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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044462
- 條形碼:9787100044462 ; 978-7-100-04446-2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的道德性 本書特色
我館歷來重視移譯世界各國學術名著。從20世紀50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譯出版馬克思主義誕生以前的古典學術著作,同時適當介紹當代具有定評的各派代表作品。我們確信只有用人類創造的全部知識財富來豐富自己的頭腦,才能夠建成現代化的社會主義社會。這些書籍所蘊藏的思想財富和學術價值,為學人所熟知,毋需贅述。這些譯本過去以單行本印行,難見系統,匯編為叢書,才能相得益彰,蔚為大觀,既便于研讀查考,又利于文化積累。為此,從1981年著手分輯刊行,至2000年已先后分九輯印行名著360余種。現繼續編印第十輯。到2004年底出版至400種。今后在積累單本著作的基礎上仍將陸續以名著版印行。
法律的道德性 內容簡介
本書是由作者在耶魯大學法學院所作的系列講座結集而成。作者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這一觀點,并在此基礎上分析道德使法律成為可能、法律的概念及本質等問題,是美國公認的法學經典著作之一。
法律的道德性 目錄
第二版序言
**版序言
一 兩種道德
義務的道德與愿望的道德
道德尺度
倫理學語匯與兩種道德
邊際效用與愿望的道德
互惠與義務的道德
在道德標尺上確定指針的位置
獎賞與懲罰
二 道德使法律成為可能
造法失敗的八種形式
造法失敗的后果
追求合法性之完美境界的愿望
合法性與經濟計算
法律的一般性
頒布
溯及既往型法律
法律的清晰性
法律中的矛盾
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
法律在時間之流中的連續性
官方行動與公布的規則之間的一致性
合法性作為一項實踐技藝
三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道德性與自然法
法律的道德性與實在法的概念
科學的概念
本書提出的法律觀所遭遇的反對觀點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法律作為有目的的事業和法律作為社會力量的表現
事實
四 法律的實體目標
法律的內在道德相對于實體目標的中立性
作為有效性之條件的合法性
合法性與司法
法律的道德性與針對所謂無法被界定之罪惡的法律
法律的道德性中隱含的關于人的理解
有效法律行動的限度問題
法律的道德性與經濟資源的分配
法律的道德性與制度設計的難題
制度設計作為一項如何有效利用資源的難題
界定道德共同體的難題
一部實體性自然法的*低限度的內容
五 對批評者的回應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結構
對合法性原則的*低限度的尊重對于一套法律
體系的存續來說是否必需
合法性諸原則是否構成一種“法律的內在道德”
這場討論的一些寓意
對《法律的道德性》的評論文章一覽表
附錄 怨毒告密者的難題
索引
法律的道德性 節選
《法律的道德性/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 倫理學語匯與兩種道德 我認為,義務的道德與愿望的道德之間的區分之所以未能在現代思想中生根發芽,一個原因是我們的倫理學語匯自身錯過并遮蔽這一區分。我們可以舉“價值判斷”(valuejudgment)為例。價值這一概念與愿望的道德具有類似的性質。假如我們為它選擇了另外一個搭配,比如說“價值感悟”(the perception of value),我們所擁有的表述方式便可以完全兼容于一套指引人們達致人生之卓越境界的思想體系。不過,恰恰相反,我們把“價值”與“判斷”這對術語結合到一起,而后一個概念所指的并不是一種追求完美的努力,而是一項關于義務的結論。因此,一種適合于人類愿望之更高目標的主觀主義擴展到道德話語的整個語言系統當中,而我們很容易被導向這樣一個荒謬的結論:對于社會生活而言顯然十分必要的義務乃是基于一些基本上不可言說的偏好。 我相信,如果論辯雙方可以費些功夫來真正掌握義務的道德與愿望的道德之間的區分,關于事實與價值之間關系的引起無數爭論的問題便可能得到澄清。當我們作出一項關于道德義務的判斷的時候,說這樣一項義務可以通過某種方式直接從關于某種事實情境的知識中推導出來似乎是十分荒謬的。我們可能從頭到尾了解相關的事實,但在我們得出結論說某項義務應當存在之前,似乎仍然需要一項立法性判斷的介入。這種立法性的判斷行為可能不難作出,但從原則上講它總是擺在那里。 愿望的道德的情形則截然不同,它在這方面顯示出自己與美學的親和性。當我們試圖理解某種新的美學表達形式的時候,在充分掌握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我們必定會立刻盡力去探尋藝術家所追求的目的。我們會問自己:“他在試圖做些什么?”“他試圖表達的是什么?”當我們回答完這些問題的時候,我們可能喜歡或不喜歡自己所面對的作品。但在我們的理解和我們的欣賞或不欣賞之間沒有任何獨特的中間步驟介入。如果我們不欣賞,但卻仍然不太信任我們自己的判斷,我們不會問自己:我們是否適用了錯誤的欣賞標準,而是會問:我們是否真正理解了藝術家所試圖做的事情。實際上,I.A.理查茲已經向我們證明:當學生不是去關心作者的意圖,而是去關心如何應用自己所認定的判斷文學作品之好壞的標準時,他們對文學價值的判斷會陷入混亂不堪的狀態。⑧與此相類似,諾曼.T.牛頓也向我們展示了尋找某種可以明確表述出來的公式來正當化已作出的判斷的努力是如何地扭曲著對建筑的美學判斷。⑨ 上面這些評論并非旨在否認愿望的道德所賦有的理性品質。相反,它們旨在說明:義務判斷所特有的那種說明理由的話語類型并不適用于愿望的道德。我認為,這一點在柏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那里已經得到了很好的例證。 蘇格拉底將德性等同于知識。他推測:假如人們真正理解了善,他們就會渴求之,并盡力去獲取之。這種觀點常常被認為要么是令人困惑的、要么是荒謬的——這取決于批評者的溫和程度。如果蘇格拉底所教的是一種義務的道德,對他的批評肯定是理由充分的。但他所教的乃是愿望的道德。他試圖讓人們看到并理解善的生活,以期他們能夠努力實現之。如果他所說的是:“首先,我s將論證善的生活是像什么樣子的,這樣你們就可以理解它,并且看到如果你們這樣來生活就會變成什么樣子的人。然后我將提出你們為什么應該過這種生活的理由”,那么,他的主張不會變得更加清楚,反而會引起混淆。 ……
法律的道德性 作者簡介
朗·富勒(LonL·Fuller,1902~1978年),美國法哲學家,現代新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富勒1926年畢業于美國斯坦福大學,1926~1939年曾先后在俄勒岡大學、伊利諾斯大學和杜克大學法學院任教。1939~1972年,富勒一直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執教,并于1948年繼龐德之后接任該學院專設法理學卡特講座教授,1972年退休于哈佛大學,一生任教46年。富勒一生著述甚多,他在法理學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法律在探求自己》(1940年)、《法理學問題》(1949年)、《法律虛構》(1967年)、《法律的自相矛盾》(1968年)和《法律的道德性》(1964年)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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