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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東北森林資源產業化研究(1878—1931年)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2028805
- 條形碼:9787552028805 ; 978-7-5520-2880-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近代東北森林資源產業化研究(1878—1931年) 本書特色
作者以詳實的史料為基礎,系統梳理了東北森林資源的發展概況,重點分析了近代以來東北森林資源的管理情況,同時也為當前東北森林資源的利用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近代東北森林資源產業化研究(1878—1931年) 內容簡介
本書從森林資源產業化的角度切入, 基于海內外的歷史資料, 以多學科視角全面系統地梳理了近代東北森林資源產業化的進程, 具體涉及近代各歷史時期東北林業發放、管護、征稅、采伐等諸環節, 分析了產業發育程度及特征, 并深入挖掘了產業化開發的經驗教訓, 為當前東北森林資源的利用和區域民生管理提供了現實啟示。
近代東北森林資源產業化研究(1878—1931年) 目錄
緒論001
第—章 近世以前東北森林資源利用回溯013
第—節 明以前東北森林的初步利用013
第二節 清代東北森林封禁政策019
小結029
第二章 近代東北森林資源產業化開發的準備工作030
第—節 森林開發意識的轉變030
第二節 中外各國的調查活動035
第三節 森林法規的制定041
第四節 林政管理機構的成立045
小結053
第三章 近代東北林政管理的具體舉措054
第—節 東北國有林的發放054
第二節 東北森林的管理與保護068
第三節 林業稅費的征收081
小結089
第四章 日、俄兩國對東北林權的掠奪091
第—節 日本對鴨綠江流域森林的攫取091
第二節 俄國對中東鐵路沿線森林的侵占100
第三節 日本對東北森林資源的進一步掠取110
小結122
第五章 近代東北森林的采伐、運輸和銷售124
第—節 伐木團體的組織及其運作124
第二節 對森林采伐量的統計分析132
第三節 東北木材的水、陸輸送142
第四節 東北木材的銷路與市場150
小結160
第六章 近代東北林木的培植162
第—節 清末植樹造林的起步162
第二節 民國時期的造林活動165
第三節 日本方面的造林活動176
小結178
第七章 近代東北木材加工業180
第—節 鋸木業180
第二節 造紙業185
第三節 火柴業190
小結195
結語197
參考文獻203
近代東北森林資源產業化研究(1878—1931年) 節選
第三章 近代東北林政管理的具體舉措 所謂林政管理,指國家權力機構和業務部門依靠政權的力量,對林業實行的一種業務管理,其“必須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而不是憑有權者隨意行事”。近代東北林政管理主要包括“國有林發放”“森林的管理和保護”“林業捐稅的征收”等3個方面。本章旨在探討東北林政管理的具體措施,分析其可取之處,指摘其弊病所在,進而分析近代東北林政究竟是“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還是“有權者”在“隨意行事”。 **節 東北國有林的發放 清末,政府社會控制能力衰微,加之林政管理機構的缺乏,東北森林發放基本處于無序狀態。按照規定,凡入山采伐者,應先向地方官廳請領“斧票”,取得官方發放憑證。依蘭府規定“斧票”分為兩種,“一曰把頭票,一曰小股票,小股者,即把頭之幫夥者也,向章把頭票每張征錢十吊,小股票每張征錢三吊五百文”。不過,這種放票機制并無審核,亦毫無節制。當時政府還成立了若干木植公司,如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設立的木植公司(又稱“中國采木公司”),官商共同出資20萬兩,“該公司之業務,為協濟林商,保護林場及木排”,由東邊道臺負責領導和監督。璦琿地方官員也籌集官商股本銀6000兩,在庫瑪爾河創設木植公司。這些公司或“廣招巨商,投輸資本,官督商辦”,或“籌撥借款,官商合辦”。 民國初年,農林部通令各地方機關:“凡無主山林,概歸國有,其管理機關,行將次第設立”,在專管機關未設以前,應由地方官員暫行保護,“自茲以后,倘有到官呈請領地采伐者,亦不得照準”。待專業林政管理機構成立后,即參照《東三省國有林發放規則》著手發放國有林,“實行保護利用”,“已成林者發放,未成林者封禁,以殖產業,而維林政”。自此以后,“承領森林,始有限制”。 一、 國有林發放之程序 民國時期發放國有林,一般須經過申領、勘測、領照等3個環節。大略如下: (一) 國有林之申領 按照《發放規則》的規定,凡承領森林者須出具承領書,載明以下事項: 承領人之姓名、籍貫、住址、職業、年齡、資本金額,承領區域之界址、面積、木植數目、種類、大小、長短,以及采伐計劃、運輸設備、制材設備等。承領人如系公司法人,除以上各項外,還須注明發起人和經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址、職業、年齡及公司章程。以下為吉林省森林局受理的一份森林承領書: 承領書 (1) 承領人王珍五,年三十七歲,奉天沈陽縣籍,現住吉林省城東門里,職業[經]商; (2) 資本金額吉大洋五千圓; (3) 界址東至江岸,西至萬兩河,南至濛江,北至萬兩河分水,面積貳百方里,并附圖說; (4) 承領區內之株數,約拾貳萬棵,大者徑長一尺八寸,小者徑長六寸; (5) 采伐之計畫[劃],現用本地土法,俟砍俟[伐]發達時,再購外洋大鋸; (6) 運用[輸]暫用木杷[爬]犁,后[改]大車; (7) 制材之設備,暫以本地之鐵鋸,制成片板,將來擬購火鋸,制板道方[木]等項材料。除承領書外,承領人還應詳細繪具林區地圖,一并提交審核。為確保所領林場無冒領荒地、重復申領等違規情形,承領人還須覓人作保,擬具保證書。其樣式如下: 保證書樣式 具保證人○○○今保得○○○在 吉林森林局請領某縣某處林場○○方里,實系無人管業、未經發放之國有林,并無將已放之荒地森林,或不通知荒地業主,冒充國有森林情事,所具保證是實。 請領人○○○ 保證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印(鋪保圖章)具 收到申請書后,主管機關首先審核承領書和林區圖是否符合規范,如有缺項或訛誤,發回補充或修正。其次與登記在冊之已發放林區相比對,避免重復發放。如1920年商人梁某向吉林森林局請領汪清、涼水泉、延吉、三道溝等處森林,經該局查實“該商所請,與前任東英等所請,事同一律”,因而“未便照準,所請應勿庸議”。一旦審查通過,各機構隨即派出專員,對申領林區進行實地勘察。 (二) 國有林之勘測 勘測國有林,宗旨在于核實承領書中的各項內容是否屬實。林政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是林場勘測的生力軍,他們可以申領一筆勘察經費,保障工作之進行。如依照《東三省林務局勘測林場旅費規則》,勘測員于出發前提交《旅費概算書》,銷差時再上交旅費收據、《旅費精算書》和《旅費日記簿》等,經上級批準后可實報實銷,包括火車費、輪船費、車馬費、民船費、膳宿費、雜費、特別費在內的7種費用均在報銷之列。為保證行程安全,節約調查經費,勘測員們一般集中執行勘察任務。如1920年夏,吉林邊遠地區來省報領森林者甚多,該省森林局鑒于各地青紗障起,土匪活動頻繁,為確保安全起見,并未立即前往調查,直至初冬匪患肅清后,方才著手籌備勘察之行。 地方政府亦承接國有林勘測事務。如1916年延吉縣知事收到木材商人李鈺的報領申請后,隨即派員勘測。經過一番調查后發現,雖“所指區域,較報領之數為多”,但“該處可以采伐之林木,并非一氣銜接”,且經長期私砍盜伐后,成材大木已所剩無幾,故取長補短后,與承領之數“無甚相差”,“似可準為發放”。該知事遂將承領書抄錄3份,連同林區圖,一面送往東三省林務局核辦,一面分送延吉道尹轉呈吉林省長公署“鑒核備查”。再如1922年五?h知事接到王顯達報領縣境東六道河子森林之申請,遂將荒地執據、承領書、林區圖等材料一并呈報實業廳查驗。該廳隨即委派科員高乃賡與五?h知事朱福庚一道,遵照勘測規則實地踏勘,“據稱林區界址,確系東至東嶺分水,西至孫姓地,南至南嶺分水,北至烏金墨嶺分水”,且“并無包套情弊,亦無對外關系”,將調查結果編制報告書,經實業廳轉呈省政府,再轉咨農商部發給林照。 為使調查結果盡可能準確,農林部對林區勘測手續有較嚴格的規定。1921年,該部第925號訓令對林場測定作出規范,指出:“凡測繪林場,以面積、方向為*要,面積因邊長以計算,方向因角度以測定,故角度與邊長,均須實地詳密測量,方得正確之面積。”應選擇適當的參考系,“或以天然物體,或以固定物體,如廟宇、鐵道、車站、河岸、交點之類”,其相對于林場的方位、距離,均應測量準確、標示清楚。即便如此,因各種主觀、客觀因素作祟,林場勘測不準確之情形仍比比皆是。 (三) 國有林之頒照 經農商部查驗,并繳足相關費用后,承領人便可獲取部頒林照。如1923年農商部收到吉林省實業廳轉呈林商李兆彭承領同賓縣南細鱗河森林之申請,認為“查無不合,前項森林,應準予承領”,特頒給第77號執照一張。如遇特殊情形,亦可便宜行事,吉林省內土匪橫行,時局不靖,“各林商赴部(農商部——引者)領照,不無困難”,紛紛呈請森林局予以變通,暫由該局頒給臨時執照。經省府許可后,該局與省實業廳共同擬定相關辦法,自1922年11月起,先后發出臨時林照17張。 按照《東三省國有林發放規則》規定,部照應每年呈部查驗一次。據此,農商部1924年第1207號訓令要求所有持有舊照未換新照者,統限于1924年5月底止“一律將舊照連同應繳之驗照費,一并呈部查驗,換給新照”,凡逾期者吊銷執照,原繳之保證金不再發還。 關于林照和林權,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地照與林照不可等同,領有地照者,如未照章承領林照,無權將地上森林據為己有并實施采伐!巴恋嘏c林木,原系兩事,絲毫不容牽混,而現行發放林章亦只規定林木,并不涉及地權”。“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不能包括地上林木而并有,猶之乎取得森林采伐權者,不能包括林地而并有”。財政、農商兩部核發《領有地照者承領地上森林辦法》第3條規定:“凡領有地照者,承領地上森林,應備具承領書,并繳納勘測、領照保證金等費,其承領書應載各事項,以及勘測等費之數目,均依照《東三省國有林發放規則》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其二,實地勘測程序完成后,并不意味著獲取林權,只有部頒林照才是獲取森林采伐權的唯一認證。根據農商部1921年第1067號訓令,鑒于“吉省商民,凡報領林場,一經勘測,多視為己有,轉相租賣,佐[任]意砍伐”,該部特別規定:“凡在未經核準填發部照以前,承領人不得視為己有”,如僅經勘測、未經頒照,即行租賣或砍伐森林,一律以盜伐國有林論罪。
近代東北森林資源產業化研究(1878—1931年) 作者簡介
鄭宇,男,漢族,1988年2月生,江蘇省泗陽縣人。2017年畢業于吉林大學文學院中國史系,獲得歷史學博士學位。現任江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校聘副教授、《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教研部主任。曾在《民國檔案》《民國研究》《學習與探索》《甘肅社會科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8篇,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江蘇省社科基金項目1項,其他縱向、橫向課題5項。目前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現代史、黨史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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