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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的法教義學鉤沉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84090
- 條形碼:9787100184090 ; 978-7-100-18409-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被遺忘權的法教義學鉤沉 內容簡介
隱私權及個人信息保護在互聯網和數字化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面臨著嚴峻挑戰,被遺忘權成為一種新興權利類型。歐洲法院(ECJ)在2014年就“谷歌公司訴岡薩雷斯案”做出先決裁定,開創了被遺忘權在司法實踐中的先河。歐盟2016年通過的《一般個人資料保護條例》(GDPR)實現了刪除權(被遺忘權)的法律化。俄羅斯聯邦也仿效歐盟在2015年迅速通過了被遺忘權的相關立法。2015年12月9日,被稱為我國“被遺忘權**案”的“任甲玉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案”二審審結,體現了我國司法實踐對被遺忘權的不保護立場。本書通過對被遺忘權本體論和比較論的考察,厘清了被遺忘權的產生淵源、價值定位、法律內涵以及具體內容,為進一步探索被遺忘權的中國本土化實踐路徑,為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以及營造良好的網絡服務環境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被遺忘權的法教義學鉤沉 目錄
被遺忘權的法教義學鉤沉 節選
三、概念追問:以捍衛個人信息自主的立場 從字面上看,“被遺忘權”這一概念似乎是把日常生活中“被遺忘”這種普通的狀態視為一種權利,而且不能清晰地反映出權利所指向的法益,因此從直觀上看它并不像是一種規范的權利類型。 而實際上,被遺忘權是一種較為形象的表述,并不是指被主觀上“被遺忘”,而是指客觀上有權“刪除”。由于目前關于被遺忘權的立法文件和司法判決的匱乏,學界對被遺忘權尚無統一定義,學者們對被遺忘權較為認同的一個籠統定義為:信息主體有權要求信息控制者永久刪除有關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除非信息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被遺忘權的核心內容是刪除個人信息,權利主體是信息主體,義務主體是信息控制者。 但是學界對于可刪除的“個人信息”的界定還存有爭議:究竟是指所有的個人信息還是過時的、負面的個人信息?它只包括網絡信息還是也包括紙質信息?是否包括現在發布的關于過去事件的信息? (一)被遺忘權針對過時的、負面的個人信息 有學者根據被遺忘權所指向的信息內容范圍,將其分為廣義和狹義的被遺忘權:前者所指向的信息包括信息主體所有的個人信息;后者僅包括有關信息主體過去實施的“不當行為”的信息。筆者認為,廣義的被遺忘權是對個人信息的過度保護,被遺忘權應特指狹義的被遺忘權。刪除所有的個人信息與當今信息時代的要求相悖。 在信息社會的背景之下,“所有社會成員通過一個全球性信息網絡聯系在一起”,個人信息的交流是滿足人際交往與個人發展需求的主要途徑。 被遺忘權的本意在于通過保護個人信息為人們謀求更好的發展,而刪除所有個人信息將阻斷這種交流,這無異于使該信息主體隔離在社會生活之外。正如有學者提出的,個人信息法立法的宗旨應該是保持個人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人格權保護之平衡,也就是說,個人信息確實需要保護,但不能一味禁止所有個人信息的開發利用和自由流通。因此,賦予信息主體刪除被他人控制的所有個人信息的權利的做法過猶不及,不符合信息時代的客觀要求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宗旨。 人們對于被遺忘的需求來源于希望自己過去的不當行為被社會寬恕的需求。 被遺忘權旨在通過刪除過時的、負面的信息給予曾經失敗過的人第二次機會,讓社會能夠接受隨著時間不斷發展的人們。雖然現代拍照、復印、復制等技術的進步致使完全抹去信息主體過去的個人信息不能實現,但是僅刪除可能范圍內的不當信息也能從很大程度上減少它們的傳播,避免產生更惡劣的影響,從而有助于信息主體融入未來的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講,刪除所有的個人信息沒有太大的意義,而只刪除過時的、可能降低信息主體社會評價的信息符合被遺忘權追求的目標。
被遺忘權的法教義學鉤沉 作者簡介
張建文,河南鄧州人,法學博士,管理科學與工程博士后,俄羅斯聯邦國立莫斯科大學訪問學者,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后合作導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比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西南政法大學俄羅斯法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學中國信息法制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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