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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與自然法傳統 版權信息
- ISBN:9787576012637
- 條形碼:9787576012637 ; 978-7-5760-1263-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霍布斯與自然法傳統 本書特色
意大利著名法哲學家、政治哲學家、杰出的自由社會主義者諾伯特·博比奧的代表作《霍布斯與自然法傳統》,一部當代西方世界關于霍布斯研究既全面又極富創見的政治哲學佳作。
霍布斯與自然法傳統 內容簡介
本書是意大利政治哲學家、政治思想史學家、意大利都靈大學法律與政治哲學榮譽退休教授諾伯特.博比奧的代表著作,也是西方世界關于霍布斯研究的一部全面又極富創見的經典理論著作。在本書中,博比奧教授除了對“自然法”這個主題進行精彩的反思之外,還對霍布斯筆下的“不接近社團”以及“自然法與民約法關系”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對將霍布斯解釋為自由主義思想先驅和新型資產階級理論家的各種理論進行了有力批判。值得一提的是,博比奧教授在對霍布斯的文本進行理論分析的同時,亦具有強烈的現實關懷。他深刻認識到,盡管有象征國家間較為聯合的聯合國存在,但當今靠前秩序仍然建基于不穩定的平衡之上。因此,他以霍布斯建構公共權力以實現和平的思想為基點,對當今如何構建一個有序靠前秩序的問題保持著高度關注。
霍布斯與自然法傳統 目錄
作者說明
**章 自然法理論的概念模型
一、模型的要素
二、主題的變化形式
三、替代模型
四、替代模型的要素
五、自然法理論概念模型與市民社會
六、家庭與自然狀態
七、自然法理論概念模型中的家庭
八、市民社會家庭
九、一個反證
十、模型的目的
第二章 霍布斯的政治理論
一、著作
二、主導思想
三、方法
四、人造人
五、自然狀態
六、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
七、正確理性的命令
八、盟約
九、主權是不可廢止的
十、主權是絕對的
十一、民約法
十二、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十三、教會與國家
十四、霍布斯與他的評論者們
十五、解釋霍布斯
第三章 《論公民》導讀
附:《一位哲學家與英格蘭普通法學者的對話》導讀
第四章 霍布斯政治哲學中的自然法與民約法
第五章 霍布斯與自然法理論
第六章 霍布斯與社會團體
第七章 結論
附錄
一、馬爾麥斯堡的托馬斯??霍布斯本人以致信一名鴻儒的方式所寫的關于榮譽、忠誠、風俗和宗教的一些思考
二、霍布斯學術研究史簡史
三、關于霍布斯的三部著述
索引
霍布斯與自然法傳統 節選
作為哲學家,霍布斯(1588-1679年)長期以來被認為只是培根的一個微不足道的信徒而已,直到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對他的地位作出重新評價。霍布斯把哲學的全部主題分為三個部分,分別出版于他的《論物體》(De Corpore)、《論人》(De Humine)和《論公民》(De Cive)中。不過,他主要是一位政治哲學家,下述事實表明了這一點:在英國內戰爆發之際,他就在其余兩本著作之前許多年闡述了專論政治學的部分的《論公民》(1642年)。對這三部分進行仔細閱讀和比較,就會清楚地發現,盡管《論公民》與《論物體》(1655年)和《論人》(1658年)前后相距十多年,但它是霍布斯完全完成了的作品。此外,盡管他在英國內戰爆發前撰寫的**部哲學著作《自然法和政治法原理》(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的標題是關于自然法和政治法的,但它完全是一部哲學論著,是霍布斯體系的一項實驗。其中對國家理論的論述篇幅*長、*為詳盡,以至于評論家們一致認為它就是霍布斯1651年出版的主要著作《利維坦》的初稿。*后,如果我們考慮一下霍布斯自己出版的著作(包括這里提到的著作,以及其他類似主題的次要著作)的各種版本,就能認識到,終其一生,霍布斯對政治思考的興趣是何等地普遍與持久: 1)1640年,《自然法和政治法原理》,已提及; 2)1642年,《論公民》的**個私人版本; 3)1647年,《論公民》的**個公開版本,附有回應反對意見的注釋; 4)1650年,《論政治體》(De Corpore Politico),或《法律、道德與政治的原理》,是《原理》國家部分的單獨出版; 5)1651年,《利維坦》(英文版); 6)1666年,《一位哲學家與一名英格蘭普通法學者的對話》; 7)1670年,拉丁文版《利維坦》,其中一部分可能是寫于英文版之前,但是直到霍布斯老年時才得以出版。其中除了修正宗教理論闡述中出現的錯誤之外,并無實質性改動。 為了完成這一幅畫卷,我們應該記住霍布斯的歷史著作在多大程度上也是政治著作。這類著作發端于他對修昔底德作品的翻譯。根據他的評論者的一致意見,在這部譯作中,讀者可以看到霍布斯開始作為政治著作家出現。霍布斯的*后一部歷史著作——《比希莫特:英格蘭內戰原因史》——是對促使他進行政治思考和對他的政治思考提供背景的事件的講述。 在所列的作品中,這三本著作對理解他的政治思想是至關重要的:《自然法和政治法原理》、《論公民》(第二版)和《利維坦》(英文版)。《利維坦》(英文版)通常被認為是霍布斯政治理論*完整、*可靠的版本。近來,學者們傾向于強調而非低估霍布斯作品之間的差異,盡管更多的是方法論問題,而非實質性問題。盡管如此,霍布斯政治理論的核心在《原理》中已經得到了完整的表達和發展,并在其后續作品中得到了堅持。 不像大多數政治著作家那樣,霍布斯從未從事過政治實踐,他既不是任何一個黨派的成員,也不是君主的顧問。在該術語*完全、*狹窄的意義上(in the fullest and most narrow sense of the term),他是一位政治哲學家。如英國歷史學家所述,與馬基雅維利相比,他僅僅是一個“博學之士”。霍布斯起初作為家庭教師,然后作為秘書,*后作為座上賓,在卡文迪什家族和德文希爾伯爵的庇護下度過了他漫長一生的大部分歲月。在年輕的時候,他曾三次游學歐洲大陸(1610-1613年、1629-1630年、1634-1637年),這些經歷使他得以結交當時偉大的哲學家和科學家(他同笛卡爾和伽利略都曾謀面)。1640年末,在長期國會召開(1640年11月)前,霍布斯流亡法國。他沒有遭到迫害,但是他害怕遭到迫害,因為這一年他寫了一本著作(已提及的《原理》),被人們私下傳閱。在這本書中,他堅持認為君主制是*好的政府形式(第二部分,第五章)。他在法國度過了11年,幾乎一直在巴黎,在這里,他時常出入于以梅森神父(Father Mersenne)為首的科學沙龍。1646年,他應召擔任同樣流亡巴黎的威爾士親王(未來的查理二世)的數學教師,但是從未與宮廷建立起密切的聯系,以至于他被迫使接受斯圖亞特王朝失敗的后果。 在克倫威爾恢復和平之后,霍布斯回到英格蘭,此時,他剛剛出版了他的主要著作《利維坦》(1651年)。人們指責他寫作《利維坦》是為了獲得勝利者的好感。總體而言,這一指控是不公正的。在克倫威爾時代,霍布斯確實能夠享受到獨立學者的閑暇,因而出版了他所有主要的非政治性作品:《論物體》(1655年)、《關于自由、必然和偶然的問題》(1656年,其中收錄了他與布拉姆霍爾[Bramhall]主教爭論的所有作品)、《論人》(1658年)。他自愿接受了由他極度厭惡的革命所產生的這個政權,但是他對新主的妥協并未達到1660年復辟發生時他以前的學生查理二世不會出于仁慈而接納他的地步。 霍布斯晚年致力于他所鐘愛的研究,這些研究不時地被各種論爭所打斷。這些論爭常常由他在科學和宗教事務上的對手(如數學家約翰??瓦利斯)而不是政治上的敵人所激發。為了回應人們對他的《利維坦》所做的不虔誠和無神論的指控,他撰寫了《對異端及其懲罰的歷史敘述》(1665-1666年),但沒有完成。對于人們對《利維坦》所做的政治上的攻擊,他的辯護并沒有那么緊迫,因為除了反教權主義之外,《利維坦》也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為對復辟的辯護和申辯。年輕的洛克在擔任牛津大學基督學院的教師并撰寫他的**部關于政府官員的政治短文時,就是這樣解釋和接受它的。
霍布斯與自然法傳統 作者簡介
諾伯特·博比奧(Norberto Bobbio),意大利政治哲學家、政治思想史學家,當代西方最重要的自由左派理論家之一。意大利都靈大學法律與政治哲學榮譽退休教授。主要著作包括《霍布斯與自然法傳統》《左與右》《共和的理念》等。 譯者簡介 何俊毅, 西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現為已出版《帝國的辯解:亨利??梅因與自由帝國主義的終結》等譯作。 琚軼亞,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翻譯、講師,文學碩士,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學者。已出版《辦公室里有哲學》等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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