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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城市與“袪魅”的居民自治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85855
- 條形碼:9787520385855 ; 978-7-5203-8585-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找回”城市與“袪魅”的居民自治 內容簡介
本書以社區居民自治改革實踐為明線,圍繞著社區去行政化改革的經驗悖論為問題意識,基于多個城市的田野調查與運用機制分析方法,重新理解中國特色的社區治理的性質、邏輯與機制。主流援引的西方國家-社會二元關系范式以及多中心合作治理理論,無法有效指導我國社區治理現代化改革。通過采取更符合我國本土化經驗的“中央-地方-民眾”三層互動關系新框架,去認識我國城市社區的獨特內涵,破除對西方國家-社會二元范式的迷思與社區居民自治的袪魅化理解,將其視為嵌入在城市系統的有機環節去看待,而非一個個“脫嵌”于城市系統的“孤島”。在對城市社區的“人”、“事”、“組織”等三要素微觀分析的基礎上,揭示我國城市公共秩序的生產原理與機制,及城市治理的體制與機制,進而去精準把握我國社區治理現代化的改革方向。
“找回”城市與“袪魅”的居民自治 目錄
**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國家與社會二元關系范式下的社區研究
第三節 中央、地方與民眾三層關系范式下社區治理:一個新分析框架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田野工作
第五節 概念界定與章節安排
第二章 政府職能社區化與居民自治改革內卷化
**節 居民自治:政府與社會的分權改革
第二節 深圳悖論:一元化治理-多元化治理-核多元治理
第三節 一元化治理:體制性障礙還是體制性優勢?
第三章 社區鄰里性質:社區分類與共同體建設的可能性
**節 城市公共服務的生產機制與社區的分類治理
第二節 城市社區鄰里關系:共同體是否可能?
第三節 城市社區建設目標與社會基礎的重置
第四章 社區權威的生成與公共事務的再分類
**節 行政、服務與自治三分法的理論假設與辨析
第二節 社區實踐的邏輯:社區公共事務的具體內容與屬性特征
第三節 社區權威的生成:行政、服務與自治之間的關系
第四節 社區公共事務分類體系的重構
第五章 鏈式治理結構:城市社區治理的有機構成
**節 社區基層組織:通才型治理還是專才型治理?
第二節 “條條”進社區:行政輔助職能的分流與生產機制的選擇
第三節 “塊塊”進社區:街居治理共同體的重構
第四節 “國家”進社區:居民自治的培育
第五節 鏈式治理結構下行政一半行政半自治自治機制的有機銜接
第六章 多層級核心政治體制與“統分結合”雙層治理
**節 城市開發時期的公共品供給體制與機制
第二節 城市治理轉型:從城市開發逐步邁向城市管理新階段
第三節 多層級核心政治體制:我國大城市地區治理經驗的理論考察
第四節 多中心政治體制與多層級核心政治體制的比較
第七章 結論
**節 中央-地方-民眾三層互動關系:社區研究的范式轉換
第二節 “找回”城市: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體制性優勢
第三節 “祛魅”的居民自治:社區治理現代化改革的政策選擇
第四節 我國城市的結構化分類與研究展望
參考文獻
后記
“找回”城市與“袪魅”的居民自治 節選
《“找回”城市與“袪魅”的居民自治》: 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也體現在條塊關系的調整上,主要是看職能部門(“條條”)的主要領導關系,如工商局、食藥監局、國土局、環保局等部門在中央垂管、省垂管或市垂管體制之間的搖擺調整。與西方典型代議制民主政體國家根據公共品的溢出范圍來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事權不同,周黎安認為我國是根據統治風險、行政成本和人民滿意度三者之間的平衡關系,來動態調整與劃分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關系。②雖然西方國家政府管理中也存在條塊關系,但都不像當代中國的條塊矛盾那么突出,主要是因為我國縱向政府之間“職責同構”和獨特的“雙重領導”體系,而西方代議制國家縱向政府之間實行“制度性分權”和“職責異構”。一般而言,在我國縱向政府關系結構下,越是往下到基層政府,條塊沖突就越突出。 在大城市政府結構下,街道辦事處作為上級政府的派出機構,非一級政府,行政職能不完整。雖然“條條”有不同的類型,但是“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條條,在街道一級都是作為街道辦事處的內置部門,雖然也要接受對應上級部門的業務指導,但主要服從于街道的領導,所以在他們看來這是“自己人”。為了便于區分,筆者將屬于街道內置部門的“條條”視作街道辦事處“塊塊”的部分。而這里的“條條”特指非街道內置部門以外的條管部門,包括“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駐街城管中隊、派出所、市場監督管理所等,以及未在街道一級設立“腿”的市級或區級職能部門。在大城市社會場域下,由于空間與人口的聚集,在有限的物理空間范圍內積聚的人口密度高,與地廣人稀的普通農業型地區不同,不同層級政府在同一城市空間內重合分布。*少的縣級市是縣(市)與街道兩級政府重合,一般的地級市為市、區和街道三級重合,省會城市則是省、市、區和街道四級重合,*多的則是首都北京市為五級重合,其中城市政府以三級重合的地級市和四級重合的省會城市為主。 由于同一城市管轄空間內存在多級政府結構,除了少數由市級政府垂直管理的職能部門外,大多數市級政府職能部門不負責公共事務的直接生產,一般是負責制定政策標準、指揮、監督與考核等。區級政府職能部門中,除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部門,即向下對應成為街道內置部門的,其余職能部門則負責公共事務的直接生產。具體有如下情況。一是區以下沒有設置自己的“腿”,如區教育局、住建局等。二是將自己的“腿”設置在街道一級,如區城管局。武漢市城管體制改革后,區城管局在街道一級成立街道中隊。在事權的劃分上,區城管局主要負責主次干道,街道中隊則主要負責街道轄區范圍內除了主次干道以外的所有區域。街道城管中隊實行“雙重領導、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城管中隊正式執法人員的工資和人事權在區城管局,而城管中隊的辦公經費、福利以及協管員費用由街道負責。三是將自己的“腿”一直延伸到社區一級,如區公安局,不僅在街道設置派出所,還在每個社區設置社區警務室。四是在區以下設置自己的“腿”,但并不是按照街道行政區劃設置,而是劃分片區設置,如市場監督管理所的設置就是按照經濟區域設劃分的。 城市空間總體上是由街頭空間①和社區空間②兩大部分構成。區級政府職能部門的管轄不僅作用于街頭空間,也都要作用于社區空間。在大城市治理體系中,分散在市級和區級職能部門實行專業化管理的“條條”與社區空間的互動關系比較密切。一方面,“條條”分流了大量社區公共事務,對宜居社區良好秩序的形成作用較大;另一方面,社區內部治理“小事”的能力,同樣會分流“條條”的專業事務量,減輕上級“條條”的壓力與工作量。舉例來說,社區糾紛調解的能力比較弱或者缺乏治理責任的話,那么大量糾紛無法在社區內部解決的情形下,就可能涌人法院系統,造成司法訴訟案件的爆炸性增長,法院的事務量就會膨脹,如社區物業糾紛和相鄰權糾紛案件。大量物業糾紛與物業管理矛盾的增長,同樣也會對區住建局物業管理科帶來很大壓力,而區住建局物業科往往不過兩三個人。反過來,區政府職能部門不積極回應社區治理的求援,也可能會弱化社區治理的能力,從而加劇社區內部的矛盾。如社區內部違建的治理、違規裝修改變住房結構、油煙噪聲擾民等涉及執法的問題,由于社區組織沒有執法權,有可能會形成治理的失敗。 雖然“條條”與社區公共事務之間存在分流機制以及密切互動的關系,但由于不同的“條條”在社區涉及的公共事務密度以及重要度不同,所以除了對社會治安與穩定起到至關重要的公安局將“腿”一直延伸到社區外,絕大多數“條條”在社區沒有自己的“腿”。每個“條條”的管理資源有限,管轄空間又比較大,加上對社區空間內居民的信息嚴重不對稱,那么這會帶來兩個問題。其一,分散而資源有限的“條條”如何“進社區”進行有效管理?其二,對外界資源依賴的社區如何有效求助于“條條”,并得到及時回應與支持?對于**個問題,已在前文通過對核心職能與輔助職能的區分,對“條條進社區”輔助職能的生產機制做出了分析。對于第二個問題,則涉及“條條”與社區公共事務之間雙向分流后的整合與銜接。 ……
“找回”城市與“袪魅”的居民自治 作者簡介
張雪霖,本碩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后獲得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博士學位。現為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研究員、碩士生導師,兼武漢大學媒體發展研究中心、武漢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在全國十余省(自治區、直轄市)三十多個縣(市)做過調研,累積達七百余天,擅長跨學科交叉研究。近五年在《經濟社會體制比較》《教學與研究》《科學社會主義》《新聞界》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三十余篇,撰寫報刊媒體評論與咨詢報告十余篇,多篇被各級政府采用,并獲得省部級以上領導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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