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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海關史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7505334
- 條形碼:9787517505334 ; 978-7-5175-0533-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近代海關史 本書特色
中國海關近代史,是整個中國近代史的縮影,從海關角度呈現著從晚清到建國初期經歷的滄桑巨變。以整個中國的社會發展為大背景,記述了近代中國海關參與政治、經濟、軍事、外交和文化變革的過程,客觀地敘述了海關在近代中國歷史過程中所發揮的獨特作用和重大影響。深入學習、了解、研究這段歷史,才能更好地貫徹“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更精準的把握當下“為什么出發”,深刻領會國門安全的重大意義,以及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重大責任。
中國近代海關史 內容簡介
海關和人民兩大出版社聯袂推出的《中國近代海關史》是近代海關史研究領域的一部具有開拓意義的專著。深入探討了中國近代海關的起源、發展、活動及其對近代中國社會的影響和作用,內容一方面包括了外籍稅務司海關制度從醞釀、建立到1950年在中國國土上很后消失的全過程,另一方面展示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持續反對外國控制海關的斗爭過程、成果和意義。
中國近代海關史 目錄
再版序言
晚清部分
**章 西方資本主義勢力的入侵和英美法駐滬領事奪取江海關夷稅征收權的醞釀
**節 五口通商和海關夷稅的開征
第二節 英國重建在華貿易秩序的失敗及其終止保障中國關稅征收的干預
第三節 上海小刀會起義期間江海關行政的停頓和英美法駐滬領事奪取江海關夷稅征收權的醞釀
第二章 英美法稅務管理委員會接管江海關夷稅征收權和海關作為英國對華關系基石的實踐
**節 上海會議關于組織稅務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及其實施
第二節 夷稅開征后關稅行政的變化和稅務管理委員會時代的海關行政
第三節 英國侵華政策的轉變和海關作為英國對華關系基石的實踐
第三章 《通商章程善后條約:海關稅則》的簽訂和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的初建
**節 《通商章程善后條約:海關稅則》關于海關行政問題的規定
第二節 兩江總督兼任各口通商大臣和李泰國受命為海關總稅務司
第三節 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的籌建
第四節 粵海、潮海新關的開辦和赫德的嶄露頭角
第四章 總理衙門統轄海關和外籍稅務司制度的確立
**節 總理衙門的設立及其統轄海關
第二節 赫德和總理衙門聯系的建立及其受命署理總稅務司
第三節 各口海關陸續開辦和長江設關征稅問題
第四節 全國海關行政的統
第五節 關于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的反對和支持
第五章 英國奪取清政府水師船隊管轄權的陰謀和李泰國的革職與赫德繼任總稅務司
**節 太平軍席卷江南和總理衙門議購新式船炮
第二節 李泰國在英國購船募員的活動及其和阿思本簽訂的十三條合同
第三節 李泰國和總理衙門的激烈爭吵與英國篡奪船隊管轄權陰謀的敗露
第四節 李泰國的革職和赫德實授總稅務司
第五節 全國形勢的轉變和總稅務司奉命遷駐北京
第六章 近代中國海關的異態
**節 特異的中國海關及其“國際性
第二節 洋員對華員的絕對統治和關員特殊化
第三節 包羅萬象的海關行政
第七章 海關的行政組織
**節 總稅務司署的設立及其發展
……
民國部分
中國近代海關史 節選
五口通商后,在上海、廈門發生了洋貨滯銷的現象。英國駐廈領事記里布乃要求閩浙總督劉韻珂,因英商“販來貨物,不能按船全銷,請照銷數輸稅,余貨分往他口分銷。”當時負責對外交涉的耆英,同意英商“將報驗起卸之貨按則征輸,其未檢未卸者免其納稅,準赴他口銷售”①。這就使英商載運來華的洋貨,可以在通商此口運到通商彼口進行沿海貿易了。1844年7月和10月簽訂的中美《五口貿易章程:海關稅則》和中法《五口貿易章程:海關稅則》進而明確規定:美商可在“五口居住貿易”;“其五港口之船只,裝載貨物,互相往來,俱聽其便”;法國船只“在五口停泊,貿易往來,俱聽其便。”②據此規定,外國船只載運洋貨在五口間的貿易,便為條約所確認了。 外商雖然可在沿海各口載運洋貨,但對土貨的沿海載運,則是非法的。由于英商使用的商船,設備精良,航行迅速,又有精銳武器可以抵御海上的劫掠;它載運的貨物有保險;而且華商貨物由外國商船載運,可以抵制清朝海關人員的敲詐勒索,因此,華商樂于把土貨交給外商輪船載運。遠在1843年,廈門華商已有利用外商船舶載運土貨的事。廈門海防廳曾向英國提出異議,1847年,還重申禁令。香港總督兼英國駐華商務監督德庇時曾就這個問題照會耆英,建議加以解決。耆英因勢就便復稱:“倘禁止英商以英船載運其貨物,勢必妨礙貿易之進行。”因此,“應商定若干辦法,借使華商使用英船裝運貨物,不受阻撓”。同時建議:“凡載運華商貨物之英船,均應交納船鈔;而托運之貨物,應由華商自行完納關稅。”德庇時當即表示:“這是非常公正的建議”;并稱“英船不論貨主是誰,都應完納船鈔;貨主不論是歐洲人或中國人,都得完納全部貨物的關稅。只有這樣,領事才會準許英船進行貿易,并讓船舶離口。”1847年4月17日,香港殖民當局在一項布告中,布告香港英國商人,“中國大臣準予他的政府的臣民使用英國船舶載運[中國]貨物”③。耆英把這項辦法通知閩浙總督:英船在沿海口岸間載運華商土貨已為兩國大臣所同意了。但是應該明確,這種同意并未經過兩國政府的批準,因此,他們的照會不具條約效力。盡管這些照會只是對于一項既成事實的承認并加以規范而已,但廈門官方既有這樣的許可,企求謀利的外商便放手大干了。于是,在數年間,一些專載華商土貨的50噸到300噸的外商快艇,不但在通商口岸之間的口岸載運土貨,甚至發展到貨主所指定的非通商口岸去。到1850年,大英輪船公司把明輪汽船“瑪麗·伍德號”派到香港和上海及其間各口進行定期航行;3年后,單單這個公司就有不下5艘輪船從事這種沿海載運行業。到19世紀60年代初,外輪定期航行于上海和沿海之間載運土貨進出口上海的在一半以上。①由于這項貿易權還沒有經過清政府的批準,英、美公使都企圖以訂約形式迫使清政府承認。 早在1854年10月,英國公使就提出:“凡于貿易諸港口之間,準英船裝運貨物,往來無礙。”②美國公使也要求推廣《五口貿易章程》的適用范圍,“遇有特設運貨船只,曾經請領牌照者,即準其任意往來,由此港運貨到別港;但只準其在港之內”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國商人又向額爾金提出,因為土貨的沿岸貿易已經奠定,要求“以專款予以保障和確定”④。 沿岸貿易權,在當時,無論哪個國家,都是屬于本國的,只有本國商人享有這項權利,至于外國商人一律不得分潤。在歐洲,從行會能夠影響國家貿易政策時開始,在亞洲從各國能夠控制外商時開始,外商都被排斥在這種貿易之外。紐約和舊金山、敖得薩和海參崴都不例外;就是英國,直到1854年還不準外國人分潤沿海貿易權。 隨著外輪在沿海各口載運土貨的發展,發生了此項貿易的征稅問題。 首先,在新關設立之前,不論民船貿易或洋船貿易,統歸各口海關監督征課。各口海關對于洋船載運的土貨按什么標準征稅,沒有統一,各征各的。1854年江海新關設立之后,情況更加復雜了。 那時華商經營的民船貿易是由海關監督管理的常關管理,它的關稅是按常關稅則征課的;外商經營的輪船貿易是由各關稅務司管理的海關管轄,它的關稅是按條約規定的稅則征課的。兩者征課的稅則不同。這就影響到土貨載運的征課。具體說,華商用民船載運的土貨按常關稅則應納一出口稅,復進他口,又納一進口稅;沿途還得經一關納一關的稅。如湖絲由內地至廣東,應完三個常關的稅,但每百斤應課稅銀只有3兩多;如由輪船載運,則應按條約規定的稅則完稅,出口時納一出口稅。進口時又納一進口稅,共稅銀10兩,較常關稅多兩倍余。①這對輪船載運的土貨大大不利。外商因而嘖有煩言。 其次,土貨由輪船載運,它的關稅由新關征課。這就影響到常關的常稅和厘局的厘金的收入。還有,華商利用洋船載運土貨,逃避地方的其他課征,這對于地方收入不利。 再次,根據1858年《通商章程善后條約》精神制定的稅則,分為進口貨和出口貨兩表,但卻作為一個對外貿易的總稅則而公布。因此,外商認為只要貨物由外國商船載運,就構成了對外貿易。所以輪船載運的土貨,要根據條約規定的稅則完納進出口正稅,此外就不必再抽征了。李泰國對于寧波、廈門間的洋船載運的土貨,凡停留在上海的,要求在江海關完納進口稅,并發給不再納稅的免重征執照——免單。寧波海關道認為江海關無權干預寧波海關的征稅。同樣,輪船從上海載運土布到廣州,江海關也發給了免重征執照。粵海關監督提出抗議,認為免重征執照只適用于洋貨;至于土貨的免重征執照,只是證明貨物已在江海關完過出口稅,并無免重征的規定。因此,粵海關監督仍要求照納進口稅。
中國近代海關史 作者簡介
陳詩啟,中國當代著名歷史學家,中國海關史研究專家,廈門大學歷史系教授。他開拓了中國近代海關史研究領域,是第一位全面、系統、科學地向人們揭示了中國近代海關發生、發展的歷史學者;對中國近代海關的性質與作用問題給予深入評價;對海關參與晚清洋務運動問題的研究,使人們得以從另一角度考察洋務運動。由于陳詩啟在中國海關史研究方面做出大量工作,國務院頒給“政府特殊津貼證書”,海關總署授予“金質紀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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