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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勞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包郵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勞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李艷紅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10-01
開本: 其他 頁數: 284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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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勞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0207
  • 條形碼:9787521620207 ; 978-7-5216-2020-7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勞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本書特色

【案情回顧】生動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隱藏的法律糾紛及隱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問題,條分縷析釋明法律依據 【知識拓展】觸類旁通,延伸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普法提示】一針見血指出應對方案,提升讀者法治素養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勞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為五個章節,分別為認定要件、因果關系、歸責原則、競合處理規則、典型案例。章介紹了勞務關系的成立、不同勞務關系的區分等基礎性理論。第二章就實踐中較有爭議的事實在因果關系的認定上進行了法律分析。第三章重點就勞務關系責任承擔的法律規定進行了講解。第四章就勞務關系與交通事故、勞動關系等法律關系競合時的處理規則、賠償流程向讀者進行了介紹。第五章就五保戶、個體工商戶、農村建房、網絡平臺、執行過程中涉及到的典型勞務案例深入評析。全書內容由淺入深,每個章節中的案例均緊扣主題以案釋法,明法析理,致在向廣大讀者提供一本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法律讀物。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勞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目錄

**章 勞務關系的認定

案例一????
農村建房施工人受傷,誰應承擔雇主責任——農村建房中召集者和房主雇主責任的判斷/ 003

案情回顧/ 003

(一)開春蓋房找工匠/ 003

(二)一人召集眾人隨/ 003

(三)意外總在不經意間/ 004

(四)一念之間訴訟起/ 004

(五)法院審理解糾紛/ 004

法理分析/ 005

(一)立法沿革/ 005

(二)雇主身份的甄別/ 007

(三)雇主責任的承擔/ 008

知識拓展/ 008

(一)雇員因施工造成第三人損害的雇主責任/ 008

(二)雇員因施工遭受第三人損害時的選擇求償權/ 009

(三)個人向單位提供勞務受害的救濟途徑/ 009

普法提示/ 010

(一)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010

(二)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010

(三)及時維權,避免過期/ 011

案例二????
勞務關系的成立——如何確定雇主的身份/ 012

案情回顧/ 012

(一)干活受傷無人管/ 012

(二)多方主體互推諉/ 013

(三)勞務關系如何定/ 013

法理分析/ 014

(一)以何種標準確定勞務關系的成立/ 014

(二)如何確定雇傭活動的范圍/ 015

知識拓展/ 016

(一)《民法典》第1192條立法目的/ 016

(二)接受勞務一方的過錯類型/ 017

普法提示/ 018

案例三????
雇員傷害誰擔責——如何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中準確認定雇傭關系/ 020

案情回顧/ 020

法理分析/ 022

(一)如何正確認定本案的雇傭關系/ 022

(二)如何看待王愛國身上體現的“包工頭特征”/ 024

(三)本案的損害責任應如何分擔/ 024

知識拓展/ 025

(一)立法沿革/ 025

(二)雇傭關系與相近法律關系的區別/ 026

普法提示/ 027

案例四????
如何區分雇傭活動和義務幫工行為——解析《*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4條、第5條/ 029

案情回顧/ 029

法理分析/ 030

知識拓展/ 031

(一)幫工人因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害應減輕被幫工人的賠償責任/ 031

(二)義務幫工與雇傭活動的區別/ 032

(三)義務幫工與無因管理的區別/ 033

(四)幫工行為交換認定/ 033

(五)義務幫工與無法律效果的行為的區別/ 034

普法提示/ 036

(一)雇傭活動與合伙的區別/ 036

(二)雇傭活動與個人勞務關系的區別/ 036

案例五????
自然人勞務提供者受害的法律保護——同工同酬組織者的責任
認定/ 038

案情回顧/ 038

(一)老漢提供勞務過程中摔落受傷/ 038

(二)法院審理結果/ 039

法理分析/ 040

(一)立法沿革/ 041

(二)理論辨析/ 041

知識拓展/ 043

普法提示/ 045

(一)促進雙方的溝通和談判/ 045

(二)為勞務提供者購買保險/ 045

第二章 提供勞務者受害事實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案例一????
飲酒對提供勞務者受害后責任承擔的影響——雇員喝酒后受損害,雇主是否承擔責任/ 049

案情回顧/ 049

(一)推銷員陪酒后醉酒墜亡家屬要求索賠/ 049

(二)法院查明的事實/ 050

(三)法院審理結果/ 050

法理分析/ 051

知識拓展/ 053

(一)因工作需要飲酒引發疾病,雇主承擔責任/ 053

(二)雇員明知有工作而飲酒,受害后是否因此擔責/ 054

普法提示/ 055

(一)提供勞務前確定雇主/ 055

(二)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 056

(三)加強防范,消除隱患/ 056

案例二????
看不見的較量——提供勞務者傷后死亡,能否認定因勞務致死/ 057

案情回顧/ 057

(一)弱冠之年成頂梁,立身自強前途遠/ 057

(二)突如其來傳噩耗,初入社會命已休/ 058

(三)本是賺錢領路人,反目成仇為哪般/ 058

法理分析/ 059

(一)對“高度蓋然性規則”的理解/ 059

(二)本案因果關系認定的依據/ 061

知識拓展/ 062

(一)“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 062

(二)影響“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因素/ 063

(三)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需把握的原則/ 064

普法提示/ 065

案例三????
提供勞務者收拾工具過程中因病身亡,誰之責——解析侵權行為個案因果關系認定/ 066

案情回顧/ 066

法理分析/ 069

(一)
三被告之間及其與張三豐之間是什么關系?張小豐應該向誰主張權利/ 069

(二)
對于張三豐的死亡,陳自在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070

知識拓展/ 071

普法提示/ 072

第三章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承擔

案例一????
拆墻被砸誰之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責任主體及歸責原則分析/ 077

案情回顧/ 077

(一)經人介紹攬活做/ 077

(二)拆墻不慎被砸傷/ 077

(三)由誰負責引糾紛/ 078

法理分析/ 079

(一)責任主體的認定/ 079

(二)歸責原則的適用/ 081

知識拓展/ 082

(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責任劃分/ 082

(二)合同相對性/ 083

普法提示/ 084

案例二????
提供勞務被摔傷,自己卻要擔主責/ 086

案情回顧/ 086

法理分析/ 088

(一)法律關系的性質/ 088

(二)雙方各自的過錯/ 089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合理/ 090

知識拓展/ 091

(一)雇員自己受到損害/ 091

(二)雇員致使他人受到損害/ 092

普法提示/ 093

案例三????
第三者致勞務者受傷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解析《民法典》第1192條/ 095

案情回顧/ 095

(一)伐木工工作中被意外掉落樹杈砸傷/ 095

(二)各方觀點/ 095

法理分析/ 096

知識拓展/ 098

(一)相關法條拓展/ 098

(二)本案涉及的其他法律問題/ 099

普法提示/ 099

(一)雇員在雇傭活動中應保護好自己/ 100

(二)雇主在雇傭關系中應保護好自己/ 101

案例四????
提供勞務者因自身原因受傷的責任認定——提供勞務者工作時因自身原因意外受傷且*終身亡,勞務關系雙方各自承擔責任的原則和依據/ 102

案情回顧/ 102

(一)人有旦夕禍福,劉阿榮早起出工卻不慎摔傷/ 102

(二)天有不測風云,劉阿榮未愈出院家中去世/ 103

(三)月有陰晴圓缺,親人要求賠償訴至法院/ 103

(四)豈能盡如人意,法院判決亡者自負主責/ 104

法理分析/ 105

(一)首先應確認勞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 105

(二)“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歸責原則/ 105

(三)關于發包人、定作人的連帶責任/ 106

知識拓展/ 107

普法提示/ 109

(一)提供勞務者要明確雇傭主體,提高安全意識/ 109

(二)接受個人勞務者要提高風險防范和安全保障意識/ 110

(三)加強教育引導,強化法律支持/ 110

案例五????
雇員提供勞務受傷后擅自擴大的損失誰擔責——解析受害人故意擴大損失的責任負擔/ 111

案情回顧/ 111

法理分析/ 113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113

(二)雇主責任的歸責原則/ 113

(三)雇員擅自擴大的損失負擔/ 114

知識拓展/ 115

(一)受害人過錯制度/ 115

(二)誠實信用原則/ 116

普法提示/ 118

第四章 勞務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競合時的處理規則

案例一????
退休出租車司機負交通事故全責其人身損害如何賠償/ 123

案情回顧/ 123

法理分析/ 125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區別/ 125

(二)張大爺的醫療費和誤工費損失能否被支持/ 126

(三)出租車公司是否應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126

知識拓展/ 127

普法提示/ 129

(一)規范用工:用工主體要提高安全和風險意識/ 129

(二)小心謹慎:勞動者要提高安全和責任意識/ 129

(三)高度重視:應訴雙方均應積極履行舉證義務/ 129

(四)擦亮雙眼:交通事故責任不等于賠償責任/ 130

案例二????
農民工提供勞務受害,違法分包單位、包工頭、侵權第三人誰來賠——勞務關系下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競合時的維權
路徑/ 132

案情回顧/ 132

(一)農民工高速路上被撞飛瞬間殞命/ 132

(二)包工頭、違法分包單位相互推諉維權難/ 132

(三)重復主張權利還是合法訴求法院一錘定音/ 133

法理分析/ 134

(一)勞務關系下因第三人造成損害雇員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134

(二)
如何平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之間的責任承擔/ 136

知識拓展/ 137

(一)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雇傭的人員之間的關系及責任范圍/ 137

(二)由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制度價值/ 138

(三)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與安全生產事故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間的關系/ 138

普法提示/ 139

(一)勞動者維權路徑選擇要審慎/ 139

(二)用人單位要加強安全管理,杜絕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139

(三)重視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情況下工傷保險的繳納/ 140

案例三????
因執行工作任務受害,侵權人不同之工傷保險賠償范圍淺析——吳某等訴天河電業公司對因企業班車交通事故死亡負擔勞動保險待遇后再負損害賠償責任案/ 141

案情回顧/ 141

法理分析/ 142

(一)工傷的認定及工傷制度的價值取向/ 142

(二)
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遭受的侵害來自本單位其他工作人員情形賠償原則/ 143

(三)
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遭受用人單位之外人員侵害賠償
原則/ 143

(四)工傷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賠償范圍是否一致/ 145

知識拓展/ 145

(一)
司法實踐中關于工傷保險賠償案件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競合的處理原則/ 145

(二)
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中具體賠償項目如何認定/ 146

(三)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遭受損害/ 147

普法提示/ 148

(一)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無法獲得工傷保險賠償,能否以侵權為由將用人單位起訴到法院/ 148

(二)在校大學生在校外工廠實習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 148

(三)
企業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如何處理/ 148

(四)
受害人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商業性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能否再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148

案例四????
工作中受傷如何救濟——非因勞動者原因致其無法認定工傷可否主張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 150

案情回顧/ 150

法理分析/ 153

(一)
自然人在具有用人資格的單位工作,雙方是否一定建立勞動關系/ 153

(二)工傷賠償流程/ 153

(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賠償流程/ 154

(四)
員工受傷后可否自行選擇按照工傷救濟或者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解決/ 154

知識拓展/ 155

普法提示/ 156

(一)員工受傷后常用法律法規推薦/ 156

(二)如何找到免費律師/ 156

(三)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分散風險/ 157

案例五????
勞務合同中約定接受勞務一方僅在意外傷害保險賠償金范圍內承擔責任是否有效——解析接受勞務者一方責任承擔與意外傷害保險賠償之間的關系問題/ 158

案情回顧/ 158

(一)案情簡介/ 158

(二)法院觀點/ 159

法理分析/ 160

(一)
雙方之間關于接受勞務者一方僅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的約定為什么無效/ 160

(二)法律規定接受勞務一方承擔過錯責任的立法沿革/ 160

(三)法律規定接受勞務一方承擔過錯責任的理論辨析/ 161

知識拓展/ 162

(一)保險的廣泛適用/ 162

(二)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的責任是否應該扣除保險賠償金/ 163

(三)
對于保險金部分是否應當分責呢?是否應當“先扣除過錯部分,后賠付保險金”/ 164

普法提示/ 165

(一)辨明是非,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165

(二)防患未然,提供勞務一方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165

(三)謹慎操作,提供勞務一方應確保自己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165

案例六????
提供勞務者上班途中發生非因本人主要責任導致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競合——提供勞務者上班途中發生非因本人主要責任導致交通事故時賠償問題的法律分析/ 166

案情回顧/ 166

法理分析/ 168

(一)上班途中是否可以認定為從事提供勞務活動/ 168

(二)提供勞務者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 169

(三)
上班途中發生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引起的賠償競合問題/ 170

知識拓展/ 171

(一)上班途中的認定/ 172

(二)在交通事故中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含義/ 172

(三)公平原則/ 172

普法提示/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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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勞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節選

案例一????農村建房施工人受傷,誰應承擔雇主責任 ——農村建房中召集者和房主雇主責任的判斷 案情回顧 (一)開春蓋房找工匠 北方農村都有開春蓋房的習俗。位于北京市平谷區某村的農民高山也在盤算著翻蓋一下老房,因為兒子到了該娶媳婦的年齡了。聽說鄰村的王海是農村蓋房的手藝人,并且手下有瓦匠、木工等各種工種的能工巧匠,高山便慕名找到了他。高山跟王海說了一下自己蓋房的計劃和要求,同時,為了保證建房材料的物美價廉,盡量減少建設成本,高山決定自己購買建筑材料,自己租賃必要的大型施工設備等,由王海負責找人,工錢按人頭算,每天150元。王海表示同意。此時,二人誰也沒想到要立個字據,寫個合同,把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做個詳細的約定。 (二)一人召集眾人隨 第二天,王海便開始聯系工友們,詢問干活的意愿,大部分人都同意了,到*后還差個干雜活的小工。王海找到了同村的趙錢,問其是否愿意去高山家的建房工程做小工,每天120元,趙錢表示同意。隨后,趙錢便在高山家干活,有時和和灰(水泥),有時遞遞建筑材料(如磚、鋼筋等)。王海是瓦匠,也與工人們一起在工地干活,同時根據房主的要求掌控一下工程進度、工地秩序,記錄出工人員和出工時間。當然,房主高山也會隨時出現在工地上,除了看看需要什么建筑材料、工程進度如何之外,他自己手里也有一本出工人員和出工時間的賬本。 (三)意外總在不經意間 那天,工人們像往常一樣各自忙碌著。這時,趙錢站在梯子上負責往房頂遞鋼筋,遞完鋼筋后,他順著梯子下來,突然梯子晃動一下,趙錢腳下一滑,周圍也沒有防護網,趙錢就從梯子上摔下來了,工友們趕緊把趙錢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經檢查,趙錢“右側3-10肋骨骨折、右側液氣胸、右肺挫傷”,必須進行住院治療,其妻石宜進行護理,耽誤了很多農活。趙錢家也沒有多少錢,根本負擔不了昂貴的醫療費用,便向高山、王海求助。鄉里鄉親間,王海和高山積極給趙錢籌備醫療費,*終二人分別為趙錢墊付醫療費近2萬元和3萬余元。趙錢自行支付醫療費200元。 (四)一念之間訴訟起 趙錢出院后,高山和王海時不時地來看看他,一方面叮囑其注意保養休息,另一方面話語間催著趙錢還醫療費。趙錢病好了,但心煩起來,想著自己因給主家干活受傷,總不能掙不到錢,還背上債務吧。他便找到一個法律咨詢服務中心進行咨詢,工作人員如此這般地給他進行了講解和分析,同時說明,根據其傷情,其能評定上傷殘等級,那賠償數額就會更多。趙錢越想越覺得自己損失太大,*后將高山、王海訴至了法院,要求二人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0萬余元。 (五)法院審理解糾紛 在案件審理中,趙錢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其所受損傷的致殘程度等級為九級。高山、王海二人均不同意趙錢的訴訟請求。王海辯稱:趙錢是給高山家干活的時候受傷的,跟我沒有關系;趙錢自己沒有注意安全,應自己負責;我出于人道主義為趙錢墊付住院費,趙錢應返還。高山辯稱:趙錢雖然是在給我家干活時受傷,但我并沒有雇他,是王海找的他,趙錢受傷跟我沒有關系;趙錢自己未注意安全,應自己負擔損失;我出于人道主義為趙錢墊付住院費,趙錢應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根據雙方的用工形式,可以認定趙錢與高山形成勞務雇傭關系,高山未提供施工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導致趙錢從梯子上摔下受傷,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王海從勞務雇傭關系中獲取利益,根據“誰獲益誰擔責”的原則,其亦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趙錢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未充分注意安全而發生事故,其亦有一定過錯。*終,法院不但沒有讓趙錢退還王海、高山醫療費,還判決王海再行賠償趙錢2萬余元,高山賠償趙錢5萬余元。案件判決后,趙錢、王海和高山均未上訴,糾紛圓滿解決。 法理分析 《民法典》第1192條第1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條規定了提供勞務者致人損害和自身受損害時的雇主責任,該條適用中重點和難點在于勞務關系的認定和雇主責任的承擔。 (一)立法沿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在此之前法院審理此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主要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廢止)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賠償解釋》,已于2020年12月23日修正)。 原《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痹度松碣r償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钡11條第1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通過對原《侵權責任法》第35條和原《人身賠償解釋》第9條和第11條相關內容的對比,可以發現原《侵權責任法》沒有繼續沿用原《人身賠償解釋》中“雇傭關系”“雇傭活動”“雇員”“雇主”等用語,而是改用了“勞務關系”“勞務”“提供勞務一方”“接受勞務一方”等術語。對于二者之間有無本質區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中給予了相對權威的解讀。該書中的觀點為,“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實際上與“雇員與雇主”在某種層面上含義相同,“勞務”與“雇傭”含義也無本質差別,只是在不同語境中的內涵和外延有所不同,各有所指,在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含義其實是相通的。而《民法典》采用了原《侵權責任法》中“勞務關系”“勞務”“提供勞務一方”“接受勞務一方”等術語。因此,本文行文中也不作含義的區分。 除了上述用語的變化,原《侵權責任法》和原《人身賠償解釋》對于提供勞務者自身受損害時的雇主責任歸責原則發生了重大變化,由原來的無過錯責任變更為過錯責任,這種變化也是符合接受勞務一方多是普通百姓,賠償能力有限的客觀現實,同時也更有利于增強提供勞務一方的自我防護意識和安全施工的責任意識。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原《侵權責任法》的上述過錯責任原則優先適用。但是,原《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雇主的追償權、雇員遭受第三人損害時的選擇求償權等內容。而目前《民法典》的規定則更為全面。 (二)雇主身份的甄別 目前農村建房一般都是分散性組合的建筑隊,且不簽訂書面的合同,各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不明確。而在建房過程中,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事件多發,房主與召集者,俗稱包工頭之間推諉責任現象嚴重。如何認定勞務關系并甄別雇主身份,是厘清賠償責任的關鍵。下面,筆者從勞務關系的法律特點和用工形式的事實審查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對于勞務關系的概念,目前尚無明確統一的法律層面的界定。通常觀點認為,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具有以下法律特點:1.主體方面,雙方主體不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主體,即雙方均為個人或者一方雖然是組織,但是不符合《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條件,又或者一方是用人單位,但是另一方卻不符合勞動者的條件;2.內容方面,合同雙方地位平等,相互之間無隸屬性,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就享受勞務成果并支付報酬;3.客體方面,包括相關的行為,也包括行為的成果等;4.形式方面,勞務關系的建立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或者其他形式。 上述理論層面的界定需要與案件事實進行結合,因此實踐中用工形式的事實審查對于法律關系的梳理更有針對性。具體分析如下:1.房主與召集者間是否有書面承包合同。如果雙方訂立了書面承包合同,往往會對權利義務作出較為明確的約定,原則上雙方應為承攬合同關系。具體施工者與召集人形成勞務關系,召集人是雇主。2.如無書面承包合同,審查房主與召集者關于工料、施工設備和施工款等的約定情況。若召集者與房主約定召集者包工包料、出建筑設備等,其與房主就總的施工款達成固定數額的約定,那么召集者與房主之間原則上應為承攬合同關系,召集者為施工人的雇主。3.工人的工資由誰規定,由誰發放。原則上,工人的工資是由雇主規定并負責發放,那么規定并發放工資者原則上就是雇主。但此因素不應作為單獨的認定標準,而需要綜合其他因素認定。實際上,也存在房主與召集者談好工資后,再由召集者與其他工人協商,并達成一致及房主將工資統一給付一個負責人,再由負責人向其他工人發放的情況,不能因此就認定召集者或負責人為雇主。4.召集者的報酬取得情況。若召集者與其他工人一起參與勞動且同工同酬,那么房主應為雇主。若召集者參與勞動,僅系從其他工人的報酬中抽取部分利益,那么召集者不應被認定為雇主,但應當對雇員的受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三)雇主責任的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1192條第1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雇主應承擔過錯責任。從訴訟的角度來說,這加大了雇員的舉證責任,雇員不僅要證明自己是因勞務受到傷害,還要證明雇主存在過錯,如雇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提供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指揮不當等。雇主以雇員存在過錯抗辯的,也要對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 在上述案件中,房主高山與召集者王海未就房屋建設施工簽訂書面協議,但雙方口頭約定由王海負責找人,高山自行購買建筑材料、租賃建筑設備,工人的工錢按照出工天數計算。王海作為召集者,其與工人一起干活,憑出工獲取工錢。這些情節可以認定王海與其他工人一樣系為高山提供勞務,而房主高山直接享有勞務的成果,高山應系雇主。高山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趙錢從梯子上摔下來受傷,高山應負主要過錯。召集者王海從小工處抽取了30元,從工人的勞務中獲得收益,按照“誰獲益誰擔責”的原則,王海也應對趙錢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知識拓展 (一)雇員因施工造成第三人損害的雇主責任 《民法典》第1192條第1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此種情形下,雇主對第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此條規定的精神內涵在于,在受到傷害的第三人面前,雇主和雇員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二者應盡*大能力對第三人進行救治,而相比雇員,雇主的賠償能力更強,因此雇主雖沒有傷害第三人的過錯,但其應承擔侵權責任。而從雇主和雇員的內部關系來看,不區分情況地完全由雇主承擔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民法典》同時規定了雇主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雇員的追償權。 (二)雇員因施工遭受第三人損害時的選擇求償權 本文的案例以及前面的論述均是雇員非因第三方原因損害的情形,那么第三方原因導致雇員受損時,雇主是否還應承擔責任呢?對此,《民法典》第1192條第2款規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贝藯l規定了雇員遭受第三人損害時的選擇求償權以及雇主承擔責任后的追償權,符合“誰行為誰負責”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的是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這無疑較原《人身賠償解釋》第11條第1款中所規定的“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更為精確。 (三)個人向單位提供勞務受害的救濟途徑 《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的是“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情形,但目前單位臨時或相對長期地雇傭人員從事衛生清理、秩序維護等也很常見。《*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9日公布)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备鶕藯l規定,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個人也可以與單位形成勞務關系,若此個人在向單位提供勞務時受害,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關于個人之間勞務關系的相關規定。 普法提示 (一)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在糾紛難以協調時,雙方終究會對簿公堂。而起訴的**步就是寫起訴狀,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的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并且起訴狀中應當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因此,提供勞務者在從事勞務活動時,一定先確定好誰是接受勞務者,也就是誰是雇主,誰是老板,并且確定好雇主的以上信息,如果層層轉包、分包或分層召集,無法確定雇主,那不妨多記幾個人的相關信息和他們之間的關系,訴訟中由法院界定。只有雇主信息準確、詳細,在無法找到被告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進行公告送達,并作出判決。因此,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僅是原告的義務,也是訴訟程序推進的關鍵。 (二)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證據是事實認定的依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薄*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在訴訟中,提供勞務者需舉證證明勞務關系的存在、接受勞務者的過錯以及勞務費的數額等。因此,在日常工作過程中,提供勞務者要注意保留考勤表、記工單、對工單等證據,對于口頭承諾要進行錄音、錄像,必要時亦可申請工友出庭作證。 (三)及時維權,避免過期 《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毙枰貏e說明的是,超過訴訟時效,權利人并不因此喪失起訴權,而是可能喪失勝訴權。對此,《*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9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勞務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簡介

李艷紅,女,漢族,1969年1月出生,北京人,1991年7月參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工作,于2018年獲評第四屆北京市審判業務專家,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20余年,妥善處理多起疑難復雜和重大案件,F任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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