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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疑難問題與司法觀點集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2462
- 條形碼:9787521612462 ; 978-7-5216-1246-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勞動法疑難問題與司法觀點集成 本書特色
探索勞動類案檢索規律 呈現糾紛處理觀點思路
勞動法疑難問題與司法觀點集成 內容簡介
勞動與社會保障領域有著繁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司法政策文 件等,故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擁有地方特色,針對同一問題,不同城市的法院可能 會做出不同裁判,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勞動與人力資源專業委員會一貫重視裁判文書的研習工作, 特別組織靠前35地辦公室的執業律師,提煉、匯總當地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 9 月 30 日期間作出的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文書之裁判觀點,期望為勞動爭議案件 處理、人力資源合規管理提供幫助。本書預計收錄1600余個司法觀點,總結出具體的疑難問題,按照【地區城市】【類別】兩類檢索主題進行分類,在每個城市下,將司法觀點歸入九大類別。分別如下:一、勞動關系確認;二、勞動合同的訂立;三、勞動報酬與工時休假;四、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五、商業秘密保護與競業;六、勞務派遣;七、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八、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九、其他。主體部分只羅列整理法院審判要點,列明案件判決書文號,不上案例全文。
勞動法疑難問題與司法觀點集成 目錄
安徽省
一、勞動關系確認 /
1.如何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
3.單位代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
4.網絡平臺主播與文化傳媒公司之間簽訂《主播藝人經紀合同》,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
5.建筑施工企業違法轉包、分包中的相關法律關系應如何認定? /
6.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
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長期兩不找”,雙方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
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主張補簽之日前的二倍工資差額,是否予以支持? /
9.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系公司總經理,其利用職務之便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可免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責任? /
10.勞動者從事行政人事主管工作,用人單位是否可免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責任? /
11.用人單位的監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可免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責任? /
12.用人單位未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也未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
1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入職協議書》,可否視為雙方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
14.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 /
15.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是否包含勞動者應得的績效工資? /
16.用人單位主張已經在社保局網站上進行了勞動合同備案登記,并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能否主張免除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法律責任? /
三、勞動報酬與工時休假 /
17.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社會保險補貼,是否屬于勞動報酬? /
18.勞動者入職已多年,法院*多支持多久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
19.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否包含加班工資? /
20.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者能否主張加班工資? /
21.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
22.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延支付工資應當加付賠償金,是否支持? /
23.勞動者對兩年前的加班工資,是否承擔舉證責任? /
24.勞動者主張績效工資或業務提成的,是否舉證責任? /
四、社會保險 /
25.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所應獲得的工傷賠償項目中有哪些不應獲得支持? /
26.勞動者因第三人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兼得? /
27.用人單位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28.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購買生育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生育津貼,勞動者是否可以同時主張產假工資及生育津貼損失? /
29.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開立社保賬戶但并未繳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損失,能否獲得支持? /
30.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其產生的護理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么標準支付? /
31.即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如何賠付? /
32.受托單位依據雙方簽訂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協議書》,為委托單位員工代辦社會保險,是否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
五、保密與競業限制 /
33.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
3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競業限制條款及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條款,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可以依據保密協議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
35.汽車銷售人員是否屬于競業限制義務的適格主體? /
36.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低于法定賠償標準,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可否要求降低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違約金? /
六、勞務派遣 /
37.用人單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是否需承擔連帶責任? /
38.《勞務派遣協議》約定職工年休假工資由用工單位支付,勞務派遣單位及用工單位均未支付,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
39.用工單位未及時為被派遣勞動者申報工傷,導致被派遣勞動者不能享受的相關工傷待遇,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40.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低于用工單位工資水平,被派遣勞動者要求派遣單位按照用工單位同工種正式職工同等待遇支付工資,是否應予支持? /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
41.勞動者在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后未返崗,用人單位通過登報的方式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
42.勞動者發生工傷以后,未再到用人單位上班,也未向用人單位表達要求上班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也未通知其繼續上班,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如何確定? /
43.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后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不服從調崗安排構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
4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離職時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能否獲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
45.如勞動者入職時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離職時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能否獲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
46.勞動者入職時簽署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承諾書,在其離職后能否以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
47.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提出主動辭職可否主張經濟補償金? /
48.勞動者入職時依據錯誤的身份證出生日期登記,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
4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署雙方權利義務等一次性解決的《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勞動者能否再主張相關權利? /
50.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缺乏合理性,對勞動者是否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
八、勞動爭議仲裁訴訟 /
51.用人單位注銷后仍繼續經營,勞動者是否可以向其出資人主張訴求? /
52.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是否能夠支持? /
53.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是否屬于勞動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
54.勞務派遣單位以涉案勞動爭議與實際用工單位有牽連要求勞動仲裁委追加用工單位為共同被申請人,但未追加,勞務派遣單位是否能主張程序違法申請撤銷勞動仲裁終局裁決? /
55.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返還向客戶代收的貨款,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
56.勞務提供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其主張報酬的訴求,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
57.辦理退休手續爭議,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
九、其他 /
58.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其賠償責任應如何確定? /
59.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工人是否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
北京市
一、勞動關系確認 /
1.滴滴、美團等平臺用工企業與自然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
3.在認定勞動關系案件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
4.確認勞動關系的時效如何認定? /
5.建筑施工企業違法轉包、分包中的相關法律關系應如何認定? /
6.勞動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入職,如何確定勞動關系? /
7.每天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是否能夠形成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
8.在校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形成勞動關系? /
9.用人單位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
10.具備勞動合同**條款的《入職登記表》可否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 /
11.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12.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
1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針對補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
14.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1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3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否主張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
16.針對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主張,用人單位提出時效抗辯,是否可以獲得支持? /
17.用人單位與應屆畢業生簽訂見習協議或用工協議,協議的效力和性質如何認定? /
18.勞動者擔任人事主管或人事專員,用人單位是否可免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責任? /
19.人事總監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可免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責任? /
20.總經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可免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責任? /
21.運營總監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可免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責任? /
22.《入職流程確認單》可否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 /
23.勞動合同期滿自動延續的條款是否限制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
24.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基數如何確定? /
25.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 /
26.勞動者隱瞞精神殘疾的事實,用人單位主張受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能否獲得支持? /
27.勞動者以勞動合同中公司簽章為人力資源部印章而非公章為由,認為勞動合同無效,能否得到支持? /
28.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間,其身份為執業律師,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
29.入職時勞動者提供虛假信息,用人單位主張受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能否獲得支持? /
三、勞動報酬與工時休假 /
30.勞動者主張正常勞動報酬、福利外的經濟方面特殊待遇,法院應如何認定處理? /
31.用人單位采用“包薪制”,在工資中提前預支加班工資的效力如何認定? /
32.SOHO等在家辦公的勞動者工作時間如何確定,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
33.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銷,則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
34.勞動者離職時,可否主張所有未休年假工資? /
35.勞動者離職時可否主張所有未結算加班工資? /
36.用人單位可否不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與勞動者約定不定時工時制? /
37.勞動關系長期處于中止履行狀態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 /
四、社會保險 /
38.超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如何承擔? /
39.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民合同制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償? /
勞動法疑難問題與司法觀點集成 節選
安徽省 一、勞動關系確認 1.如何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條規定的情形。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認可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應當提供證據加以反駁,但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2019)皖01民終7591號】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女職工年滿50周歲,雖未辦理退休手續或領取退休金,但其系初次到用人單位工作提供勞動,在此之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故,其至用人單位工作時因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并不存在勞動關系。【(2019)皖08民終2516號】 3.單位代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僅憑社會保險繳納情況不能當然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存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考勤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報酬,足以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案外人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不能當然認定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2019)皖01民終10706號】 4.網絡平臺主播與文化傳媒公司之間簽訂《主播藝人經紀合同》,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關系是指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給付勞動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隸屬性,用人單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提供勞動保護等。當事人雙方簽訂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約定主播每月的總工作量,每周、每天直播時間,也約定主播的報酬為平臺直播收益的分成,但網絡主播的報酬也與其直播內容、擁有的粉絲量以及用戶的打賞有關,因此,網絡平臺主播與文化傳媒公司之間簽訂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系雙方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法律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2019)皖01民終10359號】 5.建筑施工企業違法轉包、分包中的相關法律關系應如何認定? 確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要看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工人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故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工人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2019)皖18民終1785號】 6.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保險公司一般存在兩類工作人員,一類為內勤人員,主要負責處理公司行政、后勤等保障公司正常運營的事宜,該類人員與保險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另一類為外勤人員,負責銷售保險業務,也即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百一十七條**款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由此可見,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屬于代理關系,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保險代理人是依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在報酬上,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所做的業務量支付一定的傭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數額,該傭金也不受國家規定的*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所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代理人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兩種關系性質不同,同一人員不能與保險公司之間兼有兩種關系。【(2019)皖16民終2696號】 ……
勞動法疑難問題與司法觀點集成 作者簡介
大成勞動與人力資源專業委員會,是整合大成律師事務所全球法律服務網絡內勞動與人力資源管理的專業團隊。專委會現有勞動法律師100余位,在協助客戶建立勞動和人力資源管理體系,處理勞動合同相關事宜,解決勞動爭議,參與企業改制、重組、清算中的人力資源安排等方面擁有豐富經驗,為數千家企業提供勞動法律服務,其中包括諸多世界500強及中國500強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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