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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5110
- 條形碼:9787521625110 ; 978-7-5216-2511-0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本書特色
打造“簡便易用、專業實用、好讀好用”案例,促進法律適用統一 專業務實: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連續出版11年,為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提供參考解決方案。 規模強大:23個分冊包含傳統和新近的熱點糾紛,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內容獨特: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法律適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數據庫增值: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處罰法》等新規則的價值功能、適用規則、新舊法銜接處理難點,為新法的適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內容簡介
本書是道路交通糾紛。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21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內容包含關于交通事故中的主體問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程序、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目錄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體問題
1. 多車連撞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主體的確定
——田某訴夏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 雇員使用雇主所有的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
——徐某等訴潘某、尤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 掛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賠償責任認定
——甘某訴財險日照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 被鑒定為機動車的電動車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
——曹某1等訴財險梅河口支公司、董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 無證駕駛者好意同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
——占某訴財險某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6. 無法確定是否發生接觸的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
——雷某訴曾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7. 從車上摔落的車上人員不轉化為第三者
——王某訴祝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8. 從事雇傭活動的認定標準
——陳某訴李某1、李某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9. “超標”二輪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后是否適用交強險賠償規則
——武某1訴鄧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0. 機動車交通事故中未投保交強險的涉軍警車的責任認定
——李某等訴消防救援局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1. 交通事故中負全責的外賣騎手賠償責任的認定
——史某訴賈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2. 注冊騎手網絡配送途中致損的各方責任分擔
——劉某訴古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3. 買受人持車輛出賣人交付的偽造交強險保單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
——邱某訴劉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14.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在裁判中明確
——任某友、張某蘭訴混凝土公司、財險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5. 被扶養人在未達特定條件時仍可支持賠償生活費
——秦某生、周某格訴高某孝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6. 寵物犬發生交通事故賠償問題
——穆某訴賈某、財險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7. 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事故競合時民事賠償范圍的認定標準
——呂某訴夏某誠、財險濟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8. 定殘日后的誤工費不應再單獨計算
——田某訴財險北京分公司、聞某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9. 工傷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時賠償標準的認定
——李某寶訴崔某浩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0. 侵權人賠償工傷受害人損失的認定
——崔某霞訴黃某、李某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1. 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療中又遭遇醫療損害時賠償問題的處理
——王某某訴于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2. 快遞公司與員工簽訂涉交通事故協議書的效力認定
——張某訴物流公司、張某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3. 網約車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應由侵權人賠償
——張某祥訴周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4. 掛靠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產生的停運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
——耿某喜訴李某東、財險荷澤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5. 醉酒駕駛共享汽車之責
——陳某莉訴楊某五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6. 交通事故中損傷參與度鑒定結論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劉某林等訴馮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7.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必然成為劃分賠償責任的依據
——陸某曼訴溫某波、財險百色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8. 投保義務人對機動車無上路行駛預期情形下未投保交強險的侵權責任認定
——畢甲等訴左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9. 未達到傷殘等級程度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王某鳳訴張某雄、財險青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0. 五車連撞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覃某那、韋某明訴韋某元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1. 營運車輛停運產生的擴大損失應由車輛所有人與侵權人共同承擔
——徐某新訴廖某忠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2. 受害人造成的擴大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丘某陽訴潘某鵬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3.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基礎性疾病的因果關系認定
——黎某飛訴陳某森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4. 因“二次碰撞”交通事故分別產生兩次損失情形下侵權賠償責任的正確認定
——甲物流公司訴財險某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5. 侵權人駕駛登記在其配偶名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其配偶應否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沈某訴楊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6. 機動車財產損失“無法修復”的認定
——市場發展公司訴財險某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程序
37. 機動車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可撤銷
——彭某洪訴聶某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8. 對于生效民事調解書已確認一次性處理后的損失能否再主張賠償
——管某云訴陳某彬、財險如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9. 電子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說明義務
——姜某潔訴倪某興、財險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四、交通事故保險理賠
40. 法院不需為未訴被侵權人預留交強險份額
——陳某訴江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1. 保險人在電子投保中應明確告知投保人免責條款
——趙某訴馮某、財險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2. 非主觀故意的“肇事逃逸”不引發商業險免賠的法律后果
——孫某保訴王某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3. 同一被保險人名下的車輛發生互碰是否屬于三者險賠償范圍
——物流公司訴財險哈爾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4. 駕駛人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是否免賠
——孔某珍訴成某燕、財險汕頭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5. 保險公司未經受害人同意將交強險保費支付給投保人的應當繼續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鵬訴王某鵬、財險陜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6. 法律禁止性規定作為免責條款需盡到提示義務
——石某啟等訴劉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7. 機動車駕駛人在增駕實習期內發生交通事故商業險是否賠付
——徐某訴陳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8. 駕駛人從業資格證過期不能必然引起商業險拒賠
——袁某滿等訴羅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9. 商業險免責條款在交警部門未對駕車駛離現場的肇事司機作逃逸認定交通事故中的適用
——何某梁訴余某國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0. 交通事故造成待售新車的貶值損失依法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汽車服務公司訴王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1. 交強險追償范圍確定
——財險永州支公司訴申某雄追償權案
52. 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未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不產生效力
——葉某憑、潘某紅訴財險賀州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3. 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行為發生事故后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認定
——許某甲訴財險某支公司、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節選
5無證駕駛者好意同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 ——占某訴財險某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11民終1199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占某 被告(上訴人):財險某支公司 被告(被上訴人):應某1、應某、陳某、趙某、運輸公司 【基本案情】 應某1、袁某、林某、占某四人系朋友,陳某、應某系應某1之監護人。被告運輸公司系豫P2C×××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車輛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趙某系案涉車輛實際車主,被告財險某支公司系案涉車輛交強險、商業險的承保單位。被告應某1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車主無法查清。2018年4月9日凌晨,應某1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林某、袁某、占某從溫州往青田方向行駛,當日3時59分途經溫壽線(G330)41km+693m路段左轉彎時與趙某駕駛的從義烏往溫州市永嘉縣甌北行駛的豫P2C×××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應某1、林某、袁某、占某四人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青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該事故中應某1負主要責任,趙某負次要責任,林某、袁某、占某均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占某被送至麗水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前后住院兩次并出院;青田縣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為占某墊付醫療費64601. 92元,該款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匯入麗水市人民醫院賬戶。被告應某1、陳某敘述稱該交通事故系因聚眾斗毆引起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系林某和占某叫應某1開車去溫州找袁某,否則就不會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應某1另敘述稱其搭乘三人之行為屬于好意同乘,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被告財險某支公司敘述稱事故駕駛員趙某存在超載行為,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約定,投保車輛存在超載行為時要對商業險部分扣除10%絕對免賠率,并提供投保聲明確認函一份用以證明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已盡到說明義務。 【案件焦點】 1駕駛者未取得駕駛證且共同搭乘人員超出荷載人數,其是否可以根據好意同乘的有關規定減輕賠償責任;2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在往返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者是否可以免除賠償責任;3對于投保人簽署的《投保聲明確認函》,保險公司對其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應負提示說明義務。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搭乘人員林某、袁某、占某雖為未成年人,但是其應有相應的識別能力。在明知應某1未成年、不可能持有摩托車駕駛證且共同搭乘超過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荷載人數的情形下,仍自甘風險搭乘該摩托車,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且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搭乘人員在乘坐摩托車時有佩戴頭盔,此亦與搭乘人員的頭部損傷存在相當因果關系。故本院認為,搭乘人員因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和擴大均存在過錯,依法應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聚眾斗毆雖系交通事故之肇因,但兩者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無證駕駛明顯屬于重大過失,不滿足好意同乘減責之構成要件,故應某1等人的抗辯理由均不能成立。《投保聲明確認函》于2018年8月1日出具,但車輛的交強險、商業險系于2018年3月投保,并且文義存有歧義,財險某支公司未證明其在投保時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認定相關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 在審理過程中,應某1、林某、袁某、占某四人均同意豫P2C×××號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的理賠款由四人平分。根據過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本院酌定因原告自身過失,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縮減20%;剩余80%的賠償責任中,由趙某承擔32%,由應某1承擔48%。遂判決: 一、被告應某1連帶賠償原告占某經濟損失144402.35元,該款項從應某1本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陳某、應某賠償; 二、被告財險某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占某經濟損失126268.2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優先賠償); 三、駁回原告占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財險某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未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并無不當,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好意同乘即通常所說的“搭順風車”,屬于情誼行為的一種,是善意施惠行為,其實質是助人為樂,是善良風俗的延續。好意同乘雖無設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但在搭乘中發生交通事故則成立侵權之債。在好意同乘致害中,好意人過錯和搭乘人員自身過失等因素的介入,導致雙方責任承擔不同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和處理,如何認定雙方的責任承擔,關乎公序良俗的維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好意同乘雖然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不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權利義務關系,但其作為事實行為,仍依據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機動車運行自身存在一定的風險,駕駛人同意搭乘人乘坐其駕駛的機動車,就對搭乘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產生保護之責,如其疏于保護義務,造成搭乘人人身或財產損害,即構成侵權。但是,在好意同乘致害中,如果好意人對事故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阻卻好意同乘減責事由的適用。本案中,事故是由于應某1無證駕駛機動車、共同搭乘超過機動車荷載人數、在借道通行時未讓本車道內的車輛先行等一系列違規行為所導致的,其無證駕駛顯然屬于重大過失,故不應以此減輕其責任。 考慮好意人過錯的同時,也應當考慮搭乘人員是否存在過錯。若同乘人明知駕駛人酒駕、無證駕駛、疲勞駕駛、對駕駛人危險行為未加阻止等,搭乘人員知悉車輛之危險性仍然同乘,且危險性是搭乘人員作為“理性人”應當預見的,則構成“自甘冒險行為”,但并不因此排除好意人責任,而是適用過失相抵規則予以減輕,可減輕好意人之賠償責任。該規則平衡保護雙方利益,合理分配責任負擔,避免將一方造成的損害后果轉嫁給對方,更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 好意同乘法定減輕與過失相抵規則是彼此獨立的責任減輕事由,一方面,好意人可基于雙重理由而獲責任減輕;另一方面,即使好意同乘減責事由不成立也不妨礙過失相抵規則的適用。 編寫人: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人民法院 陳若蓉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0】道路交通糾紛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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