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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稅法一本通【第八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8860
- 條形碼:9787521618860 ; 978-7-5216-1886-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11.稅法一本通【第八版】 本書特色
更新《契稅法》《印花稅法》《資源稅法》《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梳理稅法規定 收錄典型案例 提供法融數據庫
11.稅法一本通【第八版】 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我們對其進行了多次改版,豐富了其內容,增強了其實用性,再次博得了廣大讀者的贊譽。 稅法分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中心,將稅及近期新司法解釋等法律文件逐條分析,成為學習和適用該法的實用圖書。適合高校師生、普通讀者參考使用。編者對本書再次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除了增補上述內容外,還新增了近來收集到的很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很高人民檢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修訂后的本書能夠反映當下我國稅法規及其解釋的近期新全貌。
11.稅法一本通【第八版】 目錄
一、稅務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二、流轉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三、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四、車輛購置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五、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六、土地方面相關稅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七、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八、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附錄
本書所涉文件目錄
目錄
一、稅務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依法進行稅收工作】
★第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第五條【主管部門及其權限】
第六條【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稅收宣傳】
★第八條【納稅主體的權利】
第九條【稅務機關加強隊伍建設】
第十條【稅務機關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職責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稅務人員回避】
第十三條【公眾的檢舉權】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的范圍】
第二章稅務管理
**節稅 務 登 記
★第十五條【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變更、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納稅主體將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義務】
第十八條【稅務登記證件】
第二節賬簿、憑證管理
★第十九條【設置賬簿】
第二十條【須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內容】
★第二十一條【發票主管機關】
第二十二條【發票印制】
第二十三條【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資料的保管】
第三節納 稅 申 報
★第二十五條【納稅申報】
第二十六條【申報方式】
第二十七條【延期申報】
第三章稅款征收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稅款】
第二十九條【非法定機關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稅收征收期限】
第三十二條【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依法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第三十四條【開具完稅憑證】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三十六條【分支機構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的應納稅額】
第三十七條【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三十八條【稅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強制執行措施】
第四十一條【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主體】
第四十二條【依法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四十三條【違法采取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阻止欠繳納稅主體的出境】
★第四十五條【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設定抵押、質押的欠稅情形說明】
第四十七條【開付收據和開付清單】
第四十八條【納稅人合并、分立情形向稅務機關報告義務】
第四十九條【欠稅額較大的納稅人處分財產前的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第五十一條【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的退還】
第五十二條【補繳稅款】
第五十三條【稅款繳入國庫】
第四章稅務檢查
★第五十四條【稅務檢查范圍】
第五十五條【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依法接受稅務檢查】
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的調查權】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權】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納稅人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二條【未按規定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納稅主體虛假作賬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四條【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依法納稅申報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轉移或者隱匿財產逃避納稅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六條【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抗稅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八條【欠繳少繳稅款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條【逃避、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一條【非法印制發票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二條【收繳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七十三條【金融機構妨礙稅收工作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四條【二千元以下罰款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七十五條【涉稅罰沒收入依法上繳國庫】
第七十六條【非法改變稅收征管范圍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七條【納稅主體逃避稅款的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未經委托非法征收稅款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九條【查封、扣押納稅人生活必需品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條【稅務人員與納稅主體勾結逃稅的責任】
第八十一條【稅務人員受賄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二條【稅務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三條【違法征收或攤派稅款的行政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法作出稅收決定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五條【違反回避規定的處罰】
第八十六條【執行時效】
第八十七條【工作人員違反保密義務的處罰】
第八十八條【救濟方式】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權】
第九十條【適用除外規定】
第九十一條【條約、協定優先原則】
第九十二條【追溯力】
第九十三條【國務院依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十四條【施行日期】
二、流轉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條【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第二條【稅率】
第三條【增值稅兼營的規定】
★第四條【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五條【銷項稅額的計算】
第六條【銷售額】
第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的情形】
第八條【進項稅額的計算】
第九條【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
★第十條【不得抵扣的項目】
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的適用稅率】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的認定】
第十四條【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十五條【免征增值稅的項目】
第十六條【免稅、減稅的情形】
第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
第十八條【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第二十條【征稅機關】
第二十一條【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納稅地點、納稅申報】
第二十三條【納稅期限】
第二十四條【進口貨物的納稅規定】
第二十五條【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規定】
第二十六條【征收管理】
第二十七條【繳納增值稅】
第二十八條【生效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條【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第二條【稅目、稅率】
第三條【消費稅兼營的規定】
第四條【消費稅的納稅時間】
★第五條【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六條【銷售額】
第七條【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的納稅計算】
第八條【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納稅計算】
第九條【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計算】
第十條【納稅的核定】
★第十一條【免稅】
第十二條【征稅機關】
第十三條【納稅申報】
第十四條【納稅期限】
第十五條【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稅款征繳】
★第十六條【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條【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第二條【適用稅額】
★第三條【免稅的情形】
第四條【特殊原因減稅、免稅的情形】
第五條【省級政府決定減稅、免稅的情形】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
第七條【納稅地點】
第八條【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第九條【納稅期限】
★第十條【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征收管理依據】
第十二條【國務院依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生效日期】
三、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條【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第二條【應稅所得項目】
第三條【稅率】
★第四條【免稅】
第五條【減稅】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七條【境外所得】
★第八條【納稅調整】
第九條【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綜合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
第十二條【經營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十三條【取得應稅所得的不同情形】
第十四條【預扣、代扣稅款的處理】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十六條【計算單位】
第十七條【扣繳手續費】
第十八條【所得開征、減征、停止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的授權】
第二十二條【生效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章總則
★**條【適用范圍】
第二條【企業分類及其含義】
第三條【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范圍】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應稅所得的計算】
第六條【企業收入總額】
第七條【不征稅收入項目】
第八條【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的扣除】
第九條【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
第十條【不得扣除的支出事項】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折舊的扣除】
第十二條【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的扣除】
第十三條【可扣除的長期待攤費用范圍】
第十四條【投資資產成本不得扣除】
第十五條【存貨成本的扣除】
第十六條【轉讓資產凈值的扣除】
第十七條【境外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盈利】
第十八條【年度虧損結轉】
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應稅所得的計算】
第二十條【具體辦法的授權規定】
第二十一條【稅收法律優先】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第二十三條【境外繳納所得稅額的抵免】
第二十四條【境外法定所得抵免】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稅收優惠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免稅收入】
★第二十七條【免征、減征所得】
第二十八條【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減征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所得稅的減免】
第三十條【加計扣除范圍】
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稅所得的抵扣】
第三十二條【企業加速折舊】
第三十三條【應稅所得的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企業稅額抵免】
第三十五條【制定稅收優惠辦法的授權規定】
第三十六條【專項優惠政策】
第五章源泉扣繳
第三十七條【源泉扣繳的條件與執行】
第三十八條【非居民企業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勞務所得源泉扣繳時的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扣繳義務人無法履行扣繳義務時納稅人所得稅的繳納】
第四十條【扣繳義務人繳納代扣方式】
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企業與關聯方之間應稅收入或所得的計算】
第四十二條【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納稅申報的附隨義務及協助調查責任】
第四十四條【不提供、違規提供與關聯方業務往來資料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設立在低稅率國家(地區)企業的利潤處理】
第四十六條【超標利息不得扣除】
第四十七條【不合理安排減少所得稅的調整】
第四十八條【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應加收利息】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第五十條【居民企業納稅地點】
第五十一條【非居民企業納稅地點】
第五十二條【禁止合并繳納所得稅】
第五十三條【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繳納方式】
第五十五條【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及清算時所得稅的繳納】
第五十六條【貨幣計量單位】
11.稅法一本通【第八版】 節選
第五十二條補繳稅款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案例指引 1陳某偉訴某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等稅務行政處理及行政復議案(〔2018〕*高法行申209號) 裁判要點:關于對民間借貸產生的較大金額利息收入征收稅款如何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的問題,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之一,依法納稅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稅務機關在遵循稅收法定原則的同時,還必須堅持稅收公平和稅收效率原則,既考慮稅收征收的行政管理效率,避免稅款收入與征收成本比例失衡,也考慮征收對經濟、社會的綜合影響,依法保障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給社會以合理的預期和安全感。民間借貸行為一般具有人身和社會屬性,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一定資本屬性,對民間借貸行為征繳稅款,宜堅持稅收公平原則并保持謙抑。稅務機關宜結合借貸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借貸的性質和用途、借貸金額與利息金額的大小、出借資金的來源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符合法定的納稅條件,并衡量稅收的行政效率與經濟效率,以發揮稅收制度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與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功能。對于親友之間偶發的、不以營利為目的、月利息收入未達到起征點的民間借貸行為,不應征收稅款。 根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的決定;在法律規定存在多種解釋時,應當首先考慮選擇適用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解釋。依據納稅人經營活動的實質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稅的情形樣態復雜,脫法避稅與違法逃稅的法律評價和后果并不相同,且各地對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征收相關稅款的實踐不一。稅務機關有權基于實質課稅原則核定、征繳稅款,但加收滯納金分仍應嚴格依法進行。對于經核定依法屬于稅收征收范圍的民間借貸行為,只要不存在惡意逃稅或者計算錯誤等失誤,稅務機關經調查也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抗稅、騙稅等情形,而僅系納稅義務人對相關法律關系的錯誤理解和認定的,稅務機關按實質課稅的同時并不宜一律征繳滯納金甚至處罰。 2盧某訴某市第二稅務分局等稅務行政行為案(〔2020〕川06行終43號) 裁判要點:關于某市第二稅務分局向盧某發出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是否改變了原分期繳納計劃,其加收滯納金的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附件中《稅務事項通知書》使用說明載明的適用范圍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知有關稅務事項時使用,通知書由事由、依據、通知內容三部分組成。某市第二稅務分局向盧某發出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第二部分依據中寫明了相關法律、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應繳稅款的相關規定,即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納稅人應于轉讓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通過上述規定可知,盧某一旦轉讓其持有的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的股權,獲得了現金收入,則就不再符合分期繳納稅款的前提條件,原分期繳納計劃不再執行,此時盧某需用現金收入提前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否則將加收滯納金。
11.稅法一本通【第八版】 作者簡介
法規應用研究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內設的研究機構,由從事法規、案例圖書品種策劃出版的資深編輯、國內法學院系的資深教授組成,專門從事法學法律法規圖書的編輯研究,為廣大讀者提供學習法律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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