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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書】農村法律知識實用問答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0528
- 條形碼:9787521620528 ; 978-7-5216-2052-8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八五”普法用書】農村法律知識實用問答 本書特色
“八五”普法實用問答叢書根據《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八個五年規劃(2021—2025年)》編寫,幫助讀者在日常工作與生活中,維護法治,遵守社會秩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習慣。 精選實用法律問題 貼近生活,聚焦熱點,問題實用 法官、律師專業解答 結合法律實踐,專業釋法,簡明易懂 提升公民法治素養 輕松學習法律知識,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八五”普法用書】農村法律知識實用問答 內容簡介
在建設法治社會的大背景下,遇到問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正在慢慢成為公民的習慣。法律普及任重而道遠,在開展第八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之際,我們組織編寫了這本《農村法律知識實用問答》,就是要從農村的日常生活與經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實際問題出發,通過很直接易懂的問答的形式,在必要的時候以具體案情為例,為廣大農村的讀者提供法律知識,包括農村基層治理、農村婚姻家庭、農村常見侵權、農村常見合同、農村土地治理、農民工權利保護、農村社會救助,等等。
【“八五”普法用書】農村法律知識實用問答 目錄
**章農村基層治理問題
1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和職能是什么?
2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幾年,如何換屆?
3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該怎么辦?
4 鄉政府是否可以撤換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主任?
5 涉及村民利益的哪些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6 村民委員會委員被判處緩刑,能否繼續任職?
7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8 村民代表會議應如何召開?有哪些職權?
9 村民小組享有哪些職權?
10 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第二章農村婚姻家庭問題
**節婚姻
1 婚前男方父母出資為兒子購買的房產,屬于兒子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2 籌備婚禮期間,女方突然反悔,男方前期支付的款項還能否要回來?
3 婚后男方繼承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 妻子身患重病,丈夫不管不問該怎么辦?
5 夫妻感情不和,想要離婚該怎么辦?
6 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是沒有領結婚證,想要離婚該怎么辦?
7 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想撫養孩子,該怎么辦?
8 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9 離婚時,一方在外的欠款,另一方是否要共同償還?
10 離婚前,對方故意轉移財產該怎么辦?
第二節收養、贍養
1 想收養孩子,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2 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3 養父母虐待未成年養子女的,能否解除收養關系?
4 成年養子女不贍養養父母,該怎么辦?
5 “私生子”能否向未共同生活的生父主張撫養費?
6 “入贅”男子,是否承擔對生父母的贍養義務?
7 孫子女對無人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法定贍養義務?
8 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應承擔贍養義務?
第三節繼承
1 去世前與家人共同購買的農用運輸車去世后該如何繼承?
2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能否繼承?
3 漁業捕撈許可證能否繼承?
4 經過公證的遺囑是否比其他遺囑的效力更高?
5 遺囑訂立后,如何變更遺囑的內容?
6 喪偶兒媳對公婆是否應承擔贍養義務,能否繼承公婆的遺產?
7 遠嫁外地未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兒是否享有繼承權?
8 子女是否應當清償父母遺留的債務?
9 遺贈扶養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矛盾,能否解除?
第三章農村常見侵權問題
1 因侵權行為造成農民人身損傷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2 農民被機動車撞傷,對方應當如何賠償?
3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否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4 拖拉機在田間地頭撞傷他人,能否按照交通事故進行賠償?
5 農民自建房屋,施工人員在施工時受傷,房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6 村里的狗將孩子咬傷,應當由誰承擔責任?
7 假冒偽劣電器引發火災,農民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8 鄰居家的樹被大風刮斷,砸壞自家的房頂,能否要求鄰居賠償?
9 在農村道路上晾曬糧食致人摔傷,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農村常見合同問題
1 簽訂農產品銷售合同,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2 購買農機設備時,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
3 購買農機設備,對方要求繳納的“定金”與“訂金”有區別嗎?
4 購買的農機設備,保修期內總出故障該怎么辦?
5 農戶購買了假玉米種子該怎么辦?
6 民間借款,借條上應寫明哪些內容?
7 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高額利息是否受法律保護?
8 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能否要求對方支付逾期利息?
9 《民法典》施行前打的借條,能否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10 為朋友借款提供擔保,朋友到期不還,是否應當先用朋友的財產抵還借款?
11 保證人僅在借據上簽名,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12 房東準備出售房屋,通知解除租賃合同該怎么辦?
13 農民在別人承包的建設工程中承包了部分工程,干完活沒人付款該怎么辦?
第五章農村土地治理問題
**節土地承包
1 農村土地承包中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有哪些?
2 承包人能否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與他人互換、轉讓?
3 村里新增人口較多,發包方能否以此為由調整承包地?
4 農村集體土地能否發包給外村村民或企業?
5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外出打工,無人耕種承包地,村委能否單方收回其承包地?
6 村委能否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將村民的承包地流轉給他人?
7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作價入股?
8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注意哪些事項?
9 承包方將土地出租后,承租方不交租金,該如何維權?
10 土地承租方長期不交租金,出租方能否解除合同?
11 農民能否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擔保,向銀行申請借款?
第二節宅基地與房屋
1 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2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動工建房的審批程序有哪些?
3 農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如何辦理不動產證登記?
4 城鎮居民在農村取得的房產能否依法登記,取得不動產權證?
5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6 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
7 農民在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能否對外轉讓?
8 村民發現不動產權證登記錯誤該怎么辦?
第三節集體土地征收
1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2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由哪些部門批準?
3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前,是否必須與被征地農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4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5 征收集體土地取得的補償款應當如何分配?
6 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時,該怎么辦?
7 農村村民住宅被征收時,應當如何補償?
第四節集體土地保護
1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如何登記,取得權利證書?
2 村民小組對土地所有權存在爭議該怎么辦?
3 農民能否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設住宅?
4 農民能否在承包的耕地上擅自取土?
5 村里建設文化廣場占用少部分耕地,可否不辦用地手續?
6 農民能否在承包的永久基本農田上發展林果業?
7 非法占用耕地將會受到哪些處罰?
8 村集體能否在本集體所有的荒地上興建企業?
9 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否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給他人建設廠房?
10 什么情況下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建設用地?
第六章農民工權利保護問題
1 用工企業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能否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
2 企業未為農民工繳納社保,農民工發生工傷、患病住院應享有的待遇、應報銷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3 用工企業為農民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能否替代工傷保險?
4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農民工冒險作業,農民工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5 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該如何維權?
6 農民工遭遇工傷,應當如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7 農民工跟包工頭在建筑工地干活受傷,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8 農民工上班期間突發疾病,兩天內去世,是否屬于工傷?
9 農民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10 農民工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可否既要求交通事故賠償,又要求工傷賠償?
11 農民工因工傷骨折住院,可以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章農村社會救助問題
1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生活保障?
2 對無人扶養的特困人員應當如何救濟?
3 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4 沒錢打官司,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5 具備哪些條件,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用?
6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7 新冠疫情期間,全家沒有收入,生活困難,能否獲得社會救助?
【“八五”普法用書】農村法律知識實用問答 節選
1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和職能是什么?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應當通過辦理與本村全體村民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與公益事業,解決廣大村民的困難與不便;通過下設調解委員會的方式,對村民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處理鄰里糾紛,樹立良好村風民風;通過下設治安保衛委員會的方式,動員和組織村民參加社會治安的維護工作,維護村民生產生活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此外,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與人民政府之間的紐帶和橋梁,應當及時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以便人民政府能更好地了解民情,為人民服務。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經濟職能包括: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依法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社會職能包括: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還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2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幾年,如何換屆?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的具體換屆選舉要在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直接、差額、無記名投票的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嚴格遵守法律程序進行。村民委員會換屆的主要程序如下: (1)以推選的方式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的主任、委員組成。 (2)作好選民登記并按時公布選民名單。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均應當列入選民名單,且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 (3)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候選人由選民直接提名,且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選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此外,村民選舉委員會還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4)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委員。選舉村民委員會委員,應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且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始得當選村民委員會委員。選舉村委會委員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選舉結果應當場公布。 (5)進行工作移交。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 3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該怎么辦? 選民名單涉及村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應當準確無誤,不能遺漏,也不能出現差錯,如果發現選民名單錯誤,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百八十一條、**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按以下程序處理。 (1)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任何對選民名單有異議的人,均可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但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經過審查,認為申訴無理的,應當駁回;認為申訴有理的,應當變更選民名單;有遺漏的要及時補充,沒有選舉權但列入選民名單的應當除去。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2)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選民資格。經申訴,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結果不服的公民,可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對公民是否享有選舉資格進行確認。法院在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并作出確認選民資格的生效判決,送達當事人。法院作出的判決是認定公民是否享有選民資格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出選民資格確認前,應先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未經申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同時,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適用特殊程序,且實行一審終審制,法院作出判決后即發生效力,不能上訴。 4 鄉政府是否可以撤換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主任?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是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且該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也就是說,即使鄉政府認為村民委員會主任不稱職,也無權撤換。 首先,鄉政府對村委主任是否稱職沒有評價權。村委主任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依法履行職務,其履職是否稱職應由村民評判。如果鄉政府認為村委主任不稱職,不再適合擔任村委主任職務,可以向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罷免建議,但是否罷免由村民自主決定。 其次,罷免村委主任應當依法進行,任何人不能隨意撤換。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啟動罷免程序應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罷免要求,但要說明罷免的理由。被罷免的村委主任有權提出申辯意見。*后罷免村委主任應以投票的方式進行,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方能罷免村委主任。 不論是村委成員的選舉還是罷免,均應充分體現廣大村民的意愿,這是村民自治的根本。鄉政府可以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否則,應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5 涉及村民利益的哪些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會議是農村村民集體討論并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問題的重要組織形式,也是村民自治的主要方式。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1)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屬于公務人員,不領取工資,其對村委工作的付出,應當給予合理的誤工補貼,至于補貼的人員、數額,由村民會議決定。村委成員之外需要享受誤工補貼的,同樣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2)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隨著經濟的發展,村集體經濟愈加活躍,村集體通過興辦企業,收取租金、承包費,甚至投資股權等均可取得收益,這些收益作為村集體的財產,如何使用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3)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本村公益事業是否建設、如何建設,不僅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集體資金的使用、資金不足部分的籌集、勞務的分派等事宜,因此,與村公益事業興建的相關事宜應經村民會議決定。 (4)土地承包經營方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規定,承包方案依法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作為涉及全體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應由村民會議決定。 (5)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不僅涉及使用集體財產進行投資,還涉及如果投資失敗以后的風險承擔問題,故集體經濟項目是否立項,如何承包均應由村民會議決定。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涉及村民基本權益——居住權的保障,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且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首先向村民小組或村委提出申請,經審查并公示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7)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農村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可以獲得相應的征地補償,對屬于村集體所有的補償款、安置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8)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村集體財產屬于全體村民共同所有,以任何方式處分集體財產,均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9)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當然如果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村民委員會委員被判處緩刑,能否繼續任職?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根據該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委員職務自行終止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喪失行為能力。通常是指當事人因疾病或事故不能獨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此時,村委成員已經沒有履行職務的能力,為了保障村民自治活動的順利進行,其職務應當自行終止。二是被判處刑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村民選舉村民委員會,應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奉公守法不僅是對候選人的要求,更是對村委委員的基本要求。當村委委員因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不僅意味著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村委委員的職務,同時也意味著該委員不再具備村委委員的基本條件,因此其職務應自行終止。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緩刑是指暫緩執行所判刑罰,它并不是刑罰的一個種類,而是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被判處緩刑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同樣應當自行終止。 此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八五”普法用書】農村法律知識實用問答 作者簡介
蘇華偉 畢業于鄭州大學,二級律師;河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口師范學院政法學院客座教授,河南沐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周口市三屆四屆人大代表、四屆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民行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河南省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 曾獲河南省優秀律師、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統爭先創優先進個人、第四屆河南省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等榮譽稱號。 李艷麗 畢業于河南省司法學校(現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二級律師;現任河南艷陽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濟源市律師協會長,河南省律師協會“三農”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從事律師工作至今,常年致力于農業、農村、農民法律問題研究,論文《集體土地確權的糾紛與對策》獲河南省律師協會優秀論文二等獎;曾獲司法部“優秀法律顧問”、河南省優秀律師、濟源市第一屆“十大優秀律師”、濟源市“十大優秀青年”等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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