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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073
- 條形碼:9787510933073 ; 978-7-5109-3307-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為切實貫徹實施民法典,完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很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方便人民法院和社會各界正確理解和適用,推動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進一步發展,方便當事人訴訟制定的重要司法解釋性文件。為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文件,很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寫了本書。本書有利于當事人準確選擇訴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審判工作中準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從而更好地為人民法院管理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 目錄
*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的通知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2020年12月29日)
解讀《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條文理解與適用
**部分 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三、繼承糾紛
第三部分 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九、占有保護糾紛
第四部分 合同、準合同糾紛
十、合同糾紛
十一、不當得利糾紛
十二、無因管理糾紛
第五部分 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十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
十六、壟斷糾紛
第六部分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十七、勞動爭議
十八、人事爭議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糾紛
十九、海事海商糾紛
第八部分 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
二十、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二十二、合伙企業糾紛
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二十四、證券糾紛
二十五、期貨交易糾紛
二十六、信托糾紛
二十七、保險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三十、獨立保函糾紛
第九部分 侵權責任糾紛
三十一、侵權責任糾紛
第十部分 非訟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二、選民資格案件
三十三、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三十四、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三十五、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三十六、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三十七、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三十八、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三十九、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
四十、督促程序案件
四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四十三、破產程序案件
四十四、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
四十五、申請保全案件
四十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四十七、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
四十八、仲裁程序案件
四十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
五十、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
第十一部分 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
五十一、與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有關的糾紛
五十二、公益訴訟
五十三、第三人撤銷之訴
五十四、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 節選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物權糾紛列為**級案由,體現了人民法院對實施物權的重視。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是基本的民事權利,它是指人們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從性質上講是一種支配權,而其核心是物的利用。物通常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兩類,而法律明確規定的一些權利也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動產是指一切有形的、能夠為人們所控制和使用的、可移動的東西。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筑物、地上附著物等不可移動或者移動會破壞其價值的東西。大致而言,凡是人們可以使用的東西,都可以稱為物。物權從內容上分為所有權和他物權。所有權是物權的完整形態,包含了物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全部功能。他物權是在所有權上設立的不具備全部所有權功能的物權,所以又稱為限定物權,包括兩類:一類是用益物權,即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他物權;另一類是擔保物權,即以物的價值擔保債權到期能夠得到清償為目的的他物權!睹穹ǖ洹钒凑账袡嗟闹黧w將所有權分為三類:一是國家所有權或者全民所有權。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國家所有權非常重要,國家的重要自然資源多數都屬于國家所有,包括土地、水域、空間、礦藏等。二是集體所有權。集體所有權是指農村、城鎮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在目前我國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資源的主要所有權人,農村集體所有權的范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水面和其他基本設施等。三是個人所有權。個人所有權是指自然人個人或者自然人組合享有的所有權,目前我國私人所有權的范圍比較有限,主要包括房屋、地上附著物等不動產,汽車、貨幣等動產。正是由于我國基本自然資源實行公有制,土地、礦藏等重要財產的利用多數通過設定用益物權實現,所以我國的用益物權制度非常發達,《民法典》規定的用益物權種類繁多,包括土地用益物權、水域用益物權、礦藏用益物權等!睹穹ǖ洹放c《物權法》相比,又增加了一種重要的用益物權——居住權;并按照農地“三權分置”的改革,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分為二: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完善,經濟流轉關系日益發達,相關融資規模不斷擴大,維護交易信用關系的擔保物權越來越受到重視,擔保物權越來越發達。按照《民法典》規定,擔保物權主要有三種:一是抵押權,是指主要以不動產、部分特定動產以及財產性權利不轉移占有而設定的擔保物權;二是質押權,是指以轉移動產占有或者特定權利而設定的擔保物權;三是留置權,是指以債權人實際占有債務人的動產而依法成立的擔保物權。對物的單純的占有,本身并不構成一種物權,只是一種事實關系,但鑒于物的占有是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基礎,因此,《民法典》對占有關系作出規定,并賦予占有人依法保護占有關系的權利,以維持社會財產關系的穩定。物權和債權一起構成了民事基本財產權利,財產權與人身權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權利體系。鑒于物權的重要性及與人們生活的密不可分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物權糾紛規定為**級案由。物權糾紛是基于物權關系而產生的糾紛,是指靜態的物權關系,物權確認、物權使用、物權收益、物權處分、物權保護等關系引發的糾紛,不包括物權流轉關系中的合同糾紛,如果屬于物權流轉中的合同糾紛,則應當適用合同糾紛案由。對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問題,《*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20]347號)中指出: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于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的編排體系。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于涉及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引發的糾紛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其放在合同糾紛項下;對于涉及物權變動的結果,即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其放在物權糾紛項下。前者如第三級案由“居住權合同糾紛”列在第二級案由“合同糾紛”項下;后者如第三級案由“居住權糾紛”列在第二級案由“物權糾紛”項下。具體適用時,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系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系,以正確確定案由。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涉及物權變動原因的,即因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選擇適用第二級案由“合同糾紛”項下的案由,如“居住權合同糾紛”案由;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涉及物權變動結果的,即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選擇第二級案由“物權糾紛”項下的案由,如“居住權糾紛”案由。這是正確處理物權糾紛案由和合同糾紛案由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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