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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231679
- 條形碼:9787010231679 ; 978-7-01-023167-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通過,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海警法共11章84條,包括總則、機構和職責、海上安全保衛、海上行政執法、海上犯罪偵查、警械和武器使用、保障和協作、靠前合作、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旨在明確海警機構的職能定位、權限措施和保障監督,確保海警維權執法、對外合作有法可依。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規范和保障海警機構履行職責,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衛 第十六條 為維護海上安全和秩序,海警機構有權依法對在我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外國船舶進行識別查證,判明船舶的基本信息及其航行、作業的基本情況。對有違法嫌疑的外國船舶,海警機構有權采取跟蹤監視等措施。 第十七條 對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及其以內海域的外國船舶,海警機構有權責令其立即離開,或者采取扣留、強制驅離、強制拖離等措施。 第十八條 海警機構執行海上安全保衛任務,可以對在我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依法登臨、檢查。 海警機構登臨、檢查船舶,應當通過明確的指令要求被檢查船舶停船接受檢查。被檢查船舶應當按照指令停船接受檢查,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拒不配合檢查的,海警機構可以強制檢查;現場逃跑的,海警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攔截、緊迫。 海警機構檢查船舶,有權依法查驗船舶和生產作業許可有關的證書、資料以及人員身份信息,檢查船舶及其所載貨物、物品,對有關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取證。 對外國船舶登臨、檢查、攔截、緊迫,遵守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海警機構因處置海上突發事件的緊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船舶停止航行、作業; (二)責令船舶改變航線或者駛向指定地點; (三)責令船舶上的人員下船,或者限制、禁止人員上船、下船; (四)責令船舶卸載貨物,或者限制、禁止船舶卸載貨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批準,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和島礁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布設各類固定或者浮動裝置的,海警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拆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海警機構有權予以制止或者強制拆除。 第二十一條 對外國軍用船舶和用于非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在我國管轄海域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行為,海警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警戒和管制措施予以制止,責令其立即離開相關海域;對拒不離開并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威脅的,海警機構有權采取強制驅離、強制拖離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國家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國組織和個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時,海警機構有權依照本法安心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險。 第四章海上行政執法 第二十三條 海警機構對違反海上治安、海關、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組織和個人,依法實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內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海警機構依照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海上生產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海警機構因調查海上違法行為的需要,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海警機構為維護海上治安秩序,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或者繼續盤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海警機構因開展行政執法需要登臨、檢查、攔截、緊迫相關船舶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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