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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文化概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8341481
- 條形碼:9787518341481 ; 978-7-5183-4148-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傳統文化概論 內容簡介
《中國傳統文化概論》是一部介紹中國傳統文化常識的通識性教科書。本著古為今用的原則,從文化與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概念、中國傳統文化的發展歷程,以及中國傳統文化之制度文化群組、思想文化群組、行為文化群組等方面概述中國傳統文化,以期幫助讀者拓展視野,開拓思維,陶冶情操,豐富人文知識,提高人文素質,傳遞人文精神,建立正確的世界觀。 《中國傳統文化概論》既可以作為高等院校人文教育基礎教材,也可作為企事業單位職業培訓用書,同時可供熱愛中國傳統文化的讀者閱讀和參考。
中國傳統文化概論 目錄
**章 文化與傳統文化
**節 概述
第二節 文化與文明
第三節 中國文化與中國傳統文化
第二章 中國傳統文化產生的根源與背景
**節 中國傳統文化形成的地理環境
第二節 中國傳統文化形成的經濟基礎
第三節 中國傳統文化形成的政治架構
第二編 中國傳統文化的發展歷程
**章 中國傳統文化的源流
**節 中國傳統文化的源頭
第二節 上古文化分布
第三節 從神本文化到人本文化
第四節 中國傳統文化的“軸心時代”
第二章 中國傳統文化的統一、定型及繁榮期
**節 秦漢時期的大一統文化——中國傳統文化的定型期
第二節 亂世中的文化多元化
第三章 中國傳統文化的鼎盛與強化期
**節 隋唐文化——中國傳統文化的鼎盛期
第二節 宋文化——中國傳統文化的強化期
第三節 遼夏金元——游牧文化與農耕文化的沖突與融會
第四章 中國傳統文化的沉暮與轉型期
**節 空前嚴厲的文化專制
第二節 啟蒙主義思想的興起與古典文化的總結
第三節 中國傳統文化在近代的轉型
第三編 中國傳統文化之制度文化群組
**章 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
**節 宗法制
第二節 中央集權制度
第三節 中國古代中央行政體制
第四節 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第五節 中國古代的職官制度
第六節 中國古代的選官制度
第二章 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
**節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演變
第二節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結構
第三節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點
第三章 中國古代的經濟制度
**節 中國古代的賦稅制度
第二節 中國古代的農耕經濟
第三節 中國古代的經濟政策
第四章 中國古代的教育制度
**節 概述
第二節 中國古代的官學教育
第三節 中國古代的私學
……
第四編 中國傳統文化之思想文化群組
第五編 中國傳統文化之行為文化群組
中國傳統文化概論 節選
《中國傳統文化概論》: 府建于唐開元時,相當于州。當時凡屬京師、陪都或本朝帝王駐蹕地,皆建府以顯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長官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屬機構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錄、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學等,但府屬官吏的品秩比州高。從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區逐漸擴大。到明代,全國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拼胤綑C構還有都督府與都護府。都督的名稱始于東漢,魏晉以后常兼駐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稱總管,至唐復為都督。景云后凡持節的都督改稱節度使,都督的名稱遂名存實亡。都護府源于漢的西域都護。唐代沿襲該制于四境置六都護府,成為管理邊境少數民族地區的*高地方行政機構,都護府下屬機構與內地府州大致相同。 北宋統一中原后,為改變“方鎮太重、君弱臣強”的局面,除收軍權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機構采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三級政區。路以水陸轉運使為行政長官,又置安撫使、刑獄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場與鹽鐵專賣,恢復秦漢以來地方分權而治,府州機構沿襲唐代。軍原為五代時的軍區,后因兼理民政而成為行政區,仍保留軍的舊名。監多半設于工礦地區,以加強礦產開發的管理。為進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師供職官員到州縣執行中央政令,其職銜為知府、知州、知縣等。同時在各府州置通判,規定一切政令須經通判簽署。通判可隨時向朝廷奏報府州情況。于是各級官吏層層牽制,事事聽命于朝廷,地方無主動性可言,并使機構臃腫,冗官充塞,行政費用猛增?h以下行政機構,隋唐為鄉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舊黨爭而時行時廢! 伤螘r期,與北宋、南宋先后并存的遼、金、西夏、大理等少數民族政權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響,或仿唐,或學宋,同時保留其原有制度。如遼仿唐制置五京道,為道,府、州、軍城,縣三級政區。道屬行政機構,又仿宋制,置都總管府、處置使司、轉運使司相互牽制;契丹族原有的頭下軍州、斡魯朵等機構也予保留。金早期仿遼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謀克制度。 行省制源于魏晉時的行臺,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置行臺尚書省。蒙古人人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后演變成地方*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統年間,尚書省并人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參知政事,其行政機構名稱和官吏品秩與中書相等,凡一省軍國大事無所不領。行省轄區不僅地域遼闊,且省界犬牙交錯,使其無山川險阻可依,北向門戶洞開,形成以北制南的軍事控制局面。因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據,故為明、清所繼承。元行省所轄路府州縣無固定統屬關系,隨意性很大。有些行省與路之間還設道,屬監察性質。為加強控制,元在路府州縣均設蒙古事務官“達魯花赤”,監督各級官吏,執掌*高權力。縣以下設村社和里甲,常由蒙軍駐村社實行軍事統治。里長通常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應,成為當地的*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導致元末農民大起義。 明立國后為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對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1)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與中書相同的機構與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級。(2)地方分權,相互牽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財政,另設都指揮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獄,三機構互不統屬,各直隸中書,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討。(3)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系,實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隸州、縣和一般州三級統屬。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朱元璋廢中書省與丞相制,原由中書省直轄地區更名直隸,歸六部管轄。從此,“省”的機構不復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轄境與原行省相同,習慣上仍以行省稱之。但自永樂以后,鑒于地方分權無法應付農民起義與邊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擔任巡撫奔赴出事地點,總攬軍政大權,相機處理。明中葉后還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總督,跨省區統一指揮。但明朝廷嚴格規定督撫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務,督撫轄境、治所盡量避免與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雖聽從督撫指揮,仍為一省的行政首腦。明代縣以下為里甲制,110戶為一里,置里長;10戶為一甲,置甲首,以當地丁糧*多者擔任。城區、近郊置坊和廂。后又改里甲為保甲制,保轄10甲,甲轄10牌,牌轄10戶,分置保長、甲長和牌頭,負責征收賦稅并維護治安! ∏宕鷥鹊爻忻髦,在內地設18行省。省置巡撫,總攬軍政;撤銷都指揮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為省屬機構,使巡撫成為一省之長。同時置8總督,統轄除魯、豫、晉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隸、四川為一省一總督,兩江總督轄3省,余皆各轄2省。督撫治所除江蘇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經逐步調整,凡督撫同在一城的省,存總督而廢巡撫;非總督駐節的省,巡撫可全權處理軍政大事,只江蘇一省因督撫治所不同仍維持原狀。至此,行省制臻于健全。辛亥革命后仍沿襲,只將督撫更名為督軍、督辦、省長而已。清行省以下機構大都承明制,但其長官稱知府、知縣。后因省區太大,政務日繁,又在行省與府、直隸州廳之間置道。作為省政府的派出機構,稱道臺,設四品道員1人。辛亥革命后廢府存縣,道臺演變成省府派駐各地區的行政專員公署! ∶鞒脑兄袝槌行颊顾,仍稱省,分設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合稱三司。直隸州的轄縣、散州與縣無別。唯散州知州品級較縣為高。實行省、府(直隸州)、縣(散州)三級制。提刑按察使司下設道,有分巡道、分守道之別,道設按察分司! ∏宕吔貐^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異。北部設奉天、吉林、黑龍江、烏里雅蘇臺、伊犁五將軍,分別統轄從東北到新疆的少數民族地區,大都保留各少數民族原有制度。光緒時還改設奉天、吉林、黑龍江、新疆為4行省。西藏、蒙古地區由當地宗教領袖達賴、班禪與清駐大臣三方共同協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機構。西南民族地區沿襲元、明土司制,并通過改土歸流納為地方行政機構。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異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當地民族習慣,又能統一于中央政令之下,故能為邊疆各民族所接受,對鞏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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