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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倫理論叢(第四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97143
- 條形碼:9787562097143 ; 978-7-5620-9714-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職業倫理論叢(第四卷) 內容簡介
本書結合后期的增補以及若干譯文, 主要劃分為六大板塊, 包括: 司法職業倫理、律師職業倫理、辯護律師職業倫理、法律職業倫理教育與學科建設、法律倫理的基本范疇、法律倫理譯叢。
法律職業倫理論叢(第四卷) 目錄
神之慧眼與沉重肉身
——《兒童法案》折射的法官倫理
獨立、豁免與追責
——法官職業倫理的秩序原理
法官中立角色之維護
——以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的限制為視角
中國古代司法職業倫理研究
——從現實問題到歷史鏡鑒
律師職業倫理
律師擾亂法庭秩序的懲戒:困境與紓解
律師職業倫理的評價樣態與規制路徑
——基于全國范圍問卷調查數據的分析
律師制度恢復重建40年來的職業倫理發展
律師執業之證據倫理
律師行業紀律處分的價值分析
——以維護律師職業倫理切入
辯護律師執業風險及其防范
法律職業倫理教育與學科建設
法律職業倫理學科建設的幾個問題
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困境和路徑選擇
法律職業倫理的法經濟學解讀
“校航炸彈客”案中律師職業倫理問題的課堂討論
“德法兼修”視域下中國法律職業倫理之重構
法律倫理的基本范疇
法律關系倫理精神的價值結構形態
論價值權衡論證的道德根據
法律與醫學的法理和倫理交互
法治時代亟需法律倫理
法律倫理譯叢
職業秘密
加拿大司法職業倫理導論
——《應用司法倫理》一書序言
普通法國家的法律倫理研究:法律和法律忠誠的起源
社區忠誠:對社區律師的辯護
法律忠誠與道德多元化的前提
錯位的忠誠
律師懂的不只是法律
威權主義法律倫理:w.布拉德利·溫德爾與實證主義轉向
法律倫理關乎法律而非道德或正義:對評論的回應
意大利法律職業倫理法典
法律職業倫理論叢(第四卷) 節選
《法律職業倫理論叢(第四卷)》: (一)法官中立的內涵 有學者認為,“法官中立(性)是指在程序設計中,法官對于爭議各方當事人保持一種超然、無偏私的態度和地位,與爭議各方當事人保持同等訴訟距離”。還有學者認為,“所謂法官中立,是指法官在三方組合的訴訟結構中,在發生爭端的各方參與者之間,保持一種超然的、無偏袒的態度和地位”。還有學者認為,“法官在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對法律進行解釋時,要保持一種中立客觀的態度,從一名公正無私的旁觀者的角度來處理問題,維護不偏不倚的公正形象。”綜上可以看出對于中立的理解基本上圍繞“超然”“無偏私”“不偏不倚”的態度進行論述,并輔之以“訴訟中”界定概念范圍、以“程序設計”明確其程序性要求。 法官中立就應當是法官在整個司法過程中保持中立,以超然、無偏私、不偏不倚的態度與爭議方當事人保持同等訴訟距離,進行職權的行使,處理具體案件。職權的公共性,是法官必須保持中立的決定性要素,而法官的中立性也是對職權公共性的保障。具體而言,法官的中立主要涉及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角色的安置以及在具體程序設計中制度的要求。就其角色的安置而言,在等腰三角形的訴訟模式下,法官位于頂點,與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當保持同等的距離,是公正無私的旁觀者。對于具體程序設計的制度內容則包括“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排除內心的成見與偏見;在訴訟過程中,平等尊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權利;在事實審查中,尊重科學鑒定與專家意見;在裁判過程中依據客觀的規律作出公平的裁決。”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由于制度設計、價值目標等的不同,在法官中立上也選擇了兩種不同的模式。基于追求真相的目標,大陸法系選擇了職權主義下的積極的法官中立;而堅持當事人主義模式的英美法系則適用消極的法官中立。在這樣不同的模式下,法官是否積極主動地調查和收集證據也有所區別。以德國為典型代表,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為還原案件的客觀真實,都賦予了法官積極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只是調查的手段與范圍不同。而英美法系基于當事人對抗制的辯論模式,法官在訴訟中僅作為消極的活動主持者,訴訟的進程與證據的調查均由當事人推進,法官在證據調查中職權受限。 有學者指出:“審判者在程序結構和運作中始終保持著客觀中立的立場和地位。雖然這種‘中立性’在具體形式上可能存在著‘消極’與‘積極’的差異,但這種‘積極’仍然是以‘中立’為前提和底線的,并不必然意味著偏見和傾向。”但對總體制度進行探析可知,消極中立更有利于法官中立角色的維持,因為其嚴格限制法官的職權,使訴訟成為雙方平等對抗的較量,更符合法官審判中立的本來目的與要求,體現對程序價值公正的追求。 (二)我國應然的路徑選擇:嚴格限制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 英美法系國家中法官消極的中立也帶來了弊端,集中表現在事實發現的阻礙與訴訟效率的降低。在這樣的模式下,當事人說謊近乎毫無成本,容易誤導并妨礙事實真相的查明;通過對訴訟策略等的運用使得程序拖延,影響司法效率,無法實現公平正義也使得矛盾糾紛未能真正化解。“在這樣的背景下,美國自20世紀后期開始不斷加強法官在整個訴訟進程中的職權干預,法官逐漸從消極的裁斷者向積極的‘訴訟管理者’轉變。”大陸法系國家也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的程序設置,嚴格控制法官在訴訟中積極性職權的發揮。 通過對積極中立與消極中立模式的對比,結合兩大法系的相互借鑒、融合的趨勢可以為我國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提供有益參考。受職權主義影響,我國法官在訴訟過程中一直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和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始終以強化當事入主體地位為主線,向辯論主義不斷靠攏。應該說民事訴訟中,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弱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職權,已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但強化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并不等于人民法院無所作為,且完全廢除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也與我國轉型時期的社會背景、經濟結構、誠信缺失等現狀不符。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人民法院法官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應該被嚴格限制在法律規定的五項范圍之內,也就是除《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6條第1款之外的事實外原則上不能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
法律職業倫理論叢(第四卷) 作者簡介
許身健,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律碩士學院院長。曾任法律職業倫理教研室兼實踐教學教研室主任,現任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模擬法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開發區法治建設研究會會長、多家仲裁委仲裁員。研究領域:法律職業倫理、訴訟法學、實踐法學教育、司法制度及法律文書學。主編:《法律職業倫理論叢》《實踐性法學教育論叢》。專著:《刑事程序現代性研究》《電影中的律師職業倫理》;教材:《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倫理案例教程》《法律實踐教學手冊》《法律診所》《律師職業倫理》;法律隨筆集:《法心如秤》《偉大的欺瞞》《零寬容的權利》;譯著:《法律診所:理念、組織與方法》《律師職業倫理及行業管理》《完善法學教育》《正義永不決堤》。曾任韓國國立慶北大學招聘教授,應邀在美國麥克喬治法學院、華盛頓法學院、葡萄牙里斯本大學法學院、克羅地亞薩格勒布大學法學院及西班牙龐培法布拉大學法學院擔任訪問教授,分別在上述法學院用英語講授有關課程。 印波,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師范大學學術委員會顧問,英國阿伯丁大學刑事司法學博士,中國行為法學會理事、新聞輿論監督委員會副主任、法律風險防控委員會常務理事、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倫理學會法律顧問。研究領域:刑事訴訟法、法律職業倫理、經濟刑法、科研倫理與學術規范等。專著:《法槌下的正義一一審判中心視野下兩大法系辯審關系探析》《刑事訴訟行為瑕疵的程序性后果:一項統一、科學的理論》《科研倫理與學術規范》;譯著:《正義的游戲》。曾在《中國法學》、《中國行政管理》、《法學》、《法律科學》、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Social & Legal Studies、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等國內外期刊發表中英文論文60余篇。曾獲得高銘暄刑事法學專著類一等獎、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提名獎。曾在德國馬普外國與國際刑法研究所、韓國刑事政策研究院等地訪學,全英文教授刑事訴訟法學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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