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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行政執法與商標品牌戰略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2685178
- 條形碼:9787512685178 ; 978-7-5126-8517-8
- 裝幀:一般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商標行政執法與商標品牌戰略實務 本書特色
★本書將《商標法》、商標行政執法與商標品牌戰略實務內容有機融合,在清晰梳理專業知識基礎上,運用大量實踐案例和簡潔易懂的語言闡述觀點,以案說法,對相關學習和從業人員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和指引作用。 ★本書作者梁立敏,工商管理碩士。曾經在河北經貿大學執教,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現任民革河北省委駐會副主委,河北省政協副秘書長(兼),河北省社會主義學院副院長(兼)。從事工商行政執法工作24年,曾多次參與原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專家會議,貢獻智慧和力量,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并融入本書編寫之中。 ★裝幀設計簡潔明快,便于閱讀。
商標行政執法與商標品牌戰略實務 內容簡介
這是一本商標應用于管理實務圖書。本書主要針對商標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從實際操作層面,就商標的注冊、管理、商標違法行為及商標侵權案件的查處等方面,如何理解和把握相關法律規定,執法實踐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針對商標品牌戰略實施中的問題,就商標行政指導、商標品牌發展戰略,也提出了一些方法建議。有理論,但不拘泥于純粹理論的論述,用執法人員和企業商標管理人員看得懂的語言闡述觀點,同時,運用執法實踐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和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評委公布的已經生效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對于指導商標實踐,具有比較好的指引作用。
商標行政執法與商標品牌戰略實務 目錄
商標行政執法與商標品牌戰略實務 節選
( 三 ) 商標、品牌和名牌 1. 品牌(Brand),是以一種名稱、術語、標記、符號或圖案等特定“符號”來表示,用以識別所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一切無形資產的總和,包括產品聲譽、企業文化、商業信譽等,是產品或服務的全息濃縮。品牌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品牌的法律保護需借助于商標、商號、商譽的法律保護。 2. 商標是一個法律名詞,品牌是一個經濟名詞。商標由法律說了算,品牌由消費者說了算。商標通過注冊、轉讓、許可等法律程序,獲取商標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品牌只有打動消費者的內心,形成購買行為,才能產生市場經濟效益。一個企業的產品、品質、技術、管理、渠道、服務以及流程等很容易被競爭對手復制模仿,但是競爭對手無法復制一個品牌。 3. 商標可以成長為品牌。一個商標要想成長為品牌,需要經歷以下幾個基本階段: (1) 設計好商標。商標是創建品牌的基礎,是品牌價值的載體和法律表現形式。成功的品牌一定是商標,但是商標不一定就能成為品牌。 (2) 使用并宣傳商標。商標要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不斷提升企業文化、商業信譽,使得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向商標匯集,不斷提升商標價值。 (3) 不斷提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和服務質量。當商標價值不僅僅由商標這個符號決定,而是由諸多無形因素決定的時候,品牌就形成了。品牌是承載了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商譽、文化的商標。 案例:COCA-COLA 成長歷程。 一是產品:是品牌的核心,包括品質、特色?煽诳蓸罚1886 年在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誕生,是甜中帶苦味道的汽水飲料。 二是商標選擇:選擇一個好的商標,實現標識性區別。1927 年,上海街頭出現了一種飲料——“蝌蝌啃蠟”;古怪的味道和名字,銷售情況很差。在第二年,公司登報,用 350 英鎊的獎金懸賞征求譯名。*終,身在英國的一位上海教授蔣彝擊敗了所有對手,拿走了獎金。而公司也獲得了迄今為止被廣告界公認為翻譯得*好的品牌名——可口可樂。它不但保持了英文的音譯,還比英文更有寓意。 三是品牌定位:在哪兒都能買得到,任何人都能買得起。目前,全球每天有 17 億人次的消費者在暢飲可口可樂,大約每秒鐘售出 19400 瓶。 四是品牌傳播、運營:廣告每年不同:如“激情在此燃燒”“擋不住的感覺”等。通過不斷的傳播和市場運營,使得商譽、產品聲譽等不斷向商標這一載體匯集,實現目標群體的認同和對品牌的忠誠度。商標掌握在注冊人手中,而品牌則植根于消費者心中。如果一個品牌失去信譽,失去消費者的信任,品牌則一文不值。如:秦池酒。1995 年秦池酒廠以 6666 萬元人民幣奪得“標王”。1996 年 11 月 8 日下午,秦池酒廠以 3.2 億元人民幣的“天價”,買下了中央電視臺黃金時間段廣告,從而成為連任兩屆的“標王”。秦池酒廠一夜成名,秦池白酒也身價倍增。中標后的一個多月時間里,秦池就簽訂了 4 億元銷售合同;頭兩個月秦池銷售收入就達 2.18 億元,實現利稅 6800 萬元,相當于秦池酒廠建廠以來前 55 年的總和。這樣的需求,遠遠超過了企業的生產能力,于是委托加工生產,質量越來越難以保證。*后,消費者不再選擇秦池酒,這個品牌從此失去了市場。 4. 名牌(Famous Brand),是個俗稱,就是知名品牌,不是法律術語。 “名牌產品”是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致力于打造的一個榮譽稱號,并在相關政府文件中使用這個概念。重點在以技術和質量打造的“產品”上,不在“牌子”上。 ( 四 ) 商標名稱與商品名稱 1. 商品名稱。是指用以區別其他商品使用的稱呼。如:飲料、暖氣。 商品名稱可以分為通用名稱和非通用名稱(2018 年版《反不正當競爭法》稱其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 (1) 通用名稱。商品通用名稱是指為國家或某一行業中所共用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別的規范化稱謂。商品通用名稱的確定,主要源于社會的約定俗成,或者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確定。通用名稱既要得到社會或某一行業的廣泛承認,又要規范化。如:電視機、計算機、桌子、碳酸飲料、LED 燈;通用名稱不能用來區別同一種類中不同企業生產的產品。如:“計算機”這一通用名稱無法用來區別“聯想”公司生產的計算機與“長城”公司生產的計算機。 (2) 非通用名稱。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征,并通過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是指對商品名稱的特有稱呼,用來區別不同企業生產的同種類的產品。如:冰茶、21金維他,通過持續長時間使用和宣傳,成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
商標行政執法與商標品牌戰略實務 作者簡介
梁立敏,工商管理碩士。曾經在河北經貿大學執教,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現任民革河北省委駐會副主委,河北省政協副秘書長(兼),河北省社會主義學院副院長(兼)。民革中央委員,河北省政協常委,河北省政府參事室特約研究員。曾經出版著作《公平交易執法實務與技巧》《工商行政法律法規匯編》《工商行政執法手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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