情況。因此,需要修訂安保管理系統所依據的各種條件假設。此外,安全模式需要更密切地適應特派團的任務規定和普遍的安全環境。第五,行動層面。聯合國維和行動缺乏諸如多國部隊所具備的一系列能力,因此需要更清楚地說明它們應如何在不對稱的威脅環境中發揮作用。保護平民的任務對特派團人員提出了特別的挑戰和安全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必須以整體的、統籌的、優化的方式處理安全問題。聯合國必須確保所有人員的安全保障,例如,維和行動需要有足夠的醫療支持、推送和后勤保障能力,以確保聯合國能夠達到人員創傷后醫療干預的“黃金小時”標準。確保達到這些標準是聯合國維和行動安全與安保能力提升的表現,會為強勢維持和平行動吸引更廣泛的參與者。第六,人員層面。聯合國必須在所有特派團的招聘和培訓活動中,培養具有高專業標準的安保人員,并確保他們在聯合國總部和特派團中具有足夠的任職條件。聯合國還應建立一支可在特派團創辦時,以及危機局勢期間可部署的高素質安保和醫務人員,以提升快速增援能力。第七,資源和能力層面。維和行動的任務規定與分配的資源之間,仍然具有較大的差距,這些差距的存在無法為聯合國維和行動工作人員提供強有力的安全保障。因此,需要制定政治和財政獎勵措施,以解決一些資源短缺問題。與……
聯合國維和行動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王洪海,中國維和警察培訓中心主任,副教授,中國人民警察大學維和警務研究中心(智庫)主任,維和學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為公安國際執法合作、維和發展戰略、風險管理、沖突預防管控等。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軍事學項目“聯合國維和行動風險評估、應用及控制研究”1項,主編教材3部,出版專著2部,發表學術論文數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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