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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22】刑事案例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5066
- 條形碼:9787521625066 ; 978-7-5216-2506-6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22】刑事案例四 本書特色
打造“簡便易用、專業實用、好讀好用”案例,促進法律適用統一 專業務實: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連續出版11年,為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提供參考解決方案。 規模強大:23個分冊包含傳統和新近的熱點糾紛,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內容獨特: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法律適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數據庫增值: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處罰法》等新規則的價值功能、適用規則、新舊法銜接處理難點,為新法的適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22】刑事案例四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含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21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22】刑事案例四 目錄
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一)擾亂公共秩序罪
1催收“套路貸”行為在新舊規定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適用
——柳某剛等尋釁滋事、虛假訴訟、詐騙案
2利用信息網絡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認定
——彭某尋釁滋事案
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幫助犯性質
——方某、劉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4向境外信息網絡詐騙分子出售銀行卡等“四件套”行為的定性
——舒某軍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5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的違反國家規定如何認定
——何某孟、劉某兵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6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直接經濟損失的法理認定與路徑
——羅某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7通過偽造事業單位印章手段轉移待繼承房產的性質認定
——湯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案
8聚眾斗毆罪轉化犯的主體范圍
——譚某等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案
9懲治長江流域非法采砂涉黑犯罪應秉持從嚴打擊與生態修復并重的司法理念
——彭某興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二)妨害司法罪
10如何區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上游犯罪
——萬某非法采礦,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1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
——楊某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1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認定的轉移財產額應以被執行標的額為限
——曾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13窩藏罪中幫助逃匿行為的認定
——王某宇窩藏案
14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之司法認定
——陳某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三)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15選擇性罪名及公益損害賠償的認定適用問題
——陸某富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16濫伐林木中如何界定被告人是明知的
——韋某壽濫伐林木案
17捕捉幾只野生鳥并出售,情節較輕該如何量刑
——楊某寧非法狩獵案
18非法出售、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犯罪對象的認定
——杜某城等非法出售、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19污染環境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數額的認定
——尹某華、左某鋒污染環境案
20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所作鑒定意見能否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謝某華非法采礦案
(四)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21如何認定毒品共同犯罪中的犯意聯絡
——許某某販賣、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金某甲運輸毒品,金某乙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2為蹭食毒品而代購毒品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
——鄭某販賣毒品案
23販賣毒品罪中“代購蹭吸”之考量
——蔡某應販賣毒品、萬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4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
——程某販賣毒品案
25從犯罪嫌疑人住處查獲的K粉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黃某舉販賣毒品案
26販賣毒品罪中毒品數量的認定
——張某販賣毒品案
27毒品犯罪主觀明知的認定
——郭某軍運輸毒品案
28吸毒者攜帶數量較大毒品在運輸途中被抓獲不必然構成運輸毒品罪
——劉某等非法持有毒品案
29共同欺騙他人吸毒中主從犯的認定
——何某、肖某欺騙他人吸毒案
30發回重審后被補充指控為共同犯罪的事實應認定為“新的犯罪事實”
——謝某、董某根販賣毒品案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22】刑事案例四 節選
6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直接經濟損失的法理認定與路徑——羅某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刑終977號刑事裁定書 2.案由: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羅某某在某公司負責平臺數據編寫和維護工作,于2019年4月離職。因對離職待遇不滿,為報復公司,羅某某于2019年4月5日編寫腳本,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時得到的公司阿里云賬號密碼,將公司存放于阿里云服務器的后臺數據進行刪除,共刪除圖片1300張(約47G被清空),造成合作方某俱樂部的選手圖片無法顯示,無法進行有效點擊。案發后,某公司向某俱樂部賠付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羅某某家屬代為向某公司賠償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諒解。 【案件焦點】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被告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范圍如何認定。 【法院裁判要旨】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的數據進行刪除,后果特別嚴重,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關于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被害公司的經濟損失約為人民幣20萬元,對起訴書指控造成的經濟損失約40萬元予以更正。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扣押的蘋果筆記本電腦(13英寸、深空灰色)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羅某某以經濟損失計定方式不精準為由提出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款第三項之規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銷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原審刑事判決; 二、發回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認為:羅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的數據進行刪除,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關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據被害單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陳述,被害單位在恢復、收集被刪除的圖片上并未支出必要費用,且除賠償涉案3萬元款項外,未因本案再向合作方實際進行過賠償。故依據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被害單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存在上述3萬元以外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約40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金額不予認定。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蘋果筆記本電腦(13英寸、深空灰色)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后語】 本案處理的重點主要在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件中對被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如何認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結果犯,必須達到“后果嚴重”方構成本罪。對于何種情形屬于“后果嚴重”,《*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了構成“后果嚴重”的五種具體情形,其中第三種情形為“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其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本解釋所稱‘經濟損失’,包括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行為給用戶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用戶為恢復數據、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該規定明確了經濟損失的范圍為直接經濟損失,但在司法實踐中對直接經濟損失的范圍仍有爭議。 在刑事訴訟中,按照學理和實踐的通常理解,**個層次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如本金損失,其概念與所有間接經濟損失相對立。第二個層次的直接經濟損失除“直接減損”的價值外,還包括必然的其他減損,如利息損失。特別是當“直接減損”無法核算的時候,修復所產生的直接費用以及相應時間內所必然產生的其他減損就成為“直接經濟損失”的代位選擇。 本案中,認定被告人的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應按照以下順序考量判斷: **,為及時恢復刪除的圖片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從常情常理分析,被害人受到損害之后,首要解決的問題一般是在避免產生其他直接關聯損失之前提下“及時”恢復功能、數據,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則為破壞行為所造成的**項直接經濟損失。對恢復性費用,法律規定強調“必要”二字。也即,非所有為恢復支出的費用均屬于該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費用以“必要”為限。 第二,若是圖片無法恢復,則“及時”重新收集參賽選手的圖片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成為替代性費用。同理,若被破壞的是系統功能或應用程序,在無法恢復的情況下,重新更換系統功能或者程序所需要支出的費用為替代性費用,該部分屬于認定為直接經濟損失法理外延的第二順位。 第三,窮盡所有合理合法手段后,系統數據、功能、應用程序均無法恢復或者替換,被害人確已無法履行合同,因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賠償金額,此為直接經濟損失法理外延的第三順位。此處違約責任的承擔,首先,必須強調是窮盡了所有合理合法手段之后方能適用;其次,該違約責任不同于民事領域對違約責任的承擔,刑事案件因承擔違約責任而支付的金額仍以直接損失為限,而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否則對被告人不公。 前述認定直接經濟損失的邏輯順位是依照法律規定以及蘊含的法理要義而確定,不僅是本案確定直接經濟損失的標準,在同類案件中均可同樣適用。 編寫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涂俊峰 李靜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22】刑事案例四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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