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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房地產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0768
- 條形碼:9787510930768 ; 978-7-5109-3076-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房地產卷 本書特色
房產作為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也是個人和家庭財產中的重要組成。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房產價值的提升,房產交易和涉及房產的訴訟均呈上升趨勢。房產訴訟既包括不動產登記糾紛、物權保護糾紛、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和占有保護糾紛等物權糾紛,也包括因房產流轉、出租等形成的合同糾紛。此外,房產作為重要的家庭財產,也常成為婚姻家庭案件中重要的爭議焦點。本書根據《民法典》的編纂體例,以實務中常見的訴訟請求和2021年起施行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涉房產糾紛案由為指引,對房產糾紛所涉法律法規進行了梳理。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房地產卷 內容簡介
近年來,房產訴訟呈不斷上升趨勢,借名買房、一房數賣、以房抵債、無證買賣等問題都是當前的熱點難點,既包含多種案由如物權糾紛、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項目也較多。隨著《民法典》《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和多項清理后司法解釋的施行,涉及房產爭議的新類型案件也隨之出現。實務中,如何能夠快速查找、準確選擇法律依據,就成為理清案件思路的重要技能。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房地產卷》根據《民法典》等新規范編寫,以案件案由、當事人訴訟請求為指引,全面整合房產糾紛所涉物權、合同、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的規范,從[裁判依據][參考依據]兩個層面涵蓋可直接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可參考適用的地方文件、政策精神、典型案例等各個層級的規范,幫助讀者一冊在手、便攜便查,借助案由與訴訟請求對照表,準確鎖定法律依據,使辦案工作事半功倍。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房地產卷 目錄
**節 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
第二節 房產所涉物權糾紛概述
第三節 房產所涉合同糾紛概述
第二章 房產所涉物權糾紛
**節 房產所涉不動產登記糾紛
第二節 房產所涉物權保護糾紛
第三節 所有權糾紛
第四節 用益物權糾紛
第五節 擔保物權糾紛
第六節 占有保護糾紛
第三章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節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概述
第二節 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第三節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第四節 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第五節 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第六節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第四章 房產所涉其他合同糾紛
**節 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第二節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第三節 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
第四節 贈與合同糾紛
第五節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及抵押合同糾紛
第六節 定金合同糾紛
第七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八節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第九節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第十節 中介合同糾紛
第五章 婚姻家庭、繼承中所涉房產糾紛
**節 離婚糾紛和離婚后財產糾紛
第二節 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及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第三節 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第四節 分家析產糾紛
第五節 繼承所涉房產糾紛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房地產卷 節選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房地產卷》: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房地產卷 作者簡介
李慧茁,湖南湘潭湘鄉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自參加工作11年來,一直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兩千余件。曾作為首批京津冀交流法官至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掛職交流,連續三年受邀擔任北京大學生模擬法庭競賽評委,撰寫的案例及文章多篇發表于《北京審判》《河北審判》《中國婦女報》《民主與法治時報》等報刊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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