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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21年最新修訂)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8761
- 條形碼:9787521618761 ; 978-7-5216-1876-1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21年最新修訂) 本書特色
教育是國之大計、黨之大計。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21年最新修訂)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共10章86條。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做出修改,對現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導思想、地位、方針、內容的四個條款作相應修改,并著眼解決冒名頂替上大學問題完善相關法律責任。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經費保障等方面做出規定。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資格和任用、培養和培訓、考核待遇、獎勵等方面做出規定。本書收錄上述三法,方便廣大讀者了解、學習教育方面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21年最新修訂)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21年最新修訂)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與社會 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提高人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活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三條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 生 第三章 學 校 第四章 教 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待 遇 第七章 獎 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9月10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21年最新修訂)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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