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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國政治經濟與區域社會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463593
- 條形碼:9787030463593 ; 978-7-03-046359-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晚清民國政治經濟與區域社會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匯集學界二十多位研究專家的專題論文,以中國近代以來的史事、人物研究為主要內容,內容涵蓋經濟、文化、政治、法律、教育等諸多方面。所征引的研究資料豐富,研究方法得當,方向正確。完整地展現歷史的真實面貌,對全面、深入、準確地了解中國近代以來歷史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通過對歷史時期的研究,對當今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能夠產生重要借鑒意義。
晚清民國政治經濟與區域社會研究 目錄
探索近現代中國社會發展的脈絡與真相一一四川師范大學省級重點學科“中國近現代史”三十年發展的回顧與展望(代序)王川
政治篇
曹銀“賄選”控告的法律證據研究楊天宏3
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國民黨基層控制政策的新趨向一一兼論中共相關政策對其的影響曹成建37
從“僻處西障”到“民族復興根據地”抗日戰爭前夕蔣介石對川局的改造黃天華49
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提名探析一一兼論國民黨的控制力熊秋良66
“扶清滅洋”口號初論鄧春陽80
略論抗日戰爭后期的知識青年從軍運動侯德礎89
汶川地震與國際救災援助鄧紹輝104
經濟篇
略論“破約保路”宗旨的提出及其實施鮮于浩119
從“以身發財”到“以財發身”一一張春創業的人力資本與社會效應李玉131
中國契約股份制概論彭久松陳然145
西南土產外銷與大后方口岸貿易變遷(1937-1945)一一以桐油、豬景、生絲和藥材為中心譚剛161
社會篇
民國時期川西北土司土屯史事辨析田利軍181
清代西藏地方的瓦合山神崇拜考述王川190
從商人對1906年《破產律》的批評看清末的社會法律環境王雪梅207
“革命必剖清人種”一一試論清末“排滿”論者對滿漢同屬黃種的學理回應張曉川219
試論西姆拉會議中的陳貽范何潔233
從使臣到史家:洪鉤使歐事跡述論李唆杰243
文教篇
民國時期的邊政研究與民族學一一從楊成志的一篇舊文說起汪洪亮265
近代報刊在晚清史學批評演進中的地位與價值劉開軍282
玉光祈的生平和著作崔宗復297
民族國家建設與國民黨邊疆教育一一以1929-1947年國民黨中央政治學校籌辦邊疆教育為中心的考察凌興珍303
論抗日戰爭時期吳玉章在大后方的宣傳與活動吳達德328
袁世凱與中國近代學校教育沈慶生347
附錄358
晚清民國政治經濟與區域社會研究 節選
曹錕“賄選”控告的法律證據研究 楊天宏 1923年9月24日,曹錕的名字出現在美國《時代》(《Time》)周刊上。這是這一世界性刊物出現的**個中國人的名字,該刊在報道中國正緊鑼密鼓進行的總統選舉的同時,還配發了他的照片①。10天以后,曹錕當選總統。10月15日出版的《時代》周刊以“新總統”為題追蹤報道了這一重大事件: 東方的速率簡直令西方世界難以置信,中國國會重新召集,通宵達旦選舉總統。 參、眾兩院共590名議員聚集在國會大廳,大門正式“鎖閉”后,選舉開始。結果直隸督軍曹錕當選總統,接替三個月前離京赴津的前總統黎元洪。曹錕系以超出法定*低票數50票當選,但有報道稱,他贏得選舉是靠賄賂議員,每人支付了五千大洋。曹將軍是位軍事強人,既然他能成功地贏得吳佩孚將軍的支持,從軍事角度來看,他的地位將難以撼動。② 《時代》周刊在記述曹錕“賄選”消息時,謹慎地用了“有報道稱”的新聞術語。作為其消息來源的中國國內報刊,則幾乎眾口一詞地稱曹錕“賄選”,并對接受“賄賂”的議員加以譴責,貶為“豬仔”。受媒體宣傳影響,當時社會各界,包括頭腦相對冷靜的思想界及學界人士,出現了一邊倒的情況。大選前夕,認為直系有“勾緒英、美帝國主義”傾向的陳獨秀,預料曹錕當選將成事實,專門寫了《曹錕賄選與中國前途》一文,號召“于曹錕賄選未實現以前,各階級同時起來做一嚴重的表示”,以便“驅除國賊”①。一向以善辨真偽著稱的胡適,也著文指責曹錕“賄選”,稱“拜金的國會議員已把曹錕捧進新華門了”②。就連標榜早已脫離政治、“滿腦子都是顧亭林、戴東原,更無余裕管閑事”的梁啟超,亦對曹錕在大選期間的作為不滿,特致函曹氏,勸其“勒馬懸崖,放刀成佛”,否則“曰以謗書,無所逃罪”③。 作為利害關系的一方,反直派國會議員情緒尤為亢奮。滇籍議員劉楚湘搜集各方揭露“賄選”的言論,編成 曹錕“賄選”指控對當時政局乃至后來中國政治走向均產生了重大影響。其直接后果是曹錕剛取得的統治的“合法性”與“合道性”受到質疑。1923年12月17日,北京大學師生于建校25周年紀念日做了一次民意測驗,其巾第~問為“你對于曹錕做總統有何感想?”在收回的801張問卷中,反對曹任總統者超過97%,贊成者不到3%⑤。后來軍事力量遠遜曹、吳的反直“三角同盟”能在第二次直奉戰爭中獲勝即與“賄選”導致的人心向背變化有關。然而若只是曹、吳政權因此解體也就罷了,關鍵在于,“賄選”指控使國會及國會制度受到牽連,國會很快為否定性輿論包同。時論甚至直接將“議院”與“妓院”相提并論,認為妓女之賤在但知要錢,不擇人而與之交媾;議員之賤在但知要錢,不擇人而投票,由這樣的議員組成的國會實與“妓院”無別⑥。國會及國會制度在圍人近乎一致譴責的語境中,不久即被徹底否定,而為在當時并無可行性的“國民大會”理想所取代。隨著國會制度被否定,由國會制定的憲法亦遭到棄置。人所共知,直系在“法統重光”后繼續民國元年以來的制憲工作,完成并頒布了中國**部憲法。該憲法糾正了民國初年幾部根本法的缺陷,是一部存文本上相對成熟的根本法,卻岡議員“受賄”的指控而蒙塵,激進人士甚至以“娼婦不能產合法之嬰兒”①為由,將其廢棄。 直系在大選前夕給議員發放巨額支票,作為直系領袖和總統候選人,曹錕無疑具有重大“賄選”嫌疑。就性質而言,有關控告已遞交到檢察機關,屬刑事犯罪指控,迄今國內外幾乎所有涉及此次大選的研究都認同了這一指控②。然而這一控告要能在法律上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尚多。既然是刑事控告,就應信守“罪刑法定”原則,提供證據法學意義上具有相關性、可采性和證明力的確鑿證據。但歷史當事人及學者在論及此事時大多偏重政治因素的考量,忽略了法律層面的審視。從司法原則上看,迄今所有“賄選”指控都是在做“有罪推論”,所提供的或在業已認定曹錕“有罪”前提下尋找的“證據”,并不全都經得起法理推敲和事實檢驗。本文擬將案件置于當時特定的政治及法律背景下,依捃民國《議院法》和北洋時期適用的《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認真分析正反證據,嚴格梳理事實邏輯,為曹錕“賄選”的歷史書寫提供一個不應忽略的刑事證據學層面的思考和認證維度,以補充和完善既有的研究。 一、關于“出席費”與“冰炭敬”的問題 有關“賄選”的指控早在曹錕當選總統之前便被輿論炒得沸沸揚揚,報刊及時人著述均曾言及。如1923年8月23日的《順天時報》報道:“聞前晚幾時,各政團在甘石橋俱樂部開協商會,結果議決,總統選舉預備會定下星期一召集,常會出席費名義定為維持費,每出席一次,支洋五十元,每星期發給一次。至歲費則另行籌劃,與此款并不相涉。仍推前舉之十二代表與吳景濂接洽。”①議員劉楚湘所著《癸亥政變紀略》亦披露了類似的事實②。稍后出版的《中國議會史》一書根據時人提供的指控材料,對直系“賄選”的原因及手段進行了分析,認為直系與反直各方勢均力敵,直系若威逼議員,正所以驅之助敵,殊非得計。遂改施利誘,所謂出席費、節敬及票價,其羈縻收買之法,無微不至,“證據確鑿,遂有賄選之稱”⑧。書中提到的“出席費”,是反直各方提供的有關曹錕“賄選”*早的證據。 有關“出席費”的指控,看似言之鑿鑿,有根有據,實際上問題頗多。首先是忽略了JLJ席費的由來,不知始作俑者不是別人,正是控告曹錕“賄選”的反直議員。反直議員劉楚湘所撰《政變后非法會和會始末記》,在攻擊直系“賄選”時無意中透露了這一信息,有謂:本年入春以來,憲法會議屢次流會,熱心憲法者“怒焉憂之”,乃共商一懲獎辦法以促成之。于是提議修改憲法會議規則:每次H席者,給出席費二十元;缺席者,扣歲費如之;請假須有議員五人證明;缺席過二次者除名。此項出席費,由眾院議長吳景濂、參院議長王家襄及湯漪、褚輔成等就商大總統黎元洪,黎慨然允為代籌。“此議成后,保方聞之,深滋不悅,以黎此舉為示惠國會,有蟬聯總統意,遂決計逐之”④。文中提到的促成此事的吳、湯漪、王家襄、褚輔成四人,均無直系背景,且保方(時曹錕駐在保定)對此“深滋不悅”,可見發放“出席費”*初并非直系所為。 反直議員不僅主張修改憲法會議規則,而且提出《修正議院法歲費案》,試圖將“出席費”從“院法”層面加以規范。據眾議院第i期常會速記錄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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