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論中國
-
>
中共中央在西柏坡
-
>
同盟的真相:美國如何秘密統治日本
-
>
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
>
中國共產黨的一百年
-
>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 第四卷
-
>
在慶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
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1571489
- 條形碼:9787511571489 ; 978-7-5115-7148-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 本書特色
本書有助于中國應對外國主權豁免領域的問題,為將來更好地應對在美國及其他國家的訴訟,提供智力支持,有助于中國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官員更好地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 內容簡介
本書整理美國法院審理的外國主權豁免案例,以美國國會立法及美國政府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利益聲明、“豁免建議”和美國法院尤其是聯邦法院判例為依據,總結外國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官員在美國訴訟中的豁免問題。 本書在概要介紹美國外國主權豁免立法史和框架結構等問題后,接著介紹哪些主體可以主張主權豁免,然后分析對人管轄權問題,討論主權豁免訴訟中的其他程序規則、法律選擇規則及缺席判決問題,論述管轄豁免例外及執行豁免例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本書可以為從事涉外業務的理論界和實務界提供新的資料、視角和啟發。
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 目錄
引言\\001
**章《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由來、基本問題及與相關規則的關系\\011
**節《美國國家豁免原則的演變\\012
第二節《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基本框架、適用范圍及溯及力\\019
第三節《外國主權豁免法》與國際法的關系\\028
第二章《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外國國家\\037
**節《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外國國家及其政治分支機構\\038
第二節《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外國代理機構或媒介\\042
第三節《外國主權豁免法》與普通法上的豁免\\054
第三章《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對人管轄權與送達規則\\077
**節《外國主權豁免法》是一部長臂管轄法\\080
第二節《外國主權豁免法》上對外國國家或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對人管轄權\\089
第三節《外國主權豁免法》上對外國代理機構或媒介的對人管轄權\\099
第四節對《外國主權豁免法》外其他主體的對人管轄權\\102
第五節《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禮讓與不方便法院\\106
第四章《外國主權豁免法》訴訟中的其他程序規則、法律選擇規則及缺席判決\\113
**節對《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事項管轄權\\114
第二節美國國務院、司法部及其他主體介入主權豁免案件\\125
第三節《外國主權豁免法》訴訟中的審判地、無陪審團審判\\132
第四節《外國主權豁免法》的法律適用問題\\138
第五節《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缺席判決\\154
第五章《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管轄豁免例外\\168
**節放棄豁免和反訴\\168
第二節商業活動例外\\182
第三節違反國際法征收的財產發生爭議的管轄豁免例外\\209
第四節在美國某些種類的財產權——繼承、捐贈、不動產例外\\222
第五節非商業侵權例外\\224
第六節仲裁例外\\233
第七節海事請求例外\\250
第八節恐怖主義例外\\254
第六章《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執行豁免例外\\263
**節管轄豁免與執行豁免的區分\\264
第二節享有執行豁免的財產\\269
第三節不享有執行豁免的財產\\281
第四節美國法院執行判決時的揭開公司面紗\\290
第五節美國法院執行判決時的固有權力及具體執行措施\\301
結語\\314
附錄: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條文\\318
參考文獻\\342
后記\\356
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 節選
**章《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由來、基本問題及與相關規則的關系 美國長期以來一直實施絕對豁免原則,直至1952年美國國務院發出《泰特公函》(Tate letter),轉而采納限制豁免原則,主張外國國家的主權行為或公法行為或統治權行為享有豁免,外國國家的私法行為或商業行為不享有豁免。1976年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首次以成文立法的形式調整國家豁免這一敏感復雜的政治、法律領域。 《外國主權豁免法》原則上推定外國國家享有豁免,又在具體規則上規定外國不得享有豁免的情形,還規定送達等具體規則。《外國主權豁免法》已成為起訴外國國家的唯一依據,且具有溯及力,可以適用于其生效之前發生的事件。 國家豁免既是國內法規范調整的領域,更是國際法規范調整的領域。美國雖然經常主張其基于禮讓授予外國國家以豁免,但美國并未完全無視國際法。在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與《外國主權豁免法》不一致時,美國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美國認為《外國主權豁免法》已體現國際習慣法,故在國家豁免領域一般不適用國際習慣法。中美兩國目前并未簽訂授予中國絕對豁免的條約,美國并未認定絕對豁免構成國際習慣法,故中國在美國訴訟時固然可以援引國家豁免的國際習慣法,但在必要時可以援引《外國主權豁免法》提出抗辯以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節 美國國家豁免原則的演變 美國的司法和立法實踐對國家豁免原則和規則的演進影響甚大。早期,美國通過司法判例確定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在美國的絕對豁免,但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后許多歐洲國家限制外國國家在商事交易中的國家豁免,美國國務院1952年聲明美國政府也將采取限制豁免立場。鑒于實踐中由美國國務院決定是否授予外國豁免存在一些問題,在美國國務院、司法部等各界推動下,美國1976年通過《外國主權豁免法》,將限制豁免的規則法典化。 一、從“交易號”案到《泰特公函》前的絕對豁免 美國歷史上采納絕對豁免原則,既受其國內主權豁免制度的影響,也受國際法的影響。在其國內主權豁免上,美國采納各州主權豁免原則,禁止法院受理以一州為被告的民事訴訟。《美國憲法》第十一修正案規定,合眾國司法權的范圍,不得被解釋為包括由他州或外國公民或臣民依普通法或衡平法對合眾國任何一州提起的任何訴訟。在國際法上,17、18世紀各國普遍認為應授予外國以絕對豁免權。 自“交易號”案(The 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on)以來,美國一直都傾向于認為授予外國國家及其財產以豁免是出于禮讓,并采納絕對豁免原則。在“交易號”案中,法國政府將捕獲的商船改名為“交易號”,原船主在美國法院對法國政府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該船舶。美國聯邦*高法院接受美國政府意見,同意授予法國政府管轄豁免,認為一國在其領域內的管轄權是排他性和絕對性的,但考慮到好意互惠,各國同意在某些情形下限制自身管轄權,國家的主權權力本身足以報復主權者所實施的不當行為,產生這樣的不當行為的問題是政策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更適合外交手段而非法律手段解決,司法權力不能在這種類型的案件中執行判決。 “交易號”案之后,在解決外國國家的主權豁免問題上,美國國務院和法院的通常實踐是:首先,外國主權者的外交代表要求美國國務院發布“豁免建議”,美國法院收到“豁免建議”后拒絕行使對外國主權者的管轄權。如果美國國務院未承認外國主權者的豁免,美國法院有權自主決定豁免的條件是否滿足,其中主要考察外國主權者提出的豁免事由是否屬于國務院一直承認的政策范圍。在1926年“佩薩羅號”案(Berizzi Brothers Co. v. Steamship Pesaro)中,美國聯邦*高法院再次重申,外國政府享有絕對主權豁免。之后,美國聯邦*高法院認定,自1802年“交易號”案引入絕對豁免制度以來,聯邦法院在對物管轄權問題上均遵從負責外交事務的政府機關所聲稱的承認外國豁免的決定。 20世紀初,比利時和意大利開啟了限制豁免實踐,后為更多歐洲國家所遵循,并在1952年得到美國借鑒。1952年《泰特公函》發布后,美國開始全面采納限制豁免原則。《泰特公函》指的是美國國務院代理法律顧問杰克·B.泰特(Jack B. Tate)1952年5月19日致代理司法部部長菲利普·帕爾曼(Phillip B.Perlman)的通信,后刊登于《美國國務院公報》(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1952年第26卷第984—985頁,在刊登時還增加了標題——《關于授予外國政府主權豁免的政策改變》(Changed Policy Concerning the Granting of SovereignImmunity of Foreign Governments)。《泰特公函》討論了長期存在的絕對豁免和限制豁免兩種理論,但認為從德國、荷蘭、意大利等許多歐洲國家法院的實踐來看,限制豁免已經是個趨勢,美國政府本身在外國被訴時也不再主張絕對豁免,且蘇聯及東歐各國因國營企業廣泛參與對外貿易,如美國繼續堅持絕對豁免會造成私人當事人求告無門,對私人當事人不公平。因此,對于外國國家提出的豁免請求,美國國務院也采納限制豁免原則。 二、《泰特公函》引發的問題與《外國主權豁免法》的通過 《泰特公函》發布后的實踐,既要求制定統一的主權豁免立法,將限制豁免原則具體化,又有助于主權豁免規則的具體化,*終促成《外國主權豁免法》的起草和通過。 (一)《泰特公函》為制定《外國主權豁免法》奠定了基礎 《泰特公函》發布后,外國主權豁免實踐產生的問題要求制定《外國主權豁免法》。**,外國國家在美國法院被訴時仍然要求美國國務院出面干預案件,撤銷對外國國家的起訴,美國國務院不堪其擾,面臨很大的外交壓力。1960年至1972年,美國國務院收到48份外國國家提出的要求美國國務院出具豁免聲明的外交照會。第二,1952年5月至1977年1月,美國國務院出具了110份豁免聲明。因考慮到對外交往等因素,在案情相似的國家豁免案件中,美國國務院介入時的立場并不統一,影響了私人主體的預期,增加了私人主體與外國國家交往時是否能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不確定性,引發了美國社會各界的不滿。第三,在有些案件中,外國國家并未向美國國務院主張豁免,美國法院需要決定是否應授予外國國家主權豁免,而通常是參考美國國務院之前的決定。第四,美國在其他國家被訴時,不能求助于外國的外交部門,因為主權豁免由外國法院決定,而外國國家在美國訴訟時則尋求美國國務院的“豁免建議”。因此,制定統一的主權豁免立法也就越來越成為各界的共識。 《泰特公函》發布后的外交實踐和司法案例為《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礎。**,美國法院審理了越來越多地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為被告的案件,發展出一些不予豁免的規則,但各個法院之間發展出的規則并不完全一致,急需統一。第二,美國國務院和社會各界均希望減少國務院在國家豁免案件中的發聲,制定統一、成文的規則,也確保同案同判和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從法律角度而言,如果美國國務院在某特定案件中適用限制豁免原則,其將陷于尷尬境地,即作為政治機關試圖在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中適用法律標準。此外,國務院沒有取證、聽審證人或者提供上訴審查的機制。 統一外國主權豁免規則,既是美國各界的迫切需求,又具有現實可行性,故美國國會1976年通過了《外國主權豁免法》,統一調整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訴訟。
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 作者簡介
李慶明,1983年2月出生于江西省上饒市廣信區,2000年至2009年就讀于武漢大學法學院。先后獲法學學士、國際法學碩士、國際法學博士學位。2009年7月至今就職于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現任副研究員、國際私法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兼任《國際法研究》編輯,主要研究國際私法、國際民事訴訟法。曾主持并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課題。出版專著《美國〈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研究》、譯著《國際私法程序中禮讓的新作用》,參編《中國國際私法司法實踐研究(2001-2010)》等,在《環球法律評論》《國際法研究》等雜志發表學術論文、譯文30余篇。
- >
上帝之肋:男人的真實旅程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
- >
中國歷史的瞬間
- >
隨園食單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月亮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