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清通鑒(全四冊)(精裝)
-
>
明通鑒(全三冊)(精裝)
-
>
跨太平洋的華人改良與革命 1898-1918
-
>
天有二日(簽名鈐印特裝本)
-
>
歐洲至暗時刻(1878-1923):一戰為何爆發及戰后如何重建
-
>
(精裝)奧托·馮· 俾斯麥與德意志帝國建立
-
>
華文全球史:中國文脈
國民政府時期省制及其運作研究(1925—1937)-(——以長江中下游省份為中心)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82526
- 條形碼:9787520382526 ; 978-7-5203-8252-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民政府時期省制及其運作研究(1925—1937)-(——以長江中下游省份為中心) 內容簡介
本書為作者博士論文。省制是地方行政區劃中很高一級的行政制度,一直延續至今,且變得越來越重要。國民政府時期的省制始自1925年7月的廣東省政府建立,直至 1949年結束。這是省制歷史進程中的一個過渡階段。對這一時期的省制進行系統研究,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省制研究是系統厘清和完整記錄民國時期地方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學界對國民政府時期省制的系統整理和研究相對缺乏,其中的一些重要問題還有待于學術研究的進一步深入。本書通過對省制及其運作實況的歷史透視,力圖展現整個國民政府時期的省制歷史真相,檢視省制運作狀況及其利弊得失,進一步對國民政府及其地方政治社會有個深刻的認識和了解。書稿著重考察的區域為長江中下游6省,即湖南、湖北、江西、江蘇、浙江、安徽,同時兼顧廣東和福建等省。書稿嘗試綜合運用宏觀的制度考察與微觀的個案分析,從史料出發實證分析,在史料中尋找問題,從史料分析中總結經驗教訓。以期提供一項重要的地方制度研究的紀錄,有助于加深地方政治的研究,進一步豐富地方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內容。
國民政府時期省制及其運作研究(1925—1937)-(——以長江中下游省份為中心) 目錄
**章 實施新省制
**節 省制的起源與演變
一 古代地方制度沿革
二 省制的起源與演變
第二節 軍政時期省制
一 新省制的來源
二 新省制的創設
三 新省制的實施
第三節 建政初期省制
一 訓政之省制
二 整頓與施行
第四節 鞏固時期省制
一 鞏固與充實
二 實施與改組
第五節 改革時期省制
一 省制運作弊病
二 省制改革的實施
三 省制改革后的效能
第二章 省治理結構
**節 省職能機構的演變
第二節 秘書機構
一 秘書機構的設置
二 秘書機構的運作機制
三 秘書機構的職能
第三節 民政機構
一 民政機構的變遷
二 民政機構的運作
三 民政機構的職責
四 民政機構的弊病
第四節 財政機構
一 財政機構的設置
二 財政機構的職能
三 財政機構的失效
第五節 教育機構
一 教育機構的設置
二 教育行政的運作
三 職責的履行
四 效能與弊病
第六節 建設機構
一 建設機構的設立
二 建設機構的運行
三 建設機構的職能
四 建設機構的弊端
第三章 省運作機制
**節 決策機制
一 委員合議制的淵源
……
第四章 省政府職能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國民政府時期省制及其運作研究(1925—1937)-(——以長江中下游省份為中心) 節選
《國民政府時期省制及其運作研究(1925-1937)-(以長江中下游省份為中心)》: (二)訓政時期 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后,為穩固后方,加強對江浙的控制,便著手對省政進行完善和改革。 1.省政府委員會制度修訂。1927年10月國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省政府組織法》,決策的核心機制——委員合議制始終未變,只是在其他方面作了些許技術性的變革:**,委員由國民政府任命,九人至十三人組織省政府委員會,行使其職權。第二,省政府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國民政府就省政府委員中指定之。第三,省政府委員會之例會,由主席召集之,有必要時,或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應即召集特別會。第四,省政府委員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該委員會互選一人暫行代理主席職務,但須呈報政府核示。①此后,各省逐漸由政務委員會、臨時政務會議等臨時機構改組,正式成立省政府委員會,標志著省政步入正軌。例如,1927年7月25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通過決議,決定將原浙江省政務委員會改組為浙江省政府委員會,7月27日,任命張靜江、蔣中正、馬敘倫等十四人為浙江省政府委員,指定張靜江為浙江省政府主席,馬敘倫、顏大組、蔣夢麟、程振鈞、阮性存、周鳳岐、李伯勤分別兼任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司法、軍事、土地七個廳的廳長。②再如,1927年10月國民政府通過江蘇省政府改組案,指定鈕永建為主席,任命葉楚傖兼秘書長,任命茅祖權、張壽鏞、陳世璋、何玉書四名委員分別兼任民政、財政、建設、農工廳長,任命陳和銑、高魯、張乃燕、劉云昭、何民魂五人為不兼委員。1928年3月19日又增補繆斌、錢大鈞為不兼委員。11月3日,各政府委員宣誓就職,省政府委員會正式成立,即舉行**次會議。11月18日,江蘇省政府委員會發表成立宣言。 為進一步規范省政府委員合議制的運作,各省相繼制定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例如,江蘇省政府制定《江蘇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并在委員會中決議通過,該規則規定:“會場秩序:會議之前、開始、會議中和會議結束等環節,本會議應行討論事項,應于開會前兩日提交,交由秘書處議事科編訂議事日程,油印分送各委員,但遇有緊急重要事項,得臨時動議。開會時,由秘書長報告,請推定主席,恭讀總理遺囑,然后宣告開會。會議時,議事科科長得列席,以司紀錄,但遇所議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應守秘密時,則令其暫行退席。紀錄范圍須照各委員所發言論,摘要紀錄,并應于每議決后為簡明之報告,每次紀錄,并應由主席復核簽字。委員如有事故不能出席時,應先期具函請假。開會時,由秘書長報告,非經會議許可后,不得派代表出席。討論終結及延會閉會,由主席宣告之。會議時間:分為日常會議和臨時會議,每周開例會兩次,以星期二、五日下午一時至三時行之。如果必要時,經委員二人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內容:主要包括報告和議決兩大項內容,分為重要文電之報告事項;中央交議事項;委員提議及各廳建議事項;薦任職人員之任免事項;民眾團體請愿事項;制定暫行條例規章及單行法事項;關聯兩廳以上之處分事項;其他重要事項。會議程序:大致分為議案提出、討論等步驟程序,凡議案須變更議事日程時,應由主席咨詢出席委員,無異議方得提出討論。凡議案如與某機關有關系者,得召集其主管人員出席陳述咨詢。凡議案有審查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委員若干人為審查員,審查完竣具報告書并于會議時出席說明。同屬一事之議案,得并案討論之。已經議決之議案,經委員一人提議二人以上之聯署,并經出席委員之贊同,得提出復議。凡議案經主席討論后,原提案人自愿收回時,如無異議,自可撤回。若其他委員認為有討論之必要,經二人以上之附議,仍得繼續討論。本會議須有在寧過半數議員之出席,方能成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可否同數時,主席加入表決。本細則自會議議決之日生效,但有未盡事宜,委員會得隨時修改之。”① ……
國民政府時期省制及其運作研究(1925—1937)-(——以長江中下游省份為中心) 作者簡介
梁華瑋,1981年生,安徽當涂人。2017年首都9幣范大學歷史學院博士畢業,現為阜陽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安徽省大別山革命歷史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現代史學會會員,主要學術領域為中國近現代史、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研究,主持“社會治理視域下的安徽省政府運作與能力研究(1927-1949)”等省部級課題3項,發表論文《1927-1937年國民政府省廳督導縣政制度的施行及其弊端》《南京國民政府前期江蘇省政府委員群體之研究(1927-1937年)》等若干篇。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自卑與超越
- >
推拿
- >
莉莉和章魚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巴金-再思錄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
- >
上帝之肋:男人的真實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