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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053
- 條形碼:9787521614053 ; 978-7-5216-1405-3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本書是讀者全景式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必讀書,全書為未成年人工作者提供了兼具高度、深度與廣度的實務操作指引,是廣大未成年人工作者的案頭**工具書。 【理解與適用】深度闡釋法條原意 【關聯規定】全面掌握條文相關規定 【典型案例】精準梳理實務適用要點 【新舊對照】雙欄對比,清晰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本書以近期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條文為藍本,逐條闡釋條文意義,并配以條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幫助讀者多方面理解《未成年保護法》的新規定新精神和新理念。全書體例設置如下: 【本章提要】對每章的核心內容進行全局說明。【條文主旨】用一句話說明法條的核心要義。【理解與適用】在精準闡釋法條原意的基礎上著重解決實務問題,對法律的適用進行深入探討。【相關條文】幫助讀者全面了解與該條文有關的法律規定。【案例分析】通過以案釋法幫助讀者進一步理解法律的適用要點。本書是讀者全景式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推薦閱讀書,全書為未成年人工作者提供了兼具高度、深度與廣度的實務操作指引,是廣大未成年人工作者的案頭推薦工具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未成年人的定義】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的四大權利和平等保護】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和要求】
第五條【對未成年人的教育】
第六條【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主體】
第七條【未成年人監護制度】
第八條【政府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劃和經費保障】
第九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第十條【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未成年人保護的強制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鼓勵支持科學研究和加強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四條【國家表彰獎勵】
第二章家 庭 保 護
第十五條【家庭保護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監護人必須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監護人禁止實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監護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聽取未成年人意見原則】
第二十條【監護人的保護及報告義務】
第二十一條【禁止脫離監護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條【委托照護基本要求及禁止情形】
第二十三條【委托照護情形下監護人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第三章學 校 保 護
第二十五條【教育方針和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工作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第二十八條【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
第二十九條【關愛幫助留守和困境未成年學生】
第三十條【學校開展身心教育】
第三十一條【學校開展勞動教育】
第三十二條【學校開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
第三十三條【學校及監護人應保障未成年學生休息、娛樂和體育
鍛煉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加強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六條【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和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置】
第三十八條【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九條【學生欺凌防控的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條【學校防治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一條【參照適用范圍】
第四章社 會 保 護
第四十二條【全社會關心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條【居(村)民委員會的未成年人保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免費、優惠開放及社會支持】
第四十五條【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優惠】
第四十六條【公共場所的母嬰便利措施】
第四十七條【禁止限制優惠】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藝作品】
第四十九條【新聞媒體報道未成年人事項的要求】
第五十條【禁止制作、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
的文藝作品】
第五十一條【以顯著方式提示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五十二條【禁止制作、傳播有關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
第五十三條【禁止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商業
廣告】
第五十四條【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
第五十五條【對未成年人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及設施的特
別要求】
第五十六條【對公共場所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七條【賓館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八條【禁止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宜場所】
第五十九條【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和彩票】
第六十條【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
第六十一條【禁止使用童工及對未成年工的保護】
第六十二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從業禁止要求及信息查
詢制度】
第六十三條【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特殊保護】
第五章網 絡 保 護
第六十四條【網絡素養的培養和提高】
第六十五條【鼓勵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和產品】
第六十六條【網信等政府部門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職責】
第六十七條【網信等部門確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信息
的種類、范圍和判斷標準】
第六十八條【政府部門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職責】
第六十九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及安全措施的應用】
第七十條【學校對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的限制及管理】
第七十一條【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
第七十二條【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絡處理的特殊保護】
第七十三條【對未成年人網絡發布私密信息的特殊保護】
第七十四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的特殊職責】
第七十五條【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統一認證制度】
第七十六條【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直播的特殊規定】
第七十七條【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網絡欺凌】
第七十八條【未成年人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投訴舉報權】
第七十九條【社會公眾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投訴
舉報權】
第八十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及強制報告義務】
第六章政 府 保 護
第八十一條【對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內設機構和人員的要求】
第八十二條【政府對開展家庭教育的指導服務】
第八十三條【政府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第八十四條【政府發展托育、學前教育的職責】
第八十五條【政府發展職業教育的職責】
第八十六條【政府保障殘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職責】
第八十七條【政府保障校園安全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保障校園周邊安全的職責】
第八十九條【政府保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職責】
第九十條【政府對學生衛生保健和心理健康的職責】
第九十一條【政府對困境未成年人的分類保障職責】
第九十二條【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方式】
第九十四條【民政部門承擔長期監護職責的情形】
第九十五條【對被長期監護未成年人的收養】
第九十六條【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民政部門監護職責的配合】
第九十七條【政府應當開通未成年人保護熱線】
第九十八條【違法犯罪人員信息的免費查詢服務】
第九十九條【政府對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社會組織的
培育、引導和規范】
第七章司 法 保 護
**百條【司法保護的責任主體】
**百零一條【對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機構、人員和考
核標準的特殊要求】
**百零二條【對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則要求】
**百零三條【辦理案件中對未成年人隱私的特殊保護】
**百零四條【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的要求】
**百零五條【檢察機關對涉及未成年人訴訟活動等的法律
監督權】
**百零六條【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和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
**百零七條【法院審理家事案件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百零八條【監護人資格撤銷的制度】
**百零九條【家事案件中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制度】
**百一十條【對涉案未成年當事人及證人的特殊保護】
**百一十一條【對遭受性侵害和暴力傷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
家庭的特殊保護】
**百一十二條【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
的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及女性特殊保護措施】
**百一十三條【對待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針和原則】
**百一十四條【公檢法司單位的建議權制度】
**百一十五條【公檢法司單位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的
職責】
**百一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及社會工作者參與
司法保護】
第八章法 律 責 任
**百一十七條【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百一十八條【對監護侵害行為的干預及追責】
**百一十九條【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等機構及其
教職員工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條【未給予未成年人優惠政策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一條【制作、復制、出版、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內容制品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二條【場所運營單位及住宿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三條【違反學校、幼兒園周邊場所對未成年人特殊
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四條【在禁止場所吸煙、飲酒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五條【違法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六條【違反信息查詢及從業禁止規定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七條【違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
弊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九條【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百三十條【特殊用語的定義】
**百三十一條【本法適用對象的特殊規定】
**百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新舊對照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節選
**章總則 本章說明總則是一部法律的綱領,規定的是整部法律*基本的問題,其核心內容包括立法的目的、宗旨和意義,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共同適用的基本原則。總則反映的是立法的精神,對法律內部各章節具有根本指導作用。未保法總則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據,未成年人的概念,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國家和全社會對保障未成年人權益所擔負的責任,政府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等人民團體的職能和作用,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國家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強制報告制度,鼓勵支持科研、加強人才培養,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關于表彰和獎勵的規定等。修訂后的未保法進一步強化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主體地位,構建起未成年人保護的整體框架和工作體系。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未保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根據未成年人保護的視角和側重不同,立法目的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正處在從不成熟向成熟過渡、從未成年向成年過渡的時期。在這一時期,他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正處于形成過程中,還不成熟,容易受到各種不良因素的影響。因此,非常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給予他們特別的關心、愛護、引導和幫助,所以本法把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列在首位是極為必要的。 二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未成年人作為公民,同成年人一樣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但由于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尚未成熟,缺乏自身成長發展所必需的獨立生存和自我保護能力,其權益可能受到來自家庭、學校、社會、網絡等各方面的侵害,而很多權益的實現和保護需要依靠成年人完成。因此,本法的宗旨之一就是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基礎上,有效維護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是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美育、勞動等方面全面發展。未保法的直接目的是使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美育、勞動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本目的是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與原未保法相比,新未保法增加了美育和勞動的發展要求。強調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有利于糾正當前社會上過分重視未成年人智力的培養,而忽視品德、體質方面發展的不良傾向。 此外,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為依據,本法規定的保護未成年人工作要求都嚴格遵循了憲法的精神。比如《憲法》明確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等。當然,《憲法》是綱領性法律文件,具體如何執行需要在本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加以落實。 ◆ 關聯規定 《憲法》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二條【未成年人的定義】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 理解與適用 “未成年人”是一個法律概念,它的界限是明確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規范性、明確性、法定性的特點。本條是對未成年人定義的規定,具有兩層含義: 一是年齡未滿18周歲。該規定與國際上的定義保持一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的兒童指的是“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于18歲”。《公約》中所指的兒童與我國未成年人的概念基本是一致的。從剛出生的嬰兒到不滿18周歲的任何一個年齡層次的公民,不論其性別、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等如何,都屬于未成年人的范圍。 二是本法所稱的未成年人必須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原則上只保護中國籍未成年人。但是,隨著國際交往增多,新未保法**百三十一條特別規定,“對中國境內未滿十八周歲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予以保護”,擴大了對未保法的適用范圍。也就是說,雖然外國未成年人、無國籍未成年人不是中國公民,但如果他們在中國境內遇到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情況,也將依照我國未保法予以保護。 ◆ 關聯規定 《憲法》 第三十三條**款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民法典》 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的四大權利和平等保護】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 理解與適用 本條兩款規定立足于不同視角。**款強調了與《公約》的銜接,第二款強調了未成年人的平等權。 **,本條**款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四項基本權利。為了更好地實現與《公約》銜接,將原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修改為“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公約》的*大特點是規定締約國在保障兒童權利方面負有的義務。我國是《公約》簽署國,承擔著履行《公約》的國際法責任。為了更好履行《公約》,本法首先就強調了國家在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各項權利方面的責任。《公約》規定了兒童享有各項權利,但一般將其概括為四大權利。 1關于生存權。未成年人有生命權和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未成年人有獲得足夠的食物、擁有一定的住所以及獲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國籍權、姓名權等。 2關于發展權。未成年人有獲得使其潛能得到*大限度發展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未成年人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等。 3關于受保護權。未成年人有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等權利,未成年人的成長需要其父母、家庭成員、其他監護人、教師和醫療保健工作者等人提供照料和指導,以減少未成年人生存和發展過程中的不利因素。 4關于參與權。未成年人有參與跟自身有關的一切事務,包括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等。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參與權,尊重其意愿,是1989年《公約》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該項原則強調任何事情涉及兒童,均應聽取兒童的意見。兒童的聲音必須獲得傾聽。兒童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公約》第十二條規定:“1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2為此目的,兒童特別應有機會在影響到兒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以符合國家法律的訴訟規則的方式,直接或通過代表或適當機構陳述意見。”未保法本條首次以大篇幅強調了這一原則。相比原未保法僅有一處提及了聽取兒童意見,本條新增了五處相關依據,總計共有六處關于尊重兒童意愿、聽取兒童意見的規定。這些條款貫穿分布在本法的總則、家庭保護、司法保護部分,如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百零二條、**百零七條等。體現出本次修法對于該原則的重視程度。 因此,無論是從《公約》將尊重兒童意愿原則單獨成章列為一條原則性規定的這一做法來看,還是從新修訂的未保法中多次對該原則強調的事實來看,尊重兒童意愿原則都應該被給予充分的關注和重視,并應該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貫穿在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實踐之中。 第二,本條第二款規定每個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限制。現實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因民族、家庭狀況、自身缺陷等原因受到不公正的對待,為此,相關法律制度也作出了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強調了所有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凡是憲法和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他們都平等地享有,并在行使權利時受到同等待遇,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出身、戶籍、家庭狀況、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身體狀況等而受到歧視。 值得一提的是,本條規定不但不能因為未成年人本人而受到歧視,也不能因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等受到歧視。在不得歧視的內容方面,列舉了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可能受到歧視的情形,其中“戶籍”“職業”“教育程度”“身心健康狀況”等都是新增加的內容,而且將“家庭財產狀況”擴展為“家庭狀況”,目的在于強調對留守以及父母離異等家庭未成年人的平等保護。 ◆ 關聯規定 《憲法》 第五條第五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刑法》 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民法典》 第十四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教育法》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十二條**款、第二款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二十九條**款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 兒童時期是人生發展的關鍵時期。為兒童提供必要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機會和條件,*大限度地滿足兒童的發展需要,開發、發揮兒童潛能,將為兒童一生的發展奠定重要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佟麗華,國際兒童法聯盟主席、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硏究中心主任、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智庫兒童與法律組組長、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硏究基地專家委員、北京市委法律專家庫成員,美國耶魯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擔任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監事長、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專家聯誼會監事長、北京市慈善協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學硏究會會長等社會職務。 先后兩次獲得“全國十大法治人物”和國際律師協會2012年度唯一公益法律人物等眾多榮譽稱號。 先后參與上百部法律法規政策的起草或論證,是未成年人保護領域法律政策改革的主要參與者。出版有《為了正義》《走進聯合國》《未成年人法學》《十八大以來的法治變革》等60余部法律類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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