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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2版】

包郵 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2版】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07-01
開本: 其他 頁數: 468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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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2版】 版權信息

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2版】 本書特色

企業家和資本家的博弈 決勝在沒有硝煙的戰場 創業者掌握公司控制權 融資如何避免“引狼入室”

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2版】 內容簡介

為什么會出現公司控制權爭奪戰?核心原因是沒有解決好公司治理問題。而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是解決三大難題:(1)解決股東黑股東的問題,實現股東和股東之間利益平衡;(2)解決職業經理人黑公司的問題,實現公司和職業經理人的利益平衡;(3)解決公司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的問題,實現公司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之間利益平衡。 本書作者全部為戰斗在公司控制權爭奪戰線的專業律師,通過長期辦理大量案件以及對于公司法司法實踐的長期深入觀察,我們掌握了大量的素材,并將這些套路、招數、手段進行總結,集中體現在本書中。我們希望,本書可以幫助每一位讀完本書的企業家,熟知公司管理、治理的基本法律規則,避免出現公司控制權爭奪戰。如果很好不幸地出現了公司控制權爭奪戰,我們希望閱讀本書后,能夠靈活掌握公司控制爭奪戰的各種招數,做到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取得公司控制權爭奪戰的很終勝利。

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2版】 目錄

**章出資

不出一分錢也能合法成為大股東

約定100年的認繳期限可以高枕無憂嗎

1%的小股東是否能將99%的大股東除名

第二章瑕疵出資

股東出資不到位其他股東怎么辦

虛假出資的司法認定及舉證責任

大股東“黑”小股東之“抽逃出資”

第三章隱名股東

隱名股東有風險:股東資格難認定

顯名股東不輕松:代持義務要履行

第四章股東權利

股東的知情權(查賬權)——公司控制權爭奪中的“一把利劍”

股東的退股權

瑕疵出資股東的表決權限制

公司虧損就等于股東利益受損嗎

第五章股東會、董事會

董事會可以“架空”股東會嗎

大股東不實際召開會議,股東會決議無效

大股東身陷囹圄小股東取而代之

小股東逆襲奪權之股東會“政變”

董事會會議召集通知中的法律陷阱

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要點指南

第六章人事權爭奪

公司控制權爭奪之“撤換法定代表人”

公司控制權爭奪之“撤換董事長”

公司控制權爭奪之“撤換總經理”

小股東爭奪控制權之“占據監事席位”

大股東濫用公司控制權之“公司人格否認”

法定代表人濫用控制權之“越權擔保”

董監高濫用控制權之“侵奪公司商業機會”

第七章股權轉讓

股權長期不能過戶時的單方解除權

以股權轉讓、股權回購的方式進行融資的合法有效

未經批準轉讓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協議效力

公司控制權爭奪的利器——股東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增資擴股

優先權行使要及時

大股東“黑”小股東之虛假增資

大股東“黑”小股東之全資子公司增資

黔峰公司增資**案:“胃口超大”的小股東

黔峰公司增資第二案:“欲哭無淚”的外來投資者

青海堿業增資**案:投資者的出資義務不可免除

青海堿業增資第二案:已繳的資本公積金不可退還

投資人的“慘勝”還是“大勝”?——“對賭協議”**案

融資時應謹慎考慮“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經典案例之人和商業

“對賭協議”經典案例之永樂電器

“對賭協議”經典案例之中國動向

第九章公司控制權實戰

股東長期不合互相斗毆致使公司遭法院判決解散

50∶50股權結構下公司僵局的破解

親兄弟控股型家族企業控制權爭奪

禍起蕭墻——同胞兄妹之間的控制權爭奪

受讓國有公司股權需履行報批手續

上海新梅控制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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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2版】 節選

**章出資 【本章導讀】 股東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的法律行為。股東可以以何種財產出資?股東出資有無期限要求?出資程序中應注意哪些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既關系到投資者能否順利取得股東身份,實現對公司的初步控制,也關系到公司資本是否充實、公司債權人權利能否得到保證。 在實踐中,股東與股東間、公司與股東間,甚至是公司債權人與股東間往往會就股東的出資問題產生爭議,引發了大量的訴訟。而一旦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履行出資義務存在瑕疵,輕則承擔補足出資的法律義務,面臨股東權利被限制的尷尬境地,重則被公司除名,竹籃打水一場空,直接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 在法律層面,《公司法》第26~28條對股東出資的期限、形式、程序作了規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專門對出資問題作出詳盡解釋,這些規定在實踐中有很強的指導意義。而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問題,各地法院也形成了一些主流的裁判觀點。對于廣大的投資者而言,有必要了解從這些法律規定和司法裁判中提煉出的要點,提高出資過程中的風險防控能力。 【本章常見問題及解答】 1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會有哪些法律后果 其一,公司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其二,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利進行合理的限制,直至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補足出資。其三,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于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公司是否可將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除名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繳納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公司通過章程規定,或者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將其除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院應當要求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法定的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第三人另行認繳股權。 3債權能否出資 現有司法解釋的立場是股東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的,應當認定出資無效。工商總局對于普通債權的出資一直持否定態度,債權用于出資,工商機關是不予登記的。但是,以依法可以轉讓的無記名公司債券出資的,或者用以出資的債權在一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實現的,應當認定出資有效。 4股權出資應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股權出資應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其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其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其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其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5非貨幣出資未經評估作價的如何處理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9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6以無權處分財產出資的效力如何 以無權處分財產出資,出資行為的效力不應一概否認。如符合《民法典》第311條有關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公司對股東用以出資的財產是其無權處分財產不知情,股東用以出資的財產與取得合理的股權間價值相當,股東資格已經通過工商登記),則出資行為應當認定為有效。 7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可以不一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屬于股東意思自治范疇,但為了防止大股東或多數股東欺壓小股東或者少數股東,必須經過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可以約定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致。 8股東出資責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3項規定,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1款也規定,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10除貨幣出資外,股東還可以什么資產出資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不僅可以用貨幣出資,還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股東用其他財產出資的,應同時滿足(1)可以用貨幣估價,及(2)可以依法轉讓的兩個要件。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該出資人補足出資。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及時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財產權轉移至公司名下。 11股東可否以有抵押的財產出資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之所以不允許以設定抵押的財產出資,是因為以設有抵押權的財產作為出資標的,該財產的自由轉讓將受到抵押權的限制,一旦抵押權人主張優先受償,將會危及公司財產的完整性,從而有違公司資本確定原則。因此,用以出資的實物必須未設定抵押權。 12股東可否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土地變更手續(劃撥地轉為出讓地)。股東未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土地變更手續的,視為未履行出資義務。 13款項是作為“出資款”還是“借款”投入給公司,結局有什么不同 投資者向公司投入的款項為“出資款”的,投資者取得股東身份,據此可以享有股東知情權、表決權等各項權利,公司盈利時可以獲取公司分紅。但是,投入的款項已轉為公司的資產,股東不能再主張要求公司返還出資。 投資者向公司投入的款項為“借款”的,投資者僅可要求公司在借款期限屆滿后返還其出借資金本息。 實踐中常發生的情況是,公司大額盈利時投資者主張之前投入的款項為“出資款”,公司虧損時投資者主張之前投入的款項為“借款”。為避免產生爭議,建議投資者在向公司提供款項時一定要對款項性質予以明確,并簽署相應的法律文件,且勿不區分款項性質,僅含糊不清地表述為“投資款”。 14抽逃出資要坐牢嗎 《刑法》第159條規定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但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五十八條、**百五十九條的解釋》規定:“刑法**百五十八條、**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對2005年《公司法》進行了修改,將原規定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修改為注冊資本認繳登記。2014年2月7日,國務院印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因此,除上述公司目前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度外,其他公司均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度。抽逃出資罪只適用于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不適用于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公司。 15為他人公司出資提供過橋資金,有什么法律風險 根據《民法典》第1168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不僅公司的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之外的第三人也不得協助股東出資后又抽逃,否則就要與股東一起對補足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盡管目前一般的公司原則上為認繳制,但一些特定經營領域的公司還需實繳出資。在這些領域公司的設立和驗資過程中,實踐中存在大量給股東提供過橋資金,方便其驗資后又收回資金的行為,該等情況下要注意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原則上,提供過橋資金方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明知款項用途是辦理出資,否則不宜認定其與抽逃出資的股東構成共同侵權。但是,這種明知是可能被推定的,如兩公司之間如果存在比較明顯的關聯關系,法院就有可能推定其應知是代墊出資又協助出資,進而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 16股東在什么情形下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原則上應以其財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即使公司對外負債,原則上也不應由其股東承擔責任。 結合有關法律規定,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例外情形: **,股東與公司構成混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股東出資未到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3條第2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股東與公司惡意串通、轉移公司財產,需就轉移的公司財產對公司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出一分錢也能合法成為大股東 【司法觀點】 股東用以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滿足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兩個條件,否則出資協議書無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屬于股東意思自治范疇,但為了防止大股東或多數股東欺壓小股東或者少數股東,只有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才可以約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出資比例不一致。 【典型案例】(2011)民提字第6號。 2006年9月18日,劉某與張某簽訂了《合作建設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工程技術學院協議書》(以下簡稱《918協議》),約定雙方合作成立科美咨詢公司,劉某以教育資本(包括教育理論與理念,教育資源整合與引入、教育經營與管理團隊、教育項目的策劃與實施)占公司70%的股份,張某以7000萬元的資金投入學院的建設和運作,占30%的股份,協議簽署后張某需將500萬元保證金打入科美咨詢公司賬戶。9月30日由張某控制的國華公司向科美咨詢公司賬戶匯入500萬元保證金,10月24日劉某又將500萬元保證金從科美咨詢公司賬戶上打入其所控制的啟迪公司賬戶。 2006年10月26日,劉某控制的啟迪公司、豫信公司又與張某控制的國華公司簽訂了《關于組建科美投資公司投資協議》(以下簡稱《1026協議》),約定三方組建科美投資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分別由啟迪公司、豫信公司、國華公司以現金出資550萬元、150萬元、300萬元,分別占科美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55%、15%、30%。該協議同時約定:注冊資金1000萬元和投資6000萬元全部由國華公司負責籌集投入。該協議關于各方利潤分配的約定為:在國華公司7000萬元資金沒有收回完畢之前,公司利潤按照啟迪公司16%、豫信公司4%、國華公司80%分配;在國華公司7000萬元資金收回完畢后,三方股東按照三方出資比例予以分配,即啟迪公司55%、豫信公司15%、國華公司30%。同日通過的公司章程亦確定了上述出資方式和出資金額。 后國華公司匯入豫信公司150萬元,匯入啟迪公司50萬元。豫信公司將上述150萬元匯入科美咨詢公司賬戶(該賬戶同時為科美投資公司籌委會賬戶)作為其認繳出資。啟迪公司將國華公司轉來的50萬元和10月24日從科美咨詢公司賬戶轉入的500萬元保證金匯入科美咨詢公司賬戶作為其認繳出資。國華公司將300萬元匯入科美咨詢公司賬戶作為其認繳出資。同年10月31日,經珠海市工商局核準,科美咨詢公司變更為科美投資公司。注冊資金變更為1000萬元,股東變更為國華公司、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2006年11月28日劉某又與張某簽訂《合作備忘》約定:(1)雙方同意將科美咨詢公司更名為科美投資公司。(2)公司股東由法人組成,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代表劉某,國華公司代表張某,注冊資金全部由張某支付。其后,國華公司陸續投入1750萬元,連同1000萬元出資共計投入2750萬元。 在科美投資公司的實際運行過程中雙方產生矛盾。2007年7月18日,國華公司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1026協議》簽訂后,國華公司履行了出資義務,啟迪公司與豫信公司未出資卻濫用股東權利,損害了國華公司的權益。故請求判令:科美投資公司的全部股權歸國華公司所有。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二是可以依法轉讓,同時還應履行評估作價程序。而《918協議》中關于甲方以教育資本出資,沒有進行評估作價,顯然不符合非貨幣出資的條件,該約定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1026協議》與《918協議》相比較,發生了以下變化:一是當事人以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替代了劉某,國華公司替代了張某。但實際上前后兩份協議的當事人身份具有高度關聯性,并無質的改變。二是劉某以教育資本形式出資變為國華公司代替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籌集出資資金。依此約定,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仍無須履行出資義務,與以教育資本出資的約定并無質的區別。故國華公司作為真實投資者,要求確認與其出資相應的股份于法有據,于情相合。 豫信公司已將150萬元匯入了科美投資公司(籌委會)賬戶,應視為已足額履行了出資義務,至于該150萬元系國華公司匯給豫信公司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本案不予審理。國華公司也已將300萬元匯入科美投資公司賬戶,足額履行了出資義務。劉某將500萬元保證金從科美咨詢公司賬戶打入啟迪公司賬戶后,又將500萬元打入科美投資公司賬戶作為驗資資金,這種資金倒流再流回的做法有悖誠信,該500萬元依法不應作為啟迪公司的出資。由于該500萬元系國華公司的投資款,國華公司又主張應認定為其出資,依法應將該500萬元認定為國華公司的出資。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國華公司出資800萬元,占科美投資公司80%的股份;豫信公司出資150萬元,占科美投資公司15%的股份;啟迪公司出資50萬元,占科美投資公司5%的股份。 啟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根據公司章程約定,啟迪公司、豫信公司、國華公司分別出資550萬元、150萬元、300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三公司已分別將出資匯入科美投資公司賬戶,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驗資報告,和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啟迪公司獲得了合法有效的股東身份。2本案中關于出資方式的約定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并非一審法院所認為的有悖誠信,應認定合法有效。且2006年11月28日劉某與張某簽訂的《合作備忘》再次對由國華公司支付全部注冊資金以及各股東所占股份比例進行了確認。3一審判決既然認定豫信公司出資150萬元和啟迪公司出資中的50萬元是履行了出資義務,等于是認定了當事人關于由國華公司替啟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出資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約定,卻對啟迪公司出資中的500萬元不予認定,存在明顯的矛盾和邏輯錯誤。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劉某等名義上是以現金出資,實質上是以教育資源作為出資。雙方實際上是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規避了我國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918協議》應屬無效協議。在此協議的基礎上,啟迪公司與國華公司及豫信公司達成《1026協議》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華公司代啟迪公司出資的行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啟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高人民法院認為,《918協議》與《1026協議》在簽訂動機上確有一定的聯系,但是,兩個協議的簽訂主體和合作內容完全不同,兩個協議彼此獨立,其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即使《918協議》無效,也不影響《1026協議》的效力。《1026協議》約定該1000萬元以貨幣出資,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公司法》第27條關于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的規定,故該約定有效。該協議第14條約定,國華公司7000萬元資金收回完畢之前,公司利潤按照啟迪公司16%,國華公司80%,豫信公司4%分配,國華公司7000萬元資金收回完畢之后,公司利潤按照啟迪公司55%,國華公司30%,豫信公司15%分配。根據上述內容,啟迪公司、國華公司、豫信公司約定對科美投資公司的全部注冊資本由國華公司投入,而各股東分別占有科美投資公司約定份額的股權,對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別約定。這是各方對各自掌握的經營資源、投入成本及預期收入進行綜合判斷的結果,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屬有效約定,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 上述1000萬元注冊資金已經根據《1026協議》約定足額出資,依法進行了驗資,且與其他變更事項一并經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登記,故該1000萬元系有效出資。以啟迪公司名義對科美投資公司的500萬元出資*初是作為保證金打入科美咨詢公司賬戶,并非注冊資金,后轉入啟迪公司賬戶,又作為投資進入科美投資公司賬戶完成增資,當時各股東均未提出任何異議,該500萬元作為1000萬元有效出資的組成部分,也屬有效出資。按照《1026協議》的約定,該500萬元出資形成的股權應屬于啟迪公司。 綜上,*高人民法院認定啟迪公司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判決:撤銷本案一審和二審的判決,駁回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2版】 作者簡介

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近20年。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外國語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北京第二外國語大學國際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曾代理多起在*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疑難復雜案件并成功獲得勝訴。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法學研究》和*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唐青林律師精通公司法,處理過大量公司法領域疑難復雜案件。先后擔任數十個大型企業公司治理專項法律顧問、為公司治理提供整體法律方案。 唐青林律師帶隊直接參與過眾多公司控制權爭奪戰,有些是資本家和企業家的爭奪戰,有些是企業內部創始股東之間的爭奪戰。因為我們的專業相助,我們的委托人往往勇猛而不魯莽,大多成功地保住了公司控制權或者奪回了公司控制權。 唐青林律師在公司法專業領域深耕多年,在中國法制出版社主編(編著)出版的公司法領域的著作有:《公司控制權爭奪戰——條款剖析與關鍵細節》《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在清華大學、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等高校或大型企業講授《公司控制權法律實務》《企業并購法律法規及律師實戰操作》等。 張德榮,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專業領域:股權訴訟與公司控制權之爭,重大民商訴訟與仲裁、破產重整、刑民交叉。主辦近百件公司股權訴訟和控制權爭奪案件,在*高院、省高院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并獲得勝訴;參與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各類非訴項目總金額達百億元。參與出版《公司控制權爭奪戰——條款剖析與關鍵細節》《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等實務著作。多次受邀在著名高校及大型企業講授“辦理股權轉讓案件的52個實務問題”“公司控制權爭奪實務20講”“如何協助企業搭建合規管理體系”等實務課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本科及碩士均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專業領域為重大民商事訴訟仲裁、投融資并購重組,主辦了大量的公司、合同、執行、破產等重大案件,尤其擅長為重大民商事案件爭議解決與投融資合作提出整體解決方案。李斌律師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等代理多起疑難復雜案件并獲得勝訴。參與出版《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規則綜述及訴訟指南》《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等實務著作,并開設《公司訴訟疑難實務問題解析》等實務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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