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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案例注釋版【第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1624
- 條形碼:9787521621624 ; 978-7-5216-2162-4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案例注釋版【第五版】 本書特色
以案釋法 解讀條文 明晰實用 專業性、示范性、實用性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案例注釋版【第五版】 內容簡介
本書用案例解讀法條,突出以案釋法的特點。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非常不錯的條文注釋。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本書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本書以勞動合同法為中心,收錄了公報案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案例注釋版【第五版】 目錄
適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
案例1因職業病退出勞動崗位但保持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仍應享有職工福利待遇
案例2普通勞動者需實際參加勞動才能獲得工資等待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案例3個體工商戶注銷后,勞動者可向其經營者追索勞動報酬等
案例4合伙人律師不屬于所在律所的勞動者
案例5官某與某業委會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被駁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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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某金屬回收公司與某資源和社保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第三條【基本原則】
案例6用人單位變相辭退員工的認定與處理
案例7入職時未履行如實說明義務對勞動合同效力的影響
案例8人事主管因自身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得主張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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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某公司與馬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第四條【規章制度】
案例9集體合同上簽字能否代替簽訂勞動合同
案例10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據法定程序制定的考勤制度
案例11用人單位以規章制度形式否認勞動者加班事實是否有效
案例12規章制度未公示不能作為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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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馮某與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3 某公司與曾某勞動爭議糾紛案
第五條【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第六條【集體協商機制】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
案例13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
案例14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是否等同于確立勞動關系
案例15基于互聯網平臺提供勞務時勞動關系的認定
案例16承攬人不得以長期接受委托為由主張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案例17澳吉爾公司與曾某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案例18李某與漫咖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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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盧某與某區工傷保險管理所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案例19勞動者應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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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案例20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加班有約定的從約定
案例21工作任務包干責任制不影響勞動關系認定
案例22周某與某建筑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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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
案例23公司規章制度中載明的薪酬保密條款能否作為法院審理的依據
案例24單位“臨時工”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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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玻璃制品公司與陳某某勞動爭議糾紛案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種類】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例25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例26某公司與蔡某勞動爭議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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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
案例27勞動合同真實性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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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
案例28入職登記原則上不能免除簽訂書面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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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人單位以簽訂其他協議方式掩蓋勞動關系,仍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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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與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第十九條【試用期】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29保護勞動者在試用期考核中的程序性權利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
案例30事業單位聘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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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案例31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不以泄露商業秘密為條件
案例32勞動者應按約履行在職期間競業限制義務
案例33劉某與甲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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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案例34普通員工亦可成為競業限制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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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違約金】
案例35在職期間競業限制約定的效力
案例36張某某與某某汽車部件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
案例37勞動者偽造入職材料構成欺詐的,勞動合同無效
案例38楊某某與某礦業公司勞動保險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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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無效后勞動報酬的支付】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履行】
案例39用人單位違反*低工資標準規定的,應予補發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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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勞動報酬】
案例40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的期限內仍未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加付賠償金
案例41安甲、蘭某與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第三十一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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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
案例42用人單位改變內部組織架構不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案例43某藥房公司與文某勞動爭議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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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44勞動合同解除后,不能因用人單位單方面的意志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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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45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后無法撤回
案例46某旅游酒店公司與張某勞動爭議糾紛案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47用人單位不因約定不繳社會保險費而免責
案例48競聘中高管任期屆滿未能再聘的,應按原約定崗位待遇執行
案例49勞動者主張推定解雇經濟補償金應以用人單位存在主觀過錯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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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50勞動者因失信被執行人身份無法完成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51用人單位依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理性判斷
案例52勞動者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系
案例53勞動者在應聘過程中應履行如實說明的義務
案例54席某與某數字信息技術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55農業銀行與郭某勞動爭議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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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某與某投資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
案例56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制度障礙拒絕員工休病假
案例57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后簽訂書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性質
案例5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案例59吳某與搏峰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60因對勞動合同變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導致勞動關系解除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61彭某與某實業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62用人單位未安排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前健康檢查系違法
案例63魏某與某電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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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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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案例64某公司與吳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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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案例65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仍享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66田某某與某人才公司、某測繪院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67包某與某中心血站經濟補償金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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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達退休年齡后從事臨時性勞務應認定為勞務關系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案例68勞動者與被吊銷營業執照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案例69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案例70王某與某煤礦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71某科技公司與文某經濟補償金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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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案例72李某與某煤礦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73李某等七人與某混凝土公司經濟補償金糾紛案
案例74某物業公司與王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例75用工形式不能作為拒付賠償金的理由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
案例76蔡某與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第五章特別規定
**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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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的報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
第五十六條【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
案例77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由勞務派遣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并承擔未繳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勞動者因工受傷產生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
第六十一條【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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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者組織工會】
第六十五條【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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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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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案例78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管理體制】
第七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
案例79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違反法律的單位予以改正
第七十五條【監督檢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
第七十八條【工會監督檢查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對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缺乏**條款、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案例80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歸責
案例81勞動者找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責任問題
案例82勞動合同到期但未續簽滿一年的,員工不能要求單位支付未續簽期間內兩倍工資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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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而繼續用工,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第八十三條【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法律責任】
案例83魏某與某保險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案例84勞動者為參加職業技能考試而請假未參加工作的,用人單位不能認定為曠工
案例85劉某某與某工程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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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責任】
案例86勞動者超時加班發生工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無營業執照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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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聘用制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九十七條【過渡性條款】
案例87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二倍賠償金的起算時間
第九十八條【施行時間】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18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附錄2
勞動合同書(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續訂書(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變更書(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爭議調解申請書(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申請書(參考文本)
工傷認定申請表
勞動合同爭議起訴狀(參考文本)
勞動爭議處理流程圖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案例注釋版【第五版】 節選
**條【立法宗旨】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案例1 因職業病退出勞動崗位但保持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仍應享有職工福利待遇[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縣人民法院(2008)資民初字第176號] 原告胡某系被告某單位職工,因患職業病,2007年5月10日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四級。2008年1月1日接到被告的通知,原告于當日退出了工作崗位。被告自2008年2月至4月發給了本單位職工福利共計4500元,“五一”發給單位每位職工勞動文娛活動費500元,被告在發放上述費用時沒有將原告列入本單位名冊內。被告辯稱:1原告訴稱被告2008年2月至4月發給職工福利費理由不足,該福利費實際上是被告按年初既定總體經營方案執行的在崗職工工資和崗位效益資金。2原告稱應補發給其2008年“五一”勞動節文娛活動費理由不能成立。為了激發在崗職工的勞動積極性,被告組織邀請在崗職工開展一次文娛活動,本次活動僅限于在崗職工,非在崗職工不在邀請之列。按照縣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書內容:被告已一次性支付了原告傷殘補助金不足部分,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為原告交納了各種保險,既然原告退出工作崗位,就意味著不再參加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不用承擔企業生產的勞動風險。 法院認為,原告訴請被告2月至4月發放的福利4500元,證實為被告發放給在崗職工的工資及獎金。獎金應屬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屬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不屬單位發放給職工的福利范圍。故本院對原告這一訴請不予支持。原告作為勞動者與被告保留著勞動關系,在被告組織“五一”活動時享有參加的權利,故被告發給參與這一活動在崗職工費用原告也應享有,這也應視為勞動者福利待遇。因此,被告應支付原告500元“五一”活動費用。 綜上所述,因患職業病而退出崗位的勞動者,只要其與用人單位仍保持勞動關系,就能夠平等地得到員工福利,該福利不應當以實際參加勞動為前提。當然,對于專門針對在崗職工發放的崗位資金,已退出崗位的勞動者不應享有。 案例2普通勞動者需實際參加勞動才能獲得工資等待遇[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洛民終字第781號] 何某原為某軸承事業部總經理。2004年年底,某軸承事業部與某集團公司合資成立L公司,何某所在的某軸承事業部被整體劃歸L公司,何某被聘為行政**負責人。2005年3月何某與L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5年6月14日,何某因涉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被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7月8日被取保候審,2006年2月13日,某分局作出了解除何某取保候審的決定,但何某一直未回單位上班。2005年10月24日,L公司下發人勞解字(2005)006號文件,解除與何某的勞動合同。何某遂起訴要求L公司支付其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何某訴稱:沒有上班是因為公司不給安置工作造成的,我本人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L公司辯稱:1何某在取保候審后就沒有到單位上班,并在單位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后,在勞動部門辦理了失業手續。2何某在2005年就知道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而其在2007年1月才提出勞動仲裁已超仲裁時效。 法院認為,L公司在何某取保候審期間對何某作出的《關于解除何某同志勞動合同的決定》及《關于解除李某等八位同志勞動合同的通知》均未書面送達何某本人,何某主張權利之日并未超過仲裁時效。L公司主張何某已在勞動部門辦理了相關手續證明何某在2005年12月就知道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由于L公司在訴訟期間未向本院提交相關有效證據證明是何某本人辦理的,因此,L公司稱本案已超仲裁時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何某主張雙方未解除勞動關系,L軸承公司應補發工資及補交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費用,由于何某在解除取保候審以后并未在L公司上班,現何某要求補發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在普通的勞動關系中,工資和其他勞動福利是以勞動實際發生為前提的。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雖然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勞動義務,其要求的工資和福利不可能被法院所支持。勞動者不能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 ● 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1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案例注釋版【第五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于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出版方針,秉承“夯實基礎、勵磨精品、創博雙效、服務法治”的經營理念,堅持為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務,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服務,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服務,為實現國家“五位一體”建設服務,為積累和傳播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繁榮社會主義文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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